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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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
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试⾏)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期:2012年8⽉10⽇
2012 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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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基本规定;3.选址与规划;4.配套设施;5.建筑设计;6.设备安装;7.室内装修;8.施⼯和验收等⼋个部分及附录。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滩新区春晖路599号,邮政编码:330038)。
主编单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南昌市房管局、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九江市房管局、九江市城乡规划局、南昌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南昌市民⽤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电⼒设计
院、江西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九江市置地公司、
九江市规划设计院、德安县房管局、九江市建筑设
计院
主要起草⼈员:陈明远徐盛丁康⼒伟梁燕吴春江
主要参与⼈员:涂林峰付刚符健袁丁罗林云
主要审查⼈员:陈平⾼浪邝振胜罗敏万根华
王晓明黄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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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基本规定 (2)
2.2基本指标 (3)
3 选址与规划 (4)
3.1 ⼀般规定 (4)
3.2选址要求 (4)
3.3规划布局 (5)
4 配套设施 (7)
4.1⼀般规定 (7)
4.2道路交通设施 (7)
4.3公共服务设施 (8)
4.4⼯程管线 (9)
4.5公共安全设施 (10)
5 建筑设计 (11)
5.1 ⼀般规定 (11)
5.2 建筑设计 (12)
5.3 ⽇照和节能 (14)
6 设备安装 (15)
6.1 ⼀般规定 (15)
6.2 给⽔排⽔ (15)
6.3电⽓ (16)
6.4燃⽓ (17)
6.5通风与空调 (17)
7室内装修 (18)
7.1⼀般规定 (18)
7.2装修标准 (18)
8施⼯与验收 (20)
8.1⼀般规定 (20)
8.2施⼯质量控制 (21)
8.3 ⼯程质量验收 (21)
附录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 (22)
附录B 名词解释 (26)
本标准⽤词说明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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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规范和指导江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保障性住房。
通过其他⽅式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使⽤。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家庭⼈⼝、住房状况和经济条件等因素相结合。
1.0.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节能省地、环保卫⽣和适度前瞻的原则,积极推⼴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宜推⾏部品的产业化和建造的⼯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住房质量与品质。
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1.0.9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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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1基本规定
2.1.1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满⾜居住者的基本⽣活需求。
2.1.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应充分利⽤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资源,集约利⽤⼟地资源。
2.1.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设施应齐全、适⽤、耐久,遵循共享、⾼效利⽤的原则。
2.1.4 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满⾜住宅类型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结构体系合理、⽴⾯造型美观的要求。
2.1.5保障性住房建筑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应有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2.1.6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应按照建筑、装修⼀体化设计并实施基本装修。
2.1.7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安全和耐久等性能应满⾜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标准要求。
保障性住房性能应不低于现⾏《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规定的B级住宅的要求。
2.1.8保障性住房施⼯与验收应执⾏国家和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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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保证合理的建设⼯期和造价。
2.2基本指标
2.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按户数和⼈⼝规模可分为⼩区、组团、组团以下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2.2.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表2.2.2的指标要求。
2.2.3在商品房开发项⽬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有关指标应按表2.2.1的规定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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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选址与规划
3.1 ⼀般规定
3.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遵循适度集中与分散配建相结合的原则,均衡布置,不宜过度集中,并应与就业机会就近匹配。
3.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提倡⼟地集约利⽤,资源集约利⽤与建筑的多功能混合布局;
2.应注重与相邻街区及城市的资源、空间、⼈⽂环境和⽣活质量
的联系、接纳与融合,提倡资源共享;
3.主要出⾏⽅式应以公共交通为主,道路资源配套公交优先。
3.2选址要求
3.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并应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周边应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2.应靠近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站点位置距住宅区出⼊⼝的步⾏距
