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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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办发〔〕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中心城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发展社区经济为中心,以街居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繁荣社区文化为载体,以强化社区服务为切入点,紧紧围绕居民的生活需求,规范建设,发挥职能,加强管理,为居民群众创造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

以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社会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为宗旨,做到“民需我做、民困我帮、民忧我解”。

二是坚持“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

充分调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居民的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建设,营造“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良好氛围。

同时,使社区内的单位和居民最大限度地共享社区资源,形成归属感和认同感。

三是坚持“完善体制,有序管理”的原则。

按照责、权、利一致的要求,着力改革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完善“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社区居委会职能,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及街道相互间的关系,实现有序管理。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走出一条具有我市特色的社区居委会建设新路子。

(三)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实际,合理设立社区居委会,加强社区组织网络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协管、监管职能,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力争通过至年时间,初步建立起“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科学、工作有力”的社区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功能完善、服务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

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升社区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地名管理条例》,参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现对我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设立提出以下意见。

一、设立原则(一)科学合理。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根据居民居住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居民居住状况、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规模。

(二)便于自治。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三)便于管理。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功能,构建社区党建引领的多方协商治理体系,促进社区精简高效。

(四)便于服务。

居民委员会设立要有利于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志愿者、社工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细化、精准化服务。

二、设立条件(一)符合规划。

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地域清晰。

一般以现有居住小区为基础,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三)规模适度。

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

以低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小一些,以高层住宅区为主的社区规模可适当大一些。

(四)配套齐全。

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同时合理配置养老、托幼、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五)人员配备。

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25人的标准配备。

(六)名称规范。

居民委员会应使用规范名称,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地(州、市)XX县(市、区)X X街道(乡镇)X X 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且拟设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精)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 2013-01-29晋发〔2012〕15号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省委、省政府同意《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加快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当前,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是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重要途径,是关注和改善民生的着力点,对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在发展群众自治组织、提升社区服务功能、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区建设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

但从我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情况看,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社区工作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办公和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偏少和工作人员待遇偏低等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社区各项建设的整体推进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

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时间:2007-01-18宁民政(2007)10号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各区、县民政局: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推动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南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和谐南京建设工作的精神,现就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自治职能和服务功能为目标,以“五个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保证,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全市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打造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良好形象,为南京和谐社区建设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2、“两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是:通过3-5年的努力,至“十一五”末,全市90%以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现“五个规范”,即阵地建设规范,做到面积达标、地点合适、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职能事务规范,做到职能定位准确、权利义务清楚、角色关系协调;规章制度规范,做到基本制度健全、程序流程清楚、公布形式多样;队伍管理规范,做到社区居委会干部依法产生、社区工作者职业化管理、社区工作经费落实、福利待遇基本统一、管理机制综合完备;保障措施规范,做到政策措施明白、投入主体明确、考核办法明细。

真正通过规范化建设,把我市城乡社区建设成为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2)2010年11月10日08:3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四、努力壮大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队伍(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来源渠道。

社区居民委员会一般配置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若干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配备比例、招聘办法及专业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提倡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负责人可以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也可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过民主程序兼任。

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研究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社区锻炼制度。

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工作或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社会优秀人才到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十一)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果。

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每年至少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要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篇一: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文件鲁办发?20XX?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20XX年7月3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着力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促进城市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

(三)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实现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全覆盖。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标准,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建有“一站式”服务大厅,设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普遍开展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率达到8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50%以上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注册率达到10%以上。

到2020年,努力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更加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社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1.组织体系建设。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办公格式:差点的邻里关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的建设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居委会的工作,中办国办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明确了对居委会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居委会组织建设《意见》提出,要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推进居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任工作。

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要担负起社区管理的责任,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

此外,居委会还应建立健全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不仅要做好居民服务工作,还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

三、推动社区互助机制《意见》强调,要积极推动社区互助机制的发展,支持社区建立自助、帮助、互助、共享的社会组织。

居委会要发挥媒体平台的作用,为居民提供便利、及时的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居民间相互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四、提升居委会服务能力《意见》明确提出,要提升居委会的服务能力,加大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

居委会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要注重提升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同时,居委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五、完善居委会管理制度《意见》明确要求,要完善居委会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居委会的监督和考核。

