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企业倒闭的12大征兆
企业倒闭的12大征兆1、业务萎缩,士气低沉。
公司效益长时间不景气,业务萎缩、公司还能支撑多久是个问题。
2、拖欠工资。
公司拖欠工资,说明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
这时老板会跳出来画大饼,这些问题都只是暂时的,过段时间就会有大笔投资进账。
3、老板开始严抓“小细节”。
当你公司的老板开始严抓卫生、考勤、请假等一些小细节的时候,你务必要警惕,因为公司可能要撑不住了。
老板发现公司不景气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员的懈怠,大多数老板都不会认为自己的决策出现了问题,他们最先怪罪的肯定是员工;其次,这也很有可能是“强弩之末”的硬撑,为了不让人心涣散、不让员工的心理出现波动,老板必然会用一种表象工作,来暗示员工,公司的制度仍然严格,仍然是在“正常运转”。
4、光说不练,不停的开会,不停的批判,却没有任何结果。
说到的都没做到,不说的全做了,公司每年都有预算,都有工作计划。
一般年初大家都忙得不亦乐乎,搞出一堆口号,抓到一个人就要说一遍自己的宏伟蓝图。
可到了年底,什么都没做好。
5、不停的招聘,不断的离职,员工进进出出。
天天在招聘,前面招聘,后边辞职。
最后在本地都无法忽悠求职者,只能异地招聘。
6、招聘岗位减少,停止招聘和裁员。
当一家公司面临倒闭的时候,最先想到的事情,缩减人员开支的成本。
有一些公司干脆就停止招聘工作,要么是直接撤下招聘信息,要么就是招聘平台还有些费用,信息在上面挂着,但是打电话进来就直接说不招了。
7、奖罚不明。
做的好,做的差,都差不多。
没有明显的奖和罚,员工能偷懒就偷懒。
大家除了贪图享乐,就是抱怨连连。
8、生产、工作环境与原来相比显得脏、乱、差;水电等费用支出下降,甚至拖欠费用支付;高管及专业人员离职、变动频繁。
9、中层混日子。
比没有大将更可怕的是企业的中层没有思想、十分无能。
80%的企业失败都和中层无能有关。
中层是市场到高层的连接带,也是执行和解决市场问题的核心力量。
10、最高领导突然迷恋上“玩失踪”。
老板外出考察变得频繁,地点飘忽不定,长期不在公司,很难联系到老板。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法律规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法律规制作者:王嵩来源:《中国市场》2024年第11期摘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企业间互相借助、互相支持的一种合作方式,但其也存在着一定的财务风险。
下文分析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财务原因,包括资金池管理模式、资产、负债、现金流的共享与互换以及担保、保证、反担保等制度的滥用,同时探讨了企业破产法对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相关规定、法院审查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标准、实体合并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以及实体合并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在案例分析部分,通过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例的具体分析,深入剖析了其财务和法律问题,以及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加强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合理规划关联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业务发展、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等方面。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财务原因;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F275;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24)011-0000-04[DOI]10.13939/ki.zgsc.2024.11.0251引言随着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企业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其中包括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这种形式。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中,企业通过共享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等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和业务优化,从而达到协同发展的目的。
然而,这种合并也会带来一系列财务风险和法律问题。
在财务方面,资金池管理模式、资产共享和互换以及担保、保证和反担保等制度的滥用,都可能导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财务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进一步扩散和传递,给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同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也存在法律问题,如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规制、法院审查标准、债权人利益保护和股东权益保护等。
这些问题可能在实践中出现争议和纠纷,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下文旨在深入探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财务原因和法律规制,以及案例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
通过对财务和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旨在提高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和利益相关方的可持续发展。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有:
1.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该案例明确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管理人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该案例创设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重整案时,允许投资人对具备条件的企业试生产的规则及标准,符合破产保护理念,对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等具有积极意义。
2.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该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发现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依申请举行听证后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该案例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清算各方合法权益,确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进一步明确了基本规则。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认定标准典型案例,建议查阅相关法律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共3篇
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共3篇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1关联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企业日益参与跨国经营和多元化经营,而这些企业之间也存在着众多的关联关系。
