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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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3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居民的安全和谐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和维护;2. 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3. 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4. 社区秩序的维护;5. 居民需求的解决。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积极采纳,并按照要求进行改进。

第三章物业维护第六条物业维护包括对物业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换代。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及时修复存在的故障和缺陷。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关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护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的居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且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共同维护社区内的安全。

第五章纠纷解决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向物业管理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物业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违法违规业主收取相应的违约金或者管理费用。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15•【字号】穗建开[1996]第4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定(穗建开(1996)第4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根据《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等设施及生活环境进行维护管理、修缮和整治。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住户委托,对住宅小区、住宅组团、高层住宅、综合楼宇等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提供便民有偿服务、社区服务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兼营企业)。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其职责是:1.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登记、发证;2.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经营活动;3.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业务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等级管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具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三个等级。

一级物业管理要有10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二级物业管理要有6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三级物业管理要有3名以上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经专业培训的物业管理人员是指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经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办理资格审查手续,并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公司办理资格审查,需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2.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用合同书、技术职称证书、物业管理培训证书;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升广州市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的物业管理,涉及楼宇、设施、服务的规范。

二、定义和范围2.1 物业管理企业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2 物业管理区域指广州市辖区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和其他多功能综合区。

2.3 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产权房或使用权房并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公共区域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小区、商业区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维修等工作,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3.2 设施维修与保养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和消防宣传,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4 公共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如供水、供电、供暖等,并维护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3.5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居民的投诉和意见,并提供投诉公示的渠道。

四、业主权益保障4.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相关的信息,如物业费用、维修计划等,确保业主的知情权。

4.2 参与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促进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参与,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4.3 物业费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并按照合理的方式征收物业费用。

4.4 服务质量监督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或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罚和监督5.1 违规行为罚则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将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物业管理资质等。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无论是否具有物权关系,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尊重物业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维护物业权利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要求一致,不得本末倒置、混淆视听、虚假宣传、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在进行财务管理、监督自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秩序管理,保障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和燃气等其他公用设施服务;(三)提供车位、楼道清洁、绿化维护、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服务;(四)提供公共设施管理、小区安全巡查、保安服务等服务;(五)其他与房屋、土地使用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业委会会议室、物业服务机构办公室、物业服务设施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服务,欺骗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拆除、改造物业公共设施,或者影响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三)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或者侵占业主的财产;(四)在未获得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打擦边球等方式搞“蝇头小利”;(五)故意将物业不良信息传递给业主和承租人,污染社区和建筑物环境。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备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并由负责人签署。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或撤销,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工作。

5.3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物业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二)建立本市物业管理信用制度;(三)建立、维护本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四)负责本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六)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指导和监督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八)指导和监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协助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治理、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已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需要调整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均超过二分之一的业主同意,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最新)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最新)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最新)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章物业委托管理篇二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三)安全防范服务;(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为2.8元/平方米/月。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项。

三、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四、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且相关约定应当与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

五、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需超出政府指导价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作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公开招标的最高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不高于最高收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招投标结果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建设单位向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

广州市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

广州市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区域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地理界限、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和社区建设等因素。

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或调整,需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 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管理费用等。

四、业主委员会1.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3-5年。

五、物业管理企业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

六、物业服务内容1. 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七、物业服务费用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

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八、物业使用与维护1. 业主和使用人应遵守管理规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2. 业主和使用人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

九、纠纷处理1. 物业管理中的纠纷,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与本制度相抵触的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实际的物业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并由专业法律人士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0•【字号】穗府[1989]88号•【施行日期】198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9]88号1989年8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管理,维护和管理好小区内房屋、服务配套设施及公共场地,保持小区安静、优美、整洁、安全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居民新村。

不论是在建或全面建成,部分交付使用或全部交付使用的小区,凡已住进居民的,均列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小区管理,主要是指对小区内的房屋,各项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环境秩序的维护整治与管理,以及居民生活的服务管理等。

小区内的治安、民事管理等可按有关规定实施专业管理,亦可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本市住宅小区管理业务,由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

小区在建期间的管理,在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负责开发的公司负责。

第五条本市各住宅小区可根据不同的特点,自行确定本小区的管理模式,并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如小区管委会或小组等,在所在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

小区管理机构的成员,应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公司、公安派出所和在住单位、居民代表参加。

在建期间局部已交付使用的小区,其管理责任,应以承担该小区开发任务的开发公司为主负责,当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313第六条小区管理应建立和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管委会(小组)除应建立自身严格的工作制度外,还要根据小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不同专业,制定相应的管理章程或公约,做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七条各小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房屋、市政设施维修和绿化、环境卫生、保安、服务等专业管理队伍。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公寓、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行使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物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组织和运作,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范围、质量、期限和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保护和改善等。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业主公告物业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物业费用与支付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或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费用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逾期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追讨。

第六章监管与投诉第十六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争议或者发现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物业管理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林树森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它细化了物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为物业公司和居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管理依据。

下面将从十个方面对广州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公司应提供安全、公共卫生、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修、绿化养护等服务,并在业主大会决议的范围内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有义务提供服务的安全、便捷和高效。

