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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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融资担保是指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为其融资提供保障。

然而,在融资担保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警示。

下面列举了十个融资担保警示案例,具体如下:1. 担保公司违规操作导致债务违约:某担保公司为某企业提供担保,但该担保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未按合规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和担保措施,导致借款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最终债务违约。

2. 担保额度不足导致连带责任: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但担保额度不足,无法承担全部责任。

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追偿时只能追索担保公司的额度,企业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3. 担保责任不明确导致纠纷:担保合同中的担保责任条款不明确,未明确规定担保公司的责任范围和限额,当借款人违约时,担保公司和借款人产生纠纷,争议难以解决。

4. 担保费用高昂导致负担加重:某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担保,需要支付高额的担保费用,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影响了其经营发展。

5. 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履约:某担保公司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由于自身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融资。

6. 担保合同条款不合理导致不公平:某担保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如利率过高、担保责任过大等,导致借款人在获得担保时处于不公平的地位。

7. 担保公司信誉不佳导致难以获得融资:某借款人选择了一家声誉不佳的担保公司作为合作方,导致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提供融资,从而影响了借款人的融资计划。

8. 担保公司未能提供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某担保公司未能对借款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借款人滥用融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债务。

9. 担保公司内部腐败导致风险暴露:某担保公司内部存在腐败现象,担保人员与借款人串通欺诈,使得担保风险暴露,借款人无法获得合法融资。

10. 担保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监管处罚:某担保公司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如擅自变更担保对象、虚构财务数据等,导致监管机构对其进行处罚,影响了其经营活动和担保业务的发展。

担保公司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担保公司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

担保公司的案例分析与经验总结在金融领域中,担保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金融机构,承担着为借款人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重要角色。

通过提供担保,担保公司能够帮助借款人解决因信用问题导致的融资难题,并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出发,总结担保公司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企业贷款担保某担保公司接到一家中小企业的融资申请,该企业因信用状况不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担保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评估,并在了解到其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后,决定为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通过担保,该企业成功获得了更多银行贷款,进行了项目扩张,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2. 案例二:房产抵押担保某个人因购买房产需要贷款,但由于收入较低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批准。

该个人寻求了担保公司的合作,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物。

担保公司评估了房产价值,并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审查。

最终,担保公司成功为个人提供了所需的贷款,实现了购房梦想。

二、经验总结1. 了解借款人的风险情况担保公司在提供担保服务前,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包括借款人的资产情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考虑。

只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担保公司才能作出明智的决策,并为借款人提供适当的担保额度。

2.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包括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制定风险管理规程、加强内部审计等方面的措施。

担保公司还应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风险信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 防范担保责任风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时,存在一定的担保责任风险。

为了规避风险,担保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借款人筛选标准,并与借款人签署明确的担保合同,明确责任范围和担保期限。

在担保期限内,担保公司应该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担保责任的实现。

4. 拓展业务领域,增加收入来源除了传统的企业贷款和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还可以考虑扩大业务领域,寻找新的收入来源。

融资担保公司违纪违法案例

融资担保公司违纪违法案例

融资担保公司违纪违法案例一、虚构项目骗贷案例。

1. 案例详情。

有这么一家叫“忽悠融资担保”(化名啦,方便讲故事)的公司。

他们的老板和一群不老实的员工,眼睛盯着银行的贷款就动起了歪脑筋。

他们编造了一个超级高大上的项目,说是要建一个高科技的农业园区,什么智能灌溉系统、基因改良作物种植全在计划里。

然后呢,这个担保公司就拿着这份假项目计划书去找银行,拍着胸脯说自己会为这个项目提供担保。

银行一看,有这么好的项目,还有担保公司兜底呢,就放款了。

实际上,这个所谓的农业园区就是他们在一张纸上画的大饼。

钱一到手,这些坏蛋就开始把钱挪作他用,一部分用来给自己买豪车、住豪宅,还有一部分拿去填补公司之前的亏空了。

2. 违纪违法点。

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这就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他们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向银行提供虚假的项目信息。

