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意识应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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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大
2016.10

则意识应成为
社会共识文/
杨朝清理,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

凡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原则上都要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

还要看到,“红头文件”的发布程序比立法要“简约”得多,其本身的合理性也缺乏足够的保障。

而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白话”解读,并未触及对红头文件本身合规性的审查。

事实上,近年来屡有政府红头文件违法的案例被报道,典型如2013年12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第45号文件:《关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体退出意见的通知》。

而2015年4月,合肥中院判决“确认安徽省政府做出45号通知行为违法”。

不难看出,若红头文件自身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再“通俗易懂”的解读,都可能无益于增进民众的权益。

正视民众“看不懂”红头文件的焦虑,这无疑是一种进步。

但社会对于红头文件的规范要求,不能仅止于让人“看得懂”这一个方面。

让政府出台的所有文件都经得起合法性审视,并逐步告别红头文件的治理依赖,才是普通民众最希望看到的情形。

不力等病灶。

比如在立法环节,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呼唤多年却至今难产,已有的相关规范不仅过于分散,而且所设计的违法犯罪成本远远抵不上其收益,能否订立明确的立法时间表,加速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建设。

在监管环节,每当电信诈骗激起公愤,涉事服务商总是急于辩解洗白,如何才能唤醒沦陷的企业操守。

监管部门频推治理措施却效果可疑,是否应当深入检讨如何才能走出无效监管的恶性循环。

一言以蔽之,徐玉玉等人的生命代价,不应仅仅换来追惩个案的短暂发力,而应撬动刮骨疗毒的治本风暴,以最终赢取公共安全的常态保障。

从个案追责走向长效机制,从个案公正走向整体正义,阻击电信诈骗应如此,防止低保跑偏应如此,根治其他社会顽疾亦如此。

资本需要担当应尽的社会责任,公权更需肩起守护民权的职责。

认为公司每个月擅自从自己工资款中扣除1元募捐款,徐先生在离职后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6元募捐款。

据悉,由于被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扣款行为经过徐先生本人同意,北京通州法院判决需返还6元。

(9月5日《北京晨报》)
对于徐先生来说,将原单位告上法庭并不是为了利益博弈,而是为了“说理”——6元募捐款虽然微乎其微,但背离了程序正义的强制募捐,却损伤了员工的正当权利。

公益事业有助于给弱势群体带去更多的光亮和温暖。

然而,目的正义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那种“只讲结果却不讲过程”的陈旧观念,让强制募捐找到了生存空间。

每月扣掉员工1元募捐款,尽管降低了募捐的成本、提升了募捐的效率,却对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变相的剥夺。

“6元募捐款”背离了自愿原则,在本质上是缺乏“异质思维”的产物。

首先,由于受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个体经验等方面的影响,人们对公益事业的理解和接受程度不
同,经济承受能力也不同。

其次,即使同意募捐,是否所有的员工都赞成在工资卡中统一划扣这一方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可避免会和员工差异化、个性化的利益诉求发生摩擦和碰撞。

面对每月扣除1元募捐款,不少人会对此进行选择性忽略乃至漠视。

毕竟,这样的不合理扣款,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员工的生存生态。

这位“较真”的离职员工,并没有因为“6元募捐款”的微不足道而选择了权利让渡,而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应该的”“应得的”。

这种尊重法律、认同法律并且善于运用法律来维权的做法,无疑值得点赞。

一个成熟的社会,既要培养公众“有话好好说”的法制观念,也要塑造一个“有地方说理”的法治环境。

当法律“找得到”“用得上”,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便会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型,保障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基础逐渐从人情转向规则与契约。

当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深入人心,类似“6元募捐款”的权利越位和角色失范就会越来越少。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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