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增设“冒用身份罪”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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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 侵犯 了刑 法所 保 护 的法 益 , 已具 有严 重 的社 会 危 害性 , 具体 表现 在 以下两 方面 :
1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与姓名权 。名誉权 .
是 指公 民或 者法人 对 自己的品德 、 干 、 誉等 在社 才 信 会 生活 中所 获得 的社会 评价 依法 享有 的不 可侵 犯 以
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在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的情况下 , 如果查明被告人系 冒用他人身份参与刑
及在受到侵犯后向有关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的权利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 的决定 、 使用 、 变更 自己的姓
事诉讼 , 则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 还
收 稿 日期 :0 1— 6—1 21 0 5
【 司法实务 】
《 刑法》 增设 “ 冒用身份 罪” 的立法建 议
李志 勇, 陈佳昱
( 门市集 美区人民检察院 , 厦 福建 厦 门 3 12 ) 6 0 1
[ 摘 要] 司法实践中, 罪嫌疑人 冒用他人 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发生 , 犯 有的还造成
了严 重后 果 , 现行 法律 缺乏 相 关规定 。 文章分 析 了该行 为 的司法 现状 , 对该 行 为提 出犯 罪处 罚 但 并
关 发 出协查 函进 行 身 份 查证 。然 而 , 由于 各 地 在户 籍 管理 制度 的执行 上存 在 差 异 , 如某 些 地 区的 户籍 管理 系统上 并未保 存 被 查 询 人 员 的照 片 , 者 保存 或 的照 片年代 久远 以致 无法 判 断与被查 询 人员是 否 为 同一人 , 在客 观上 不 仅 增 加 了 司法 机 关 核 查 犯 罪 这 嫌疑人 身 份 的难 度 , 也给那 些 试 图规 避 法律 、 逃避 刑 罚 的犯 罪 嫌疑人 以可乘之 机 。 犯 罪嫌 疑人 冒用 他人 身 份 参 与 刑 事诉 讼 , 安 公 司法 机关 不仅需 要 花费 大量 时 间和精力 去查 明犯 罪 嫌疑人 的真实 身份 , 要 时 还要 亲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必
往是 犯罪 嫌 疑人所 熟 知 的亲 朋 好 友 , 在 一 定 程 度 这 上也 增加 了公 安 司法 机关 审核 及查 处 的难度 。如果 公安 司法 机关 在未 经 查实 或者 无法 查 实 的情 况 下直
根据我国《 刑法》 第十三条关 于犯罪 的一般定 义 , 个行 为是 否被 认定 为犯 罪应具 有 三个特 征 : 一 一
是社 会危 害性 ; 二是 刑事 违 法性 ; 三是 依照法 律应 当
受刑 罚处 罚性 。可 见 , 否 具 有 社会 危 害性 是 认 定 是
一
自报身份信息 , 由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全国人 口户 再 籍 管理 系统 或者 向犯 罪嫌 疑人 自报户 籍地 的公 安 机
件 中更是 时有 发生 。
一
须 由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后启 动再 审程 序对 该案 进 行重新 审理 , 对先 前 制 作 的 生效 法 律 文 书 进 行 修 并
正 , 无 疑也大 大增 加 了 国家 的 司法成 本 。 这
二、 犯罪嫌 疑 人 冒用 他 人 身 份 参 与刑 事 诉 讼 的
作者 简介 : 李志勇 (9 1 , , 门市集美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17 一)男 厦 陈佳昱( 9 4一)男 , 门市集美 区人 民检察 院公诉科 助理检察员。 18 , 厦
第 3期
李 志勇等 :刑Biblioteka 法》 《 增设“ 冒用 身份罪” 的立法建议
l3 7
名 并要 求 他人 尊重 自己姓名 的一 种人 格权 利 。无 论 是 名誉 权 或是 姓名 权 , 都禁 止他 人干 涉 、 盗用 、 冒用 。
的 立 法对策 。
[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 冒用他人 身份 ; 刑事诉讼 [ 中图分类号]D 6 [ F 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10 (0 10 07 0 62 50 2 1 )3— 12— 3
