评论中的轻率概括与征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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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的轻率概括与征兆关系
评论中的轻率概括与征兆关系
清华大学从今年4月起禁止社会车辆驶入校园。

3月间有一篇报纸评论对此举提出了批评,认为:将使校园隔绝于社会,是一种倒退的封闭之举。

①而这篇评论在此后也引发了一些不同观点:认为大学“限行”和开放精神无关,②“学生与社会接触,并不是依靠这些车辆进出就能达到的”。


我觉得,讨论大学与社会的关系,这个话题是有意义的。

但是,从思维逻辑的角度来说,第一篇文章存在普遍性的问题。

实际上,这样的观点早在4年前北京大学做出同样的举措时就已经存在了。

这种思维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被揭示出来并取得共识,将来也还会出现。

因此我认为,由新闻事实和新闻评论引发的观点交流,不仅要诉诸事实论据和不同的观点,也要在逻辑――即思维方法、论证方法――方面深入考察。

后者帮助我们逐渐排除掉那些无效的或较弱的推理,以提高交流的效率,促进认识的进步。

那么,我们就来看一看第一篇文章所代表的思维模式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文章中有这样几个句子比较典型地代表这种思维模式:“表面说的是禁止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实际上每辆车都有车主、有乘客,限制的是社会人。


“表面说的是禁止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实际上限制的是学生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与权利。


显然,禁止社会车辆驶入校园,的确是一种针对具体对象的“封闭”之举。

然而,它所产生的影响,哪怕是负面的影响,也是具体的,因此是有限的。

但是作者却把此举看作是大学精神的封闭,并由此推定其全面的封闭倾向:由封闭车,到封闭人;由对社会车辆的排斥到对社会信息的排斥。

这个推论能否成立呢?
从推理的特征来看,这样的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属于归纳推理。

但是,由于作为前提的“个别”事例数量太少(只是禁止社
会车辆驶入校园),所以,并不足以推出“一般”性的结论。

这在“批判性思维”标准中被称作“轻率概括”(HastyGeneralization)。

在一部叫做《批判的思考》的美国批判性思维教科书有这样几句话:
“一个好的归纳推理的最重要原则是,我们用来论证的项(我们的样本)必须跟我们要论证的项(我们的对象)相类似。


“我们的样本和对象之间越相似,我们的论证就越有力;它们越不相似,论证就越弱。


“一般来说,样本越大越好――也就是论证越有力。

”④
而在另一部《批判性思维与传播:论说中的推理应用》则把“轻率概括”界定为这样一种论证:
“这种论证基于太少的样本,因此不能通过数量标准的检验;基于不典型的例子,因此不能通过质量标准的检验。

一个轻率概括是基于太少和不典型的样本得出对一类事物的判断。

”⑤
那篇评论中的论据,只是“拒绝社会车辆”,不能满足“数量的检测标准”;而“拒绝社会车辆”与“拒绝社会信息”乃至全面拒绝来自社会的有益信息之间,又有对象和性质的不同,因此也不能满足“质量的检测标准”。

所以,那篇评论的论证符合“轻率概括”的标准。

在当代评论中,这样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些例子。

比如,有一篇作品这样批评中国电信企业的垄断:
新技术的主要特征,就是能够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计算机行业最能说明这一点。

我在1998年花12000元买的那个档次的电脑,目前在市场上1200元就能买到。

这说明,计算机的价格10年来整整降低了90%!电信技术的发展既然比计算机行业快得多,理应比计算机行业提供更高的性价比,其降价幅度理应在10倍以上。

可现状恰恰相反――10年前我的手机每月话费100元左右(我的电话很少),但现在每月仍需80元,价格降低了20%,降幅是计算机的1/4。

也就是说,如果电信行业能够像计算机行业那样运行,我目前每月的话费应该是10元钱才对。


在这篇文章中,作者由自己购买的一台计算机价格的下降幅度,推出“计算机的价格10年来整整降低了90%”这样一个普遍结论,并把这个结论再作为推论的前提,推断手机话费应当下降的幅度,这是犯了“轻率归纳”的错误。

一是因为“样本”太少,难以通过“数量的检测标准”;二是因为电脑作为计算机行业的产品,与电信行业中“话费”具有不同的价格构成与价格规律,后者包含着与物质产品不同的人工服务。

