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6-6)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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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爆破管理第二条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协调工作。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

必须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申明书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设计和爆破申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职员及单位管理部分批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检察。

第七条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

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划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敷陈监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由XXX承担的,应签定安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

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爆破作业第九条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记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

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职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别的部位应设警戒和标记,避免其他职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

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20m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钻孔、装药、起爆、警戒:(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石面后方可钻孔。

(二)爆破作业面在钻孔、清孔、验孔等工序完成及无关职员撤出炮区后,方可进行装药。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爆破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进行破岩、破碴、破冰以及爆破拆除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与其爆破作业任务相适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制定爆破作业方案,并报经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适量、适种的爆破器材,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使用和储存。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向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进行告知,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爆破作业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包括破岩目标、选址、选材、设计参数、爆破器材、爆破时间等内容,并配套绘制详细的爆破作业图纸。

第九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将编制好的爆破作业方案报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重点考虑周边居民和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提交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否决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爆破作业,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爆破设备和器材的选择与使用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导爆索、雷管、起爆器等,并及时办理器材购置手续。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爆破器材的使用说明书,正确操作和使用器材,并妥善保管,严禁擅自改变器材结构和原有参数。

第十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在爆破作业前对器材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确保器材的正常运行状态。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范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爆破设计单位、爆破施工单位、爆破监理单位以及爆破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爆破作业应按照科学、安全、有序、可控的原则进行,实行责任明确、掌控风险、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确保爆破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第二章爆破工程前期管理第五条爆破设计单位在进行爆破设计前,应依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爆破需求及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规划。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面破碎影响范围、爆破震源参数、爆破振动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等。

第六条爆破施工单位在承接爆破工程前,应对爆破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合理制定爆破施工方案和作业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第七条爆破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施工单位的爆破施工方案和作业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爆破现场管理第八条爆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文明施工标识牌,确保爆破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和设备能够清晰识别。

第九条严禁未经许可或未经培训人员进入爆破现场,未经许可或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接触或携带相关爆炸物品和器材。

第十条爆破现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辆,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通畅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爆破现场应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爆破作业操作规程第十二条爆破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人员证书,具备相关的岗位技能和安全操作知识,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00四年六月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决定废止下列29项规章:一、《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安局发布)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1985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5]88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三、《北京市复印业管理规定》(1986年8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6]95号文件发布,根据1987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三次修改)四、《北京市化学易燃物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1986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五、《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55号文件发布)六、《北京市货物托运业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7]54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北京市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10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七、132号文件发布)《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八、2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九、《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1989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二、《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十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规定》(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四、《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五、《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十六、《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5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十七、《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二次修改)十八、《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十九、《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卫生局发布)二十一、《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二十二、《北京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5年4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二十三、《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五、《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经商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二十六、《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15日北京市劳动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三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三篇)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爆破作业过程安全、提高作业效率、保护人员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爆破作业的各类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安全责任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2.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承担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管理制度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2.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作业准备第五条作业计划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目标、作业范围、爆破参数、人员配置等内容。

2. 作业计划应当经过安全审核,并按照审核结果执行。

第六条作业人员培训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等内容。

2.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爆破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方法等。

第七条作业场所准备1. 作业场所应当保持整洁,爆破器材应当摆放整齐。

2. 根据作业计划,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区域,并做好相关标志标识。

第三章作业过程第八条爆破器材安全使用1. 爆破器材应当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过期或者破损的器材。

2. 爆破器材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安装和接驳,禁止随意更改或拆卸。

第九条人员防护和作业安全1. 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穿戴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具。

2. 严禁在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区域内接近爆破器材或作业场所。

第十条现场监控与通信1. 监控措施应当依据作业环境和爆破规模合理选择,确保对作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2. 爆破作业现场应当建立通信联系,确保作业人员之间能够及时沟通和传递信息。

第十一条紧急情况应对1.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并进行演练。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爆破作为一种常见的工程施工方法,广泛应用于建造、矿山、隧道等领域。

然而,由于爆破作业具有一定的危(wei)险性,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规范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二、监理机构及人员要求1.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独立完成爆破安全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熟悉爆破作业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并具备较强的危(wei)险源识别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监理前准备工作1. 监理机构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爆破作业的计划。

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危(wei)险源和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监理过程1. 监理人员应随时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爆破作业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2.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的爆破工程师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和技术难题。