居委会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规范和流程,并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居委会还要积极借鉴和推广其他地区的好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六、加强居民参与意识《意见》提出,要加强居民参与意识的培养,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的投入。

通过开展各类活动,组织居民参与居委会的决策和管理,增加居民对居委会工作的信任和参与度,形成居民自治的格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奉府[2005]10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与居民联系最广、最密切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的桥梁和纽带,在城市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

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是建设和谐社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发挥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社区居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合理设置社区居委会规模。

根据《居委会组织法》和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社区居委会的规模原则上以常住人口1500-2000户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同时,为配合社区建设需要,便于统一管理,对居委会进行统一冠名,名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并统一挂牌。

2、正确定位社区居委会职责、职能。

按照《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有:一是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二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丰富社区文化,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四是办理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是调解民间纠纷;六是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七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八是开展社区志愿者活动等。

中共中央加强社区建设文件.doc

中共中央加强社区建设文件.doc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加强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的立法建议近年来,基层涉及住宅小区的物业纠纷呈多发、频发态势,问题的背后,反映了住宅小区治理机制方面存在的短板,其中尤其是业委会运作程序不规范发生的权利滥用、矛盾爆发后业委会瘫痪等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根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和《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街道拟对加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制度、机制进行探索研究并先行先试,从立法角度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提供经验做法。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一)基本情况街道辖区现有住宅小区73个,其中41个住宅小区已成立业委会,组建率为56.2%。

业委会成员180人,60岁以上委员136人,60岁以下委员44人,平均年龄63.34岁。

(二)主要问题1、街道层面。

一是人选资格审查缺乏制度合力。

现行法律对业委会委员任职条件做了多重限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但在制度上缺乏相关配套措施,往往导致业委会人选无法精准把关。

二是日常监管手段缺失。

街道和居委会缺乏对业委会进行指导、监督的有效法律约束手段,业委会的运作多依赖业委会委员的自身能力素质。

2、居民区层面。

一是业委会运作欠规范。

业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业委会各项运作制度缺失或不明确,且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导致部分业委会运作欠规范。

二是个别业委会委员意识有偏差。

部分业委会委员的政治意识、民主意识、协作意识淡薄,决策凭感觉、做事凭经验,且不愿接受指导和监督。

三是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业委会运作中因各方利益冲突甚至利益输送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3、居民层面。

部分居民对业委会、物业管理的认知存在误区,对自身权利和义务认识混淆,依法维权意识缺乏,依法参与小区事务的意识淡薄。

二、街道已采取的对策措施街道结合教育学习、大调研等活动,采用实地调研、“我与群众面对面”座谈交流、意见建议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辖区各方意见,经多方研究制定了《街道关于加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详见附件),以“政府监督、依法履职、协调共促”为方针,致力推动完善住宅小区综合治理工作协同机制。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意见
(四)配齐配强社区居委会干部队伍。总的要求是,社区居委会干部的配备,本着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原则,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或招聘。具体由组织部门牵头,人事、民政部门参与,制定专门办法并组织实施。“村改居”的社区居委会可暂时沿用原村委会班子,待换届时再做调整安排;“市场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承担市场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优先聘用;“企业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和企业负责推荐、确定,可先由企业推荐组成人员名单,并上报街道备案;“小区型”社区居委会班子组成由街道负责,居委会主任可直接由街道下派。除“村改居”的居委会外,其他类型的新设社区居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民主选举前,可组成社区居委会筹建委员会开展工作。新设立的社区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和居委会主任采取“一人兼”的形式。为了便于工作,社区居委会干部中至少有一名女同志。
(七)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责,明确议事原则、议事程序、议事时间、表决方法以及决议的监督执行等。
二是制定社区居民公约或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明确社区居民(成员)在社区生活中的地位,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道德习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社区组织机构的选举产生方式、职责和任务;规划本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确立驻社区单位同社区居委会共驻共建原则和方法等等。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是社区工作的决策层。其成员不少于40人,由居民代表、社区内单位代表组成。按每30至50户推选一名代表和每单位推选1至3名代表的要求,由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民代表产生后,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审议社区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听取和反馈居民、单位意见、建议,责成社区居委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居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意见》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