近年 来 , 城市 化 进程 的迅 速 推 进 造成 大量 外 来 流 动人 口纷纷 从农 村 涌 向城 市 , 与此 同时 , 外来 流动 人 口的犯 罪 率也居 高不 下 , 而犯 罪 嫌 疑 人 冒用他 人 身 份参 与刑 事诉讼 的行 为在 外来 流动 人 口的犯 罪案
者 酌定 量刑 情节 在公 安 司法机关 的审查 过程 中被 忽 略 , 而影 响罪行 和 量刑 的轻 重 。因此 , 从 这两种 行 为 实 质上 都是 在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通过 实施 虚假 手段 减 轻 甚 至逃避 自己或 者 他 人本 应 承 担 的罪 责 的 行 为 。
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 , 在司 法实 践 中 以冒用他 人 姓 名 最 为 常 见 , 被 冒用 者 往 而
行为 应定 罪处 罚
、
犯 罪嫌疑 人 冒 用 他 人 身份 参 与 刑 事 诉 讼行
( ) 罪 嫌疑 人 冒用他 人 身份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一 犯
的行 为具 有严 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为的 司法现 状
在 司法 实践 中 , 于外 来流 动人 口犯 罪 的案件 , 对 公 安 司法 机 关在核 查犯 罪嫌 疑 人身份 时一 般先 由其
个 行为 是否 构成 犯罪 的前 提 。同 时 , 刑 法 》 十 《 第
三条“ 但书” 特别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 不认 为是 犯罪 。 因此 , 不是 任 何 具 有社 会 危 害性 ” 并 的行为都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必须是具有严重社 会危 害性 的 行 为 才 有 可 能 被认 定 是 犯 罪 。笔 者 认 为, 犯罪 嫌疑 人 冒用 他 人身 份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的行 为
21 0 1年 9月 第2 4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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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指公 民或 者法人 对 自己的品德 、 干 、 誉等 在社 才 信 会 生活 中所 获得 的社会 评价 依法 享有 的不 可侵 犯 以
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 。在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 的情况下 , 如果查明被告人系 冒用他人身份参与刑
及在受到侵犯后向有关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的权利 ;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 的决定 、 使用 、 变更 自己的姓
事诉讼 , 则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 , 还
收 稿 日期 :0 1— 6—1 21 0 5
【 司法实务 】
《 刑法》 增设 “ 冒用身份 罪” 的立法建 议
李志 勇, 陈佳昱
( 门市集 美区人民检察院 , 厦 福建 厦 门 3 12 ) 6 0 1
[ 摘 要] 司法实践中, 罪嫌疑人 冒用他人 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行为时有发生 , 犯 有的还造成
了严 重后 果 , 现行 法律 缺乏 相 关规定 。 文章分 析 了该行 为 的司法 现状 , 对该 行 为提 出犯 罪处 罚 但 并
关 发 出协查 函进 行 身 份 查证 。然 而 , 由于 各 地 在户 籍 管理 制度 的执行 上存 在 差 异 , 如某 些 地 区的 户籍 管理 系统上 并未保 存 被 查 询 人 员 的照 片 , 者 保存 或 的照 片年代 久远 以致 无法 判 断与被查 询 人员是 否 为 同一人 , 在客 观上 不 仅 增 加 了 司法 机 关 核 查 犯 罪 这 嫌疑人 身 份 的难 度 , 也给那 些 试 图规 避 法律 、 逃避 刑 罚 的犯 罪 嫌疑人 以可乘之 机 。 犯 罪嫌 疑人 冒用 他人 身 份 参 与 刑 事诉 讼 , 安 公 司法 机关 不仅需 要 花费 大量 时 间和精力 去查 明犯 罪 嫌疑人 的真实 身份 , 要 时 还要 亲赴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必