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抽查和评估,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五、监理报告和记录1. 监理人员应及时编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爆破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爆破方案的审核、施工现场的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2. 监理报告应包括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和整改情况,以及监理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3. 监理人员应将监理报告及时提交给施工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六、监理结果评估1. 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爆破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

2. 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七、监理总结和改进1. 监理人员应定期对爆破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9•【文号】公治[2012]240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和《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2]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2 年 5 月 2 日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为认真做好两个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两个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两个标准的实质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

要加大对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民警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全面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知识,熟记相关条文并能准确运用。

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提供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社会宣传工作,使涉爆从业人员了解两个标准的主要内容,增强自觉遵守执行意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执法活动。

二、以贯彻执行两个标准为契机,全面清理整顿爆破作业单位。

各地要按照《条例》和两个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开展爆破作业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爆破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1 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爆破作业,包括矿山、水利、交通、建筑、市政等领域的爆破作业。

1.2 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3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爆破作业审批2.1 爆破作业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爆破作业。

2.2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爆破作业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等。

2.3 公安机关应依法对爆破作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人员管理3.1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爆破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3.2 爆破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练掌握爆破技术,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3.3 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爆破技术和安全知识。

四、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4.1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2 爆破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急救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4.3 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区,爆破作业前,应将警戒区内的人员疏散至安全地带。

4.4 爆破作业现场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爆破器材管理5.1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5.2 爆破器材应储存于专用仓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丢失、误爆等事故的发生。

5.3 爆破器材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作业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4篇)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施工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爆破施工单位和爆破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爆破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程序和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爆破施工单位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和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章爆破设计及方案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设计单位进行爆破设计,并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第七条爆破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施工安全。

第八条爆破设计方案应包括爆破装置、引爆序列、炸药数量及类型等内容。

第九条爆破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爆破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以供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爆破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任意更改或改动设计方案。

第三章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组织爆破施工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紧急避险方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确保工人具备满足爆破作业要求的资质和技能。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安全防护区域,保护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防护网、防护罩、警示标志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爆破装置、引爆装置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章爆破施工过程管理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爆破设计方案和施工要求,进行爆破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引爆序列和时间要求进行爆破装置的设置和连接。

