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网暴学校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初中生网暴学校责任
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
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责任的承担问题就比较复杂。
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并非法律上的过错,而应考察其监护人的过错。
依照民法典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行为的主观要件实际表现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过错。
事实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意实施欺凌行为,都可以归咎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的要求。
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学校如果存在过错,当然也要承担责任。
《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当然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学校未尽管理职责,使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欺凌造成损害,学校应当责任。
不过,按照现行民法典的规定,被欺凌人年龄不同,学校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如果被欺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推定学校有过失。
也就是说,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