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企业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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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化工生产企业电气管理规定
为确保电气的规范管理,有效促进相关管理工作,特制定
以下管理规定:
1、动力厂无条件确保各分厂连续、稳定的供电。
2、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高压一段、二段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所有变频器的维护、检修、保养由动力厂负责(包括《设
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非正常因素损坏,由使用单位
负责,固定资产属各生产单位负责所有。
1、所有照明灯具一律由生产车间领取,由动力厂负责安
装。
2、所有临时电源(工具电源除外)必须经所属分厂相关
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接线。
3、各分厂总配电室、变压器每年必须检修、保养一次(具
体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停电时间由生产车间报生产部批
准)。
4、各分厂180KW以上电机,每三年由动力厂进行大修一
次,具体检修工作由动力厂负责,吊装工作由生产车间负责完成。
5、所有技改安装电器材料、非正常因素损坏的电器材料
一律由生产使用单位负责领取。
6、各分厂配电柜柜内电器元件维护由动力厂负责,柜体
及外围环境保证由使用分厂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