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托运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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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铁路托运汽车的安全,提高铁路货物运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托运汽车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受理、装车、运输、卸车、交付等环节。

第三条铁路托运汽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受理与装车
第四条受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托运人提交的汽车托运申请进行审核,确保
汽车符合运输条件。

第五条装车前,车站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汽车进行检查,确认汽车状况良好,具备
运输条件。

第六条装车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汽车平稳、牢固地固定在车厢内。

三、运输与卸车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列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铁路行车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车站应加强对运输汽车的监控,确保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稳定。

第九条卸车时,车站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汽车进行检查,确认汽车在运输过程中未
发生损坏。

四、交付与售后服务
第十条交付汽车时,车站应向收货人出具交付证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收货人收到汽车后,如发现损坏等问题,应及时向车站报告,车站应查
明原因,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售后服务部门应定期回访收货人,了解汽车使用情况,及时解决收货人
提出的问题。

五、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铁路托运汽车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汽车运输安全。

第十四条铁路托运汽车安全管理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铁路托运汽车安全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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