现场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现场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制度1、现场施工涉爆作业人员凡属工程现场施工负责人,准入施工现场的人员统称涉爆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十不准”:1、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2、不佩系安全带不准从事悬岩作业.3、不准穿拖鞋、高跟硬底鞋进行施工作业.4、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5、不准在炮区内玩火抽烟.6、不准将带电产品及未关闭的手机带入禁区内.7、不准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禁区参观戏耍.8、不准赤臂、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9、不准有私愤情绪进入禁区从事施工作业.10、不准在休息时座在炸材箱包上玩耍.凡涉爆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二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待工整顿,造成损失者后果自负并追究其责任.2、爆破作业人员:凡在施工现场管理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器材管理员和爆破器材试验员、统称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职责要求自己,还必须服从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七严禁”.1、严禁爆破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或无证上岗从事爆破作业.2、严禁爆破作业人员,穿戴化纤服装和带电产品进入施工现场.3、严禁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在炮区内,装药爆破员必须备背雷管保存箱包.4、严禁涉爆人员私自将爆破器材带出工区,否则属盗窃行为.5、严禁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在夜间、雷雨天、大雾天以及未消除不安全隐患实施爆破作业.6、严禁爆破员在装药时,未清除散杂电源线,配电盘以及跟近打孔作业人员20M内装药.7、严禁在使用爆炸物品过程中,将爆破器材散浇和丢失在施工现场,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领退工作.凡爆破作业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员发现一次罚款1000-2000元,二次罚款2000-4000元,并待工整顿,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赔偿经济损失并上报公司或取消爆破施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3、爆破作业施工现场安全员凡在施工现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爆破规程和安全员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还必须执行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四严格”.1、严格服从公司安全管理,并执行管理细则,实施任务.协助公司与现场施工负责人搞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严格把好安全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第一关,把隐患降到最低点.3、严格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涉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提高涉爆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素质.定期召开安全议会,并做好安全议会记录.4、严格执行公司传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现问题不徇私舞弊,对违章操作行为人决不姑息、当机立断,强行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凡涉爆作业安全员没有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自己,没有搞好施工现场安全作业,根据现场发生事故的大小追究其责任,小事故损失10000元以下的罚款现场施工安全员1000元,大事故在50000-100000元以上的,罚款5000-10000元,并取消安全管理员资格.凡是经公司许可进入施工现场的押运员、库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胸牌标志,执行实施细则“六杜绝”.1、杜绝对爆破器材押运、入库、发放、交接、登记几次累计签字模糊账.2、杜绝对无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人员以及不认识的非施工人员发放和看管爆破器材.3、杜绝炸药、雷管混装、混库,以及其他闲杂物资混入库.4、杜绝保管人员、押运员身带火种、以及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押运爆炸物品或进入库房.5、杜绝酒后运输爆炸物品,库管员酗酒值班.6、杜绝爆炸物品库房间断无人值班看守或交给无关人员代管代守.凡爆炸物品押运员、库管人员违反以上行为之一者,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100-5000元,二次停止上班,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者上报公司或公安部门,并取消资格证.4、施工现场负责人凡属公司工程发包、分包或指派施工的负责人,统称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竖立“五个坚持”.1、坚持服从公司管理,按设计、指令计划工程组织施工.2、坚持安全第一,树立“时间是金钱、安全促效益”的理念.3、坚持维护正确对待安检人员,配合现场安全检查,接受合法建议和公正的违章处理.4、坚持把好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第一关,争取工程完工无事故发生.5、坚持不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执行安检人员现场处罚和整改措施.凡属公司工程现场负责的施工负责人员,没有坚持以上行为之规定者,在施工过程期间造成2000-5000元损失者,处现场施工负责人500元罚款,造成10000-50000元以上损失者,处施工队组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所交公司全部安全保证金.5、施工现场爆破器材管理凡进入施工现场的爆破器材,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管理实施细则“四个禁止”.1、禁止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发放爆破器材.2、禁止施工单位和个人转让、转借、出借、抵押、赠送、乱藏或非法买卖爆炸物品.3、禁止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严禁将剩余爆炸物品不退库、私藏私储存或造成丢失.4、禁止施工单位将在工地上的爆破器材交给无安全作业证人员及无关人员看管、搬运和领退.凡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施工单位及个人,安检人员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如在现场施工工地丢失炸药壹包条罚款2000-5000元,丢失雷管壹发罚款5000-10000元,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丢失并追收回库后,并奖励200-1000元给拾者上交者.6、特别条款1、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必须配合安检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多次违章作业人员坚决清除出施工队伍,消除隐患.2、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员,公司指派的安全监督员在检查安全工作期间受法律保护,严禁违章肇事人员围攻打骂安检人员或阻扰检查工作,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3、安检人员在现场执行安全检查时,执行教育为主,一次警告,二次罚款,三次上报并追查责任的原则.4、安检人员对违章罚款,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三人为证的处理方法,以加强安全教育为主,罚款促进安全教育原则.5、罚款要违章人员签字认可,上交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同,施工队财务处理.