在担保业务中,应该对被担保项目进行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他们却完全没有做到。

这种行为还涉及到诈骗银行贷款的嫌疑。

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并且拒不归还或者挪作他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案例。

1. 案例详情。

在“猫腻融资担保”公司(还是化名哦),他们的高层和一家企业关系不一般。

这家企业经营状况其实不怎么样,但是和担保公司的高层是老相识或者有一些见不得人的利益关系。

担保公司就给这个企业提供担保,让企业从银行拿到了大笔贷款。

可这个担保呢,完全不是正常的商业考量。

担保公司根本就没好好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就因为那些私下的关系就做了担保。

结果企业拿到钱后,也没好好经营,一部分钱又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像是高价购买担保公司关联企业的垃圾资产之类的,又流回了担保公司高层的腰包。

2. 违纪违法点。

这就是典型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在担保业务中,应该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

而这家担保公司因为内部的利益勾结,违反了这个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因为银行是基于对担保公司的信任才发放贷款的。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2019年5月,借款到期,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担保人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3)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2.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

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的,视为连带保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2)丙公司作为担保人为乙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丙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和担保人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

担保公司成功案例3个担保公司成功案例1:赵先生经营着会展公司,主要为三星,西门子,联想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做会展设计和布场,名下有一房产市值1000万,还有300万贷款没有还清。

需要贷款1000万,一个星期之后要用100万资金先交生意定金。

问过多家银行后,赵先生得到的答复都是差不多的:1、资金需求超出评估值,银行不无法授理。

2、一周内着急用钱,银行无法办理。

再有就是赵先生平时公司事情也比较多,也没有精力去办理这些事情!想过各种办法,四处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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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

对于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利用多个案例来解析担保法。

案例一: XX担保有限公司与YY银行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XX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来承担担保责任。

该公司在做出担保承诺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该公司仍然坚持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法院判决认定,XX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种类、范围和期限等明确的担保事宜,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做出决策。

如果该公司的担保责任超出其能力范围,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二: ZZ银行与AA企业该案涉及到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完全担保原则”。

在该案件中,AA企业和ZZ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两个担保责任的条款。

第一项担保责任是该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担保,第二项担保责任则是该企业的融资方出具的担保函。

该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条款的适用性被争论,ZZ银行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担保的情况,因为第二条担保条款并非该企业直接提供的担保,而该企业则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完全担保原则。

在最终的解决方案中,法院支持了AA企业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担保的合同,因为第二项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案例三: BB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该案例涉及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关。

在该案例中,BB银行和C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一家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

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贷款逾期。

BB银行因此向担保公司索赔,后者要求借款人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认为担保人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只有在借款人承担责任之后,担保公司才能先行进行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的三份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和制约机制的规定颇为严格,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

企业连带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企业连带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银行(以下简称“YY银行”)第三人:ZZ公司(以下简称“ZZ公司”)2010年,ZZ公司因经营需要向YY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由于ZZ公司信用状况一般,YY银行要求ZZ公司提供担保。

经协商,ZZ公司找到其关联企业XX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ZZ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ZZ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YY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Z公司和XX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

XX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作为连带担保人,仅在ZZ公司不能偿还贷款时才承担责任,且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 YY银行在贷款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XX公司与YY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了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XX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YY银行在贷款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进行贷前调查,未核实ZZ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2)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管,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经营性用途;(3)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对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导致贷款风险加大。

法院认为,YY银行在贷款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考虑到YY银行已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且ZZ公司未能偿还贷款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经营不善,因此,YY银行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法院判决1. XX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YY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2. YY银行承担部分责任,赔偿XX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3. ZZ公司偿还YY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反担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0万元。

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

为确保丙方的权益,乙方要求丙方提供反担保。

双方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甲方败诉,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00万元。