往是 犯罪 嫌 疑人所 熟 知 的亲 朋 好 友 , 在 一 定 程 度 这 上也 增加 了公 安 司法 机关 审核 及查 处 的难度 。如果 公安 司法 机关 在未 经 查实 或者 无法 查 实 的情 况 下直
根据我国《 刑法》 第十三条关 于犯罪 的一般定 义 , 个行 为是 否被 认定 为犯 罪应具 有 三个特 征 : 一 一
是社 会危 害性 ; 二是 刑事 违 法性 ; 三是 依照法 律应 当
受刑 罚处 罚性 。可 见 , 否 具 有 社会 危 害性 是 认 定 是
一
自报身份信息 , 由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全国人 口户 再 籍 管理 系统 或者 向犯 罪嫌 疑人 自报户 籍地 的公 安 机
件 中更是 时有 发生 。
一
须 由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后启 动再 审程 序对 该案 进 行重新 审理 , 对先 前 制 作 的 生效 法 律 文 书 进 行 修 并
正 , 无 疑也大 大增 加 了 国家 的 司法成 本 。 这
二、 犯罪嫌 疑 人 冒用 他 人 身 份 参 与刑 事 诉 讼 的
作者 简介 : 李志勇 (9 1 , , 门市集美 区人 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17 一)男 厦 陈佳昱( 9 4一)男 , 门市集美 区人 民检察 院公诉科 助理检察员。 18 , 厦
第 3期
李 志勇等 :刑Biblioteka 法》 《 增设“ 冒用 身份罪” 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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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并要 求 他人 尊重 自己姓名 的一 种人 格权 利 。无 论 是 名誉 权 或是 姓名 权 , 都禁 止他 人干 涉 、 盗用 、 冒用 。
的 立 法对策 。
[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 冒用他人 身份 ; 刑事诉讼 [ 中图分类号]D 6 [ F 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10 (0 10 07 0 62 50 2 1 )3— 12— 3
近年 来 , 城市 化 进程 的迅 速 推 进 造成 大量 外 来 流 动人 口纷纷 从农 村 涌 向城 市 , 与此 同时 , 外来 流动 人 口的犯 罪 率也居 高不 下 , 而犯 罪 嫌 疑 人 冒用他 人 身 份参 与刑 事诉讼 的行 为在 外来 流动 人 口的犯 罪案
者 酌定 量刑 情节 在公 安 司法机关 的审查 过程 中被 忽 略 , 而影 响罪行 和 量刑 的轻 重 。因此 , 从 这两种 行 为 实 质上 都是 在刑 事诉 讼过 程 中通过 实施 虚假 手段 减 轻 甚 至逃避 自己或 者 他 人本 应 承 担 的罪 责 的 行 为 。
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 , 在司 法实 践 中 以冒用他 人 姓 名 最 为 常 见 , 被 冒用 者 往 而
行为 应定 罪处 罚
、
犯 罪嫌疑 人 冒 用 他 人 身份 参 与 刑 事 诉 讼行
( ) 罪 嫌疑 人 冒用他 人 身份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一 犯
的行 为具 有严 重 的社会 危 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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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司法 实践 中 , 于外 来流 动人 口犯 罪 的案件 , 对 公 安 司法 机 关在核 查犯 罪嫌 疑 人身份 时一 般先 由其
个 行为 是否 构成 犯罪 的前 提 。同 时 , 刑 法 》 十 《 第
三条“ 但书” 特别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 不认 为是 犯罪 。 因此 , 不是 任 何 具 有社 会 危 害性 ” 并 的行为都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必须是具有严重社 会危 害性 的 行 为 才 有 可 能 被认 定 是 犯 罪 。笔 者 认 为, 犯罪 嫌疑 人 冒用 他 人身 份 参 与 刑 事诉 讼 的行 为
21 0 1年 9月 第2 4卷 第 3期
山西省政法 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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