低效率、资金链断裂、财务困境等因素导致的企业破产事件已成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问题,而关联企业在破产事件中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就关联企业破产事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关联公司破产后的债务责任。
在关联企业破产事件中,其关联公司可能也会因为经济联系互相影响而导致破产。
那么关联公司的债务责任究竟如何呢?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公司出资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一般只能承担限额责任。
而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共同承担了某一笔债务,或是以联保或联合担保的方式联合为某一笔债务担保,那么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增大呢?答案是肯定的。
第二,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问题。
在破产事件中,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问题也是一个重要话题。
如果两家关联企业的财务关系存在债务互担的情形,一家破产公司所欠债务很可能会影响到与其财务联系的另一家企业。
此时,如果两家企业之间没有明确约定资金关系,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认财务关系,然后要求其他关联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企业之间应该在事前作出清晰的资金关系和债务互担安排,在破产事件发生前了解清楚和控制好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针对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债务管理。
在解决关联公司破产事件中的法律问题时,往往要考虑到财务互助关系和划分资产的问题。
如果两家关联公司的资产存在并股权完全混杂的情况,且其中一家企业破产,那么另一家企业是否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财产划分上,债权人可能会将债权冻结,或是透过司法程序将财产划分给债权人。
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总结来看,企业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会影响到企业的破产问题和破产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因此,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该了解和控制各个关联公司之间的财务和经济关系,以预防并且应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标准问题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标准问题作者:王雅丽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1期摘要:实质合并是关联企业破产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其中的理论基础与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制度既有一定的关联又有一定的区分。
我国现状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仍不能完全满足关联企业破产中对实质合并的现实需求,实践中何为实质合并的理论基础、法院的判断标准何在,都迫切的需要在总结实践案例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明确符合我国国情的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相关标准。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标准引言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产生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一种挑战,它打破了有限责任的限制,直接否认了关联企业各自的独立人格。
不仅如此,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还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挑战,当我们从破产法领域探讨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时,除了考虑法人人格混同理论外,必然还会有从破产法价值角度的考量,权衡破产费用成本、债权人受益等问题,才能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而我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中将法人人格的混同作为判断能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的唯一标准,这种观念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范围相比较为狭窄,未能从破产法角度做全面考虑。
一、实质合并标准的先例与争议实质合并的七要素标准。
美国考虑的因素是若干个判断标准的结合,即:第一,分离和确定个体资产和负债的难度;第二,是否存在合并的财务报表;第三,在单一地理位置合并的受益情况;第四,资产和营业的混同;第五,不同实体权益的同一性;第六,存在明显的公司内部的债务担保;第七,未遵守公司规范方式的资产转移。
自此,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趋向于宽松,因此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强烈的反对,主要围绕是否与现代公司法学者坚守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相符合。
实质合并的三要素标准。
1987年,Auto-Train案判决中给出了实质合并适用的三要素:一是申请主体需要举证证明待合并的各个实体间存在“实质关系”;二是申请人必须证明实质合并可以避免某些损害或者带来某些好处;三是如果部分债权人反对实质合并则必须举证证明“他们在交易时,所依据的是单个公司的信用,且他们会因为实质合并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破产法庭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关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的会议纪
要
按照川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破产审判合作协议》要求,2023年11月21日,重庆破产法庭、成都破产法庭召开第二次破产审判协作会议,对分属两地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管理人指定问题处理进行讨论协商,达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
一、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核心控制企业或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有争议的,由两家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实质合并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已指定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二、经审查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确定集中管辖的,由集中管辖法院指定管理人。
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已指定管理人的,管辖法院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未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确定集中管辖的,可由两家法院协商确定指定管理人。
三、协调审理的破产案件,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在各自受理法院的指导下互通信息、协调进度、提供协助。
