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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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

--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有一种是典型的猫和老鼠式的。猫千方百计地侦查,一点机会都不留给老鼠,老鼠总是想尽办法的防御,只要抓不到把柄,自己就会来个彻底不承认,如此的侦察与反侦探,无疑给学生的成长蒙上了阴影。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了一堵厚厚的墙,不信任成了主旋律。

学生很快会适应这个陌生的世界,他们总不忘及时调整自己,自然而然的记住一些规则,更好地戒备自己,并将这种对学校的戒备,引射到了对老师。古代那样“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向老师行三跪九叩大礼”近乎迷信的尊重似乎再也不复存在了。是不是该悄悄的说一句,我们之间应该建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了?何故悄悄?在此之前我也是不确定的,不确定这种信任值不值得被建立。

过去,学校上了一把锁,锁在每个教室的多媒体外面。有学生急需使用教室电脑的情况,却只能另作打算。因为教室的电脑未经严格的申请,管理人员不会打开。为什么不打开呢?因为不信任。即使百分之九十九的孩子都是爱护它的,学校可能也不会卸下电脑外那一套重重的防御系统。后来,学校又加上了一把锁,每天晚上九点,清洁阿姨开始锁教室门,习惯在教室上自习的学生只能辗转到人多的另一区。在锁上贵重物品的同时,也锁上了小老鼠的心扉。

学生,复杂的综合体。一部分同学为清洁阿姨莫名其名的责骂感到委屈时候的同时,另一部分同学正在边吃零食边喧哗,教室垃圾满天飞。阿姨为了不让不听话的不得不锁上那道门。有一部分同学小心翼翼对待教室电脑的时候,另一部分同学总是要调皮捣蛋,总要与电脑外面的钢铁皮比谁劲大。学校不得不再加一道锁,这一道锁让学校变得冷漠了。

在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上,除了那一层冰冷的法律关系以外,关系越来越不信任了。这种不信任,其实双方都有责任。因为猫太警惕,老鼠太调皮。

二、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

在学校与学生这样不信任的关系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变成联系他们的重要方式。

法律的条例始终都是问威严的,但它没有温度。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是人们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即人们根据法律法规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教育体制与立法现状是特殊的,人们对社会各主体的认识和法理的存在与发展层次不一,有关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学术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学术界往往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民事合同观点

也就是说,学校与学生之间所确立的教育关系仅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依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关系的实质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教育消费民事合同关系。但实际上,学生属于学校因政府调控而获得教育资源,学生并不是纯商业性教育消费的主体。种学术观点已不被社会接受。

第二、监护关系

持此观点者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准行政关系

持此观点者提出,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

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第三、特殊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一种以国家承担教育经费、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学校赔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赔偿,因此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第四、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据悉,目前第四种观点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易为社会各方接受。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相对公正公平的,它在维护这两者的道路上小心翼翼的行走。法律只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本身就是在出现争执时判断谁是谁非的标准。换句话说,法律就是诊断和解决纷争的标准,它只是是解决纷争的手段。有纷争,就需要法律。如果人类进入了理想社会,法律才会不存在。

三、学校与学生,建立信任的桥梁

正如定义所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为了解决纷争时而用。我们都能明白,它并不是成为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主体!

如今,如果说学校与学生之间只剩下那冰冷的法律关系了,那谁来怀念曾经桂花飘香书声琅琅的校园,谁来纪念那群慈祥善良的老师,建立信任的桥梁似乎是如此迫不及待!我想所有的学生都应该发出,学校与学生要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的呼喊!

当然这种呼喊不应该是一时兴起,我们作为学生要用诚实的态度来面对事实,做自己应该做的,做好自己已做的。这样学校才会敞开心扉,学校与学生之间才能逐渐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办一所有责任担当的名校》陶继新李迅成知辛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何宁湘

【3】《浅谈古代人的师生及师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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