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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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季度考核及特别考核。
第二章年度考核
第五条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全年的生产安全工作。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生产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生产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管理情况;
(五)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七)其他与生产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年度考核的评分标准如下:
(一)纳入考核的各项工作,按照重要性逐项进行评分,满分100分;
(二)对于不同危害程度的事故,评分分值不同,具体分值由相关部门制定;
(三)评分结果按照百分制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超出部分四舍五入处理。
第八条年度考核的组织和进行:
(一)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和数据,配合考核工作的进行;
(三)考核结果应及时向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年度考核的奖惩措施:
(一)考核成绩达到优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考核成绩不合格,要进行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三)考核成绩屡次不合格,应依法依规采取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章季度考核
第十一条季度考核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当前季度的生产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季度考核的主要内容与年度考核一致,重点关注当前季度的问题。
第十三条季度考核的评分标准和组织方式与年度考核一致。
第十四条季度考核的奖惩措施与年度考核一致,评分结果可以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
第十五章特别考核
第十六条特别考核的对象为企事业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安全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特别考核的评分标准:
(一)对已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责;
(三)针对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时完成整改;
(四)其他与事故整改相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特别考核的评分标准与年度考核一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或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