离不宜超过500m;
3.应具有良好的⾃然条件、适于建设的地形及安全卫⽣的环境条
件;
3.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可以考虑在商品房开发中按⽐例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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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应与旧城(旧区)改造有机结合。
3.2.4为保证⼊住居民⽣活的⽅便,近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当选择在城市、镇现状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3.2.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选址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不完善的城市新区时,为完善⾃⾝配套,住宅区规模应达到组团级以上,未达到组团级规模时应结合普通商品房、拆迁还建房等⼀并开发,以利于相应配套的完善。
3.3规划布局
3.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功能分区合理、路⽹结构清晰、⼈流和车流组织有序,并对建筑单体、场地道路、竖向、景观及各类⼯程管线进⾏综合考虑,做到统筹兼顾、经济合理。
3.3.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布局应体现环境友好性的要求:
1.住宅布局应考虑场地特征及空间布局合理性的要求;
2.规划⽤地⾯积⼤于6万㎡以上的住宅区,商业、综合性服务设
施宜向周边开放,实现共享;
3.周边配套的⼩学、幼⼉园服务半径不宜⼤于500m,九年制学
校服务半径不宜⼤于800m,初中服务半径不宜⼤于1000m。
4.⾯向交通⼲道的住宅区,应通过优化建筑布局及设置除尘降噪
密林带等综合措施,减少交通噪声对居住环境的负⾯影响。
宜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临交通⼲道布局,以形成住宅区外围的声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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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划应综合考虑符合⽇照、通风、消防、管线埋设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应符合健康、卫⽣、节能的要求。
3.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交通组织应满⾜以下要求:
1.住宅区内应设有连续的⼈⾏道,宜有通往公共交通站点、邻近
住宅区或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全的慢⾏线路,并宜与城市慢⾏系统有效联接。
2.住宅区出⼊⼝不应开向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道;
3.配套的学校和幼⼉园出⼊⼝不应开向交通性⼲道,应与周边住
宅之间有便利、安全的通⾏联系,且应有接送停车场地;
4.地下车库出⼊⼝宜靠近住宅区出⼊⼝布置。
3.3.5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有不少于1/3的绿地⾯积在标准的建筑
⽇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的游憩,活动设施;
2.应对古树名⽊及规划保留的⽔系实施保护。
3.3.6在商品房开发项⽬中按⽐例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建筑⾯积和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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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设置符合其特定需求的公共设施。
4.1.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的各种设施应充分考虑其使⽤强度和耐久性。
4.1.3 保障性住房应参照附录A及相关规范和规划要求,根据规划居住⼈⼝总量、⼈⼝结构及实际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综合配套设施。
4.1.4新建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期投⼊使⽤。
4.2道路交通设施
4.2.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道路应满⾜下列要求:
1.⼩区规模住宅区内道路⾄少应有两个⽅向的对外出⼊⼝与外
围道路相连接,其出⼊⼝间距不宜⼩于150m;
2.住宅区内的⼈⾏道和⼴场应设置盲道和⽆障碍坡道。
4.2.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交通导向应满⾜下列要求:
1.住宅区出⼊⼝应设置清晰的住宅区平⾯图,图内应包含周边交
通与配套设施的基本信息;
2.住宅区内应提供清晰的交通导向指⽰牌。
4.2.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容积率达到1.8以上时宜利⽤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地下停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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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车、电动车、摩托车停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配套⾃⾏车、电动车、摩托车停车场(库),同时应结合残疾
⼈、⽼年⼈等的需求在⾃⾏车停车场地中适当安排残疾⼈助⼒
车、⼩型三轮车停车位。
2.应为⾃⾏车、电动车、摩托车户外停车位设置⾬棚。
4.3公共服务设施
4.3.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应与居住⼈⼝规模相对应,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住宅区⼈⼝规模配建相应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项⽬,具体
项⽬的配建应按附录A执⾏;
2.当住宅区⼈⼝规模界于组团和⼩区之间时,除配建组团级应配
建的项⽬外,还应根据所增⼈数及规划⽤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区级的相关项⽬;
3.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积控制指标应符合现⾏现⾏《城市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中表6.0.3的千⼈指标的规定;
4.在商品房开发中搭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其公共服务设施项⽬
应纳⼊该商品房开发统⼀配建。
4.3.2 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筑⾯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积的15%以内,其中配套商业设施建筑⾯积应控制在住宅区总建筑⾯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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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内。
商业⽤房不得出售,可对外出租,其收⼊上缴国库,实⾏“收⽀两条线管理”,⽤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
4.3.3保障性住房应配套为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以及公共服务的社区⽤房和物业管理⽤房。
社区⽤房包括社区办公、⽂体活动、卫⽣服务、治安警务、就业咨询、⽼年服务及残疾⼈康复等公共⽤房。
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规模在建筑⾯积3万㎡以下的,社区⽤房建
筑⾯积⾄少按150㎡的标准提供;每递增建筑⾯积1万㎡,社
区⽤房建筑⾯积⾄少相应增加50㎡。
2.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房应当按照住宅区建筑⾯积2?~3?