四、各关联企业成员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破产的,两家破产法庭应当自知道该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通报所了解的本地企业情况。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各种关联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可能选择进行实质合并。
然而,在实质合并过程中,破产问题常常会出现,给企业和经济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和危机。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将其资产、负债和业务等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新的合并实体,同时原有的关联企业将被清算或注销。
这种合并形式通常发生在企业集团、跨国公司或者业务结构复杂的企业之间。
实质合并的目的是为了整合资源,减少重复投资,提高竞争力和效益。
然而,实质合并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破产问题。
破产是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而宣布破产。
实质合并破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质合并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表不平衡,从而引发破产。
在实质合并过程中,资产负债表的整合是关键的一步,但由于各个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存在差异,很容易出现不平衡的情况。
当企业在整合资产负债表时,可能无法满足债权人的权益要求,从而触发破产程序。
其次,实质合并可能导致经营不善,最终导致破产。
在合并过程中,各个关联企业合并后的经营管理可能存在困难,无法顺利实施整合方案。
企业之间的文化差异、管理机制不同、决策失误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经营不善,进而导致破产。
此外,实质合并可能涉及到大量的资金流动和重组,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市场不稳定。
特别是在金融市场震荡的情况下,企业合并往往面临资金周转不灵、融资困难等问题。
一旦企业无法良好运作,就会引发连锁反应,给整个经济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既需要企业自身的应对措施,也需要政府部门提供支持和监管。
首先,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并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实质合并前,企业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能够满足债务偿还的要求。
同时,在合并过程中,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整合方案,明确责任和权益,避免因合并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和合作日益频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现象也日益增多。
这给破产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制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背景与意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两个或多个关联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由于共同的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的联系,被法院裁定合并破产的情形。
这种现象的出现,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公平清算、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由于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往往存在资产混同、债务互保等问题,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通过实质合并破产,可以更好地厘清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实质合并破产有助于实现公平清算。
在关联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实质合并,可能会导致部分企业清算不公、资产分配不均等问题。
通过实质合并破产,可以在法律程序上实现公平清算,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实质合并破产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防止企业利用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转移资产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制度主要散见于《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关联企业破产的复杂性,现有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法律定义不明确。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关联企业的定义、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模糊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界定。
其次,法律程序不健全。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和审批环节,现有的法律程序尚不够完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再次,保护债权人利益不够充分。
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不足,如资产评估、债务清偿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中,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然而,在企业经营中,难以避免出现破产的情况。
破产不仅会对企业自身造成影响,还可能对与企业有关联的其他企业和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概念及特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指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密切关联,实质上属于一个整体的情况。
这种关联可以体现在资本上、管理上、经营上等方面。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特点包括:资源整合、责任共担、风险共担等。
3. 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破产异议债权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企业的破产申请或者破产方案提出异议的债权人。
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3.1 诉讼救济破产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救济,例如提起破产异议诉讼,要求法院对企业的破产申请或者破产方案进行审查。
在诉讼中,破产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2 参与破产程序破产异议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破产程序来进行救济。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异议债权人可以参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参与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3 寻求和解或调解破产异议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寻求和解或调解的方式来进行救济。
