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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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构成说明见表 1 。

1 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2 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3 净利息收入 1-24 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 净交易损益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6 证券投资净损益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拥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7 其他营业收入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8 净非利息收入 4+5+6+79 总收入 3+81——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

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督与报告等。

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3.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采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

商业银行采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份的规定。

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者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8: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标准法(一)业务指标定义业务指标(BI)为利息、租赁和分红部分(I1.DC),服务部分(SC),金融部分(FC)之和。

业务指标构成说明见表1。

以下损益项目不纳入业务指标项目:1.保险或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从保险或再保险保单中获得的保费和偿付/支付。

3.管理费用,包括员工支出、非金融服务的外包支出(如物流、IT、人力资源)和其他管理费用(如IT、公用事业、通信、差旅、办公用品、邮资)。

4.管理费用的收回,包括代表客户收回的付款(如向客户征税)。

5.房产及固定资产的支出(因操作风险损失事件造成的支出除外)。

6.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除外)。

7.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无关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如为养老金、承诺和保证计提的准备金/准备金转回)。

8.按合同规定偿还股本的支出。

9.减值/减值转回(如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投资)。

10.在利润表确认的商誉变动。

11.企业所得税(基于利润的税收,包括当期税收和递延所得税)。

12.业务活动终止,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项目。

(二)适用的内部损失乘数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I1.M)符合本部分(三)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经银保监会验收合格后,o可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实际损失情况,要求其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对于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不符合损失数据相关要求的子公司在计算标准法下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时,应使用1作为内部损失乘数。

银保监会可以要求该子公司使用大于1的内部损失乘数。

(三)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将损失数据纳入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计量。

收集的数据应是高质量、准确并完整的,以确保计算得出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相匹配。

商业银行损失数据的识别、收集和处理应满足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就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与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与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与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与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与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与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方法。

银监会依据审慎监管规则,认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不健全、操作风险管理薄弱的,可要求商业银行在按照本指引方法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标准法第七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二)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中一种风险类型,它源自内部流程、员工行为、系统故障等因素。

为了有效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商业银行需要设立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

本文将介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特点,以及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和作用。

一、操作风险的特点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具有以下特点:1. 难以预测性:操作风险通常由于未能正确执行流程、人为失误或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往往难以事先准确预测和评估。

2. 隐蔽性高: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相比,操作风险容易被忽略或低估。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

3. 影响范围广:操作风险可能在整个商业银行内部产生连锁反应,甚至影响到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二、监管资本计量的方法1. 标准法:标准法是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的一种常见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平均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2. 基础法:基础法是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另一种方法。

根据该方法,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其历史操作损失数据来确定计算操作风险资本的金额。

3. 标准化方法:标准化方法是一种基于具体行业或业务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该方法提供的标准化数据来计算相应的操作风险资本。

三、监管资本计量的作用1. 有效监控风险:通过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加准确地监控和评估其操作风险水平。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操作风险问题。

2. 保护利益相关方:操作风险的发生可能对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重大影响。

监管资本计量的实施可以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降低其风险承受能力。

3. 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监管资本计量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实施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提升其管理水平,减少操作风险对银行整体业绩的不利影响。

四、结论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通过制定合适的监管资本计量制度,商业银行可以更好地管理和监控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之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1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2○○7年5月104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1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3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以及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以及声誉风险。

第4条中国银行( 5.62,之0.11,之1.92%)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2章操作风险管理第5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以及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以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1,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之(1)董事会的监督控制;(2)高级管理层的职责;(3)适当的组织架构;(4)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以及程序;(5)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6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1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之(1)制定以及本行战略目标相1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以及总体政策;(2)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3)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认识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以及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4)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操作风险;(5)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以及监督;(6)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银监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主报告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摘要: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银行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操作风险的管控能力,成为银行能否在行业竞争当中脱颖而出的关键。

在我国科技金融不断发展的今天,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愈发多样化,这不但会对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还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面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提升操作风险计量的可靠性。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基于上述所言,本文主要围绕着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做出了讨论,并且给出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引言在市场环境日益复杂的今天,商业银行的风险管控工作已经成为银行自身竞争力提升的关键所在。

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

在上述三种风险当中,前两种风险在很早之前就得到了各大金融机构的关注和重视,但是操作风险尽管在很早之前被提出,其被列为三大风险之一是在巴塞尔协议II颁布之后才确定的[1]。

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或者人员操作事件,亦或是外部事件所给银行所带来的损失。

中国的银监会在之前出台过关于操作风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提出商业银行要注重加快对合理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研究,以此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如果银行无法通过计量操作来规避风险,那么就会导致商业银行各方面的能力造成影响[2]。