全文如下:我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下发以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起点,城市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众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区居民委员会还存在着组织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设施薄弱、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问题,影响了社区居民委员会功能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体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把握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着力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努力把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城市社区组织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组织基础。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意见(正式)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精神,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高社区居委会参与社会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职能定位(一)规范社区居委会设置。

按照地域性、认同感等构成要素和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管理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城市社区,社区人口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常住居民。

相对独立、设施完善的住宅小区可单独设为社区。

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区居委会。

加强城乡结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和流动人口聚居地等重点区域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二)明确社区居委会性质和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城市社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

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活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公共福利、计划生育、群众文体等各类专业委员会。

推行居民代表与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积极开展楼院居民自治。

(四)理顺社区居委会与相关组织的工作关系。

街道(镇)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道(镇)开展工作。

社区党组织支持保障社区居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社区居委会主动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监督,引导其参与社区建设;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社会组织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

(五)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

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一居一站”标准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作为基层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关于推进社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推进社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推进社区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引言
面对新时期的挑战和机遇,我们的社区需要积极进行自我革新和发展。

以下是关于推进社区发展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区组织
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区组织。

我们应该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比如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让社区居民能够有更多的参与社区管理的机会。

二、提升社区服务水平
社区服务是社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提高社区服务的水平,比如提供更多元化的社区活动,增加公共设施,优化社区环境等,让社区居民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

三、加强社区建设和管理
社区建设和管理是推进社区发展的关键。

我们应该增强社区的
基础设施建设,比如修建和维护好社区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社区的管理,确保社区的秩序井然。

四、推动社区居民的参与
社区的发展离不开居民的参与。

我们应该鼓励和引导社区居民
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活动,如社区大会、志愿服务等,通过居民的
参与,让社区的发展更加符合居民的需求和愿望。

五、加强社区教育和文化活动
社区教育和文化活动是提升社区居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
该加强社区的教育和文化活动,比如开设各种讲座、培训班、文化
节等,让社区居民能够在生活中不断提升自己。

结语
以上是关于推进社区发展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对社区
的发展有所帮助。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让我们的社区变得更加美好。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浙社建[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浙江省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社建〔2010〕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城市基层管理和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新中国成立60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城市社区正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会点、各种社会矛盾的聚集点、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和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

加强新形势下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对于满足广大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对于扩大基层民主,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对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夯实党的执政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努力开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30•【字号】深府[1998]262号•【施行日期】199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经深圳市政府二届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11月30日深府〔1998〕262号)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加强居委会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政治和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重要作用,解决目前我市居委会建设与我市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市居委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居委会的地位和任务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建立的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向居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履行法定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主持制定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加强本居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搞好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使居民群众养成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

(四)抓好计划生育、婚姻管理和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常住、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调解民间纠纷,做好人民调解、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居民家庭和邻里团结。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敬老爱幼、扶困助残、征兵、拥军优属、移风易俗、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

(七)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保持本居住地环境的整洁和美化。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3.25•【字号】沪委[1996]5号•【施行日期】199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的政策意见(沪委〔1996〕5号1996年3月25日)为了把市委制定的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法工作三个三年规划落实到基层,切实加强街道、居委会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做到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推动城市的现代化管理,加快社会的全面进步,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在街道、居委会机构编制、财力支配、社区公建配套等方面,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

其基本原则是:--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随着上海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的大规模展开,以及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相关事权的下放,街道、居委会将在市政管理、社区服务、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组织发展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

因此,街道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分清事权、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充实街道财力,使街道、居委会更好地行使职能。

--管理与服务相统一的原则。

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紧密相关,是一项完整的系统工程。

目前,街道、居委会承担的社区管理尤其是市政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质量与居民的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日益密切。

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将相应的管理服务责任落实到街道、居委会,形成责任清晰、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的社区管理体系,真正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的原则。

随着事权的下放和责任的转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审批权与执法权分开的原则,相应调整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机构、职责,同时转换机制,将经营、作业行为与管理职能分离开来,从组织上保证转制与机构改革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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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我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提高城镇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建设经济强镇,创建一流文明城镇服务,结合我镇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居委会的建设及其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到集镇的稳定和发展,影响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

随着我镇经济社会特别是集镇建设的快速发展,集镇基层工作内容不断拓展,任务日益繁重,居委会在参与集镇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社会对居委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是集镇管理服务的客观需要。

尽快建立符合国家法律、适应集镇发展需要、灵活高效的居民委员会管理机制就成为我镇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

