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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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1. 引言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存在可能导致爆炸的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在许多行业中,如石油化工、化学实验室和煤矿等,存在着爆炸性气体的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性,需要对爆炸性气体环境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管理。

2. 区域划分的目的和意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划分是为了确保工作场所内不同区域的安全性。

通过划分不同的区域,可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爆炸事故的风险。

区域划分还有助于指导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和操作,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区域划分标准3.1 依据气体爆炸性质划分根据气体的爆炸性质,可以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Zone 0:爆炸性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长时间存在; - Zone 1:爆炸性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可能偶尔存在; - Zone 2:爆炸性气体或气体混合物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会连续、长时间存在,仅在故障或异常情况下短暂存在。

3.2 依据爆炸性气体浓度划分根据爆炸性气体的浓度,可以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 Lower Explosive Limit (LEL):爆炸性气体的浓度低于LEL时,无法引发爆炸; - Upper Explosive Limit (UEL):爆炸性气体的浓度高于UEL时,无法引发爆炸; - Explosive Range:爆炸性气体的浓度在LEL和UEL之间,能够引发爆炸。

3.3 划分区域的标识和警示在各个划分的区域内都应设置相应的标识和警示,以提醒人员注意危险。

标识和警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包括以下内容: - 区域划分的编号或名称; - 相应的爆炸性气体类型和浓度; - 注意事项和防护要求; - 禁止或限制的行为和操作。

4. 区域划分的管理措施为了确保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监测和检测; - 采用有效的通风系统,控制气体浓度; - 使用防爆设备和防爆电器; - 培训员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建立应急预案和紧急撤离程序。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气体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和2区;粉尘场所分为三个区域:20区,21区和22区。

可燃性气体,蒸汽和薄雾气体场所0区爆炸性环境中的爆炸性混合物以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使用在0区的电气设备须按照EN50284和IEC60079-26中对д类,种类(气体)电气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测试和标识。

1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环境中可能会出现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

1区是防爆电气设备的典型应用场所。

标准EN50014~ EN50020,EN50039以及IEC60079-0,-1,-2.-7,-11,-18,-25对1区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做了规定。

2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环境中不太可能出现气体,蒸汽或薄雾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假如出现也只是偶然发生并且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通常情况下,”短时间”是指持续时间不多于2个小时。

标准EN50021和IEC60079-15对2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也必须满足通用的绝缘电阻,冲击能量和耗散功率等要求。

粉尘场所20区 EN50281-1-1标准对用于20区的电气设备壳体结构及设计做了相应规定。

IEC60241-11对在20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做了补充要求,包括本质安全防爆等方面的内容20区应用种类1(粉尘)电气设备。

21区磨坊,煤炭,谷物仓库以及包装生产线及其四周是典型的21区场所。

在21区中,可能会发生因粉尘泄漏等原因而形成爆炸性粉尘混合物。

此外,电气设备表面粉尘堆积也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21区须使用种类2(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22区在正常运行时,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不太可能出现,只有在故障状态下才可能发生的场所。

22区须使用种类3(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假如是爆炸性环境中的粉尘是导电性粉尘,则依据EN50281-1-2的规定,须使用种类2(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与划分危险场所类型相关的因素:危险场所划分与现场的多种因素相关。

防爆区域的划分

防爆区域的划分

防爆区域的划分
根据爆炸性环境的频率和持续的时间把危险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气体场所划分为三个区域:0区,1区和2区;粉尘场所分为三个区域:20区,21区和
22区。

如表(二)所示: 表(二)危险区域的划分
0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0区 连续或长时间或经常以空气中的可燃尘雾形式呈现的爆炸环境 21区 正常工作情况下偶尔有可能以空气中的可燃尘雾形式呈现的爆炸环境
22区
正常工作情况下不可能或者有可能也仅仅在很短时间内以空气中的可燃尘雾形式呈现的爆炸环境
注:1.可燃粉尘的落层、沉积和堆积物应属于形成爆炸环境的其它爆炸源。

2.“正常工作”是指叉车在符合设计参数的情况下工作。

对于1、2区爆炸性气体环境
表(三)为叉车允许适用范围,表(四)为危险区域的温度组别划分。

表(三)叉车允许适用范围
表(四)温度组别划分
T2300℃(572℉)>300~450℃T3200℃(392℉)>200~300℃T4135℃(275℉)>135~200℃T5100℃(212℉)>100~135℃T685℃(185℉)>85~100℃
附:ExsdII BT4标志说明
Ex---------防爆标志
s-----------防爆特殊型
d-----------隔爆型
II B--------防爆等级
T4---------温度级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与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就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就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与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与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与阀门等的密封处;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就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

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与阀门的密封处;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与管道接头;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与其它孔口处;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划分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划分

环境类别危险区域等级危险区域划分
按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
按释放源级别划分:
0级区域:正常运行,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或长期出现的环境
连续释放源(可燃液体的表面或可燃气体液体蒸汽的排气孔其他孔口)划为0区。