第二,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合作。

居民委员会可与物业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管理物业,居民委员会会同物业公司共同负责小区的卫生、环境、绿化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社区管理效率。

第三,收费标准和用途。

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等,必须公示并公开收费标准和用途,在收费前提前通知业主。

第四,业主大会的权力。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决议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有权决定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选择或更换物业公司,决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用途等。

第五,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需要明确规定服务内容、管理费用、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服务质量等重要条款。

物业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职责。

第六,秩序管理。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业主、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邻里和谐关系,严禁干扰他人安宁、擅自增设设施、占用公共区域等行为。

物业公司还有义务协调解决邻里纠纷。

第七,公共设施维修。

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公共设施、管道等,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设备。

对于紧急情况,物业公司应迅速处置,确保居民的生命安全。

第八,绿化养护。

物业公司应负责小区绿化养护工作,定期修剪、修整植被,保持环境整洁,改善小区生态环境。

第九,安全管理。

物业公司应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和防范措施,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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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
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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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实行城市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比较齐全,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指对小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设备、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卫、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以及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的维护、修缮和整治。

本办法所称的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公用设施等的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产生。

本办法所称的住户,是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归口市建委。

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环卫、公用、供电、工商、电信、公安等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业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的移交管理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七条在建的住宅小区,小区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或委托有管理资格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公司)提前界入管理。

办理售房手续时,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

第八条未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在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物业管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与区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九条通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小区(组团)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可凭小区验收合格证书,向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办理了移交管理手续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物业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合同规定实行管理。

第十条二个以上建设单位合建的住宅小区,由建设规模较大的建设单位牵头,办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申报手续和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移交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同时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提供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和管理用房。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按以下标准提供: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

统筹金的标准可以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化,由市建委会同市物价部门进行调整。

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在移交管理时,一次性交给住宅小区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专款用于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贴。

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管理用房,按以下标准提供:总建筑面积0.15%比例的商业用房和总建筑面积0.1%比例的管理用房。

所提供的房屋,按公产房租金出租给物业公司经营和使用,产权属小区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可提前终止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并由业主委员会另聘物业公司接管该住宅小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公司的条件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是从事小区物业管理及提供社区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须具有建筑、市政、园林绿化、水电、财务等方面的初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物业公司所聘用的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必须是持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颁布的上岗证的维护人员。

第十八条成立物业公司,必须报市建委批准,领取资格证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维护管理的标准、内容、职权管理住宅小区,依法经营。

(二)保管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档案资料,收取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

(三)对住宅小区内违章和违法行为,依据入住管理公约及本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处理,对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社区有偿服务。

鼓励物业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必须接受住宅小区内住户的监督,定期听取住户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

每年向住户公布住宅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维护管理费的收支、积累情况。

第四章维护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维护管理,实行以区养区、收支平衡、略有积累的有偿服务原则。

向住户收取维护管理费和有偿服务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由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物业公司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费用。

楼宇外墙维修、道路修复、下水道清疏、公共设施更换等大宗项目的维修费用,可申请使用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或区城市维护费补贴,必要时可在住宅小区范围内通过集资解决。

第二十四条利用公共场地经营及经营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商业用房的收入,必须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管理统筹金,应进行增值积累,专款专用。

区建设部门每年向市建委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统筹金收支情况。

第五章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住宅小区维护管理的内容,以相应专业的维护管理标准、规定和要求,指导和监督物业公司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或检修工程时,须通知物业公司配合,接受物业公司监督,确保区内公共设施的安全,并清理好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有关专业施工单位因施工或检修,损坏了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的,应按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的设施或植物影响了有关专业公共设施的安全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专业维护管理规定和要求,通知物业公司配合处理。

第三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以验收后的竣工资料为依据,保持房屋及各项公共设施完好无损,保障其正常使用,维持原房屋使用性质。

(二)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保存率达90%以上。

无黄土裸露,路树无缺株,绿地清洁,绿化景观良好。

环境优美、安静、整洁。

(三)没有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贴乱挂,及改变建筑物结构及外貌。

(四)进入住宅小区的车辆,集中停放到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专业管理标准。

第三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维护管理的内容:
(一)维修、养护住宅区内的房屋、内政、园林绿化、环卫、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维修户外接大楼表内(无设大楼表除外)范围的水、电、煤气等管线。

(二)维修路宽7米及7米以下道路的路面、门牌、路牌、路灯及排水设施,并定期清疏排水管井。

(三)养护管理区内树木花草,维护园林建筑小品和其他园林设施。

(四)日常环境卫生的清扫、垃圾清运和公厕的保洁及环卫设施的维护。

(五)维护好区内交通秩序。

(六)加强治安防范和巡逻,保持小区良好治安环境。

(七)其他专业管理内容。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经评比,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管理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建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住宅小区住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物业公司予以制止、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强制恢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其赔偿。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毁坏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公共使用的地方乱堆、乱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噪音扰民的;
(四)损坏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
上述行为如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物业公司依法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现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市建委吊销其资格证书。

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追究赔偿责任。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按期限修缮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使区内公共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截留或挪用住宅小区维护管理费暂不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五条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级市的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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