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学第十三章 不确定概念及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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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系对台“民法”第72条“善良风俗”所为价值补充。
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
•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无效。
案例Ⅵ
• 1980年台上字第719号判决:本件买卖并非不于一定 期间为给付,即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者。被上诉人既 已大部分依契约内容履行,仅其中抵押权人张子坚部 分迟误一天清偿,上诉人以此主张迟误履行契约,以 买卖契约第11条,请求被上诉人加倍返还定金。其行 使债权,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及 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案例Ⅰ
• 李某曾供职于某航空公司,后来,因故与该公司的领导 之间产生了矛盾,其一气之下离开了公司,但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资关系并未得到妥善解决。作为饿哦一名离职 人员,他连续多次搭乘该航空公司的班机,都被该公司 以各种理由拒绝登机。后来,李某打听到自己被该航空 公司了入了“黑名单”的事实,属于被永久拒绝登机的 人员。他在盛怒之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航空公 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在 本案中,原告认为,航空公司拒绝其登机,侵害了其人 格利益(人格平等)。
•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价值补充的概念
• 价值补充,为介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之 间,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进行解释,使 之具体、确定的方法。 又称为不确定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王泽鉴 • 法官在价值补充时,应负充分说明的义务。杨仁寿 • 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
• 此系对《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显示公平”所为 价值补充。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示公平的。
案例Ⅴ
• 1976年台上字第2436号判决:上诉人为有妇之夫, 涎被上诉人姿色,诱使同居,而将系争土地之所有权 移转登记于被上诉人,复约定一旦终止同居关系,仍 需将该土地返还,以资钳制,而达到其久占私欲,是 其约定自系有被善良风俗,以“民法”第72条规定应 属无效。上诉人依据此项约定,诉请被上诉人移转系 争土地之所有权殊非正当。
《合同法》第52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确定法律概念
•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 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法例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8条
案例Ⅱ
• 张婵荣的儿子刘高星患病一个月未愈,经邻居介绍,邀 请当地知名的“活神仙”司德发到家办法事。双方约定, “活神仙”到张家工作三天,费用666元。张婵荣事先 支付了333元,在法事完成之后,张婵荣丈夫从外地回 家,认为儿子病情好转,不是法事起作用,“活神仙” 实属行骗,拒绝支付余款。为此,“活神仙”诉请当地 的派出法庭,要求张婵荣支付余款333元报酬。审理中, 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法师 一般都能在事后获得约定的报酬,少有拒绝者,因此应 当支持原告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没 有关于该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同以“法事”为标的, 已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
• 此系对台“民法”第1081条第1款“对于他方 为虐待或重大侮辱”及第6款“有其他重大事由” 所为价值补充。
台湾地区“民法”第1081条
• 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因他方之请求,得宣告终止其收养关 系: 一 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时。 二 恶意遗弃他方时。 三 养子女被处二年以上之徒刑时。 四 养子女有浪费财产之情事时。 五 养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时。 六 有其它重大事由时。
• 此系对台“民法”第219条“诚实信用原则”所为价 值补充(具体化)。
台湾地区“民法”第 148 条
•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 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 法。
•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 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
•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使用在法律中的,需要裁 判者在个案中斟酌相关事实,利用价值判断才能 使之具体、确定的法律概念。
• 法例
二、一般条款的含义
•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条款”,是指在法律中仅 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其适用必须经裁判者在具 体案件中公平裁决,才能体现其规范功能的法律 规定。
价值补充
•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之主要功能之一,在 于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 观念之变迁而适用法律, 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 实践其规范功能。因此,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 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变更之后,不 可拘泥于过时的陈旧观念和道德标准。
——梁慧星
案例Ⅲ
• 1961年台上字第88号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 人之养母,上诉人动辄与之争吵,并恶言相加, 肆意辱骂,有背伦常之道,已具有台湾“民法” 第1081条第1款及第6款情形,自得构成终止 收养关系之原因。
一般条款
•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 《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Ⅳ
• 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年第27号: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 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 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 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 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顿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也 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 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示公 平。
变迁。梁慧星
价值补充
• 此项价值判断,不是适用解释者个人主观的法律感 情,而是适用存在于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 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 ——王泽鉴
价值补充
• 法官对开放性概念为价值补充,对不确定概念予以具 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制定一个具体标准,然后将此 标准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是针对个具体案件,依照法 律精神、立法目的,斟酌社会情势和需要,予以具体 化,以求得个案的实质公平和妥当性。因此,法官于 具体化时,应将理由详细说明,且不得直接引用其他 判例为判断标准。 ——杨仁寿