甲方无力支付,法院遂查封了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

二、争议焦点1. 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法院是否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三、法律分析1. 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担保人提供的财产或者其他权利作为反担保物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当签订反担保合同。

”本案中,丙方与乙方签订的反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反担保合同有效。

2. 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反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

”本案中,丙方以其拥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作为反担保物,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

因此,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担保物应当由担保人占有。

反担保物由反担保人占有的,担保人应当向反担保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本案中,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为银行存款,由丙方占有,因此法院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是合法的。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反担保合同有效,丙方提供的反担保物合法。

根据《担保法》第18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丙方的反担保物。

因此,法院判决查封丙方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法院查封反担保物的合法性两个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丙方败诉,查封其提供的反担保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反担保合同有效。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担保公司问题案例

事例一: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危机(2012 年 2 月)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状况下,广东华鼎担保却在最近几年达成大规模扩充。

与此同时,为获取更高的收益回报,华鼎及关系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批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公司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本帮公司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公司再归还,时期公司需付必定的资本花费,放款期一般为半月以内。

华鼎担保总经理黎永棠表示,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滞压的资本已达到 4 个亿左右。

截止当前,华鼎担保与八九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在保余额 29 亿元左右。

截止昨年末,固然华鼎注册资本金高达 7.6 亿元,但已经垫付资本量多达 5 亿至 6 亿元,而流动资本仅一两亿元。

一位靠近华鼎担保的人士流露,“华鼎当前是内外交困,银行对担保贷款收紧,经过华鼎担保贷款的部分中小公司经营也出现问题。

”华鼎担保整体运行也碰到困难。

“担保费高于同行,竞争优势减少;公司代偿率高,累计代偿已经超出 1 亿元。

”上述靠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

剖析人士以为,正是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所带来的资本压力,使得华鼎及关系的两家公司资本链出现问题。

别的,华鼎担保还波及到此外两家担保公司。

上述靠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董事长陈奕标除控制华鼎担保以外,实质上仍是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担投资信誉担保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依据各样渠道公然的数据,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三家公司担保总数,估计靠近 80 亿元,可能波及多家公司。

据认识,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对客户可能采纳了“资本增值服务”合作的方式,占用客户 40% —50% 的贷款资本。

比方客户贷款 1000 万,担保公司按协议占用 400 万,该笔钱所有权属于贷款公司,但使用权属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利用这笔资本理财,给贷款公司带来资本增值。

而一旦担保公司资本链断裂,贷款公司必定也会遇到较大损失。

针对当前担保公司的困局,广东省社科院教授黎友焕表示,“依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大概有 20% 的担保公司已经出现资本链或业务等方面的问题。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一栋房产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为保证乙方的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约定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2018年2月,丙方与甲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遂将丙方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关于丙方以《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担保人的名称、住所;(二)债权人的名称、住所;(三)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担保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虽然《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但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权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因此,法院认定《担保合同》中未约定担保期限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丙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即在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担保期限的认定问题。

(一)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方与丙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合同的主体《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担保法案例法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某市,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由于甲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

2. 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

3. 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

三、法律解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与银行签订了有效的担保合同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该担保合同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未在保证期间内向甲公司提起诉讼或仲裁,因此,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三)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基于以下理由提出抗辩:1. 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存在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2. 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导致银行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综上所述,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银行提起诉讼或仲裁,乙公司有权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乙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确保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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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

融资担保警示案例融资担保是指在借款人无法提供足够的抵押物或信用担保的情况下,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为借款人提供信贷支持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融资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警示。

案例一: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某担保公司在担保一笔融资项目时,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及时履约,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二:担保公司违约一家担保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未能履行担保责任,导致借款人无法及时获得贷款,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三:借款人信用风险某借款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未能按时还款,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进而影响了担保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四: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不明确,导致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无法有效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

案例五:担保人资质不合格一位担保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其资质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无法有效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融资计划。

