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告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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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024年)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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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4/3/26
• 引言 •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现状分析 • 应急预案制定原则与思路 •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 • 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 • 应急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 • 后期评估与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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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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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背景
2024/3/26
对浙江省现有的网络与信息安 全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和整合, 明确各类资源的数量、质量和 分布情况,为应急响应提供有 力保障。
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 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潜 在的安全风险和威胁,为应急 响应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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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制 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 方案,明确应急响应的流程和 责任人,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 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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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处置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形成处置合力,共同应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社会参与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网络与 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加强 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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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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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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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预警机制
浙江省政府联合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共同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 快速响应。
分析问题原因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 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为后 续改进提供方向。
提出改进建议
根据总结的经验教训和问题分析 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包括技术、管理、流程等方面的 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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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系列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更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贯通执法环节、集成执法机制、增强执法互动、拓展执法功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服务。

到2024年底,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公平、简约、可预期,行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系统、顺畅,行政指导更加精准、执法监督更加有力。

到2025年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成熟定型,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生硬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低效执法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行政许可服务。

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行政许可服务。

实行行政许可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一次性告知相关监管规则和标准。

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以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为基础的差异化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机制。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6-09-06 18:30:06 作者:郑定达一.为了加强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全省计算机信息网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重点单位,这些单位包括网络接入单位,从事信息服务的联网单位,开办电子公告版、新闻组、提供广播式发送电子邮件功能的联网单位和使用公用帐号的联网单位。

三.以上这几类重点单位必须建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网络部门负责人、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出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一名网上信息审核员,负责本网络的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同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备案。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抵御网络黑客的侵袭和信息垃圾的污染,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必须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审核等方面的制度。

1.对上网信息由信息审核员进行登记、审核;2.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委托其发布的信息要有审核手续;3.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委托人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委托发布信息类别及题目;4.发现有害信息,联网单位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必须建立电子公告版、新闻组和提供广播式发送电子邮件的信息检测制度,对BBS用户必须建立身份识别功能,信息审核员、站长(BBS)、栏目主持人(或称“版主”),应切实承担起信息安全责任。

七.必须建立有害信息处理和计算机违法案件申报制度。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生重大计算机事故立即向本单位和同级公安机关计监部门报告,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计监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杭公交〔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杭公交〔2024〕35号各处级单位,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进一步改进全市轻微交通违法执法管理工作,鼓励、倡导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文明参与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当事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柔性执法:(一)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具备所驾车型相应驾驶资质,且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三)无未处理违法记录或未交款记录的;(四)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性后果。

二、适用规则(一)因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因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形驾驶车辆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不予处罚。

(二)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首次违反杭州市(不含绕城高速及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后,立即就近驶离限行区的,可不予处罚。

(三)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被查获的,该次违法通过短信提醒或民警现场教育纠正,可不予处罚。

1.在非违停严管道路(路段)不按规定停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四)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浙江省内无违法记录,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一、引言1.1 本文档旨在规范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能够在遭受安全事件或威胁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应急处理。

1.2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运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

1.3 本预案的编制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化。

二、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构2.1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中心2.1.1 负责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2.1.2 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

2.1.3 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和事后分析报告的编制。

2.2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组2.2.1 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协助指挥中心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2.2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2.3 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和溯源工作。

2.2.4 公布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指南。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警与监测3.1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3.2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3 在发现安全事件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在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启动应急响应。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4.1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2 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进行事件的处置工作,迅速恢复受影响的服务和系统。

4.3 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溯源与调查5.1 对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溯源,并查找相关的攻击手段和源地质。

5.2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件的成因和影响,并提供处理的建议和措施。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治组织第三章体制机制与措施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综治组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

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

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杭公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确理解《清单》的要求。

省厅《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包含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反恐怖等四类领域36项不罚事项,各地各警种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清单的落地实施。

我局结合本地实际,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10项不予处罚事项,主要涉及《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高频处罚事项。

我局《清单》是对省厅清单的补充,具体适用条件、办案程序等均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要求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浙公通〔2016〕7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2016〕73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是对现行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效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大胆先行先试,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实践,稳步推进。

各地要组织执法民警认真开展学习,全面掌握本规定规定的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途径方法、工作程序,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实践,在注意做好与现行执法办案机制、模式相衔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

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以采取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逐步扩大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和数量。

同时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提高规范操作水平。

三、注重效率,质效并举。

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在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效率的同时,也要坚持依法办案的质量,在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把好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关的前提下,加快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切实做到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既要克服因怕影响办案质量而不敢不愿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思想,又要避免因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而随意降低执法要求的不良做法。

四、加强保障,强化监督。

要从录音录像等硬件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工作的保障。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9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9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19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2018年2月2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信访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处理公安信访事项,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和信访人信访行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浙江省信访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处理信访诉求,引导信访人停访息诉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合法合规;(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四)利于息访,有助终结。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个人隐私或者者其他特殊情况的信访事项,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二章信访听证的范围第五条下列情况可以组织信访听证:(一)公安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服,长期重复信访或者越级信访的;(三)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处理结果不服,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四)信访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较多人员切身利益的;(五)其他可能通过听证推动信访问题化解、信访人停访息诉的。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1.18•【字号】浙公通字〔2021〕5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1〕59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21年11月18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受理第三章查询、证明出具第四章存档、追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视为无罪,不得进行犯罪记录。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刑事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措施信息,以及办理刑事案件中记载的受立案、侦查、起诉等过程性信息,不属于犯罪记录信息。

