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法制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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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法制员工作制度
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失误和偏差,切实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法制建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员工作制度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员是对主要执法环节和重点执法行为履行指导、审核职责的人民警察,是本部门执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大队设专职法制员1至2名,各中队及车管所设兼职法制员1名。
第四条法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执法、勤奋敬业、为警清廉、原则性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三)有二年以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与本单位公安交警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四)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办案和指导他人办案,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兼职法制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的下列环节履行审核职责:1、对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合法性审核;2、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及时发现执法问题,并提出建议;3、对案件处罚(简易程序除
执法民警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审核材料或弄虚作假,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民警承担责任;大队、中队领导应支持法制员的工作,因领导不采纳法制员正确建议而造成执法过错,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因法制员工作疏忽、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问题而造成执法过错,法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法制员因休息、出差或其他事由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代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建立法制员工作例会制度,会议由大队法宣中队召集,分管领导和全体法制员参加。
法制员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一)案件受理、立案、处理情况;(二)办理案件及其他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纠正错误执法行为情况;(四)法制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大队每季度召开一次法制员工作例会,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对严格履行职责、忠于职守,有力促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法制员,大队将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大队将本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对法制员的设置、职责履行和因不采纳法制员正确建议而造成执法问题、不如实向法制员提供有关材料等情况列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内容。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三月一十八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