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
•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 无效。
案例Ⅵ
• 1980年台上字第719号判决:本件买卖并非不于一定 期间为给付,即不能达其契约之目的者。被上诉人既 已大部分依契约内容履行,仅其中抵押权人张子坚部 分迟误一天清偿,上诉人以此主张迟误履行契约,以 买卖契约第11条,请求被上诉人加倍返还定金。其行 使债权,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章 不确定法律概念及 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
案例Ⅰ
• 李某曾供职于某航空公司,后来,因故与该公司的领导 之间产生了矛盾,其一气之下离开了公司,但其与公司 之间的劳资关系并未得到妥善解决。作为饿哦一名离职 人员,他连续多次搭乘该航空公司的班机,都被该公司 以各种理由拒绝登机。后来,李某打听到自己被该航空 公司了入了“黑名单”的事实,属于被永久拒绝登机的 人员。他在盛怒之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航空公 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在 本案中,原告认为,航空公司拒绝其登机,侵害了其人 格利益(人格平等)。
•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 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 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 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价值补充的概念
• 价值补充,为介于狭义的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之 间,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及一般条款进行解释,使 之具体、确定的方法。 又称为不确定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王泽鉴 • 法官在价值补充时,应负充分说明的义务。杨仁寿 • 法官在价值判断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
• 此系对《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显示公平”所为 价值补充。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示公平的。
案例Ⅴ
• 1976年台上字第2436号判决:上诉人为有妇之夫, 涎被上诉人姿色,诱使同居,而将系争土地之所有权 移转登记于被上诉人,复约定一旦终止同居关系,仍 需将该土地返还,以资钳制,而达到其久占私欲,是 其约定自系有被善良风俗,以“民法”第72条规定应 属无效。上诉人依据此项约定,诉请被上诉人移转系 争土地之所有权殊非正当。
《合同法》第52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确定法律概念
•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 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 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法例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 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8条
案例Ⅱ
• 张婵荣的儿子刘高星患病一个月未愈,经邻居介绍,邀 请当地知名的“活神仙”司德发到家办法事。双方约定, “活神仙”到张家工作三天,费用666元。张婵荣事先 支付了333元,在法事完成之后,张婵荣丈夫从外地回 家,认为儿子病情好转,不是法事起作用,“活神仙” 实属行骗,拒绝支付余款。为此,“活神仙”诉请当地 的派出法庭,要求张婵荣支付余款333元报酬。审理中, 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法师 一般都能在事后获得约定的报酬,少有拒绝者,因此应 当支持原告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没 有关于该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同以“法事”为标的, 已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
• 此系对台“民法”第1081条第1款“对于他方 为虐待或重大侮辱”及第6款“有其他重大事由” 所为价值补充。
台湾地区“民法”第1081条
• 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因他方之请求,得宣告终止其收养关 系: 一 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时。 二 恶意遗弃他方时。 三 养子女被处二年以上之徒刑时。 四 养子女有浪费财产之情事时。 五 养子女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时。 六 有其它重大事由时。
• 此系对台“民法”第219条“诚实信用原则”所为价 值补充(具体化)。
台湾地区“民法”第 148 条
•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 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 法。
•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 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含义
• 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指使用在法律中的,需要裁 判者在个案中斟酌相关事实,利用价值判断才能 使之具体、确定的法律概念。
• 法例
二、一般条款的含义
• 一般条款,又称“概括条款”,是指在法律中仅 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其适用必须经裁判者在具 体案件中公平裁决,才能体现其规范功能的法律 规定。
价值补充
• 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之主要功能之一,在 于使法院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伦理道德价值 观念之变迁而适用法律, 以使法律能够与时俱进, 实践其规范功能。因此,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 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道德观念发生变更之后,不 可拘泥于过时的陈旧观念和道德标准。
——梁慧星
案例Ⅲ
• 1961年台上字第88号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 人之养母,上诉人动辄与之争吵,并恶言相加, 肆意辱骂,有背伦常之道,已具有台湾“民法” 第1081条第1款及第6款情形,自得构成终止 收养关系之原因。
一般条款
• 《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民法通则》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民法通则》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 《物权法》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案例Ⅳ
• 最高人民法院函1992年第27号: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 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 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即生产煤气表的主要原 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 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顿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也 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 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示公 平。
变迁。梁慧星
价值补充
• 此项价值判断,不是适用解释者个人主观的法律感 情,而是适用存在于社会上可以探知认识之客观伦 理秩序、价值、规范及公平正义之原则。 ——王泽鉴
价值补充
• 法官对开放性概念为价值补充,对不确定概念予以具 体化,并非为同类案件制定一个具体标准,然后将此 标准适用于具体案件;而是针对个具体案件,依照法 律精神、立法目的,斟酌社会情势和需要,予以具体 化,以求得个案的实质公平和妥当性。因此,法官于 具体化时,应将理由详细说明,且不得直接引用其他 判例为判断标准。 ——杨仁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