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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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小区业主公约业主公约
XX市XX镇房地产公司
XX年XX月
XXXX
〝业主条约〞
〔签约单位:单位〕
本条约由以下当事人于年月日签署:
〔一〕XX市XX镇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为〝开展商〞〕
地址:XX市XX镇新城区______________
〔二〕业主:〔以下简称为〝第一置办者〞〕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三〕XX市XX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为〝管理者〞〕
地址:XX市XX镇新城区方正小道
目录
前言…………………………………………………………………………………第一章定义………………………………………………………………………第二章总那么………………………………………………………………………第三章开展商的权益及义务……………………………………………………第四章业主权益及义务…………………………………………………………第五章管理………………………………………………………………………第六章楼宇全体或局部受损不宜运用的规则…………………………………第七章业主大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第八章其它事项目
附录一
前言
本条约制定的目的在于经过本条约的实施,以界定各业主对位于XX市XX镇新城区裕兴路〝XX花园〞〔以下简称〝该项目〞〕及其设备、效劳设备、仪器的管理、保养、保险及维修订立规则,到达对该项目的一致管理,以保证该项目的一切业主及住户有效地运用其置办的物业及规则各业主及用户对该项目的管理及公共开支所须担任的适当比例。

本条约依据国度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本条约对该项目的全体业主、用户及管理者均有约束力,条约内触及的开展商、管理者及业主均包括其受让人、承袭人、兼并人、接办人、承租人或占用人。

第一章定义
一、在本条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 〝该土地〞:指依据XX市国有土地运用证编号为〝〞约
平方米的土地,位于XX市XX镇新城区________
2. 〝分区〞指开展商或管理者〔如以下所定义〕为方便管理而在该项目
内划分的小区。

3. 该项目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整个开展,现名为XX花园,其中包括在
规划蓝图中显示的修建物、设备;而日后在规划蓝图上的增减及改动
亦包括在内。

4. 〝分契〞指管理者为分区的管理维修、效劳、分区内业主之间的权益、
责任与义务而制定的契约。

5. 〝共享局部〞指在该项目内或该土地内依据本条约所指定的共享部
位,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大门入口及侧门入口、走廊通道〔包括走火通道〕、楼梯间;
(2)该项目的变电房、发电房、配电房、生活及消防蓄水池;
(3)项目或该土地、行人道、行车道及绿化;
6.〝共享设备、设备〝指为该项目的利益而装置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花木、管道、机房、电缆、电线,但任何只供一般业主、租户
运用的设备不包括在内。

7.〝外墙〞指该项目的一切或部格外墙。

8.〝交通规那么〞指开展商或管理者就该项目内的行人、车辆及路途运作
而制定的规那么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在该项目内路途指示牌及路标。

9.〝装修规那么〞指管理者就各业主及住户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所定义〕
的装修、更改、改良、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则。

10.〝绿化规划〞指该项目内的绿化规划及依据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所要求的或依据规划蓝图中的要求在该土地上实施绿化的地域。

11.〝管理费预算〞指依据本条约和有关法规的规则而为该项目预备的管理费预算。

12.〝管理费用〞指管理者为管理和维护该项目并经XX市物价管理部门同意而需向全体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以及付给管理者的酬
金。

管理费用的构成,依本条约确定。

13.〝管理者〞指XX市XX物业管理。

14.〝业主〞指对每个单元拥有一切权,并依法持有«房地产证»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承袭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以出售、赠与、交流、
拍卖待处置方式下的受让人〕。

15.〝住户〞指业主以外的各单元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实践运用人,以及其他拥有合法占有权或运用权的人。

16.〝单元〞指该项目内的每一个独立的单位或其局部。

17.〝住宅单元〞指依据本条约规则作为住宅用途的有关单元。

18.〝商业单元〞指依据本条约规则作为商业用途的有关单元。

19.〝交付运用通知书〞指开展商于该项目可以交付给各业主运用时发给
各业主的通知书。

20.〝业主管理委员会〞指各业主依照有关规则及本条约不时召开的业主大会上选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

21.〝业主大会〞指依照有关规则及本条约第七章举行的业主大会。

22.〝管理〞指管理者依据国度现行法律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以及本条约等对该项目范围内的修建物、构筑物、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备
及该项目的市政、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以及其它共同
事务停止维修、修缮及整治的行为。

