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涉嫌公权干预私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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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涉嫌公权⼲预私权的案例
最近,湖南纪委出台《关于规范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上征求意见稿)》,对党和国家公务⼈员婚丧嫁娶中的诸多⾏为进⾏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表⾯上看,那些具体的数字,⽐如“婚礼宴请⼈数累计不得超
过200⼈(20桌),婚嫁双⽅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数不得超过300⼈(30桌)”似乎很好操作,便于对号⼊座,可是真的那么简单吗?另外,诸如“作为党和国家⼯作⼈员,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员参加”类似的规定,究竟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究竟是规范性制度还是涉嫌限制和约束⾃然⼈的正常权益呢?如果这样的问题,作为纪检监察机关都搞不清楚,仓促出台如此规定,岂不是荒唐⾄极,贻笑⼤⽅吗?
纵观《关于规范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上征求意见稿)》,有些条款是应该的,⽐如禁⽌在婚丧嫁娶中收受亲戚以外的其他⼈的贵重礼⾦礼品,不准调动公车等,这些是必要的。

然⽽,有些条款的约束的确让⼈莫名其妙,更透露出湖南纪委公权⼲预私权的端倪。

众所周知,任何⼈和任何组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社会活动或私⼈⾏为。

纪委作为党派的纪律检查机关,也不能在出台的政策规定上与法律有抵触。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的,就不能擅⾃⽤公权的⼒量来突破管理的底线,必须考虑社会因素、传统⽂化和民俗差异。

规定公务⼈员办酒席的桌数,看起来出发点是防⽌⾏贿受贿等法律犯罪和⼤吃⼤喝⼤操⼤办等歪风邪⽓,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过于霸⽓,过于⽣杀予夺。

事实上,酒桌数量的多少并不与公务⼈员违规收受贵重物品和礼⾦礼券的⾏为构成直接关系,假如公务⼈员妄图这样做,即便不办酒席照样轻松到⼿。

这样的规定⽆⾮是博取眼球,追求轰动效应,却不知滑天下之⼤稽。

其次,公务⼈员办酒如果存在这样的问题,那是法律的范畴。

我国司法制度⼀再明确,违法必究。

如果公务⼈员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并有可靠证据,你可以动⽤法律的武器来检查、给予制裁。

不能这样随便出台⼀个规定就想达到理想的效果。

湖南纪委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

重要的是事前的宣传教育和事后的法律⾏为,⽽不是出台这样似是⽽⾮、啼笑皆⾮的规定。

当然,更出格的还有公务⼈员办理婚丧嫁娶酒席还必须提前⼏⽇向纪委报告,更是愚蠢⾄极的规定。

办酒席肯定是有原因的,倘若⼈家今天突然决定第⼆条结婚办酒,如何满⾜你提前5天报告的规定呢!那种⽆缘⽆故办酒席向别⼈索取贵重物品和礼⾦的年代已经过去了,⼈家碰上类似事情向你报告,你是不允许呢,还是要派⼈到现场监督呢。

似乎都不合适,那么这样规定不就是形同虚设吗?如果你不允许,就是典型的公权⼲预私权,你并没有实质证据怎么能够不让⼈家办酒席?假如你说存在嫌疑,那岂不是与我怀疑你公权⼲涉私权就贸然判定你违法⼀样的道理吗?
社会的进步是⼤势所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能够阻挡的。

社会进步需要哪些惯于⾛⽼路,惯于⽤⽼办法管理新事物的机关⾃⼰弄醒⾃⼰了,不然你的政策规定就是⾃⼰权威形象减损的有⼒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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