通过与企业或其他债权人进行和解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破产争议,达到共赢的目的。
4.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破产过程中,对于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需要特别注意。
以下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4.1 加强信息披露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破产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向破产异议债权人披露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等信息,保障破产异议债权人的知情权。
4.2 主动交流协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救济方式还包括主动交流协商,企业应积极与破产异议债权人进行交流,协商解决破产争议,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尽量减少纠纷和损失。
【对话】冯果:关联交易合并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对话】冯果:关联交易合并破产中的相关问题中国政法⼤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联合中国注册会为推进破产法治化进程,促进破产重组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推动破产法有效实施,中国政法⼤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联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管理⼈课题组、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法商汇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蓟门破产重组对话”系列第11期如约⽽⾄。
邀请了武汉⼤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讲关联交易合并破产的相关问题,并邀请到破产法专家与⼀线执业者与谈。
欢迎报名本期对话本期对话邀请了武汉⼤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讲关联交易合并破产的相关问题,并邀请到破产法专家与⼀线执业者与谈。
欢迎报名参与!时间:5⽉19⽇(周⽇)14:30-17:30地点:中国政法⼤学学院路校区名:请扫描下⽅⼆维码,或点击“阅读原⽂”填写报名表。
报名通过后将发送研讨会具体地址,请凭报名确认信息参会。
报名:报名截⽌期限:5⽉15⽇ 22:00。
名额有限,欲报从速。
“蓟门破产重组对话”第11期的关联交易合并破产中的关联交易合并破产中利益衡平与问题⾯向★主讲⼈冯果武汉⼤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点评⼈李曙光中国政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主任蒋⼤兴北京⼤学法学院教授叶炳坤厦门市中级⼈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左北平中注协破产管理⼈课题组组长北京中恕重整顾问有限公司执⾏董事主持⼈刘颖北京航空航天⼤学法学院副教授与谈⼈陈景善中国政法⼤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艳丽北京理⼯⼤学法学院教授贺丹北京师范⼤学法学院副教授邹明宇邹明宇北京破产法庭法官周卫辉江西九江市中级⼈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负责⼈邹⽟玲北京市海淀区⼈民法院⾦融与清算庭副庭长范利亚德恒律师事务所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张亚琼湖北⼭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主讲⼈简介冯果,武汉⼤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商法研究会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对关联企业之间申请破产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
关联企业
债权人
中请破产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0-1 10-522 0)915O
中 图分类 号 : 9 2 9 D 2. 2
具 关联企 业是市 场经 济条件 下为 实现 资本效益 最大化 , 增强 市 人 身份 提 出破 产 申请应 当作 限制性 规定 , 体原 因分析 如下 : 场 竞 争力 , 降低 成本和 经营 风 险 , 司结 构形式 向 多元复 合形态 公 第一, 允许 关联 企业之 间 以债权 人 身份提 出破 产 申请 , 助 会 发展 的结果 。 所谓 关联 企业 是指 相互 之 间在人事 、 金 、 术 、 资 技 财 长 “ 假破 产 真逃 债” 的恶意破 产 申请行 为 。关联 企业 相互 之 间通 务、 经营 等方面 , 存在 股权 、 协议 或其他 控制 关系或 具有施 加重大 常 存在 着隐秘 而便 捷的利 益输送 渠道 , 以通 过关 联交 易等手段 可 影响 的能力 , 或受 同一 企业 所控 制 , 有独 立法律 地位 的 企业联 优 先行 使权 利 、 具 转移财 产形 成 内部债权 债 务 , 后人 为地 促成 一 之 合 形态 。 关联 企业之 间关 系表 现 为控制 企业 与从 属企 业 ( 子公 个 或多个 成 员企业破 产 以逃避债 务或规 避财 产保 全措施 、 母 强制执 司)各 从属 企业之 间控 制或 重 大影 响关系 。 、
份 申请 破产 有没 有弊 端 ?是 否应对 关 联企 业之 间互 相 申请 破产 债具 有积 极 的意 义 , 是当 企业 资不抵 债 时 , 但 申请破产 是企 业退 二 、 关联 企业 之 间申请 破产 的法 律思 考 对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与面临的新问题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无论在立法理念还是制度设计上都有很大的创新与突破,其规定比较完善、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
但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然处于成长与发展的过程中,破产审判仍处于经验积累阶段,特别是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迫切需要研究解决。
一、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破产法与一般民商事法律不同,它首先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法律,并且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相关,两者须臾不可分离:一方面,破产法直接规范着人民法院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另一方面,破产法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贯彻实施,才能实现立法目标。
企业破产审判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体现。
当前,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主要情况是:(一)案件的主要类型由于新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我国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已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过渡。
多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均为企业法人破产,其中主要为国有企业破产。
按照现行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企业法人将受同一劣汰机制约束。
同时,其他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也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清算。