23.〝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1)任何业主不得因任何缘由自行修正本条约的任何条款或任何由管理者制定的管理制度。

(2)本条约任一条款在法律上能够招致的有效性或局部有效性均不影响或减免本条约其它一切条款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对一切业主、
住户及管理公司的约束性。

(3)任何业主或住户不得以本条约任何条款为依据或应用本条约的任何疏漏从事或预备从事能够损害其他业主、住户、管理者或该项
目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备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活动;
更不得应用单元及该项目的任何局部从事违犯或不契合国度法律
的行为。

(4)任何购置或运用该项目范围内物业的业主或住户均视为完全承诺本条约;任何业主或住户不得以未签领或未翻阅或未熟读或未体
会本规那么为理由而故意或过失违犯本条约,或不实行或不完全
实行本条约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二、如有关单元是由两位或以上业主共同拥有,该等业主在本条约项下所承当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第二章总那么
(一)共享部位是为各业主的利益而设置的。

除管理者另有限制外,共享部位可由每一位业主及其租客、雇员、访客及其他运用者运用。

〔二〕各业主、租客、雇员、访客及其他运用者一切时分均须遵守和实行本条约所载的保证、规则及限制并受其约束。

各业主对其租客、雇员、访客及其他运用者的行为依法负连带责任。

〔三〕每个业主对其单元有恣意的处置权,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赠与、交流,但该处置须明白地受本条约限制和保证,假定任何业主出租其单元给任何租户,须就该租户适当实行及遵守本条约的条款向其他
业主担任。

〔五〕各业主除要遵守本条约外,亦需遵守由管理者收回的业户指南及装修守那么等文件。

该等文件可不时由管理者做出修订而无需任何业主赞同。

第三章开展商权益的保管和义务
一、以下权益将保管予开展商及其承让人:
1、开展商和管理者及其各自的承建商、代理人及其他经容许的人为反省、
维修该项目的任何一局部,包括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备或任何为该项目利益而装置的设备,或管理得为实行对该项目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需的设备、机器及资料进入该项目任何一局部。

如有必要,在事前征得业主或运用人赞同,可进入任何单元的外部。

2、开展商有权于该项目运用权并未出售或转让局部〔含天台〕、共享部位及
共享设备、设备及共局部装置、架设、更改、保养及撤除天线、桅杆、避雷针、照明设备及其它各种固定设备。

并在事前给予各业主书面通知后〔紧急状况除外〕于一切合理时间带同或不带同设备进入该项目任何局部,以便停止上述有关工程,及按开展商以为适当的条款准许或同意或授权其他人停止上述工程。

3.开展商有权在向管理者做出书面声明后将其该项目及该土地拥有完全运用权的局部在其以为适当的时间内划作共享部位,在声明指定的时间内,该等中央构成共享部位的一局部,该等中央的保养及维修由管理费承当。

4.开展商有权将该项目尚未出售的一切权属开展商的任何局部转让或贡献给政府或其指定受益人,而毋须其他业主赞同。

5.依据本条约的条款,开展商有权转让、抵押、出租、同意占用、交流、赠与、出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该项目尚未出售一切权属开展商的
任何局部,而不须任何业主赞同。

6.开展商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条约保管予开展商的任何权益,在该代理人获委派后即可自动按本条约的规则行使有关权益。

7.开展商可按其以为适当的条件将本条约保管予开展商的一切或任何权益转让予开展商以为适当的人士或公司。

获转让人士或公司将可直接行使
该等权益。

8.开展商可按本条约就该项目中一切权属开展商一切的局部另行订立分
契及其它有关管理该项目的契约,惟该分契及契约不得抵触本条约的
条款。

9.开展商有权代表一切业主委任第一任的管理者及审批每年的管理预算,直到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为止。

(二)在业主管理委员会依法成立以前,开展商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业主签署一切就完成该项目所需求的文件;在管理者任期届满后,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时,与管理者协商续聘或另行选聘等。

