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汇总
00040法学概论最新总复习资料

00040法学概论最新总复习资料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名词解释: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
2.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3.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4.法律渊源是法律的表现形式。
5.成文法是指由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6.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惯,又称惯法。
7.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8.程序法是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XXX:1.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包括: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 由惯到惯法,再由惯法到制定法;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法律的特征包括: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论述题:3.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包括:1) 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人类社会共始终。
2) 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
3) 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而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4)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来表现,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惯之中,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
5) 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名词解释:1.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法学概论重点知识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和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3、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法律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5、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系统化方式:(1)法律汇编(2)法律编纂。
8、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1)概念: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
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和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
3、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1)概念: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4、社会主义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包括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确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自考00040法学概论重点知识点汇总【速记宝典】

法学概论(00040适用全国)速记宝典命题来源:围绕学科的基本概念、原理、特点、内容。
答题攻略:(1)不能像名词解释那样简单,也不能像论述题那样长篇大论,但需要加以简要扩展。
(2)答案内容要简明、概括、准确,即得分的关键内容一定要写清楚。
(3)答案表述要有层次性,列出要点,分点分条作答,不要写成一段;(4)如果对于考题内容完全不知道,利用选择题找灵感,找到相近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作答。
如果没有,随意发挥,不放弃。
考点1:简述法的起源、本质与基本特征。
答:1.法同早期氏族习惯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是原始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反映了氏族全体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律主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原始社会规范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产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能够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维持;法则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本质的界定(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3)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考点2:简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答:1.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2)法律发挥作用的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法制和法治都强调法和法的重要性,强调社会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
但是它们同时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许多差异。
(1)法制既可以指一国的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也可以指一种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
法治的要义主要在于主张执政者严格依法治理国家。
法制更加强调一种制度性,强调以法律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一种状态,强调以法治来取代人治。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强调加强法制意味着强调要有治国的工具;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强调法治就是强调法律制度这种工具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2)产生和存在的社会背景不同。
法学概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期末总结第一部分: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法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义法学和狭义法学。
广义法学是指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在内的所有法学类学科。
狭义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思想、法律逻辑等。
二、法学的内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
2. 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制度,即由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机构组成的整体。
3. 法学方法:法学是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
4. 法学价值: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弘扬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秩序。
第二部分: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学派一、法学的发展历程1. 古代法学:古代法学包括中国古代法学、印度古代法学、古希腊罗马法学等,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宗教色彩。
2. 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包括教会法学和世俗法学。
3. 近代法学:近代法学是18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
4. 当代法学:当代法学是20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阶段,主要包括法律理论学、法律史学、法律哲学学等。
二、法学的主要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自然法则,是古希腊罗马法学的主要思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且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法律研究。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主张法律应当对社会进行服务和调整,强调法律实用价值。
4.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统一和稳定的解释性,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第三部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一、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应当平等,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差别对待。
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物质制约性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