随着现行破产法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类型有所增加,即除了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之外,诸如民办学校、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的破产清算,也已经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新类型破产案件。
(二)审判组织形式在我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商事案件类型之一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一般由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业务庭审理。
这与有些国家设有专门的商事法院或破产法院来审理破产案件的做法有所不同。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难度大、政策性强,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各地人民法院一般都配备法学理论扎实、民商事审判经验丰富和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相对稳定的破产合议庭,一些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还成立了专门的破产审判业务庭,从审判人员和组织机构上保障破产审判事业的发展。
企业破产清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汉江集团下属企业为例
单位 及 企 业 管理 层 的业绩 考 核 存 在较 大 的
负面 影 响 , 且 破产 时职 工失 业安 置 困难 往往
使很 多 隐藏 的问题 浮 出水面 .激 化矛 盾 . 工
作难度大 , 容 易 出现 上访 等社 会 问题 . 因此
长 期性 、 动 态 性 的 建设 : 而 企 业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在 企 业 的建
况 缺 乏 了解 , 无 法 对 满 足 法 院 要 求 的 企 业 不
所属 资不抵 债 、 无 法 持 续 经 营
能清 偿 到期 债 务 、 丧 失偿 债 能 力举 证 : 同时
的企 业 实施 破 产 , 笔 者参 与 了 所属 企 业 的破 产 清 算 工作 , 破 产 清算 工作 历 时三年 多 , 至今 个 别 破 产 企 业 清 算 尚未 完 全
顺 利进 行 。
( 一) 企 业 向 法 院 申请 进 入 破 产 程 序 难 。
法 院要 求债 权 人 申请 债 务 人 破产 必 须 先 提
出安置 破产 企业 职工 的方 案 。 而安 置破 产 企 业 职 工这 项 规 定 就 足 以使 债权 人 放 弃 用破 产 手段 维权 , 这 也是 我 国企业 破产 案件 很 少 由债 权 人提 出 的主要原 因。
应 该 从 长 期 和 动 态 的 角 度 出 发 ,通 过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来 完 善 内
内部 控 制制 度 的影 响 , 可 以使 民 营企 业 的经 营管 理 行 为与 企 业文化一致 , 使 员 工 对 企业 有 认 同 感 , 使 企业 文 化 嵌 入 到 企 业 自身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中 ,以使 企 业 的 内部 控制 发 挥作 用 , 进 而使 企 业发 展地 更好 更强 。一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企业之间的合作日益紧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成为研究热点之一。
实质合并是指两家或多家企业在法律上并未合并,但在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关联和协同关系,形成了相互依存、利益交融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破产不可避免地会相互影响。
如何在关联企业破产时处理好各方利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虽然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存在差异,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被广泛应用。
关联企业破产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责任界定:资产责任界定是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核心问题。
在现实中,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交织,很难单独界定一家企业的债务和资产。
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需要对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责任进行整体界定,以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责任平等化。
2、债权人保护: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保护尤为重要。
如何合理确定债权人的优先权和顺位,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是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难题。
3、实质经营者确定: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要确定实质经营者,制定相应的破产管理方案。
实质经营者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出现过多利益纠纷和争端。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存在的问题尽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各方的需求,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1、缺乏统一标准:由于不同国家立法差异以及法律制度不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国际间破产程序不够协调、债权人权益受损。
2、法律适用难题: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由于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广泛、业务交叉,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难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缺乏弹性和灵活性。
3、法律适用优先次序: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各国法律适用的优先次序无法明确,导致国际间破产程序难以有效协调。
1、制定统一标准:在国际间,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明确各国破产程序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以实现国际间破产程序的协调和统一。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关联企业,⼜称关系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指企业之间为达到特定经济⽬的通过特定⼿段⽽形成的企业联合,它们之间存在种种⽀配与从属关系。
在关联企业内,⼀家公司在法律上虽有独⽴的⼈格,但在实际经营上却往往须听命于他家公司或实际经营者,造成运作受制于他⼈的情形,这种奇特的企业结构与经营⼿段,引发了许多传统法律所未正视的法律问题,包括公司法问题、证券法问题、税法问题、反垄断法问题以及破产法上的问题。
当关联企业内存在严重不正当“利益输送”时,被牺牲的企业债权⼈可能获得清偿的资产⼤⼤减少,⽽受益企业⽤以担保清偿其债权⼈的资产却不当增加,造成极⼤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社会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
妥善解决此类法律问题已成为摆在中国法官和法学家们⾯前的⼀个不容回避的课题。
笔者认为,引⼊国外法关于处理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原则”,是⼀个适时的选择。
实质合并原则,系美国法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项重要法律原则。
