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律藏药物分类的原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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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律藏药物分类的原因(三)
时分药、夜分药、更药、非时药,是梵文yāmika的四个译名,原意为“与夜晚有关的(药)”。

非时药并不是与时药相反或相对应的药。

它们与时药的区别在于“不杂时食,如法作净”,它们其实就是不杂含食物成分的、
按照一定的方法过滤了的各种果浆等,“时浆者,一切米粉汁奶酪浆是”。

此外,其服用的时间也没有不“过午”的限定。

一般来说,它们可以在晚上服用。

古代中国把一夜分为五个更次,而印度的一夜一分为三,即“前夜、中夜、后夜”。

时分药“时分应服,时分药力故,过时分不应服”。

时分药的饮用规定也有差别。

例如《摩诃僧祗律》允许在晚上的三个时间段中可以饮服,白天则不可以。

而《根本说一切有部百一羯磨》则不同,其卷五云:“其根药者,尽日应饮。

如其至夜,但齐初更。

[律教一夜分为三节,初之一分名为初更,过斯不得饮用。

若准五更,当一更强半。

1日云非时者,非正译也。

]”可见,根本说一切有部允许在白天和晚上的初更时分饮用诸浆。

七日药,梵语sāptāhika(-bhaiṣajya),词源是sāpta(数词,七)+aha(天,日),ka加在词干后,使名词变为形容词,i为发生音变中的联系元音,整个词意为“与七日有关的(药)”。

七日药在各律文中常见的是“酥、油、糖、蜜、石蜜”,但有时将酥分为生酥和熟酥,或者添加上沙糖、脂等,所以七日药的数目和名称有四、五、六种之别。

季羡林先生前揭文对此有较详细的论述,此不赘。

油的种类也不少(见上引《摩诃僧祗律》卷三)。

有关糖、蜜、石蜜的药用,请参看季先生的系列著述。

各律文中单列有“七日药戒”这一条,均把七日药限定在七日之内,超过了七天则犯戒。

“过七日服者,尼萨耆波夜提。

”为什么有七日这一时间限定呢?一者是根据其药力来规定的,“七日应服,七日药力故,过七日不应服”。

二者糖、蜜算是“美食”,若长期服用,难免沉溺于口腹之欲,不利于修行。

所以,道宣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中指出,“七日药者,约能就法,尽其分齐,从以时限,用疗深益”。

七日药又常被称为四种含消药,即“酥、油、蜜、石蜜”,因为七日药既可以治疗热病、风病等,又可作辅助药物。

“言七日者,举其极时中间,多少随意服之。

”可见,七日药的服用时间受限制,但服用量却可以随意。

但如果在糖中加入了食物的成分,则就不可随意了,必须遵守“过午不食”的戒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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