就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而言,第一个特点就是内生性。

也就说由于内部人员因素所带来的操作风险,这种情况通过强化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就能够使得风险显著降低;其次是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操作风险很难得到缓释,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当中的管理人员,对这一风险关注不到位,这类风险一旦发生就会带来较大的损失;第三,就是具有分散性特点[3]。

这也就意味着在商业银行业务进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着操作管理风险;;第四,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方法摘要:操作风险是资本管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风控体系正处于起步萌芽阶段,对待操作风险仍然不够严谨,内部控制体系也未尽善,引起的风险事故和违规罚款不在少数,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了不小的困扰。

本文将从操作风险入手,对2017年巴塞尔协议的最终修订中对操作风险部分进行理论和模型的双重分析,从而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展望。

关键词:银行业;操作风险;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风险计量操作风险自古以来就存在于各个集体组织及个人单位中。

各大银行、金融机构在辨识、分析风险时,都将操作风险至于先列。

原因是其具有巨大的破坏性,且无法完全根除。

现代商业银行需要具备完善的操作风险预防、管理体系,做到即便发生损失事故,也能即时采取措施,维持资金链稳定,把损失的影响力降到最低。

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有效地辨识、处理和应对存在的操作风险,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一、我国商业银行背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较欧美发展较晚,相比老牌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商业银行有关操作风险的管理经验不足、理论依据不够以及评估模落后。

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为商业银行应对操作风险提供了一定帮助,但比较巴塞尔委员会所制定的银行协议,仍然缺乏制度化、指标化。

我国目前的风险度量大部分依然是以定性为标准,从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未来度量的发展是以定量为准,定性为辅的科学数量计量方法为引导和约束标准的。

诸多的计量模型,也需要及时调整、与时俱进,应对当期的金融发展大环境。

二、操作风险识别目前很多金融从业人士对操作风险认识仍然不够全面,认为操作风险只是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

银监会提出的操作风险定义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其次,人们对操作风险管理传统的认识也仅仅局限于对员工的教育以及管理层的监督。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号)————————————————————————————————作者:————————————————————————————————日期: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章操作风险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具体形式不要求统一,但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的监督控制;(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三)适当的组织架构;(四)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方法和程序;(五)计提操作风险所需资本的规定。

第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将操作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对的一项主要风险,并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相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总体政策;(二)通过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操作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三)定期审阅高级管理层提交的操作风险报告,充分了解本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高级管理层处理重大操作风险事件的有效性以及监控和评价日常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四)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五)确保本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六)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地建设。

第12章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第12章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用风险资本时所采用的方法,LDA使我们把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统计方法结合在一起得到机
构总风险量成为可能;保险因素可以单独建模,这
使我们可以理解各种保险产品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
损失的影响;成本和收益的变化可以测度,通过估
计所有的控制环境的改变引起的频率或强度的变化,
可以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产生的影响进行估计,
经济学院
商业银行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第二节 操作风险的衡量
记分卡是机构对风险与内控的一个自我评估, 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风险事件、风险拥有者、 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影响力、缓释风险的控制措 施、控制实施者、控制设计和控制影响等。尽管这 些只是进行判断,但是完全是基于机构未来发生事 件的预测,而不是机构过去发生事件的总结,因此 体现出很强的前瞻性。
则运用匹配规则(如按比例分配指标)进行分配;
(3)在与总收入匹配时,如果一项活动没能够匹配到特定
的业务线,那么就适用资本分配最高的那条业务线。同一业
务线适用于任何相关的从属业务活动。
经济学院
商业银行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第二节 操作风险的衡量
(4)将业务线与操作风险资本的匹配必须与其它风险规范 资本所采用的业务线概念一致。对该原则的任何偏离都必须 进行清晰的记录; (5)对匹配过程必须做准确的记录。尤其是书面上的业务 线概念必须清楚且足够细致以使第三方能够重复业务线的匹 配过程。必须对异常情况进行清楚的记录; (6)制定流程,用以界定所有新业务或者新产品; (7)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匹配的程序; (8)对业务线的匹配程序必须进行独立的评估。
经济学院
商业银行 ·第十二章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 第二节 操作风险的衡量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制度、内部监控措施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识别和测量操作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其次,商业银行应制定适用于不同业务线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流程,对每个业务线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风险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风险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等,并据此确定相应的风险资本水平。

在评估操作风险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包括历史损失统计法、模型法和风险指标法等。

历史损失统计法是通过分析过去的损失数据,计算出不同风险事件类型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

模型法则是利用统计模型或数学模型预测未来的操作风险损失。

风险指标法是根据业务经验和专家判断,制定一些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操作风险事件管理制度,明确事件的报告、记录和追踪流程。

对于发生的操作风险事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需要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在计算操作风险资本时,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基础指标法或高级指标法。

基础指标法是将操作风险损失与银行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挂钩,以此作为风险资本的计量标准。

