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关于昆明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涉及本公司相关事宜进展的公告 2010-11-13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昆政办[2010]191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昆政办〔2010〕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对促进现代新昆明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产业的不断发展,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项目、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诚信缺失、中介市场不规范等问题日渐突出,甚至发生了少数恶性诈骗案件,扰乱了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对保障现代新昆明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广大居民住房消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决定成立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黄云波(副市长)陈勇(副市长)组员:傅希(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毓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戴惠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经济师)周子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云峰(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彤(市规划局副局长)姜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立涛(市监察局副局长)邓翰武(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陈波(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陇猷(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刘毓新同志兼任,成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已经2008年7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一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空闲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增强政府对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缓解我市用地供需矛盾,确保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2008年第19号)等相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我市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开发面积、开发投资金额未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和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未取得合法的征转用审批手续而擅自撂荒的集体土地,若适宜恢复耕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恢复耕种。
三、对原昆明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完善用地手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予以完善但尚未最终办结和未完成建设的,一律按现行政策依法进行处置,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的将强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市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闲置土地。
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97号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日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2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市长:张祖林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和县(市)区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等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等。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委托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签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支付管理费。
— 1 —第五条本市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除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用地外,未经储备的土地一律不得供应。
第六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月交换土地储备供应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备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
土地储备机构及受托进行土地储备的公司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支出;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组织相关评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现将云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转发国家五部(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云监〔2007〕4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昆明市的清理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协同开展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给予一定的资金安排,保证清理工作正常进行。
二、明确责任,协同推进。
此次清理范围是对本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清理,跨度时间长,工作任务重,需进一步明确责任,共同抓好清理工作。
(一)清理供地前规划情况。
由市规划局负责,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二)清理供地方式的合法性。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建设局配合。
(三)清理供地过程的规范性。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配合。
(四)清理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审计局配合。
(五)清理供地后宗地使用情况。
昆明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责任追究办法

昆明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加大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力度,确保我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依法推进和落实到位,根据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方案三个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0〕33号)、《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涉及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常设(非常设)机构及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常设(非常设)机构和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责任追究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失责必问、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单位)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或者不依法依规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和处置的;(二)违反有关工作程序和规定,或者因工作失误、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三)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或者对工作重视不够、拖着不办、落实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四)作出零报告后,仍受到群众信访举报、新闻曝光,或者发现有虚报、瞒报、漏报闲置土地的;(五)未按规定时限及相关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不落实上级领导批示及市领导小组安排工作以及推诿扯皮,不主动配合上级组织监督检查的;(六)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的,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干管权限对相关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问责。
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问责。
昆明百亿题材地块首拍流产始末

实际上 ,[2 0 年签约 始 ,环湖东路项 目就一直是资 债务保全或进行融资。”  ̄ 08
本市场狂 热追捧 的 “ 题材” 。2 0年的一份 券商研报 ,将 09
“ 基于 以上逻辑 ,再加 上近 期云南省公路 开发投资有
云南城投列进 “ 最有潜 力的地 产股 ” , 报告依 照彼时1o 限 责任 公司有偿债 风险 ,云 南地 方政府要有所 行动 ,土地 该 5
产储备管理办公室 目前回绝 向本刊透露 。 云南城 投 当初 与昆明市签下环湖 东路项 目时 ,约定该
业多了 , 价格 自然就能提上去。”
昆明星迪嘉拍卖有 限公司一位不愿 透露 姓名的业务 负
环 5 项 目下土地 出让纯收益 由双方五 五分成 ,这意味 着此番 出 责入分析 , 湖东路项 目2 宗土地 ,各地块价值 、行情 必
发资本市场骚动 ,表现在云南城投股价上 ,则异动频频 。 此次环湖东路项 目首期三批地块拍卖公告于6 3 发 月2 目 出,N2 日周 一开市 ,云 南城 投开盘遂告涨 停 ,之后 又持 5 续走 出一波上涨行情 。
不想说破的博弈
“ 拍卖公 司先期 已发现 开发商拿地意愿 不强 ,为此还 专 门找到企业沟通 情况 。”7 2 月2 日,昆明环湖东路项 目第
测分析 ,7 3 月1 日以来到 7 5 月2 日大盘正 式下跌前 ,云南城 业要多少年才起得来? ” 投频现 大资金 外逃 ,其 中 ,7 4 月1 目至7 1 月2 目,特大 户、 大 户资金 呈现净流出 ,总额达 10 6 元。 3 7万 云 南财 经大学房地产 与土地政策研 究中心副主任 周大 研 则指该地块在规 划上切分 过于零散 ,他透露 ,几年 前有