该原则认为,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适⽤传统的各别处理⽅法难具公正性,对于⽆担保债权请求分配受偿之解决⽅法,应是将已破产之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视为⼀体,合并计算,不必细加探究何⼀债权系由何⼀家企业所引起,并且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的债权和保证关系,将合组后的破产财团,依债权额⽐例分配予该集团的债权⼈。
⼀、传统的各别破产处理⽅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同时破产时,传统处理的⽅法是母公司或各⼦公司之债权⼈,分别以其对母公司或各⼦公司的债权,个别对母公司或各⼦公司之破产财团请求分配。
这种各别处理⽅法不适合于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是显⽽易见的。
⾸先,⽆法正确解决关联企业之间混同资产的划分界定问题。
以⼀般确权原则界定划分混同资产,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中意义不⼤,按此确权甚⾄可能被企业集团的经营操纵者导⼊歧途,导致资产归属划分⼯作越精细,对债权⼈利益损害越⼤,离法律正义越远的恶果。
因为,企业集团经营操纵利益输送的情况下,关联企业内资产状态多被⼈为扭曲,并且相关财务账册多残缺毁损,难以查考。
《2024年衡平居次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分配中的适用研究》范文
《衡平居次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分配中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企业集团化、多元化的发展,关联企业间的破产问题日益突出。
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何合理、公平地处理关联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一直是破产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衡平居次原则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其在破产分配中的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衡平居次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分配中的适用情况,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二、衡平居次原则概述衡平居次原则,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合理调整,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以公平、合理地分配,从而保障各方利益的原则。
该原则在保障破产企业资产合理分配的同时,也能确保债权人、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衡平居次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分配中的适用(一)关联企业的界定首先,需要对关联企业进行明确的界定。
一般来说,关联企业指的是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资金、合同等业务联系的企业。
在破产分配中,需要对这些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和界定。
(二)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条件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破产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分配产生实质性影响;最后,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资产。
(三)衡平居次原则的适用过程在破产分配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对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梳理和评估;2. 确定各方的权益比例和优先级;3. 依据衡平居次原则,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调整;4. 制定合理的资产分配方案,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以某关联企业破产案为例,该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到多个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通过运用衡平居次原则,对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合理调整,确保了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来说,该案例中通过梳理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权益比例和优先级、制定合理的资产分配方案等步骤,成功地将衡平居次原则应用于破产分配中。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__王宏韩树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否认和突破,在审查认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问题上需从实质合并的审查标准及现存问题上出发,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应采用谨慎适用的原则,对其审查标准应当严格限制。
从审查标准及目前实质合并破产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建议,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正当利益,使全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公平有序地受偿。
!"#$%&'()*+,-.)*/0+123'()*+,-./012345近年来,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愈发频繁和成熟,趋势从单个企业破产发展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针对关联企业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总结起来说,关联企业是指通过股权、资本、人事等手段形成控制或从属关系,企业间存在模糊的法人独立意志,缺乏法人人格独立性。
这种关系在企业运行正常时可能并不明显,一旦企业陷入破产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这时就需要从法律角度考虑实质合并破产的作用和价值。
'6)7389./01#$:;实质合并是对各关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破产程序中合并处置,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所有实质合并企业同类债权的清偿率相同,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
从上述实质合并概念可以看出,实质合并就是将多个企业主体视为一个主体资格,不再考虑各企业的独立身份,其人格归于同一或消灭,债权债务及担保关系也归于消灭,合并各企业主体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各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也集合为一个财产主体,统一公平分配并解决其对外债务。
<=>*+,-7389?@.ABC关联企业通过不当的关联关系进行不正常的市场交易,将导致一些企业和债权人利益受损。
常见于核心企业掌控资源,进行不公平的利益输送。
这些问题通过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法人人格否认等方式难以解决。