在工程业主方结账或工程安全保证金中扣除.6、如果违章肇事者拒绝签字或无理取闹,安检人员立即通知现场施工负责人处理,否则停工整改,造成停工损失由施工队自行负责.7、在工程施工期间安全工作要认真抓好,从工程开始施工到竣工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公司将给予奖励,以资鼓励.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施工队伍违反上述条款,我公司在民爆管理条例基础上进行双重罚款.应急救援预案1、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危险源分布打眼、装药、联网、爆破施工中,危险源主要存在于施工现场:1爆破钻孔、装药、网路连接作业有高空作业,且作业场地狭窄,稍不留心,可能发生人员坠落事故;2爆破钻孔、装药、网路连接作业在烟囱底下,若烟囱上部有破碎砖块,可能引起坠落物伤人事故;3火工品现场加工、装填过程中,如不按规程操作,可能发生意外爆炸事故;4火工品现场加工、填装过程中,若管理不严,可能流失火工品而引发事故;5爆破部位防护不当,爆破飞石可能发生伤人、损害设备及建筑物;6不有效控制爆破震动,使其在安全范围内,可能对损害爆源附近的建筑物;7若部分炮孔拒爆,导致烟囱未按设计方向倾倒,可能砸坏周围建筑物;8若部分炮孔拒爆,未起爆的雷管和炸药在清查过程中可能引爆,引发事故.2、事故预防措施在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之后,能有效消除可预见的安全事故隐患,但要做到万无一失、有备无患,还必须采取以下事故预防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2爆破施工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逐一指出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3火工品现场加工现场拉警戒线,非施工人员不得靠近;4对爆破部位加强覆盖;5利用微差起爆技术降低爆破震动;6爆破安全距离设计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7爆破前,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指挥部下各部门的职责;8爆破前,通过爆破危险区域的供电、供水和煤气线路必须停止供给30分钟,以防爆破震动引起供电线路短路,造成大面积停电或发生电器火灾,或供水、供气管道泄露事故;9起爆器按两套准备,以免因起爆器具故障而延误起爆时间;10请求公安和有关部门配合爆破警戒、交通阻断工作,同时做好相应不测情况的安全保卫工作;11请求医疗急救中心配合爆破时的紧急救护工作.应急指挥部现场临时医疗组后勤供给组保卫疏导组伤员营救组现场技术组发生事故后,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以最快速度查明事故具体情况,启动应急组织机构,各小组同步开展工作.3、事故现场总指挥的职能和职责1负责所有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2对现场事故评估;3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和执行;4控制紧急或突发状况;5现场应急反应行动的指挥;6做好应急救援处理现场指挥权转化后的移交和应急救援处理协助工作;7做好清场、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系工作;4、现场技术组的职能和职责全部拒爆或部分拒爆,爆而未倒或未按设计方向倾倒时,1负责查明原因;2负责提出处理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5、伤员营救组的职能和职责1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2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3及时与救护部门联络,确保伤病人员及时治疗;6、保卫疏导组的职能和职责1对场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工作;2疏散施工场区外的居民撤出危险带;7、后勤供给组的职能和职责1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给的物品;2及时输送后勤供给物品到抢险人员手中;8、现场临时医疗组的职能和职责1对受伤人员作简易的抢救和包扎工作;2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院救治.9、应急措施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的大致情况,救治伤员,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爆破总指挥应根据事故的危机程度,启动应急救援系统,进行事故救援工作.万一发生安全事故,采取以下措施:1按照应急小组分工各司其职,按应急响应程序展开工作;2先将现场紧急情况分别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再由总公司和爆破公司逐级上报有关部门;3若爆而未倒,现场技术组根据实际条件,采取贴壁药包或重新钻孔装药的方法进行处理;若未按设计方向倾倒,现场技术组留在清查现场,以备处理可能拒爆的火工品;4保卫疏导组立即在事故外围设置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事故现场遭破坏,为现场实施急救创造条件;5伤员营救组立即开始工作,在不破坏现场事故的情况下进行排险抢救,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和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将事故进行控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6后勤供给组按既定方案进行物资和材料供应,将备用物资和材料及时运送到位,并安排好其他各项后勤工作;7应急指挥部判断事故程度以确认应急响应类别,超过本公司范围时应申请扩大应急,申请街道甚至区级支援,并与街道、区级应急遇案接口启动.若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事故报告应遵循做到“速度、标准”的原则.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即标志着应急救援组织投入运行,有关领导和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有效组织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实施应急处理.1封闭事故现场,避免人员围观,导致现场混乱或造成二次事故;以人为本,力争将人员伤亡及物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2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救援的,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一应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4根据现场情况,调配救援设备或应急施工机械设备到达现场.5沉着应对,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采取果断措施.切忌慌乱失措,草率处理,以免酿成新的事故.6抢险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和相应保护措施,避免慌乱中陷入危区,自陷于难.。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一、引言爆破作为一种常见的工程施工方法,广泛应用于建造、采矿、隧道等领域。