高级指标法是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操作风险特点,通过建立内部模型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和管理。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保证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非常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可以准确评估和管理操作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8-09-18【生效日期】2008-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确保2010年底新资本协议如期实施,银监会制定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以下简称5个监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5个监管指引是新资本协议实施配套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将陆续发布其它监管指引。

5个监管指引中,有关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自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有关风险暴露分类、内部评级体系、专业贷款评级、信用风险缓释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监管指引进行达标评估,确保监管合规。

5个监管指引确立的相关技术规范和监管标准是新资本协议银行应达到的最低要求。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对照5个指引逐条进行合规性评估,对未达标的领域和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限期达标方案。

对监管标准尚不明确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主动和监管部门沟通,尽早达成共识。

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新资本协议银行应根据银监会发布的相关监管指引按季进行达标评估,建立详细的达标评估文档。

新资本协议银行应于2008年底前向银监会提交首轮5个监管指引达标评估报告。

?三、加强相关培训工作,为新资本协议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监管部门、银监局和新资本协议银行要以5个监管指引发布为契机,加强对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4号)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审批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申请和审批事项,确保相关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指商业银行采用新资本协议第一支柱下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指引要求开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审批后进入实施阶段。

第五条实施申请和审批包括银行集团及商业银行单一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银监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的审批,并持续监督商业银行过渡期内的整改情况。

第二章商业银行申请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相关参与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报告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序开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一、背景和概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商业银行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重要指标,也是银行监管的核心考量指标之一、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是根据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要求进行系统化和合理化的制定,确保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准确计量和稳定变化。

二、计算方法1.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确定: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所产生的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银行需要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2.资本总额的确定:资本总额包括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非常股,附属资本包括资本债券和其他混合资本工具。

商业银行需要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计算资本总额,并确保核心资本占资本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三、计算规则1.标准风险权重的确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将不同类型的资产对应的风险设置了标准风险权重,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资产的类型和风险特征,确定相应的标准风险权重。

2.内部评级和风险权重计量: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做市能力和评级体系,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内部评级,并据此计算风险权重。

3.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的制定: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中包括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和资本总额的分子和分母,以及核心资本占比的要求。

4.报告和披露规则的制定:商业银行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监管机构报送资本充足率核算报告,并按照要求对外披露资本充足率的情况。

四、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需要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计算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监管机构主要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收集和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商业银行需要及时收集和核实相关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内部评级数据等,确保计算过程的数据准确和完整。

2.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保证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提升资本充足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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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指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按计量复杂程度从低级到高级排序):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高级计量法。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使用更高级的计量方法。

商业银行初次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必须事先向银监会申请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或高级计量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银监会审查不符合高级计量法资格标准的,应采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不符合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资格标准的,应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基本指标法第六条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七条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中不扣除各项损失准备和营业费用,但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证券实现的损益、非正常项目收入和保险业务收入(总收入计量参考规则见附录一)。

基本指标法关于总收入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也适用于标准法和标准法替代形式中各业务条线总收入的定义。

第八条基本指标法下,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银行前三年中各年正的总收入之和乘以15%的算术平均值。

如某年的总收入为负值或零就不纳入分子中,分母(即年份数)也做相应的调整(即分母可为1,2或3)。

计算公式如下:基本指标法需要的监管资本=前三年中所有收入为正的年份总收入之和乘以15%/相应总收入为正的年份数。

第三章标准法第一节资格标准第九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框架,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银监会在审批标准法申请时,重点关注商业银行是否满足以下资格标准:(一)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及制度。

(二)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必须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和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能够帮助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缓释操作风险。

该管理系统必须有完备的书面制度相配套,有关制度中应规定如何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出处理和补救。

(三)商业银行必须定期向业务条线或部门主管、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操作风险管理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关键风险指标、已确认或潜在的重大操作风险损失、主要操作风险事件的详细信息,并用制度规定必须针对管理报告中反映的信息采取适当行动。

(四)商业银行必须系统性地收集、整理并跟踪操作风险相关数据,包括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

定期对损失数据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流程。

(五)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有充足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支持在全行和各业务条线实施操作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六)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流程和系统必须接受验证和定期独立审查,审查必须涵盖各业务条线和操作风险管理环节。

(七)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验证程序应定期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计量方法第十条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业务条线: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配对关系见附录二)。

第十一条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要求为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乘以该业务条线的对应系数。

总监管资本是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按年算术加总后(即下表中的合计项)取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

关于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各对应系数为:其中,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

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各业务条线资本要求加总后为负值,则该年资本要求为零来代替。

计算公式为:标准法需要的资本要求前三年的总资本要求之和(如果某年份总资本要求低于零,就用零代替)/=3其中: =每年的总资本要求各单项资本要求之和。

第四章标准法替代形式第十二条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除应符合以上规定的标准法资格标准外,还应向银监会表明其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具有防止风险重复计算的改进效果。

