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样例)
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有关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7.“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50%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5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的全部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金额。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表单样式一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11.“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十位。
12.“分配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乘以相应的分配比例的金额。
13.“合计”:填报上一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金额及本年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金额。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原创版)目录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概述2.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3.填写注意事项4.跨地区转移类型5.报送要求正文【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概述】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的表格。
该表格旨在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征收,帮助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管理。
【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中的预算科目和分配比例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不同税种和税率的收入进行分类和分配。
这些分类和分配会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税务风险。
具体而言,预算科目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免所得、所得税税额等。
分配比例则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务政策,对不同税种和税率进行分配的比例。
比如,对于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可能会根据企业的所得类型、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进行调整。
【填写注意事项】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填写总分机构类型: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正确选择分支机构层级:包括 2 级、2 级(有下级)、3 级及 3 级以下、3 级及 3 级以下(有下级)。
3.跨地区转移类型: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
4.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填写税率和缴纳地。
【跨地区转移类型】跨地区转移类型是指企业所得税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方式。
常见的跨地区转移类型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等。
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跨地区转移类型。
【报送要求】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需要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总分机构分配表模板
附件4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一种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缴的重要表格,该表格需要填报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总机构名称、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总机构设立日期、总机构经营期限、核算方式、从业人数等。
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准确填写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同时还要准确填写总分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
对于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也要准确填写。
还需要填报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
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要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信息;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避免出现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问题;在提交申报表之前,要认真核对填写的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份表格,它涉及到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总分机构的设立情况。
因此,在填报该表格时需要认真仔细地填写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还需要注意填报的格式规范和提交申报表之前的核对工作,以确保申报表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一种重要表格,用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分配情况。
该表格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合理和透明分配,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分配比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规定,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工商税务)
【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 总机构征管主体:适用于上海,当备案的机构为总机构时必填,在“国税”、“地税”中单选。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制作指引
企业所得税一、分配表制作税款所属期填写申报所得税的期间;应纳所得税额:申报表19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申报表30行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申报表31行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申报表32行分配比例=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参与分配分支机构收入总额*35%+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参与分配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35%+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参与分配分支机构资产总额*30%营业收入取数:利润表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营业外收入总额职工薪酬取数:NC上一年度司机工资总额+管销费用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12月期末数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本期金额为本季度金额合计,累计金额为年度总计金额2行营业收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3行营业成本=营业成本+营业外支出4行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13行减免所得税额:享受优惠减免的,如高新企业减免10%,用应纳税所得*减免比例,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上季度已经缴纳的税额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的税额注意:12-19行第一季度因为是刚开始预缴,所以填写本期金额,3-4季度都是累计数,填写累计金额一列即可总分支机构汇总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各分摊50%:总机构分摊的50%部分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及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各分摊50%;分支机构的分摊的50%部分里面,分支机构依照三项因素权重算出的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应承担的50%部分,同时总机构再次参与分配。
即:总机构填写:30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行*50%*50%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19行*50%*50%32行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19行*50%33行总机构参与分支机构二次分配=19行*50%*分配比例分支机构填写:34行分支机构填写分配表计算出的分配比例35行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19行*50%*分配比例分配表及申报表填写完毕后,与当前季度的利润表(3个月的合计数)及当前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一起打印出来,全部盖子公司公章,去国税前台进行申报。
【最新精选】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填写说明
附表资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一、适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居民纳税人的全称。
4.“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5.“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6.“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7.“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8.“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年度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9.“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0.“分配税额”:填写本年度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本表分配税额合计数=本表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主表第37行附报资料《购臵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抵免的购臵专用设备投资额。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填报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填报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尊敬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表说明如下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本表为必填表。
主要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股东结构和对外投资情况等。
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本表为必填表。
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本表由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报期间费用明细项目。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本表填报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本表填报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
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样例)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总机构名称(盖章): XX市XX公司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XXXXXXXXXXX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1 -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
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表单样式一致。
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税款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如: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申报时“税款所属期间”填报“××年4月1日至××年6月30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企业)备案登记表(16)总分机构
附表十六:
萧山区2010年度总机构企业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登记表
填表说明:1、标注“总”一栏依次填报总机构名称等,其中总机构季度利润从总机构企业各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取数,总机构应预缴数表式自动生成,各季度已预缴数从总机构已缴纳税款的税票中取数;标注有“分”字一栏依次填报各分支机构名称等,其中标有“—”的栏次不必填写,应预缴税额数从其分配表中取数,各季度已预缴税额从各分支机构已缴纳税款的税票中取数。
标注有“项”字一栏依次填报由总机构直属的各省外项目的名称等,最后两行数据从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取数,其中“我局实际应退税额”等于“应退税额”的50%。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一栏填15%。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基层分局留存,一份报区局。
本表一律以电子文档格式上报。
3、企业随本表需报送以下附列资料:各分支机构注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二份、每季度总分机构分配表复印件二份、各分支机构在外地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二份、每季度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二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复印件二份。
各分局对本备案表和各附列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其中一份上报区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 总机构征管主体:适用于上海,当备案的机构为总机构时必填,在“国税”、“地税”中单选。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四、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5.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6.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选择为“否”应备注原因。
0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02总机构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下设二级分支机构;0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0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0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06分支机构层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07收入全额归属中央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08由总机构统一纳税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7.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10. 总机构征管主体:适用于上海,当备案的机构为总机构时必填,在“国税”、“地税”中单选。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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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写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的五类情形无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有:1、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此外,《办法》还指出了所得税预缴的主要原则,即,企业在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xx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办法》明确,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xx]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
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当年多缴的
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举例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答朋友)举例:如总机构E下辖3户分支机构A、B、C,所在地分别在北京、天津、上海,总机构xx年收入总额、工资总额、资产总额分别为100万、20万、1000万;A分公司08年三项因素分别为50万、10万、200万;B分公司08年三项因素分别为30万、10万、100万;C分公司08年三项因素分别为5万、1万、50万。
总机构季度申报时,应将三个分公司的利润同
总公司的利润进行汇总并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再根据各分公司的三项因素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分公司应承担的所得税,如总机构汇总后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0万元,则由总机构缴纳20万*50%=10万,再由三个分支机构共计缴纳20万*50%=10万元,其A分公司应在北京就地预缴所得税应为:[50÷×+10÷×+200÷×] ×10=其B分公司、C公司同上方法计算。
其填写的《分配表》如下:注意:纳税人2016年一、二季度申报时,三项因素的基数应取自xx年度的数据,分配比例有效期为:xx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纳税人2016年三、四季度以及2016年一、二季度申报时,三项因素的基数应取自xx年的数据,则《分配表》税款所属日期分别按照规定填写;分配比例有效期均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