然而,由于爆破作业具有一定的危(wei)险性,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需要制定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旨在规范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二、监理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2.监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了解最新的爆破技术和安全管理要求。

三、爆破安全监理实施细则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爆破作业的具体要求和施工计划。

(2)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评估施工环境和周边建造物的情况,确定爆破方案的可行性。

(3)监理人员应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爆破设计方案、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等。

2.爆破设计审核(1)监理人员应对爆破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

(2)监理人员应检查设计方案中的爆破参数,包括药量、装药方式、起爆方式等,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施工过程监督(1)监理人员应定期巡查施工现场,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识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监理人员应监督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其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必要的防护装备。

(4)监理人员应检查起爆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起爆过程的安全性。

4.爆破作业后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员应对爆破作业后的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残留的爆炸物。

(2)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了解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监理报告监理人员应编写监理报告,详细记录爆破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爆破设计审核、施工过程监督以及爆破作业后的监理工作。

监理报告应包括现场照片、数据统计和监理人员的意见建议,以便后续工作的参考和总结。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器材的存储、领用、装卸、运输及使用过程管理,杜绝爆破作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爆破器材的存储、使用,运输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工作。

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必须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条涉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章爆破设计与审批第四条采场中深孔爆破由爆破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设计书,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采场二次爆破由当班值班长确认批准。

第六条溜井、溜槽堵矿爆破处理由生产技术科批准。

第七条采用裸露药包进行爆破时,必须经技术人员确认同意。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领用第八条爆破前采矿作业区爆破负责人持爆破设计书到生产技术科办理火工品发放许可证,生产技术科主管人员严格进行审核登记、不得超出设计书药量发放火工品。

第九条领用火工品时,炸药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火工品许可证”标明药量登记发放,不得随意更改或出借火工品。

领用人员与许可证登记人员不一致时,禁止发放。

第十条进入炸药库必须遵守《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检查。

领用人员押运炸药时,不得将火工品带入炸药车驾驶室,除押运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挤乘炸药车。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公司、工厂、建筑等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为保障人员安全、防止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程序。

以下是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要点:1. 人员管理:- 明确爆破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作业证书。

- 确保爆破作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

- 设立专门的爆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管理爆破作业的安全执行。

2. 设备管理:- 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的爆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 使用合格的爆破药剂,严禁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破药剂。

- 对爆破设备和药剂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追踪和监督。

3. 作业场所管理:- 在爆破作业现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限制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 准备作业场地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地质情况,确定合理的爆破方案。

- 对作业区域进行临时布防,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围栏、阻挡物等。

4. 爆破作业管理:- 制定详细的爆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过程中的每个步骤和要求。

- 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每个作业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爆破工艺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准确。

5. 应急管理:- 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方案等。

- 装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并进行定期的演练和培训。

- 在爆破作业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急救设施等,并保持畅通的应急通道。

总之,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程。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实施细则,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制定。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 1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 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爆破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爆破作业活动。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

第二章爆破作业许可第五条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爆破作业许可。

第六条爆破作业许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爆破作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爆破作业项目名称、地点、爆破作业类型、爆破作业量;(三)爆破作业时间、爆破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爆破作业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第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二)了解爆破作业安全知识,掌握爆破作业操作技能;(三)无犯罪记录。

第九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爆破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爆破作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第十一条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爆破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二)爆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畅通;(三)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四)爆破作业现场应当保持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五)爆破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爆破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工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进行,需要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实施。

下面是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资质许可1.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申请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交,须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申请书。

2.资质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申请书应明确申请的爆破作业类型和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爆破作业计划和安全保障措施。

4.资质许可的审批程序应包括资质审核、现场审查等环节,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二、资质管理1.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并定期进行资质审核和检查,确保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2.爆破作业单位应对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3.爆破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4.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对爆破作业的相关记录进行归档存储,并维护相关的安全生产资料。

三、作业程序1.爆破作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爆破作业的申请手续,包括编制爆破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爆破作业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测和技术评估,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爆破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的流程和安全措施,并组织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4.爆破作业单位应全程监督和控制作业过程,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四、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作业区域的划定、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等。

2.爆破作业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操作许可管理,确保只有获得许可的人员才能参与作业。

3.爆破作业单位应做好爆破物品的储存和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爆破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北京市爆破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爆破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爆破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暂行规定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暂行规定1总则1.1依据本规定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要求》(GA990)、《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的目的、基本原则、监理单位及人员、监理内容、程序、方法。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

1.3目的和基本原则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是以爆破施工阶段爆破安全为主要目标,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爆破作业项目实施提供监督管理,以利于提高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性。

作为分部分项工程的爆破工程,爆破安全监理主要针对爆破安全进行监督,爆破安全监理工程师有独立监督管理的权力,对于违反安全要求的爆破作业可以下发整顿、停工令。

爆破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尊重设计,依据合同,实事求是,公正合法,安全实效。

2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单位、人员资质2.1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监理是受该项目业主或总包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的建设法规、规范、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在爆破施工阶段,通过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格、爆破工作程序、爆破器材使用及爆破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为业主提供专业技术性服务工作,以保证爆破作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2 爆破安全监理应由具有与爆破工程级别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

爆破安全监理总监应持有相应级别和范围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现场监理组其他人员按《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配备。

安全监理组的成员只能同时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爆破安全监理工作,非爆破监理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爆破安全监理工作。