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五、守法和违法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2、行使权力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法学概论自考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自考知识点总结一、法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法学是对法律产生、发展和运用的过程及法律规范的内容、原则、理论进行研究的学科。
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
二、法学的基本特征1. 社会性。
法学是以社会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性,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理论支持。
2. 理论性。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其研究目的在于分析法律现象,总结法律规律,提出法律原理和法律理论。
3. 实用性。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其研究成果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应用,并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
三、法学的分类1. 客观法学与主观法学。
客观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内容、实施和效力等客观现象的学科,主观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产生和实施的主体及其行为的学科。
2. 法理学与法史学。
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律的研究是法理学的范畴,而立法过程和法律发展的历史变迁则是法史学的范畴。
3. 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方法论。
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逻辑结构和规律的学科,而法律方法论是研究法律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的学科。
四、法学的基本理论1. 法治理论。
法治是一种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方式,它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官、依法办事,是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2. 法律自由主义。
法律自由主义强调法律的重要作用是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法律应当在社会生活中保障人权和自由。
3.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对法律现象的客观观察和实证研究,要求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
五、法学的发展历程1. 古代法学。
古代法学侧重于法律的宗教和道德背景,维护和传承传统价值观念,以宗教法和习俗法为主要内容。
2. 中世纪法学。
中世纪法学以天主教教义和神职权原则为基础,发展了宗教法和教会法,并且对后世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3. 近代法学。
近代法学始于17世纪的欧洲,以民法典的编纂和法治改革为主要特征,强调法律的理性和客观性,是法学理论和制度的重大变革时期。
自考-法学概论-章节重点总结

法学概论目录第一章法理学 (1)第二章宪法 (1)第三章行政法 (1)第四章刑法 (2)第五章民法 (3)第六章商法 (4)第七章经济法 (5)第八章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 (5)第九章刑事诉讼法 (6)第十章民事诉讼法 (7)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法 (7)第十二章国际法 (8)第十三章国际私法 (8)第十四章国际经济法 (8)述★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产生的。
第二节行政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对公务员的惩戒处分分为(从轻到重):警告,告知这样做不对。
记过,记录做的错事。
记大过,记录做的大错事。
降级,不能做大事就做小事。
撤职,自己做不好就让别人做。
开除,什么都不做就走人。
3.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
第三节行政行为法★★★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特许。
2.当场收缴罚款主要适用于: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等情形。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4.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等内容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5.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职能分离的原则;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6.罚金: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是一种刑罚。
法学概论

名词解释1、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2、法律继承: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是纵向的“扬弃”。
3、法律移植:法的移植指的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4、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又称为法的形式。
是指法的具体的外在表现形态,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法律规则:也叫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7、法系:是西方法学家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是指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在形式上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
8、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
10、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从年龄和神智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13、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
1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因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依法采取的具有惩罚性的强制措施。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法学概论一:法的本质(3点)1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2 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求——法的社会性3 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二:法的基本特征1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2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 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 法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三:法的规范分类1 依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 法律规范按其内容确定的程度,可以划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四:法的分类1 根据法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所做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 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3 根据法的内容性质所做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4 依据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和特别法5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所做的分类———————国际法和国内法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依据———————————公法和私法五:法的历史类型1 奴隶制类型的法2封建制类型的法3资本主义类型的法4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六:法的制定的概念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
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6条)1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2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3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权利与责任4立法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6保持法的稳定性,持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八:行政法规制定的权限(选择题)教材P31九: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的程序1 法律案的提出2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的公布十:法的实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的概念1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和实现2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办事3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措施,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调整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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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总复习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同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法律的本质包括:1、法律的阶级性 2、法律的社会性 3、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1、法律规范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结构都由:1、适用条件: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那一部分。