案例六: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某担保公司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如虚假担保、超范围担保等,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七:借款人财务信息失真借款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提供了失真的财务信息,导致担保公司无法准确评估风险,进而导致担保公司无法有效履行担保责任。

案例八:担保公司无法提供充足担保额度某担保公司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由于自身资金限制,无法提供借款人所需的充足担保额度,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进而影响了借款人的经营和发展。

案例九:担保合同解释纠纷一份担保合同中存在解释纠纷,导致在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时,担保公司无法准确履行担保责任,进而导致借款人无法获得所需资金。

案例十:借款人经营不善某借款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时还款,进而使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进一步影响了担保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总结起来,融资担保警示案例涉及担保公司的资金链断裂、违约行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财务信息失真、经营不善,以及担保合同条款不明确、担保人资质不合格等问题。

担保机构服务企业的案例

担保机构服务企业的案例

担保机构服务企业的案例担保机构是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专业机构,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短缺、信用不足等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下面列举了10个担保机构服务企业的案例。

1. 案例一:某担保机构为一家刚创立的小型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

该企业由于没有一定的历史纪录和资信记录,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担保机构通过对该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分析,为其提供了担保,使得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顺利开展了业务。

2. 案例二:一家中型制造企业计划扩大生产规模,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了担保,使其成功获得了银行贷款,并顺利完成了扩大生产的计划,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 案例三:一家新兴科技企业面临研发资金不足的问题,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帮助其获得了风险投资,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4. 案例四:某担保机构为一家经营困难的传统制造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

该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信用下降等问题,难以获得银行支持。

担保机构通过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控制,为其提供了担保,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实现了经营的转型升级。

5. 案例五:一家外贸企业面临客户拖欠货款的问题,导致资金链紧张。

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了资金问题,确保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6. 案例六:一家初创企业需要扩大市场份额,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进行市场推广。

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使得企业获得了银行贷款,顺利开展了市场推广活动,提高了企业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7. 案例七:一家中小企业计划进行设备更新,但由于资金不足无法购买新设备。

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使其成功获得了银行贷款,实现了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8. 案例八:一家餐饮企业计划开设新分店,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扩大经营规模。

担保机构为该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使其获得了银行贷款,成功开设了新分店,扩大了企业的市场份额。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公司风险化解案例

担保公司风险化解案例

担保公司风险化解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担保公司,叫福运担保。

这福运担保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平时业务做得风生水起的。

一、危机的悄然降临。

有一段时间呢,福运担保公司接了一个看似很诱人的大项目。

有家新兴的科技企业,就叫它星耀科技吧,要向银行贷款一大笔钱用于新科技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

星耀科技描绘的前景那叫一个美好,什么改变世界啦,成为行业独角兽啦。

福运担保就心动了,给星耀科技做了担保。

可谁知道呢,这星耀科技就像是一艘外表华丽但船底有洞的船。

产品研发过程中遇到了技术瓶颈,市场上又突然杀出了几个强劲的竞争对手,资金就像流水一样哗啦啦地往外流,很快就陷入了困境。

银行的贷款眼看就要还不上了,这时候福运担保就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如果星耀科技还不上钱,福运担保就得替它还,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足够把福运担保多年的积蓄都掏空,甚至可能让公司直接关门大吉。

二、风险化解之紧急救援行动。

福运担保的老板李总当时那个头疼啊,就像热锅上的蚂蚁。

不过他也不是吃素的,立马召集公司的精英团队开始想办法。

1. 深入企业,重新评估与扶持。

福运担保派出了一个专业团队进驻星耀科技。

这个团队里有财务专家、市场分析员还有技术顾问。

他们就像一群医生,要给星耀科技这个“病人”做个全面的检查。

财务专家一查,发现星耀科技虽然资金紧张,但有些账目可以优化,能节省一部分开支。

市场分析员呢,发现星耀科技的产品虽然遇到了强大对手,但也有自己独特的卖点,只是宣传不到位。

技术顾问则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技术改进方案,虽然不能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但至少能让产品的研发进度加快。