1级区域:可能出现一级释放源(正常运行,释放可燃、密封
处、取样点、泄压排气)划为1区
2级区域:不太可能出现或及时出现仅短时间存在二级释放源(正常运行,不能释放释放可燃、密封处、取样点、泄压排气、法兰、
连接件)划为2区
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
通风良好(可燃物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
得25%以下)可适当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
级,局部机械通风降低,障碍物、凹坑死
角处提高,限制必空气重的混合物扩散,
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
按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20区:可燃性粉尘云持续长期
频繁出现的爆炸性环境
21区:正常运行可能偶尔出

22区:正常运行一般不可能
出现即使出现持续短暂。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及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
环境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

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粉尘容器内部;――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依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显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刻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持续显现或长期显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显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显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便显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依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显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刻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持续显现或长期显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显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依照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和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发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发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发火灾危险的环境表3.1.1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份确信。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份确信: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份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份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方法;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纳封锁喷漆工艺,封锁喷漆空间内维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份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

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粉尘容器内部;――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爆炸性气体等级

爆炸性气体等级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3个危险区:(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的分类。

(1)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

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接相邻的场所、出现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3)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三、可燃性气体、蒸汽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9 甲苯胺,三乙胺,吡啶 丁二烯10 乙晴,亚晴酸乙脂 一环丙烷 11 苯乙烯,甲基苯乙烯,萘 一二恶烷 12 丁烷,环茂烷,甲基环茂烷 T2一三恶烷 13 异丙苯,甲基,甲醇至丁醇 丙烯酸甲脂 14 甲基丙烯酸甲脂,乙酰基醋酸乙脂 丙烯酸乙脂 15 正丙胺,正丁胺,苯胺,NN 二甲基苯胺 呋喃 16 甲酸甲脂,甲酸乙脂二甲醚 T317 二氯乙烷,烯丙基氯,氯乙醇,噻吩 四氢糠醇 18 甲胺,二甲胺,二乙胺硫化氢 19乙酰丙酮,环乙酮,硝基甲烷,硝基乙烷丙烯醛 20 丙烯,乙苯,醋酸甲脂至醋酸茂脂 T3丁烯醛 21 甲基环已烷,松节油,石脑油 四氢呋喃 22 茂烷至烷,环已烷,萘烷,环已胺 乙基甲基醚 T423 乙基环已烷,乙基环丁烷,乙基环茂烷 二乙醚 24 石油,汽油,柴油,煤油,煤焦油 二丁醚 25 茂醇,已醇,环已醇,甲基环已醇 环氧乙烷 26 氯丙烷,氯丁烷,溴丁烷 四氟乙烯 27 乙酰氯,乙硫醇 ,四氢噻吩 二硫化碳 T5 28 乙醛,三甲胺T4硝酸乙脂T6四、IP防护等级IP防护等级是由两个数字所组成,第一个标记数字表示电器防尘、防止外物侵入的等级,第二个标记数字表示电器防湿气、防水侵入的密闭程度,数字越大表示其防护等级越高。

防爆区域划分

防爆区域划分

防爆区域划分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表4.1 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如何划分的?答我国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采用与IEC等效的方法。

国家标准GB 50058-92中规定,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大小,划分为0区、1区、2区三个级别,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划分为10区、11区两个级别,详见表4-1。

表4-1 中国对危险场所划分表爆炸性物质区域划分区域定义气体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粉尘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的环境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4.2 国际上对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如何划分的?答国际上各主要工业国家对爆炸性危险场所的划分,基本上可分两种意见。

一种以IEC(国际电工委员会)为代表,包括德国、英国、意大利、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对气体划分为0区、1区、2区,对粉尘划分为10区、11区。

其定义与IEC基本相同(可参见我国对各区域的定义,我国等效采用IEC标准)。

另一种为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国家的划分,以NEC(美国国家电气规程)的定义为代表,对气体划分为1区、2区(没有0区),对粉尘也划分为1区、2区。

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大致如下:气体:IEC0区、1区——NEC 1区IEC 2 区——NEC2区粉尘:IEC 10区——NEC 1区IEC 11区——NEC 2区IEC“区”的英文为Zone;NEC“区”的英文为Division。

4.3 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几种?列出其名称和标志。

答根据国家标准GB 3836—83,我国的防爆电气设备其防爆结构形式有8种,列举如下。

结构形式标志结构形式标志隔爆型 d 充油型o增安型 e 充砂型q本质安全型i 无火花型n正压型p 特殊型s4.4 什么是隔爆型仪表?它有什么特点?答隔爆又称耐压防爆,它把能点燃爆炸混合物的仪表部件封闭在一个外壳内,该外壳特别牢固,能承受内部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压力,并阻止向壳外的爆炸性混合物传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的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的划分世界各国对危险场所区域划分不同,但大致分为两大派系:中国和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划分方法,而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要代表的其他国家采用北美划分方法。

中国标准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的规定如下: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0区一般只存在于密闭的容器、缸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在实际设计过程中1区也很少涉及,大多数情况属于2区。

防爆电气设备分类1.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Ⅰ类:煤矿用电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2.Ⅱ类电气设备,按其场所适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为ⅡA、ⅡB、ⅡC三类;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