2、行为准则:是指法律规范中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具体要求的那一部分。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蒋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
法律规范的分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1.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可分为: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烦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
2.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可分为: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于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大一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大一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律基础知识和思维方式。
大一法学概论知识点众多,下面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
第一部分:法学概论的基本概念与内容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的学科,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实践等方面。
法学概论作为法学的基础课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学习:1. 法学的定义和功能:介绍法学的概念、内涵和功能,阐述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2. 科学方法与法律研究:探讨科学研究方法与法学研究的关系,介绍法律科学的特点和方法。
3.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分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和基本特征,如适用范围、强制力等。
4. 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介绍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组成和功能。
第二部分:法律哲学与法理学基础知识法律哲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基本原理,影响着法学研究的方向和方法。
1. 法律哲学的基本概念:解释法律哲学的定义、内容和研究对象。
2. 法律哲学的主要流派:介绍法律哲学的主要学派,如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派等。
3. 法律价值理论:阐述法律的价值观念和法律价值理论的主要内容。
4. 法律的正义与公正:探讨法律的正义和公正概念及其实现方式。
第三部分:法律制度与法律分支学科法律制度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法律分支学科则围绕特定的法律领域展开深入研究。
1. 法律的主体:介绍法律主体的概念,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法律的对象:阐述法律的对象范围,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 民法与商法:介绍民法与商法的概念、内容和相互关系。
4. 刑法与诉讼法:解释刑法与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如刑法的罪刑法定、诉讼法的诉讼程序等。
第四部分:法学研究方法与实践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专业学习的重要部分,它关乎着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1. 法学文献的查阅与利用:介绍各类法学文献的查找渠道和利用方法。
2. 法学研究的逻辑思维:阐述法学研究中的逻辑思维方法和论证技巧。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概念及其基本范畴法学概论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是对法学理论、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学基础知识的系统阐述和分析。
法学概论研究的范围涵盖广泛,包括法学的基本概念、法的本质、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法律的功能与效力等,是所有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
法学概论的基本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它是以研究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实施为主要内容的学科。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法律的特性、法律的规范、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作用等。
2. 法的本质:法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法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工具。
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一种以强制力为支撑的社会规范。
3. 法的分类:法可以根据其制定的对象、立法机关、内容、地域、时间等不同标准分类。
按照法的制定对象可以划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立法机关可以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按照法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等。
4.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可以分为传统法律渊源和非传统法律渊源。
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一直沿用下来的法律渊源,如习惯法、宗教法等。
非传统法律渊源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形成并在具体法律生效之前可能被利用的法律渊源,如国际法、欧盟法等。
5. 法律的功能与效力: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一定的程序下确定的、载有国家行为控制职能的规则。
它在社会中具有强制力和调整力,可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功能和效力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二、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法学概论涉及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法的一般理论、法的史学理论、法的哲学理论、法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等。
1. 法的一般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法学概论的基本理论之一,包括法的概念、法的基本要素、法的分类、法的功能与效力等内容。
这些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是研究法学概论的重要内容。
法学概论总结汇总doc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期末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的基本概念1. 法的概念:法是一种规范、强制力量和统一性的体系。
它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2.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起源、性质、规律和效用的学科。
它包括法律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
二、法律的分类1. 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商法等。
2. 权利法与义务法:权利法是指规定个人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义务法是指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的法律规范。
3. 国家法与国际法:国家法是指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指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的发展与演变1. 法律的历史: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到现代法的形成,法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逐渐体现出专业化、民主化和国际化的特征。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
四、法律的原理与价值1. 法治原则: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2. 审判权原则:审判权原则是指裁判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裁判权,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司法活动。