二、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扩大社会参与,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努力建设安定和谐,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生活方便的文明城镇。

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奋斗目标: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建立以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以社会参与为基础、以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为保证的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新机制,把居民委员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功能齐全、在社区中有威信、有凝聚力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把集镇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秩序安定、管理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环境卫生优美、居民生活方便、社会风气良好、居民安居乐业的文明社区。

三、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加强居委会建设的奋斗目标,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1、健全组织。

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结合实际,健全组织、明确职权。

2、调整规范。

集镇建成区内的村,条件成熟时,通过撤村建居设立居民委员会;对撤村建居的农业户口居民要实行一体化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居委会管理轨道。

3、经费来源:居民委员会所需经费,采取社区自筹、政府补助等形式解决。

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待遇比照村委会执行。

4、干部队伍:居委会的干部职数,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设置。

干部选配工作,由镇党委研究,确定推荐对象,依法选取举产生。

干部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从所属居民中选拨;二是从政府机关或下属机构、行政村中选派;三是在离退休干部中选聘;四是从大中专毕业生或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

5、办公场所。

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政府统筹安排。

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借用或租赁,待社区服务积累一定资金后再建。

四、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提高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能力
(一)理顺条块关系
1、理顺管理体制。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划块管理”的管理体制。

集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委员会在自治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
对所辖社区进行管理。

2、理顺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的关系。

凡是涉及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的工作,辖区单位都要接受居委会的管理、监督。

3、理顺居民委员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政府各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工作,本着协商的原则,按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下达。

(二)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居民遵守居民公约,履行公民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

大力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活动,调节民事纠纷,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

3、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社区管理。

发动居民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两劳”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常住、暂住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济等项工作。

4、依法维护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发扬民主作风,增强居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

开展居务公开,接受居民会议和广大居民的监督。

主动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监督执行居民公约。

(三)居民委员会的主要事权
1、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大力发展居办经济,负责居办经济发展的规划和布局,搞好协调和服务,以发展社区服务业为重点,推动街居经济健康发展。

3、开展民调、治保和武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搞好社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户口管理;配合武装部门搞好兵役和民兵预备役初审、登记等工作。

4、组织居民开展爱国卫生、社区卫生、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群众体育、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5、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

加强社区服务业的基础建设,兴办社区服务实体,兴办社区福利事业,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搞好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6、协助有关部门负责社区绿化和道路绿化的规划、建设、保养的监督,对社区内的有关区域的的绿化实施管理和保养。

7、协助有关部门负责社区内有关道路、内街、人行道的使用以及人行道临时占用的初审并维护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社区内建筑工地进行文明施工,对建筑工地的违章施工有权制止。

9、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住宅租赁以及逾期未办理租赁登记的住宅房屋进行稽查。

10、对社区内有关市容卫生、绿化、环境保护、市政建设等方面违规行为,行使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

11、对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督促其为居民服务。

12、对辖区居民计划生育指标进行初审、报批。

对辖区内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行使一票否决权。

1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扶贫济困等项工作,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婚姻登记、殡葬管理
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4、对社区内危险房屋有督促修理权,对社区内车辆停放有监督管理权,并负责社区内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棚)的初审和管理。

15、积极做好社区居民入学、入托工作和参军、招工、就业的推荐工作。

1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防空、防风、防震、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17、承办上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交办、委托的其它工作。

(四)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1、各部门单位要把集镇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当作一件大事,关心和支持居委会的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开展社区服务的指导。

2、坚持“政府主抓,各部门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公安、司法、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居委会建设。

要加强对居委会工作的宣传,形成全社区关心居委会建设的局面。

(五)加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
1、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要建立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选举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等,认真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依法建制、以制治居的任务落到实处。

2、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搞好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3、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鼓励政治文化素质高的干部到居委会工作。

积极鼓励机关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居委会任职,成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拨重用。

要关心居委会干部生活待遇。

必要的补助,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4、切实改善居委会办公条件。

重点解决好居委会办公用房、通讯设施、
便民利民服务设施的建设。

5、支持居委会大力开展社区服务。

居民委员会要从居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由小到大,量力而行,稳步发展,为辖区居民排忧解难。

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对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在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按政策给予优惠。

**镇人民政府
201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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