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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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

是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人。一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如项目经理)。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物业小区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逐级管理

1、作为法人单位的山东九局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管理的所有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2、项目经理为本小区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

3、可制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总公司任命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服务处消防安全责任人→服务处消防安全管理员(公司可颁发《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三、物业对于消防安全应该做的

1、《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人员;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员;需持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共用各方应当共同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统一管理。

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住宅区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4、《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行自治管理的业主委员会规划、设臵停车位时,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应当在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设臵禁止占用的明显标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占用人纠正;拒不纠正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

5、《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

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直接向公司防火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所属各部、室、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上传下达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令。

2、每年定期检查一次分级防火落实情况,发现隐患按"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限)的要求整改,并进行验证。

3、制定"防火安全评比制度",增强各部、室、客户服务中心的消防意识。

4、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公司员工进行集中培训及相关的演练。

5、检查各部、室、客户服务中心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核定其保养工作,对需整改、完善的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检查验证。

6、在发生火灾事故的原因,对因防火工作失职的人员予以通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报请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处理。

7、定期给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消防工作情况,以及有关公司"防火管理制度"的实事情况,使公司防火工作在管理中得以保证。

四、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消防法》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二)拒不配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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