3. 人权原则:人权原则是指国家保障公民和组织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五、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思维方式1. 归纳与演绎:归纳是从个别到普遍的思维过程,演绎是从普遍到个别的思维过程。
2. 分析与综合:分析是从整体分离出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研究,综合是把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
3. 抽象与具体:抽象是从具体事物中抽出其共同的本质特征进行研究,具体是从抽象的概念中找到具体的应用实例进行研究。
六、法律体系与法律体系的建构1. 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习惯法等组成的,它们之间通过上下位、一般特征、一般性和特殊性等关系构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整体。
法学概论总结

第一编法理学绪论(一)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的运作、法律的原理、法律的历史等。
(二)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划分1.法学体系的概念: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2.法学体系的划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边缘法学等。
第一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法律:广义的法律,是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一般意义上的法指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拘束力。
三、法采取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四、法具有程序性五、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三节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三、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物质制约性)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念与分类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 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二、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对人的作用,属于手段性质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二)评价作用(三)预测作用(四)教育作用(五)强制作用三、社会作用(一)法的政治统治作用(二)社会公共职能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一)对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1、法律虚无主义2、法律万能论(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作用领域的局限性2、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3、法的实施需要外在的环境思考题: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本质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第二章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第一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概述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是指相关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法学概论自己整理

名词解释:1、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以确认、保护、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2、法的渊源:法律的渊源简称为法源。
指具有不同权威来源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3、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基本根据的各种位阶的制定法构成。
4、法的效力;法所具有的普适性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主要指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5、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一国法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6、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即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象效力。
1、法的结构:是指由众多不同层级和性质的要素构成的复杂体系。
2、法律体系: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共同调整某一类型社会关系的众多法构成的整体4、法:法是由立法机关创制的规范性文件。
5、法律制度:调整某一具体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则构成的法律实体。
6、法律规则:关于某种事实状态下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7、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的基础和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8、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分类和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1、立法:也指法的创制和法律制定。
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纸。
解释和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
2、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立法主体的构成及其权限划分的制度,其实质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3、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4、守法: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守法不仅包括严格履行法律义务,还包括积极行使法律权利。
5、执法:广义:指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执行法律并将法律具体运用到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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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法学体系的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学习意义、学习方法,从而对法学和法理学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
内容繁浩,归纳为六个专题。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什么是法学(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客观规律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概称为“法律现象”。
“法”这种法律现象,是动态概念。
它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总之,凡是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研究“法这一社会现象”时,会发现和认识有关这一现象的客观规律。
☐如法的发展客观规律;法的制定规律,法的实施规律等。
☐故:法学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客观规律。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客观规律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又或曰: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二、法学体系——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一)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研究对象与法学研究范围的关系☐法学研究围广泛与法学分科的必要☐法学体系是有关法律的学问体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模式。
(二)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及分科结果法学分科,相当广泛,名称众多。
究因,是从不同角度或不同标准划分各分支学科的。
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或法律的类别)出发,法学分为:(1)国内法学;即各部门法学(2)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第二、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这一角度出发(1)立法学;(2)法律解释学;(注释法学)(3)法律社会学。
第三、从认识论角度出发(1)理论法学;(2)应用法学。
第四、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看(1)法学本科包括以上三种分类皆属之。
(2)法学边缘学科法学与自然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或交叉)的一些边缘学科。
故:能成为独立分科(法学分支学科)的有九个,①国内法学②国际法学,③法律史学,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⑤立法学,⑥法律解释学,⑦法律社会学,⑧理论法学和⑨法学的边缘学科。
(三)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法学是有关法律的学问,本国的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是密切联系的。
☐法律体系,是指由本国的各部门法构成的整体,指的是“法律自身”的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律的知识体系或学科体系。