而物料成本的下降和人工成本(劳动力价格)的上升,是可以同时存的、普遍的趋势。

因此,作者以具有不同价格规律的事物作为前提进行归纳,推断其共同价格下降幅度,就没有通过“质量检测标准”。

因此,这篇评论虽然对电信垄断的批判是有力的,但上述“轻率概括”显然是弱的论证。

还有一篇评论针对一名在押死刑犯由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没有
能够为病人捐肾的新闻,得出了“人身自由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的这样一个违反人权常识的结论,也是因为:捐肾这样一种“人权”的行使依赖于人身自由的情况,只是所有人权中的一种特例。

大多数重要的人权,比如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并不一定依赖人身自由。

所以,“轻率概括”有时也被称作“特例概括”。

它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以偏概全”。

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思维的机制,就是将一个具体、特定的命
题抽象化、普遍化。

这种思维机制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原来具体的命题与后来得出的普遍性命题之间,可能存在着一种征兆性关系,即前者可能是后者的征兆。

这是一种或然性的、弱的关系。

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为真。

但在某些情况下完全可能推出错误的结论。

结合本文开头提到的那篇评论,作者其实难以从清华大学禁止
社会车辆进入校园推导出清华大学禁止“社会人”进入校园(因为“社会人”完全可以把车停在校园之外步行进入)。

更难以从禁止社
会车辆进入校园推导出禁止社会信息和社会一切有价值的事物进入
校园。

但是作者却认为,禁止社会车辆进入校园与学校的“全面封闭”是一种“征兆性关系”。

即:禁止社会车辆进入校园“可能透露着”学校的一种封闭心态。

而这一点是难以论证的。

这是因为,“征兆性关系”是一种“不对称”的关系。

也就是
说,如果这所大学在办学精神上是全面封闭的,那么它也会禁止社会车辆进入。

但是,你难以从禁止社会车辆进入反推出办学精神的全面封闭,除非你还有该校禁止社会车辆进入之外其他“封闭”的证据。

南方都市报的一篇社论中的判断,清楚地反映了对这种“非对称”的征兆关系的清醒意识:
2009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另一个变化,是“民事审判工作”跃居“刑事审判工作”之前。

而在2006年及更早些年份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多将“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列在法院工作的首位。

由“先刑后民”而“先民后刑”,蕴含了法治理念的转变。

当然,上述分析仅仅是通过对最高法院工作报告的纵向比较而得出。

对法院的认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切身体悟。

我们无意代表公众下一武断的评判。

工作报告并不等同于法院的工作,肯定报告的文本变化,也并不意味着肯定法院的变化。

但我们期待这样的变化,期待法院按法理出牌,司法改革不走回头路。

我们期待政法回归法政,法院回归司法。


显然,作者意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的次序把民事审判工作放在刑事审判工作之前,这个有限的信息,与“法治理念的转变”是一种征兆性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法治理念转变”了的话,那么,最高法院就会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把民事审判工作放在刑事审判工作之前。

但是,仅凭在向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把民事审判工作放在刑事审判工作之前,还不足以充分论证最高法院的法治理念已经实现了转变。

所以,作者才在文章中对这个判断的或然性做出了说明。

征兆关系推理是推理的一种形式,它与不完全的归纳推理一样,都是或然性的,前者更具有或然性。

新闻评论根据有限的信息做出对事物整体的判断,很少是必然性的,它需要通过观察事物的发展和不同观点之间的讨论加以检测。

但是,评论作者应当清醒地意识到这类推理的或然性,尤其是在论据单一,或论据与结论之间在性质上又有差异的情况下。

注释:
①见《大学重地“社会”免进?》,载2011年3月13日
南方都市报。

②见《大学“限行”和开放精神无关》,载2011年3月14日南方都市报。

③见《象牙塔里应该保有一份必要的宁静》,载2011年3月15日南方都市报。

④[美]布鲁克・摩尔/理查德・帕克:《批判的思考》,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86、388页。

⑤EdwardS.Inch,BarbaraWarnick,CRITICALTHINKINGANDCOMMUNICATION:TheuseofReasoninArgument,fourthedition,AllynandBacon.2002.p215.
⑥《电信让我每月多掏70元》,载2008年2月3日北京青年报。

⑦《从“先刑后民”到“先民后刑”引人遐想》,载2010年3月12日南方都市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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