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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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现役的⼈民解放军军⼈、⼈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解放军军⼈和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份证办法的规定。
中国⼈民解放军和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民共和国武装⼒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民群众的任务。
由于⼈民解放军军⼈和⼈民武装警察实⾏的是现役制,他们所担负的任务和社会⽣活中的活动不同于⼀般公民,因此,1985年通过的《居民⾝份证条例》规定,正在服现役的⼈民解放军军⼈和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份证,由中华⼈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和武装警察⾝份证件。
根据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职⼲部和军队离退休⼲部,应当分别以军官证、警官证、⽂职⼲部证、⼠兵证或者军队离退休⼲部证证明⾝份。
新通过的《居民⾝份证法》扩⼤了发证的范围,将⼈民解放军军⼈、⼈民武装警察也列⼊发证的范围。
主要是考虑到:第⼀,⼈民解放军军⼈、⼈民武装警察属于居住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份证。
第⼆,⼈民解放军军⼈和⼈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使⽤居民⾝份证更为⽅便。
第三,我国实⾏公民⾝份号码制度后,每⼀公民都有⼀个的、终⾝不变的⾝份号码,现役军⼈和武装警察也不例外,拥有居民⾝份证这⼀公民⾝份号码的法定载体,是每⼀个公民的正当权益。
根据本条规定,现役的⼈民解放军军⼈、⼈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规定。
这⼀规定表明:⼀⽅⾯,现役的⼈民解放军军⼈、⼈民武装警察具有⼀定的特殊性,由于部队经常调动,⼈员的流动性⽐较⼤,⽽且不实⾏普通居民的常住户⼝登记制度,⽆法按照居民常住户⼝所在地发放居民⾝份证,必须单独作出规定。
因此,法律规定⼈民解放军军⼈和⼈民武装警察居民⾝份证申请领取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规定。
另⼀⽅⾯,军⼈和武装警察的居民⾝份证只有申请领取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规定。
军⼈和武装警察在使⽤、出⽰居民⾝份证时,以及对其⾝份证进⾏查验等,都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