福运担保决定再给星耀科技一点“输血”,不是直接给钱,而是以一种巧妙的方式。

他们和供应商谈判,让供应商同意给星耀科技延长付款期限,同时又协调了一些合作伙伴,让星耀科技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一些必要的资源。

这就像是在星耀科技摇摇欲坠的时候,给它加了几根支撑的柱子。

2. 债务重组谈判。

李总亲自出马去和银行谈判。

他可没有像个犯错的小孩一样低着头,而是带着一份详细的星耀科技复兴计划。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公司担保案例

公司担保案例

公司担保案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易也日益频繁。

在商业活动中,有时候会需要一方提供担保,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公司担保的案例。

某公司A需要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但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信用较低,银行对其贷款申请持保留态度。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公司A找到了另一家信誉较好,规模较大的公司B,请求其提供担保。

经过协商,公司B同意为公司A提供担保,使得公司A最终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支持。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B作为担保方,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但是通过对公司A
的资信状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公司B认为公司A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愿意为其提供担保。

这种担保行为不仅促进了公司A的发展,也为公司B赢得了良好的合作伙伴。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担保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帮助信用较弱的企业获得融资支持,也可以增强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在提供担保时也需要谨慎对待,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以降低自身的风险。

另外,对于需要担保的企业来说,也需要认真选择担保方,确保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以免因担保方的问题导致交易受阻。

同时,企业在获得担保后,也应当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经营状况,以免给担保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总的来说,公司担保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合作形式,它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发展,但同时也需要各方谨慎对待,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希望各方在进行担保合作时,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共同推动商业合作迈向成功。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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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广东省华鼎担保公司危机(2012年2月)
在经营业务充满风险的情况下,广东华鼎担保却在近年完成大规模扩张。

与此同时,为获取更高的利润回报,华鼎及关联的两家担保公司做了大量的“过桥贷款”业务,一般银行续贷要求是企业先还清旧贷,华鼎先用自有资金帮企业还旧贷,等新贷下放后企业再偿还,期间企业需付一定的资金费用,放款期一般为半月之内。

华鼎担保总经理黎永棠表示,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滞压的资金已达到4个亿左右。

截至目前,华鼎担保与八九家银行存在合作关系,在保余额29亿元左右。

截至去年底,虽然华鼎注册资本金高达7.6亿元,但已经垫付资金量多达5亿至6亿元,而流动资金仅一两亿元。

一位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透露,“华鼎目前是内外交困,银行对担保贷款收紧,通过华鼎担保贷款的部分中小企业经营也出现问题。

”华鼎担保整体运转也遇到困难。

“担保费高于同行,竞争优势减少;公司代偿率高,累计代偿已经超过1亿元。

”上述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

分析人士认为,正是代偿和过桥贷款垫付所带来的资金压力,使得华鼎及关联的两家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

此外,华鼎担保还牵涉到另外两家担保公司。

上述接近华鼎担保的人士称,董事长陈奕标除控制华鼎担保以外,实际上还是广东创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控制人。

按照各种渠道公开的数据,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三家公司担保总额,预计接近80亿元,可能涉及多家企业。

据了解,华鼎担保、创富担保和中担担保对客户可能采取了“资金增值服务”合作的方式,占用客户40%—50%的贷款资金。

比如客户贷款1000万,担保公司按协议占用400万,该笔钱所有权属于贷款公司,但使用权属于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利用这笔资金理财,给贷款公司带来资金增值。

而一旦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贷款公司必然也会受到较大损失。

针对目前担保公司的困局,广东省社科院教授黎友焕表示,“根据我们课题组的调研,大约有20%的担保企业已经出现资金链或业务等方面的问题。

”不过,一些担保公司的高管表示,事情也可能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华鼎担保经营模式过于激进才导致如今的结局,很多担保公司资金状况依然较好,华鼎担保或许只是特例。

