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我国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占据重要地位。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16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条,提供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以促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提升。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介绍了该条例的立法背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此外,还强调了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重要性。
第二章是勘察设计组织,围绕勘察设计机构的资格认定、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条例要求勘察设计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明确了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包含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是勘察设计过程管理,包括勘察设计方案的编制、勘察报告的评审等环节。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保证设计质量。
第四章是勘察设计成果管理,主要规定了勘察设计成果的归属、保密和鉴定等事项。
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设计成果,建设单位有权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
第五章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强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的必要性。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合法、规范和高质量进行。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第七章是附则,包括了对该条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办法以及该条例的解释等内容。
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09•【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7.0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于1996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月9日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建设工程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进行探讨和总结。
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勘察设计组织与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划分,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的内容与要求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提供详细、准确的勘察资料,并进行有效的设计分析和论证。
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第四章勘察设计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勘察设计报告是勘察设计结果的主要成果,它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勘察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勘察设计报告应当经过专业人员的严格编制和审查,确保报告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勘察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勘察设计文件是勘察设计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和管理。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保存完好,并定期进行备份和更新,以备后续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勘察设计的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规范和合法进行。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自觉维护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结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5000万元以上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3.8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丙
违法行为通常的
1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500-4000万元的
设计费3.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3000-3500万元的
设计费3.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设计费4.5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2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500-5000万元的
设计费4.2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所从事的勘察设计工程量4000-4500万元的
设计费4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缺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
工程量3000-4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丙
违法行为通常的
1
工程量2500-30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8%的罚款
2
工程量2000-2500万元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5%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xx、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xx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xx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
One reason for suffering, is the pursuit of the wrong thing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完整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完整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是总则,主要包括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任务和目标、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明确了该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旨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部分是勘察设计管理,主要包括了勘察设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要求、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明确了建立勘察设计机构的资质审批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控制勘察设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第三部分是勘察设计资金管理,主要包括了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费用支付、项目审计、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明确了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程序,并对勘察设计资金的审计工作提出了要求,保证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合理支出。
第四部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明确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备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了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部分是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了对违反该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和处理办法。
其中明确了对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请
广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认真遵守,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是指为了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工作等需要,通过设计和施工的过程,建造各种建筑物的活动。
而在进行建筑工程前,必须进行勘察和设计的工作,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我国制定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一、勘察设计机构的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设计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先,明确了勘察设计机构的登记注册条件,要求机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程实践经验。
其次,规定了勘察设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包括设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并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还对勘察设计机构的质量监督和信息报告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二、勘察设计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首先,明确了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必要的勘察测绘工作、工程设计基础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其次,强调了勘察设计人员要具备责任心和专业素质,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工作,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程序,要求相关部门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和备案,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设计项目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要求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对勘察设计项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的管理。
同时,勘察设计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处理工程设计变更和问题,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勘察设计文件的保存和传递要求,保障后续施工和运行的需要。
四、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调了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了勘察设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同时,条例还要求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确保勘察设计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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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1.09
【实施日期】1997.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电、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格证书,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省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甲、乙级资格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丁级资格等级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格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资格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进行联合设计。
联合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应当按规定申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
无收费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一个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被借用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不得同时在原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格证书、图签、印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四条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投资额较小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其投资额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方案竞选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个人和不具备相应资格等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