实质合并破产是应对这种情况的司法实务需求,它能纠正关联企业间的混乱经营,保障破产制度的公平价值,避免资产划分和债权认定的复杂和困难,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的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郑中法〔2019〕2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的通知郑中法[2019]247号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试行)为正确适用破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避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利益相关方等提出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管辖。
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后,先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移送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实质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或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可以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或者将所管辖的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所管辖的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对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概念的起源
公司破产情况下实质性合并的概念源于需要解决公司集团内多个实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产生的复杂问题。
这一概念力求为了破产程序的目的,将单独的法律实体合并为一个实体。
实质性合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当时显然需要解决相关实体在财务上的相互依存关系。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公司通过复杂的子公司和子公司网络开展业务变得日益普遍。
这导致出现下述情况:公司集团内实体的财务事务交织在一起,在破产时很难将它们分开。
实质性合并的法律依据可见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这一概念承认,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破产的目的,将集团公司内部的单独实体视为单独和独立的实体可能是不公正的。
相反,实质性合并可以将相关实体的资产和负债集中起来,以便在债权人之间实现更公平的分配。
实质性合并的重要性在于它有能力应对复杂的公司结构所带来的挑战,这种结构在现代商业中越来越普遍。
通过允许合并资产和负债,实质性合并使破产法院能够更有效地处理有关实体的财务事务,并确保资产公平和有序地分配给债权人。
实质性合并的概念经过广泛的法律分析和司法解释。
法院制定了一套原则和标准,以指导实质性合并的适用,同时考虑到各实体之间相互通联的程度、资产和负债的混合程度以及情况的总体股票等因素。
实质性合并的演变是由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院判决决定的,这些判决确立了这一法律领域的重要先例。
这些案件有助于澄清在何种情况下实质性合并可能是适当的,并就法院在作出此种裁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提供了宝贵的指导。
实质性合并概念的起源是认识到有必要解决公司集团内相关实体在财务上复杂的相互依存关系。
这一概念是为应对现代公司结构带来的挑战而发展起来的,并受到法律原则和司法判决的影响。
实质性合并在解决复杂的破产程序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面对复杂的公司关系而公正和公平地对待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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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二)司法实践 广东国际投资集团破产案(1999年)
母公司(广东国投公司)及三个全资子公司(广信企业发展 公司、广东国际租赁公司、深圳国投公司)分别独立进行破 产清算程序
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2006年)
南方证券公司与其两个子公司(华德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天 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 复杂的控制关系为关联企业转移、隐匿 资产、逃避债务、破产欺诈提供便利。 大量的关联交易(债权债务)和相互担 保给破产财产的清理带来困难。 壳公司与跨国关联企业的出现给破产审 理带来难度。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三、对关联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制-外国法考察 “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从属 求偿”原则(Subordination Doctrine ) “实质合并”原则( Substantive Consolidation Doctrine)
2004年4月,以证券市场上德隆系老三股:屯河股份、 合金股份、湘火炬连续跌停为标志,德隆系危机全面爆 发。 2006年德隆系三大集团(德隆国际、新疆德隆、屯河集 团)、两家证券公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其他金 融机构(新世纪租赁、南京国投等先后进入破产程序。 德隆系三大集团共控制60余家“壳公司”,公司名义股 东为自然人,实际出资人为德隆系中不同的关联企业。 德隆系企业通过“执委会”对内部资金调度进行控制。 德隆国际破产: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中80%为担保债 权,其中绝大部分是德隆国际为其关联企业的担保,德 隆国际对其关联企业的债权也占有其资产的相当部分。
南京汽车工业联营公司破产案(2003年)
南海汽车厂、广东汽车底盘厂合并破产清算
沈阳中院统计数字(第2届破产法论坛)
1996-2008年共受理企业破产196件,涉及关联企业破产45件 (占全部案件22、9%),其中单独清算13件(占关联破产案 件28.8%),实体合并审理32件(占关联破产案件71.2%)
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胡利玲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一、关联企业的界定与特点
界定
英美法 大陆法 我国
特点
法律上:相互独立 经济上: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经济一体化——管理一体化 表现形式:资产控制、人事控制、混合控制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关联企业破产的典型案例——“德隆系”破产案件
美国法院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时考虑的主要 因素:
是否存在混合的财务报告 公司间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合并程度 各个公司之间的利益统一性和所有权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担保或贷款的存在 分别确定单个公司的财产和负债的困难程度 是否存在没有遵守公司正式手续的财产转让 实体合并是否有利于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四、我国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制度构建 (一)立法现状
目前尚无对关联企业破产的专门规定 相关规定: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2005年《公司法》第 20条第3款之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994年广东省高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 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三)制度构建
1.完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适用条件和场合 程序有谁启动?管理人还是债权人? 举证责任 与法律的其他制度(如撤销制度)的协调?