(三)开展商须支付该等未出售或出租单元的管理费用,直至该单元出售或出租,或开展商可在该小区管理帐目中出现赤字时予以补贴。

第四章业主权益和义务
在不抵触本条约第三章的条款下:
(一)该项目每一单元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由有关购置者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15日内就关单元的一切权或运用变化状况以书面通知管
理者,并应取得由购置者所签署列于附录一内的承诺书交与管理者,
以确保有关购置者遵守本条约内的一切条款,并受其约束,前业主在
管理者接到此通知前,对该单元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仍负有责
任,前业主亦有责任支付到转让日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前业
主如未能付清其应付的管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管理者有权向前业
主追讨。

(二)各业主需尽速如期付清其拥有完全运用权的单元而发生的现有及未来的各种费用、税收、分摊费用和任何相关的费用支出,假定任何管
理年度内有盈余,将由各业主共同分摊。

(三)各业主不得对其它单元形成任何搅扰、损害等行为,亦不得对共享部位或共享设备、设备或其保养做出或形成任何改动、损害、破坏或搅
扰等行为。

(四)各业主不得改动该项目外貌,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实时中止有关行为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触及的有关费用由该业主
承当。

(五)在未失掉管理者书面赞同前,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的外墙上装置任何户外伸出物包括但不限于遮光帘、遮篷、花架、晾衣架、旗杆、招
牌、旗帜、标语、霓虹光管招牌等,亦不得封锁阳台和梗塞任何窗户。

如发现上述违章加建,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拆去加建物,毋须事前收
回通知,一切与此有关费用概由有关业主担任,管理者毋须负任何责
任。

单元业主可于其单元的橱窗,在契合有关法规及本条约的前提下,装
置及展现与其业务有关的广告物品,惟假定业主于布置、装配或处置
于其单元内展现广告物品时,引致其他主业或人士任何损失、损害或
招致任何诉讼,有关业主必需担任赔偿一切损失,或该等诉讼引致的
费用。

(六)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由管理者指定位置以外中央的窗户或外墙装置任何空调机或其它固定设备,如违犯此项规则,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拆去加建物,毋须事前收回通知,该业主须承当一切有关费用及责任。

(七)各业主做出与本条约相违犯,而使该项目的保险成为有效或令该等保险的保金提高的行为。

如有前述事情发作,那么违约的业主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损害、费用、诉讼、索赔及要求或因此惹起的额外或添加的保金对其他业主须负有责任。

如因该业主违约的行为令致该项目或其中一局部损毁,而所投保项下的全部或局部保险金无法失掉赔偿,那么违约的业主应立刻将全部重建或修复损毁局部的再建或重修复费用支付给管理者或其它业主。

(八)各业主假定因自身的疏忽引致水、气、烟或其它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或其财富面发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那么该业主须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诉讼、索赔和要求担任。

(九)各业主应对其租户、受容许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运用者等的行为、疏忽和错误向管理者及其他业主担任,该业主对上述人士的行为、疏忽或错误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十)各业主不得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或其他运用者做阻碍或影响该土地、该项目或任何局部的保养的任何事情。

(十一)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内属其一切的单元内做出或允许或容忍其他人士在该局部做出对其他业主构成损失或损害的行为或疏忽行为,并须担任修复或补偿及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或一切费用及支出。

(十二)各业主及其租客、受容许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人运用在任何时分均应遵守和实行该项目管理规那么、交通规那么、分契、业户指南、停车场规那么及其它由管理者按看守理需求而制定的规那么。

(十三)在不违犯本条约的前提下,在取得管理者书面赞同及取有关政府部门赞同后,各业主可以自费在其单元中装置或撤除添加物及隶属物,但不可因此惹起该项目任何结构性损伤、干预该项目任何一局部的运用及损害共享设备、设备。

如业主在装置添加物或隶属物时未获管理者及政府有关部门赞同,那么管理者有权将有关加建物撤除,一切有关费用由该业主担任。

(十四)在未征得开展商及管理者书面赞同前,各业主不能在其单元以外中央加建任何修建物或在该项目外墙悬挂广告、招牌或其它对象等。

各业主亦不得涂污共享部位或共享设备、设备,在未得管理者书面赞同前,各业主不得张贴任何招贴、通告、招牌、广告或其它对象于该
项目外立面、共享部位或共享设备、设备等,如违犯此项规则,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肃清该等招贴通告等,毋须事前收回通知,一切有关费用,由该业主担任,管理者不承当责任。