3.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分级如下: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组如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及防爆原理1.隔爆型电气设备“d”一种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

隔爆外壳能承受已进入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通过外壳上的任何接合面或结构孔不会引燃一种或多种气体或蒸气所形成的外部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

2.增安型电气设备“e”一种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的电气设备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以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其内部和外部部件可能出现危险温度、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本质安全通常指某个系统,而不是指某一个设备。

人们通常说一个变送器或传感器是本质安全时,这是一种简化说法,实际上本质安全指变送器或传感器经电缆与关联设备(安全栅等)组成的本质安全系统。

本质安全系统框图示意如下:本质安全电路本质安全电路指在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表3.1.1 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粉尘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二、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火灾危险区域划分根据火灾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险程度及物质状态的不同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一、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二、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三、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

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原则上是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0区;存在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1区;存在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2区。

按以上规定划分区域等级后,再根据采取排气通风等措施调整区域划分。

20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可能产生20区的场所示例:――粉尘容器内部;――贮料槽,筒仓等,旋风除尘器和过滤器;――粉料传送系统等,但不包括皮带和链式输送机的某些部分;――搅拌机,研磨机,干燥机和装料设备等。

21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

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

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的分类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

危险区域的大小受通风条件、释放源特征和危险物品性能参数的影响。

(1)0区(0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除有危险物质的封闭空间以外,很少存在0区。

(2)1区(1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3)2区(2级危险区域):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或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

上述正常运行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密闭容器盖的正常开封;产品的取出;安全阀、排气阀的工作状态。

正常运行时,所有运行参数均在设计范围之内。

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主要受释放源特征和通风条件的影响。

连续释放比周期性释放的级别高;周期性释放比偶然短时间释放的级别高。

良好的通风(包括局部通风)可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和等级还与危险蒸气密度等因素有关。

例如,当蒸气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四周障碍物以内应划为爆炸危险区域;地坑或地沟内应划为高一级的爆炸危险区域;当蒸气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室内上方封闭空间应划为高一级的爆炸危险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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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气体环境区域的划分
世界各国对危险场所区域划分不同,但大致分为两大派系:中国和大多数欧洲国家采用国际
电工委员会(IEC)的划分方法,而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主要代表的其他国家采用北美划分方法。

中国标准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的规定如下: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
所。

0区一般只存在于密闭的容器、缸罐等内部气体空间,在实际设计过程中1区也很少涉及,大多数
情况属于2区。

防爆电气设备分类
1.防爆电气设备分为两类:
Ⅰ类:煤矿用电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2.Ⅱ类电气设备,按其场所适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分
为ⅡA、ⅡB、ⅡC三类;并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1~T6六组。

3.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分级如下:
4.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组如下: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及防爆原理
1.隔爆型电气设备“d”
一种具有隔爆外壳的电气设备。

隔爆外壳能承受已进入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通过外壳上的任何接合面或结构孔不会引燃一种或多种气体
或蒸气所形成的外部爆
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外壳。

2.增安型电气设备“e”
一种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的电气设备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以提高其安全程度,防止其内部和外部部件可能出现危险温度、电弧或火花的电气设备。

3.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
本质安全通常指某个系统,而不是指某一个设备。

人们通常说一个变送器或传感器是本质安全时,这是一种简化说法,实际上本质安全指变送器或传感器经电缆与关联设备(安全栅等)组成的本质安全系统。

本质安全系统框图示意如下:
本质安全电路
本质安全电路指在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和规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路。

本质安全设备
本质安全设备指在其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本质安全电路的电气设备。

关联设备
关联设备指内部装有本质安全电路和非本质安全电路,且结构使非本质安全电路不能对本质安全电路产生不利影响的电气设备。

关联设备在危险场所安装使用时,应加其他形式防爆外壳保护,例如隔爆型、正压型等;在安全场所安装使用时,其外壳可选用一般型。

在本质安全系统中与本质安全设备有电气连接,接口部分有限压,限流环节(限制能量)的电气设备可认为是关联电气设备,如齐纳安全栅、隔离式安全栅、本质安全电源、光电隔离接口电器等。

4.正压型电气设备“p”
一种通过保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压力的措施来达到安全的电气设备。

5.浇封型电气设备“m”
整台设备或其中部分浇封在浇封剂中,在正常运行和认可的过载或认可的故障下均不能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电气设备。

防爆标志举例
如电气设备为Ⅰ类隔爆型,标志为ExdⅠ。

如电气设备为ⅡB类隔爆型温度组别为T4组,标志为ExdⅡBT4。

如电气设备为Ⅱ类增安型温度组别为T2组,标志为ExeⅡT2。

如电气设备为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的,标志为ExiaⅡAT5。

如电气设备为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T5组的关联设备,标志为Ex(ib)ⅡCT5。

如电气设备为Ⅱ类浇封型T4组,标志为ExmⅡT4。

如电气设备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类型,则先标出主体防爆型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主
体采用增安型内装ⅡC类防爆部件,温度组别为T4,标志为ExedⅡCT4。

如主体为正压型,包含类T4组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b级,浇封型部件,温度组别为T4组,标
志为ExpdibmⅡB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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