2.引入从属求偿——衡平居次原则 3.引入实质合并原则 各制度如何衔接?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主要适用情形:
资本严重不足(undercapitalization) 不遵守公司形式(failure to follow corporate formalities) 公司、记录、功能和人员的重合(overlap of corporate, records, functions or personnel) 股东控制(shareholder domination) 混同(intertwinning) 缺乏实质的分离(lack of substantive separation) 代理(agency), 欺诈或虚假陈述(fraud or misrepresentation)要情形: 母公司存在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
从属公司资本不实 母公司形式对从属公司控制权时,违法了 受任人的诚信义务 母公司无视从属公司独立人格而违反了法 律规定 资产混同或输送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三)“实质合并”原则 将多个破产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合并计算, 将合并后的破产财产,在去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 权和担保关系后,依照债权比例分配给该集团的 所有债权人,而不管该债权系由那家从属公司所 引起。 适用于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同时破产的情形。 直接消灭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 排除了关联企业之间的欺诈性转让和自益性交易。 保证母子公司的债权人公平受偿。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美国在该原则适用于关联公司时考虑的因素:洗衣店清单 (Laundry list doctrine)17项:
(1)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或绝对多数的股份; (2)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共同的执行官和董事; (3)子公司在财务上依赖母公司的资助; (4)子公司的资本系由母公司全部认股而设立; (5)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6)子公司的职员薪水及费用由母公司支付; (7)子公司的业务均与母公司有关,而无独立的业务,或子公司除得自母公司移 转的资产外,别无自行购置的资产; (8)在母公司的有关文件中,子公司常被称为母公司的某一部分; (9)母公司将子公司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使用; (10)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完全受命于母公司,而未为子公司的本身利益单独 从事各种业务; (11)子公司缺乏作为独立主体所应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 (12)非常规交易的关联公司间的贷款交易,以牺牲子公司使母公司受益;(13) 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收支、税收或财务报告; (14)子公司的决策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 (15)母子公司间的合同更有利于母公司; (16)母子公司的动作象一个企业一样; (17)子公司经营无利润。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广东省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3年9月25日发布)
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同时向法院申请破产 的,法院应责令其先行界定各自财产后,再向 法院申请破产。 债权人同时申请财产混同的多个关联企业破产 的,法院受理后应由清算组依法界定各个关联 企业的财产,不应以财产混同为由合并清算。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一)“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适用于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情形。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揭开股东与公司之间的面纱, 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在个案中否定破产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由母公司 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在破产案件中,仅适用于子公司破产情形。 拒绝承认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权。(母子公 司为单一企业主体,不存在自己对自己的债权)
第九专题: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
(二)“深石”原则—“从属求偿”原则 美国Taylor v. Standard Gas and Electric Co.(深石 案) 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母公司对子公司 破产债权的顺位应劣后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或优 先股股东。 适用于子公司破产,且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破产 债权的情形。 不根本否认控制公司对破产从属公司的债权,而 是解决控制公司的债权顺位。防止控制公司将风 险过分地外化给债权人。 “自动居次理论”(Automatic Subordination ) 与“衡平居次理论”(Equitable Subord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