溢价效应 ,其 中3 月份 3宗地全部 以底价成 交。 6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昆政办[2000]1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昆政办[2000]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b187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f3.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2000年2月20日昆政办〔200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种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在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乱办、乱管、乱执业”等问题,背离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行业特性,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为了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实现以下目标: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昆政发[1993]130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昆政发[1993]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76748f7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5d.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年9月14日昆政发〔1993〕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施行和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务院明传电报〔1992〕13号《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2〕59号《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国发〔1993〕33号《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和中央6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建设用地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审批权限的规定。
凡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权限的土地和属于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土地,由市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各县区人民政府均没有审批权。
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暂按一九八八年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大纲》所确定的范围执行,即东至石坝,北至茨坝、花渔沟,东北至金殿水库,西至西山碧鸡关,南至海埂、小板桥约500平方公里积和石林、温泉、西山等风景名胜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各类用地时,应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各类用地指标。
1992年8月23日下发的昆政发〔1992〕187号文件,即《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涉及给县区政府扩大土地审批权限的内容停止执行。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置。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具体认定和处置。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闲置土地,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载明具体建设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达到而未达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认定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05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5730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3.png)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0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深入贯彻落实“双保工程”精神,促进新增建设用地有效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完善土地批后监管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为加快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决定今年8至12月,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全面清理、查实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批而未用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分类处置,通过调整用地区位、调剂用地、补办完善、闲置处置等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充分利用。
(一)加快土地征收实施、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征地实施力度,尽快完成征地工作,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本文件下发之日,已经审批的建设用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征地的,可适当调整用地区位。
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整方案报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调整方案报件需符合以下条件:1.拟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不得突破原批准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调整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
2.拟调整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区位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需调整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权属及面积等情况,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前后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1—8月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进展完成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1—8月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进展完成情况的通报来源:中华商务网磷化工频道各州、市工信委(经委)、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据各地快报,现将1—8月全省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进展情况2010年全省公告淘汰1708.01万吨落后产能,共涉及10个行业、165户企业、273座装置(生产线),覆盖了全省13个州(市)和一个省属企业。
截至8月31日,共关停落后产能(包括已淘汰、正在拆除和已关停的落后产能,以下同)1057.66万吨、占公告量的61.92%,共涉及106户企业、占公告量的64.24%,202座装置(生产线)、占公告量的74.0%。
二、分行业进展完成情况:(一)5个行业已全部关停。
截至8月底,铅冶炼、造纸、炼钢、锌冶炼、电石行业已全部关停公告内落后产能。
(二)2个行业进展较快。
截至8月底,铁合金行业已关停公告内落后产能4.17万吨、占公告量的79.89%;焦炭行业已关停公告内落后产能624万吨、占公告量的91.63%。
(三)3个行业进展不快。
1—8月,炼铁、铜冶炼、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缓慢,炼铁行业关停公告内落后产能61万吨、仅占公告量的30.45%;水泥行业关停公告内落后产能342万吨、占公告量的43.35%。
分行业具体情况如下:炼铁:1—8月,全省淘汰落后产能144万吨、涉及企业10户。
其中,淘汰公告内落后产能45万吨、占公告量的22.47%,涉及企业4户、占公告量的28.57%;淘汰公告外落后产能99万吨、涉及企业6户;正在拆除落后产能17.4万吨,涉及公告内落后产能16万吨、企业1户,公告外落后产能1.4万吨、企业1户;关停公告外落后产能4万吨、涉及企业1户。
炼钢:1—8月,公告内唯一1户企业的15万吨落后产能正在拆除。
焦炭:1—8月,淘汰公告内落后产能624万吨、占公告量的91.63%,涉及企业66户、占公告量的90.41%。
铁合金:1—8月,淘汰落后产能5.27万吨、涉及企业7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投资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实现全覆盖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土地使用的功能分区,提高土地承载能力和产出效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显化土地的市场价值,增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提升国有投资公司的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现就推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机制,全面落实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全覆盖(一)实行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机制。
市政府统筹管理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市、县两级国有投资公司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二)按照“成本债务全覆盖”原则,将土地开发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该土地上应分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本息全额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允许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相关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具体按照《昆明市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办法》执行。
(四)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分配,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收入分配,按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文件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
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租赁融资外汇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1
【实施日期】2010.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来,我市违法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土地市场秩序。