一旦商业银行获准采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再改用标准法。

第十三条标准法替代形式的业务条线配对原则和对应系数与标准法相同。

其中,对零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用贷款和垫款之和前三年的算术平均值乘以3.5%代替总收入作为风险指标,其对应系数与标准法一致。

其中,计算零售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操作风险资本公式分别为:零售银行业务的资本要求零售银行业务贷款和垫款余额之和的前三年算术平均值*12%=3.5%*商业银行业务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业务贷款和垫款余额之和的前三年算术平均值*=3.5%*15%在使用标准法替代形式时,零售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零售贷款、按零售业务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

商业银行业务的贷款和垫款总额包括:公司贷款、主权贷款、银行同业贷款、专业贷款、按公司贷款处理的中小企业贷款和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以及银行账户证券的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其他六个业务条线(包括第十一条提到的“其他项”)的资本要求为业务条线的总收入加总后乘以18%(见下表)。

业务条线款系数系数零售银行业务 3.5% 12% 3.5%×12%×零售银行业务贷款垫款余额商业银行业务 3.5% 15% 3.5%×15%×商业银行业务贷款垫款余额其他六项业务条线总收入18% 18%×总收入在任何一年,任何业务条线负的资本要求(由负的总收入所造成)可在不加限制的情况下,用以抵消其他业务条线正的资本要求。

但如果在给定年份,八个业务条线资本要求算术加总后(即上表中的合计项)为负值,则该年的总资本要求用零代替。

总的监管资本为八个业务条线监管资本算术加总后的三年算术平均值。

第五章高级计量法第十五条高级计量法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要求。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应符合第十七到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格标准,并事先获得银监会的批准。

在采用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之前,银监会有权对申请银行所使用的高级计量法实施一段时间的初始监测,以确定该方法是否可信和适当。

经银监会批准实施高级计量法的,银监会有权在实施初期若干年度内要求商业银行双轨运行高级计量法和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并规定高级计量法计量的结果不得低于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结果的一定比例。

双轨运行的具体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高级计量法的银行除符合本指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法应当满足的资格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定性标准:(一)其内部计量系统必须基于内部和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银行特定业务环境和内部控制等综合情况,合理衡量银行的非预期损失。

计量系统必须能促进银行改进业务条线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在各业务条线中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经济资本。

(二)已使用标准法(含标准法替代形式)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三)银行必须确保有专人负责操作风险管理,并制定覆盖全行的操作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缓释政策、程序、计量方法和报告系统。

(四)外部审计师和/或银监会对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验证必须包括如下内容:1.核实内部验证程序运转正常;2.确保风险计量系统的数据流和流程透明且便于使用,并确保审计人员和银监会在认为有必要并在适当的程序下能获得系统的规格和参数信息。

第十八条银行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还应满足以下定量要求:(一)必须说明所采用的方法考虑了非常严重的损失事件的发生频率和损失金额。

(二)在开发系统的过程中,必须有操作风险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

(三)商业银行如不能证明已准确计算出了预期损失,就必须加总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得出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四)在加总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资本时,允许银行使用内部确定的相关系数,但要表明所估计的各项操作风险损失之间的相关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

(五)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在使用内部积累的数据的同时,必须考虑相关的外部数据,并辅助以情景分析和经营环境及内部控制因素分析。

(六)银行需要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建立可信、透明、文件齐备且可验证的方法。

第十九条用于计量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于损失计量和验证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要有5年的观测期,如果银行初次使用高级计量法,允许使用3年期的内部历史数据。

(二)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时应设置合理的门槛值。

(三)内部损失数据必须综合全面,涵盖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反映所有相应的子系统和地区的风险情况。

银行必须表明,未纳入计量的任何业务活动或风险暴露,无论是单个还是加总,都不会对总体风险估计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除了收集总损失数额信息外,银行还应收集损失事件发生时间、损失中收回部分等信息,以及描述损失事件发生的主要因素。

描述性信息的详细程度应与总的损失规模相称。

(五)如果损失是由某一中心控制部门(如信息技术部门)引起或由跨业务活动及跨期事件引起,应确定损失分配的具体标准。

(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操作风险损失,如已反映在银行的信用风险数据库中(如抵押品管理存在缺陷),则在计算最低监管资本时应将其视为信用风险损失,对此类损失不必计提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但应将所有的操作风险损失记录在操作风险内部数据库中,并单独做出标记。

(七)与市场风险相关的操作风险损失,应视为操作风险损失并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第二十条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可利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公开数据或银行业内部使用的数据)。

银行必须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量时必须使用外部数据,以及如何使用。

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发生损失事件的业务信息、损失事件的起因和情况、或其他有助于评估它行损失事件相关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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