(十五)各业主不得在该项目任何存听任何武器、弹药、烟花或任何风险及易燃物品或能够冒犯的任何法规或对其他业主及运用者构成滋扰或风险的其它物品,但可以放置国度法规允许的合理份量的火、水或相类物品作煮食及加热用途。

(十六)各业主不得在天台架设或装置独立天线或允许独立天线伸出该项目任何局部,如违犯此项规则,管理者有权于任何时间撤除该等加建物,毋须事前收回通知,一切有关费用,由有关业主担任,管理者不承当任何责任。

(十七)各业主不得阻塞或梗塞任何共享部位或放置任何渣滓或对象于共享部位内,各业主亦不得应用该项目走廊、走火梯、走火通道、楼梯间或其它共享部位晒晾衣物或悬挂或放置任何渣滓桶、家具或其它物品。

(十八)各业主不得饲养任何家禽及植物,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的举动实时清算该等家禽及植物,同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置,触及的任何费用,由该业主承当。

(十九)各业主不得做出任何行为令该项目冲洗或排水系统梗塞或令该等设备的有效任务顺序受损。

(二十)业主无权要求管理者为其提供与其楼宇有关的效劳,但管理者赞同的除外,费用由该等业主自行担负。

(二十一)各业主无权直接惩戒管理处属下的职员,该业主如对该职员不满,应向管理者提出,由管理者采取其以为适宜的必要举动。

(二十二)各业主不得将其单元用作合法或不品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容许或本条约条款相抵触的用途,亦不得有滋扰〔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滋扰〕、损害其他业主的事情发作。

(二十三)渣滓处置按管理者规则的方法处置。

(二十四)该项目内的各住宅单元只能用作公家住宅用途,商业单元只能作商业运营用途,一切单元不得作违法用途。

(二十五)各业主不得在共享部位或窗外或其它中央悬挂任何衣物或洗濯物或其它任何对象。

(同十七条重复)
(二十六)各车位的业主或其运用者只可将车位用作停靠车辆的用途,不得
放置货物或其它对象,并应遵守停车场规那么。

进入物业的车辆必需
听从管理者的管理。

(二十七)各业主不可对任何设备或装置做出影响水、电或煤气等供应和影响通讯、电视转播的改动,亦不可切割或破坏该项目的主墙或横梁或
地板。

各业主不得更改其单元玻璃窗的颜色。

(二十八)各业主在其单元停止任何装修工程前,必需取得管理者的书面赞同,如停止电机工程者,必需由管理指定的公司或集体担任有关工程。

并须按管理者制定的装修守那么所规则的金额、时间及方式,将装修
保证金交与管理者。

如停止装修工程的业主违犯管理者订立的装修规
那么或因装修工程惹起任何追讨、损失或法律责任,管理者可从该笔
款项中扣除管理者以为适宜的款项作为赔偿。

该笔款项或其他款会在
装修工程完成由管理者验收合格后10天后无息发送给有关业主,缺
乏的数额将由有关业主补足。

如任何业主或其租客、雇员、访客及其他运用者未按装修守那么及本条约中的有关规则实行其责任,引致任何损毁及损坏,管理者有
权自动采取其以为适当的举动予以弥补,由此惹起的责任及支出概由
有关业主承当。

〔二十九〕各业主不得应用该项目共享局部晒晾衣物或悬挂放置任何渣滓桶、家具或其它物品。

〔重复〕
〔三十〕各业主不得在共享部位放置帐蓬及其它用作睡眠的物体。

〔三十一〕各业主应坚持其单元经常在良好的维修形状以配合及维持该项目为一高尚住宅区。

〔三十二〕在未得管理者书面赞同前,各业主不得安设任何窗花、防盗栏或铁闸,单元内装置的窗花,必需按管理处一致设计。

〔三十三〕各业主如期将其应缴的管理及其它费用给管理者。

〔三十四〕商业单元业主担任准时向管理者清缴其单元耗用的公摊水电费用。

〔三十五〕各业主享有拥有其单元的权益。

〔三十六〕各业主享有依法合理运用共享部位及共享设备、设备的权益。

〔三十七〕各业主有权就共享部位及共享设备、设备的维修及保养向管理者做建议。

〔三十八〕各业主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并在业主大会上停止投票。

〔三十九〕各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任务提出建议、意见或批判。

〔四十〕各业主有权向管理者停止投拆。

〔四十一〕各业主有权求管理者就该项目的维修和保养事宜,按本条约的规则处置,并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停止监视。