2.3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要与该项目的业主或总包单位签订爆破安全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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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05
环境不复杂
L<0.1km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对露天岩石爆破环境条件明确定义: (1)露天岩石爆破环境十分复杂指距爆破区域最近距离 300m 范围内 有国家一、二级文物、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仪 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2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文物、一 级公路、一级铁路、风景名胜区、重要设施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100m 范围 内有市级文物、医院、学校、居民楼、办公楼等重要保护对象。 (2)露天岩石爆破环境复杂指距爆破区域最近距离 300m~1000m 范围 内有国家一、二级文物、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极重要设施、极精密贵重 仪器及重要建(构)筑物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200m~500m 范围内有国家三级 文物、风景名胜区、一级公路、一级铁路、重要设施等重要保护对象;或
项目
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
-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
设计施工 安全监理
四级
-
-

设计施工
注: 表中 A 级、B 级、C 级、D 级为 GB6722 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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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工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
根据北京市的特点,露天岩石爆破和隧道爆破工程按照表 2 的条件分
级,评级过程中按其中达到的最高级别条件定级。其它各类爆破工程分级按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的要求执行。
表 2 爆破工程分级
爆破工程类别
按单次爆破药量 Q(t)、环境复杂程度及风险性综合评定
A 级爆破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被降低资质等级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3 年 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五章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 第十三条 爆破工程安全评估单位应通过北京工程爆破协会,在专家 库中随机选派 3 名以上专家(非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的专 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参与现场踏勘,共同确认爆破作业级别,协助审查爆 破方案。安全评估单位参照评估专家组的意见编写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北京城区五环路(含)以内的爆破作业一律按 B 级及以上 工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管理,五环路以外六环路(含)以内一律按 C 级及以
第二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分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 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单位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 围承接相应等级及范围的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四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施爆破作 业,应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完成相关备 案登记。 第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承接爆破作业项目,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 构,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责任一律由持证单位承担。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 2、从事超出资质等级、从业范围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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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2、组织制订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 3、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4、主持审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监理报告。 (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监督执行爆破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 全生产决策; 2、督促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人员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 3、组织实施爆破作业安全检查,参与爆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 演练,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检查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条件和相关记录。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现场进行技术交底,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 方案作业; 2 依照岗位职责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召开安全隐患排查会 议,小结相关工作,留有会议记录。 3、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4、具体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5、编制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监理报告。 6、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五)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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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 4、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从属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爆从业人员的管理,每个季 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发现情绪激进的员工及时调 离爆破作业岗位。对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或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 作业的人员,应及时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并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章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 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分别是: (一) 单位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1、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健 全爆破作业项目机构,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2、管理本单位的爆破从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期组织安全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工程要求组织爆破设计施工,结 合工程特点组织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操作规范,并监督执行。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爆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5、及时、如实上报爆破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和处理有关的爆破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
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工程爆破协会 发布
2016 年 6 月 1 日
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爆破作业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 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以及《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从严管控民用爆炸 物品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爆破作业项目。
第十条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爆破项目的设计 施工,不得从事超越本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质和作业范围的爆破项目 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由签发公安机关根据爆破作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依据职权对其进行处理。
(一)根据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责任事故的轻重程度,处理措施根据责 任大小分为: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撤销许可证。承接该爆破作业项 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爆破作业单位根据责任认定一并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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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2、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3、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具体执行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5、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六)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监督爆破员、保管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制止违章作业; 3、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4、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5、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七)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1、验收、保管、发放、回收和统计民用爆炸物品,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2、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 的姓名; 3、发现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及时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 4、参加过期、失效、变质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第四章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第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 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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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资质等级
A 级爆破作业 项目
B 级爆破作业 项目
C 级爆破作业 D 级及以下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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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道保护对象的应再提高一个管理级别。 (2)环境复杂石方爆破工程,最低按 C 级管理级别。
第六章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工程设施附 近的爆破工程项目,以及 A 级、B 级、C 级和对安全影响较大的 D 级爆破工 程项目, 全部实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矿山内部常规生产爆破及其它爆破作业项目须向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实施爆 破作业,应事先与委托单位签订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并在签订爆破作业项 目合同后 3 日内,将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的区县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时,应向审批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 料: 1、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2、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项目合同; 3、安全评估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 4、安全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 5、爆破技术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二)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公安机关责令停 业整顿,并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爆破作业单位从事超越其资质等级的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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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 领取登记记录的;
(3)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在爆破作业活动中发生较大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市公安机关应对其资质等级予以降级,并根据降级情况重新核定从业范围。 (四)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签发公安机关撤销其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不改 正,继续违规作业,且情节严重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3)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 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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