的标准配置;3万㎡以下的住宅区,物业管理⽤房的建筑⾯积
不得少于120㎡。
4.3.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公共活动设施应符合⽆障碍设计要求。
4.4⼯程管线
4.4.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程管线应包括给⽔、⾬⽔、污⽔、电⼒、电讯、燃⽓、有线电视等管线。
⼯程管线应结合道路⼯程统筹设计、同步建设。
4.4.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基地外围的市政公⽤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区建设设施相衔接。
4.4.3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内各类配套⼯程设施及其管线的设计,应符合相关⼯程的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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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应进⾏管线综合设计。
4.5公共安全设施
4.5.1保障性住房住宅区建设,应符合现⾏相关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位置、防⽕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安全疏散场地和消防⽔源等。
4.5.2保障性住房住宅区集中绿地及幼⼉园、学校的活动场地可作为防灾避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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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设计
5.1 ⼀般规定
5.1.1保障性住房设计应采⽤平⾯与竖向较规则、抗震性较好的结构体系。
5.1.2保障性住房的⽴⾯造型应简洁美观,设计上宜采⽤成本较低、能耗较少的造型和材料,减少凸窗、⼤⾯积窗及落地窗的使⽤。
5.1.3保障性住房宜采⽤多套住房组合单元。
单元平⾯布局应合理紧凑,减少公摊⾯积。
5.1.4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综合考虑住宅使⽤功能与空间组合、家庭⼈⼝、代系关系、风俗习惯等因素。
套型组合应尽量避免相互遮挡和视线⼲扰。
5.1.5保障性住房应设置⽅便残疾⼈、⽼年⼈使⽤的⽆障碍住房。
5.1.6本标准未提及的保障性住房设计技术内容,应符合现⾏《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5.1.7厨房应有直接采光,⾃然通风。
5.1.8卫⽣间宜直接采光,⾃然通风。
⽆外窗的卫⽣间应有通风设施。
卫⽣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起居室(厅)、卧室、餐厅和厨房的上层。
5.1.9保障性住房的层⾼不宜低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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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筑设计
5.2.1单元设计
保障性住房设计宜采⽤⼀梯多户的户型组合。
单元设计应布局合理,楼梯、电梯及设备管井布置紧凑,尽量减少⾛道、过厅等公共交通⾯积。
5.2.2套型设计
1.保障性住房套型设计应分区合理,布局紧凑,功能空间规整,
交通集中,流线通畅,尽量减少套内交通⾯积;成套设计的住
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实
现“公私分离,居寝分离,动静分离,洁污分离”;复合利⽤
套内空间,实现套型的紧凑化。
2.保障性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积50㎡左右的⼩户型为主,
最⼤建筑⾯积不超过80㎡,80㎡的⼤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
15%。
3.保障性住房套内基本功能空间的使⽤⾯积:双⼈卧室不应⼩于
9㎡,单⼈卧室不应⼩于5㎡,起居室(厅)不应⼩于10㎡;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
房使⽤⾯积不应⼩于4㎡;由三件卫⽣设备(便器、洗浴器、
洗⾯器)集中配置的卫⽣间其使⽤⾯积不应⼩于2.5㎡。
5.2.3空间设计
1.厨房和餐厅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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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厨房应与卫⽣间相邻,共⽤上下⽔管井;隔墙宜窄,减少
结构⾯积;
2)厨房与餐厅宜相邻布置;