第五章管理
(一)普通事项:
1、该项目由管理者依据本条约停止管理。

首任管理者由开展商任命。

2、业主大会召开及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后,业主管理委员会有权于业
主大会百分之七十五或以上投票权〔按第六章第1条计算〕的业主自
己赞同下,经过决议案给管理者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终止其职
务;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商有优先受聘权,但管理者那么可于任
何时间予业主管理委员会或开展商三个月书面通知辞去其职务。

3、管理者的责任是依据本条约管理和维护该项目,受本条约的约束,
并须遵守和实行本条约中应遵守及实行的责任及义务。

4、就本项目的管理,管理者将被视为全体业主的代理人,而非一般业
主的代理人。

每一个业主将被视为已不可撤销地任命管理者为执行本
条约规则的代理人。

(二)管理者的权利及责任
1、在不抵触开展商、业主及其权益受让人权益的前提下,管理者有完
全的授权去执行一切为该项目有效及完善管理所必需做的任务,并为
此担任。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反省、视察该项目,必要时包括一切单元的外部,但必需首先征得业主赞同。

(2)从事任何必要任务,以坚持该项目处于良好、清洁、平安的形状。

(3)改换共享部位中破损的玻璃、门、窗或设备及破损的共享设备、设备。

(4)坚持一切共享部位良好照明。

(5)坚持该项目及其一切局部〔已售出局部除外〕的清洁卫生。

(6)将一切渣滓运出该项目及其每个局部,活期布置渣滓清算保证渣滓搜集设备处于良好任务形状。

(7)坚持该项目一切公共下水道、水管或其它管道清洁、疏通。

(8)坚持共享设备、设备处于良好任务形状。

(9)坚持一切共享部位内的机房、机械及设备处于良好任务形状。

(10)防止任何渣滓淤积、腐蚀或倾倒于任何公共路途或政府物业上。

如有前述状况发作,那么担任将渣滓肃清,并应向有关
责任人要求并收取因此而惹起的费用。

(11)依法肃清任何不契合本条约规则的修建物或装置物、向有关责任人要求并收取肃清及补偿因此而惹起损害的费用。

(12)布置保养该项目内消防设备,并使之契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3)为该项目提供并坚持一支具有保安力气的管理队伍,并在管理者以为适宜的状况下,装置、运用并维护保安设备。

(14)因违章停靠的一切车辆而招致的损坏或被迁移,物业管理公司概不担任。

(15)维护并改良一切共享设备、设备及其效劳质量,使该项目的各业主及运用者更有效运用该项目。

(16)在一切有关该项目的法律诉讼中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

(17)防止任何人未经管理者书面赞同或未按本条约的规则而占用或运用共享部位及共享设备、设备。

(18)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遵守政府关于该项目的要求。

(19)防止任何人对该项目或共享设备、设备停止有害变卦及损害。

(20)按本条约规则,要求并收取一切该项目业主应付的款项,支付一切因该项目管理及维护而发生的应付款项。

(21)有权在以为必要时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

(22)绿化及维护绿化规划的环境。

(23)活期向业主报告一切因该项目管理、维修而与政府及有关团体的往来事宜。

(24)雇用或解雇所需职员,使管理者得以实行其职责。

为该等职员提供办公中央、制服、任务服、工具、用具、清洁或资料
及一切必要的设备。

(25)节日时期可装饰该项目的共享部位、入口及外墙〔已出售的局部除外〕包括灯光及其它饰物。

如管理者以为必要,可以
组织该项目内的文娱活动。

(26)监察各业主遵守及实行本条约的条款,方法为:
①在该项目内清楚中央发布违约业主及运用者的姓名连同其违
约情节;
②书面通知违约业主纠正错误,并在通知后十四天期满而该业
主仍未纠正错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相应举动。

如属紧急状
况,可不用书面通知;
③向每名违约业主追讨本条约规则该业主须缴付的任何款项,
及如有需求向法院提出诉讼。

④管理者以为适宜的其它方法。

(27)修葺该项目的主要结构、天台及共享部位等,确保其状况良好。

(28)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该项目任何共享部位受阻塞,并移去任何形成阻塞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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