案例二:浙江省湖州银达担保集资案(2011年12月)湖州市银达担保有限公司已有股东被警方控制,据传该公司共向社会集资23亿。

不过,据当地公安局一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涉案金额约在8亿上下,目前案件正在调查过程中。

据了解,银达担保吸收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湖州八里店镇塘红村和后林村,湖州市区也有部分资金卷入该案,还有部分资金来自织里镇。

目前,湖州市经信委已对全市融资担保公司展开“三非”(即非法集资、非法揽储及非法高利放贷)专项检查,已有4家公司上缴经营许可证。

在湖州,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自行集资、揽储和放高利贷的案例并非银达一例。

根据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办的湖州信用担保
网所公布信息,湖州市经信委已对湖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展开“三非”(即非法集资、非法揽储及非法高利放贷)专项检查。

检查发现有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绩和相关业务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湖州永盛担保有限公司、湖州宁信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好荣通担保有限公司、湖州宝通担保有限公司。

以上担保公司已向政府相关部门上缴经营许可证,湖州市经信委通告注销上述4家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案例三:江苏省瑞阳投资担保公司案(2011年11月)2011年10月19日,江苏瑞阳投资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兵出逃,该担保公司与四家商业银行合作的接近7000万担保信贷或将全部损失。

该案件已经上报到江苏省银监局。

在民间高利贷猖狂的诱惑下,王兵利用担保公司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再以高利贷的形式放贷出去,收取高额利息。

据上述人士透露,导致资金链断裂的关键原因是放出的高利贷有好几单贷款逾期无法收回,其中还有较大金额的900万与1000万各一单,此外,王兵炒期货亏损也是资金断裂的部分原因。

事实上,王兵并不是连云港担保公司破产逃跑的最大金额案例,在王兵之前连云港扬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老板吕海明跑路已经闹得满城风雨,上述人士称,连云港担保公司目前跑路的老板估计有六七人了。

而且他还称,在连云港多家银行行长甚至参股担保公司,已经有一家国有银行支行行长携款全家跑路。

但本报还没能得到进一步信息。

据了解,当地担保公司利用与各分行主任、行长等高层的关系,为银行拉来存款,再从银行取得低息贷款,然后以返点形式给予银行牵线人员,在2个点左右,最后通过高利贷形式流向民间。

上述人士举例说,假设经过担保公司从银行贷款100万,要扣留15%-20%的保证金,除了80万收取利息,20%保证金也照常收取利息。

除此之外,还要扣除3%的咨询费和3%的好处费等费用,而这些利息几乎占去了企业利润的大半,3%的好处费担保公司将其运作于与银行相关人士合作的操作资金,约返点2%。

南京一家银行人士表示,有的担保公司利用关系,甚至能从银行获得超保证金7倍的贷款金额,导致担保公司放贷金额虚增,最后坏账无法收回,资金崩盘。

此外,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存在虚报现象,而很多银行在与其合作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这些事实,正在映射出银行内控缺失和对分、支行管理松散的现状。

案例五:河南盛归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案(2011年9月)在河南,一家名为“盛归来”的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链告急,这是继2011年3月某担保公司1.2亿元客户资金离奇“蒸发”后,又一件在当地产生影响巨大的民间借贷案例。

据了解,“盛归来”成立于2008年10月,业务范围包括“担保、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该公司以18%年息为诱饵,与数千投资者签订“理财合同”,而实则是为该公司旗下房产项目融资输血。

随着房地产项目的搁浅,4000多名“投资人”的4亿多元资金一时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所幸的是,洛阳市政
府于日前发布公告称,已通过对该房地产项目资产转让,将转让所得的3.5亿元用于支付上述投资人的损失,并有望在“十一”前完成兑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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