第三条犯罪记录查询坚持“依法申请、按规办理、方便群众”原则。

第四条治安管理部门是犯罪记录查询和证明出具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查询和证明出具工作;依法受理有关单位提出的批量查询申请,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异地处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异地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法行为异地处罚是指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路面值勤交通民警查处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时,不得处理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应当告知其违法行为到行为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第四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管理、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并经标定、检定合格;未依法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不得用于违法行为取证。

第五条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交管局)负责违法行为异地处罚工作的协调、保障和监督。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3.01•【字号】浙公通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试行)(浙公通字〔2006〕38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执法操作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9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扰乱公共秩序等五类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损毁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造成较大损失的;(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或者殴打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医务人员,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围堵、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交通长时间堵塞的;(五)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它工作场所,时间较长,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节较重”的情形:(一)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受过处罚或者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二)在省、市、县政府机关门口等地扰乱公共秩序,不听民警劝阻的;(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8•【分类】其他正文浙江省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发布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仍相对多发,呈现“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最高检相关工作部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顺利实施,近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刘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杀猪盘”式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关键词】“杀猪盘”检察一体化检警协同分层分类处理【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以夏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在国内招募400余人赴境外实施诈骗。

诈骗集团内设大老板、团队老板、团队长、团队总监、团队经理、组长、业务员七个层级,刘某等12人分别任团队老板、团队长,指导下级开展诈骗,业务员使用集团统一发放的手机、微信,将微信号分类包装并组建微信群,由引流团队通过电话等方式以免费授课、推荐股票等虚假宣传诱骗被害人入群,业务团队通过控制多个微信号扮演“讲师”“群内助理”“普通股民”等角色,在微信群以及直播间内充当“水军”,按照规定脚本发言、发截图等鼓吹“讲师”炒股水平,诱导被害人至集团控制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投资。

被害人入金后,集团通过后台控制涨跌,先让被害人误以为投资升值并可小额提现,诱导被害人加大入金金额,再通过限制提现出金、最后关闭平台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1.5余亿元人民币。

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0月25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等法院以诈骗罪已判处刘某等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厅属各部门:《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或有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2023年12月7日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检查工作规定为规范公安行政检查工作,全面推进公安行政监管现代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行政检查应当坚持“权责一致、综合集成、高效协同、整体智治”原则,积极开展综合集成协同检查。

(二)行政检查应当坚持严格、规范、高效原则,按照行政检查的实施程序,严格规范并优化检查工作环节,提升工作效率。

坚持刚柔结合,做到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

(三)行政检查方式主要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检查、日常巡查、触发式检查、专项检查等。

(四)省厅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安行政监管平台,推进行政检查工作数字化。

二、职责分工(五)各级公安机关业务警种的行政检查职能应当进行整合,由一个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非专业检查事项,并统筹实施专业检查事项;职能整合完成前,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统筹行政检查工作。

(六)省、市公安机关业务警种负责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施清单和检查方案等,做好条线行政检查指导工作。

各级政工部门要优化行政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推进行政监管队伍正规化建设。

各级法制、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履行行政检查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同推进行政检查规范化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8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 (下称“本行” )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技术风险,保障本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本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本行信息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 由分管领导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部门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本办法合用于本行。

所有使用本行网络或者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常设由本行领导、各部室负责人及信息安全员组成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信息安全重大事宜.各部室、各分支机构应指定至少一位信息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在本部室的落实。

本行应建立与信息安全监管机构的联系,及时报告各类信息安全事件并获取专业支持。

本行应建立与外部信息安全专业机构、专家的联系 ,及时跟踪行业趋势,学习各类先进的标准和评估方法。

本行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者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本办法所指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本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成员。

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者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信息安全相关培训安全工作小组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 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 ,监督检查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二) 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三) 定期监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2年浙江省杭州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模拟考试(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判断题(12题)1.辅警在工作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操作规范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安机关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是B.否2.张某、刘某二人因故发生争吵,刘某气急败坏,想教训张某,于是乘张某不备拔刀向张某的大腿部位刺去,不料刺中腿部动脉,张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A.是B.否3.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A.是B.否4.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经营制度。

A.是B.否5.公共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需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是B.否6.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莫斯科近郊兹维尼果罗德镇“银色别墅”秘密召开。

A.是B.否7.公文的规范性是公文严肃性、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A.是B.否8.学校照明设备应满足紧急疏散要求,应急照明灯在断电后有效照明时长不少于30分钟。

A.是B.否9.公安网安部门主要承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管、互联网信息监控、网络技术侦察、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侦办、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预警等六项职责。

A.是B.否10.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

A.否B.是11.辅警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年度培训、晋升培训、专项培训和骨干培训等。

A.是B.否12.听证是否公开举行及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由听证主持人确定。

A.是B.否二、单选题(12题)13.(),不予行政处罚。

A.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C.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D.有立功表现的14.以下关于公文说法错误的是:A.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B.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组成C.发文机关署名须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D.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1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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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告知办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2]14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告知办法
(浙公通字[2012]142号浙江省公安厅 2012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执法行为,践行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告知,是指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轻微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告知违法行为人,指导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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