指的是“有关法律的知识”的体系。
三、法学的产生和特征一般地说:法学是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的,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法学。
法学生产的两个前提: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成文法的出现)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集团。
(职业法学者阶层的产生)☐法学的两个特征:极强的实践性和鲜明的阶级性。
☐法学具有实践性(进而具有科学性):法学是关于法律的学问,其源于法律实践,服务于法律实践;合乎科学性的关健要素—实事求是。
☐法学具有阶级性(或曰阶级倾向性):其内容,性质和任务,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剥削阶级法学为不同的剥削制度和法律服务。
无产阶级法学是为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服务的。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理学中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以及列宁关于法律的学说,这种法学代表了无产阶级及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
故又叫,无产阶级法学。
列宁,是无产阶级法制的创史第一人。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第一、在法律的基础论上,以往的法学大都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由经济基础决定。
☐第二、在法的本质论上,以往的法学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认为法律是超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法律具有阶级性,体现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意志,为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的。
☐第三、在法律的发展论上,以往法学大都认为,法律是超历史的,是从来就有并且将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超历史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意义上的法律也将趋于消亡。
五、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一)哲学方法论(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唯物辩证法(二)法学自身的方法论(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2.价值分析方法3.实证分析方法1)社会调查法2)历史调查法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词义分析的方法6)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六、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学习方法(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其定义;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的、基本的理论。
☐又或曰:研究有关一般的(而非具体的)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
称之为“三基本”。
☐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有关法律(或法学)的基本范畴的法学学科,属于理论法学,是法律教育的专业基础课程。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它所研究阐明的基本范畴,是其它法学科学都需要借助,而不加研究的。
故谓之:学习的基础(基础法学),研究的指导(理论法学)。
(二)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1.学习意义1)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2)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2.学习方法第一章法的概念本章主要考核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法的本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从而对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法的概念——法是什么?(什么是法;什么不是法)传统的较全面的定义是:☐法(或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对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此一概念之全面,即概括了“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三方面内涵;其缺点有二,一因其长;二因上述概念之前,似需冠以“阶级社会的”为宜。
新近的较简洁的定义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此概念要点突出,简短易记,遂成通说。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法律、法典、法库的词源和词义(一)“法律”词义的演变☐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开使用,含义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称为“法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zhi),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1)古代,法和刑二字通用;(古有禹刑、汤刑、周刑)2)平之如水,从水,意指代表公平,“法平如水”也。
3)在审判时被“廌”这种神兽触者即被认为是有罪不直者的人,故而去之,从去。
☐可见,“法”字从词源上,即有“公平、公正、正直”之义☐“律,均布也。
” (《说文解字》);☐“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说文解字注》)☐可见,“律”字从词源上,即有“一体(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之义。
☐“法律”合为一词,其义即:体现公平、公正的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
词义演变掌故:☐战国李悝“改刑为法” ;商鞅“改法为律”☐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编……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义·名例》)自此后,是国法律,均称“律”,故有秦律,汉律、唐律、大清律。
☐“法”、“律”虽为同义,亦有区别。
一般而言,法的范围较大,常指整个制度(如“变法”之“法”);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成固定名词,是清末变法时。
法典。
“某一法律部门的经过整理、编订而形成的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是通过法典编篡而制定的重要法律,如民法典、刑法典、劳动法典。
”☐我国是有法典而不称法典,称“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一书,不是经法典编篡而成的法典,乃“法律法规汇编”。
法库。
其通常含义是“法律全书”,即较全面系统的,对法律法规进行汇编而成之书籍。
(二)现代汉语中的“法律”词义。
——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法学上,按约定俗成,广义法律一般称“法”;狭义法律一般说“法律”。
☐但法律一词是广义或狭义,还需看语景正确区分之: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条中之法律为义。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分别规定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
法条中之法律为义。
☐非法律意义上的“法”与“律”☐“法”和“律”二字,都有多种意义,非法学上的用法,法可用作方法、效法,一般规范政党、社会组织等的规章(党法、厂法、家法)等。
☐律可作纪律、规律。
(三)外文中的法和法律☐英语“law”一词,同汉语中的“法律”一词的用法相当,作广狭二义解。
☐欧洲大陆各民族语言中,广义和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代表。
形成“ …法律‟之上有法(或正义、权利)。
” 的语境及观念。
☐拉丁文:jus和lex;法文:droit和loi;德文:recht和gesetz,等(四)动态的法和静态的法注:1、静态的法,通常指法律规则(规范)、制度;(法社会学谓之“纸面意义上的法”)2、动态的法,泛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活动或过程。
(法社会学谓之;“现实生活中的法”)二、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内容和形式(一)本质和现象,一对辩证法范畴。
☐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这两个方面(事物的本质和现象)☐两者联系密切:本质总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总要表现本质,如此,则,本质是有着现象的本质,现象是表现本质的现象。
如此,才有“表象”~说。
☐两者又是有区别的甚或对立的:本质是指事物的内在联系,比较深刻、稳定,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现象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是表面的,多变的,通过感官就能感觉感知出来。
☐法的本质和现象之间有什么区别?☐通常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这些即属于“法的现象”,因为它们体现的是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感知出来。
例如:…….。
☐通常说:法代表或体现了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具阶级性),而这种意志归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为客观性)等等,这些即是法的不同层次本质。
☐从人类认识论而言,是通过感知把握分析研究“现象”,进行抽象,方可认识把握“本质”。
俗谓“顺藤摸瓜”,雅称,“透过现象看本质。
”☐“法(或法律)的现象”与“法律现象”辩析。
法律现象,这一概念含义广泛,可指法本身,也可指一切具法律性质的有关事务、事物、行为等。
法的现象,则指同法的本质相对称的现象,是较狭窄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