为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占用土地及建设的行为,维护合法有序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和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开展清理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违法行为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下列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列入清理范围: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擅自占用农地,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或建成后向社会出租的;
(二)村级组织与外来投资者以“合作经营”的方式或名。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处置主城规划区内已出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处置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9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处置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工作
的通知
(昆政办〔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清理和处置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49号)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主城规划区内已出让房地产用地清理和处置工作的力度,盘活闲置存量土地,加快规划和建筑工程许可等后续用地手续的办理,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2005年8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用地,以及土地使用证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或者住宅、商业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昆明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认真清理认定后,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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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现公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二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的公告为促进城市空地的合理利用,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尚未开发利用且闲置一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城市空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加强管理,履行绿化责任,对城市空地进行绿化并做到地面平整、无垃圾、无杂草、无私搭乱建,在城市空地外围设置围墙的,要进行彩化、美化。
二、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绿化时应当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昆明市“一湖两江”流域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绿化;未进行绿化的,土地使用者或者其委托进行城市空地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委托者)出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绿化。
三、城市空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被委托者对城市空地在按照标准进行绿化后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利用:(一)设置临时绿地或苗圃;(二)设置临时停车场;(三)设置临时体育健身场所;(四)设置临时文艺活动场所。
设置上述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标准,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到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的城市空地管理和利用工作,并将城市空地的管理和利用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目标考核。
昆明市清查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办法(doc5)(1)

昆明市清查非农业建设违法用地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乡土地的管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1997)79号《关于在我省全面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未按计划进行开发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招商引资,加快土地的开发利用。
未经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自行取消,征而未用或占用的土地,必须依法复耕。
确需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照计划、项目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三条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占而未用的土地,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其中,占用耕地的,还应由占用者负责复耕。
(二)属于已建成项目或在建项目的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四条在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各县(市)区已越权审批的土地,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占而未用且计划项目、资金不落实的,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采取自查自纠的办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占用耕地的,由原批准机关负责复耕。
(二)对计划项目、资金落实的,必须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未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实施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三)属已建成或在建项目的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公路保护范围内进行非农业建设项目和影响城市(镇)规划实施的项目,必须依法拆除。
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予以处罚后,严格按城市(镇)规划要求的功能,依法使用。
【云南】云南景点排名

【云南】云南景点排名云南清理出26万亩闲置土地囤地将严肃处理记者从8月3日的云南省国土资源半年工作会上获悉,云南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查清1999年以来批而未供土地26万亩,并制定了加快处置的措施。
云南省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查清1999年以来批而未供土地26万亩。
针对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4种情况制定了加快处置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土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对闲置用地采取调整区位、调剂用地、调整规划和收回用地等方式加以处置,大力促进项目动工建设。
2010年上半年,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939公顷,同比增加1061公顷,增幅36.8%。
总供地中划拨1507公顷,出让2432公顷,实现出让总价款155.21亿元。
出让土地中招拍挂出让2140公顷,成交价款149.8亿元。
在水域水利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等重大基础设施供地上给予积极保障,共供地1476公顷,同比增加近1倍多。
继续加大住宅用地供给,共供应988.8公顷,比去年同期稳中有升。
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124件,涉及土地面积1103公顷,立案117件,立案率达94%,涉及土地面积1086公顷(其中耕地面积682.4公顷),结案83件,结案率70.9%,拆除构(建)筑物4100平方米,罚款3535万元。
立案查处了矿产违法案件74件,结案74件,结案率100%,涉嫌犯罪31起,依法移送刑事案件38人,罚款604.82万元。
云南省家电下乡销量西部第一补贴金额超3亿元2010年上半年,云南省家电下乡销售金额在西部省份中排名第一,在全国排名第18位。
昨日,云南省财政厅网站公布数据,截至7月29日,云南省家电下乡销售量超过150万台,销售金额26.4亿元。
曲靖市、红河州和昆明市排名前三名,且曲靖市和红河州的销售额都已超过2亿,全省已补贴家电下乡产品134.1万台,补贴金额已超过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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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9 证券简称:云南旅游公告编号:2010-054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市清理和处置
闲置土地涉及本公司相关事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云南旅游”)于2010年4月30日公告了昆明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涉及本公司相关事宜的公告,又于2010年5月11日和2010年7月2日分别公告了该事宜的进展情况,现就相关进展事宜公告如下:2010年4月28日,《昆明日报》发布了《关于昆明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的公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云南世博兴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兴云”,公司持有其55%的股权)相关待开发土地约596.38亩被列为疑似闲置土地;同时“昆明市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正在开展认定工作,并将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接到该公示之日起,公司及时上报申辩材料及相应证据。
2010年5月10日,公司已将全部申辩材料报“盘龙区清理和处置闲置土地领导小组”审核。
2010年11月12日,世博兴云接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限期开工通知书》,做出如下审批意见:上述地块闲置时间超过两年。
属政府原因造成闲置,不作处罚。
由区政府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限期开工建设。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时间以内,对上述地块进行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将严格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该事项的后续进展事宜我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