3)厨房各种竖向管线宜集中敷设,并在墙⾓处形成管线区;
4)厨房宜采⽤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2.卫⽣间设计
1)卫⽣间宜将洗漱功能与洗浴功能、便器分开布置;
2)注重卫⽣间空间的复合利⽤,可设置储藏空间;
3)卫⽣间宜采⽤推拉门、折叠门以节约空间。
3.阳台设计
1)阳台应配置晾晒⾐物的设施;可预留洗⾐机位置,并设置
专⽤上下⽔管道;
2)宜结合空调外机位,太阳能热⽔系统的设置对阳台进⾏综
合布置,合理利⽤阳台空间;
4.套内储藏空间设计
利⽤⼊⼝处上部、⾛道上部或尽端、房间⼊⼝上部、阳台等空间,结合室内装修,设置适量的储藏空间(储藏柜)。
储藏空间应合理布局,⽅便使⽤。
储藏空间可采⽤成品装配式柜体;
5.2.4空间适应性设计
为使套型空间具有⼀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多种居住形态及将来户与户合并,宜在结构、设备、电⽓及给排⽔等空间组织⽅⾯实现户内功能空间的互⽤及户与户之间的合⽤,提⾼空间形态的适应性和可改13
造性。
5.2.5空调室外机等室外设备设计
空调室外机等室外设备应结合建筑⽴⾯设置,位置应便于安装、维修,尽可能缩短管线,稳固安全可靠。
5.3 ⽇照和节能
5.3.1成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照标准应符合现⾏《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及当地规划部门的《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5.3.2保障性住房应满⾜国家及当地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5.3.3建筑的体形系数及窗墙⾯积⽐应符合现⾏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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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备安装
6.1 ⼀般规定
6.1.1保障性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排⽔、电⼒、通讯、⽹络、电视、通风、燃⽓和消防等设施、设备,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相关标准的规定。
6.1.2保障性住房的管材、管线及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选⽤的产品应有企业⽣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优先选⽤国产优质品牌。
6.2 给⽔排⽔
6.2.1给⽔总⽴管、⾬⽔⽴管、消防⽴管不应布置在套内。
6.2.2给⽔⽤⽔定额应按现⾏《建筑给⽔排⽔设计规范》GB50015中⽤⽔定额的中~下限范围取值。
给排⽔管道应布置到户内各⽤⽔器具。
6.2.3保障性住房给⽔应采⽤“⼀户⼀表”的供⽔⽅式,条件许可时宜采⽤IC卡等智能⽔表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体化。
6.2.4⽣活给⽔系统应充分利⽤市政给⽔管⽹的⽔压直接供⽔;在增压供⽔时,应选⽤节能、安全、可靠的增压设施和供⽔⽅式。
6.2.5套内各⽤⽔点的压⼒不应⼩于0.05MPa,⼊户管的给⽔压⼒⼤于0.35 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6.2.6每套应预留洗⾐机位置,并设置相应的给排⽔管道,及洗⾐机15
专⽤地漏。
6.2.7保障性住房应采⽤节⽔型⽤⽔器具和配件,⼤便器⼀次冲洗⽔量不得⼤于6L,并应采⽤节能型分档冲洗⽔箱。
6.2.8厨房和卫⽣间的排⽔⽴管应分别设置,排⽔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6.2.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器具和地漏的排⽔管应采⽤单独排⽔系统,不与上部排⽔管连接。
6.3电⽓
6.3.1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应设电能表,单套住房⽤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不宜⼩于表6.3.1的规定:
6.3.2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不应⼩于10mm2,分⽀回路截⾯不应⼩于2.5mm2。
6.3.3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6.3.4保障性住房应采⽤⾼效、节能灯具。
6.3.5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信息插座设置数量,应符合表6.3.5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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