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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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活动的有效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事业单位为安全生产工作而提取的专门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该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预算、审计等管理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维护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原则上应当按照事前申请、事后审核、审计监督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提取和使用程序
第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应当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拨付。
第八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专项账户,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专款专用,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安全培训、安全演练等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用途、用量、用处的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未经审核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及时核销,未使用完的费用应当按照程序退还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使用计划。
第三章费用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务、审计等监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的审计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被违规使用的费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挪用或滥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财政部门处以罚款,并责令退还违规使用的费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销账情况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提供,拒不提供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接受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和审计的,由审计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核算和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的记录和报表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