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赣府厅字[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43号2009年3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绿色生态江西,营造优美、清新、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按标准创建园林城市(县城),使城市面貌产生新变化,城市建设水平得到新提高,城市内涵得到新提升。
各地在创建园林城市(县城)过程中,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对照《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实施方案。
要以创建园林城市(县城)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绿化建设,绿化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设施更加健全、布局更加合理、环境更加和谐。
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大力推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尽快实现由“见缝插绿”到“规划建绿”的转变。
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大力营造城市公园绿地,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
要树立精品意识,注重体现园林园艺的科技水平,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新的评选办法和评选标准,严格要求,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全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工作。
新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
1.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
2.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3.建成区绿地率未达标;
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未达标;
5.污水处理率未达标;
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未达标。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水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说明两点1 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 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 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2.0.2 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E7 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置地。
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 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
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
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
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
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生态园林城市
≥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
≥95%
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新增目的:引
导各地重视对与城市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与质量提 升。)
≥95% ≥95%
100%
-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指标
生态园林城市 -
-
生物防治推广率(%)
≥50%
采用了生物防治技术的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面积之和与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地总面积之比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
实施率(%)(新增目的 :引导各地注重绿地功
≥70%
已建成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与规
-
能的不断完善。)
划要求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绿地数量之比
二、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 4、完成时限:住建部要求:所有国家园林城市 在3年内完成自评工作;设市城市在5年完成自 评工作。
• 一、评价标准与园林城市的关系
城市园林绿化Ⅰ级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有针对性
城市园林绿化Ⅱ级 的对照
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Ⅲ级 城市园林绿化Ⅳ级
非国家园林城市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 各标准等级中:
• 基本项:应纳入评价并全部满足标 准要求
汇总综合评审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结果公布
评审结果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授牌表彰
监管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范围:相比过去没有变化,所有设市城市均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办法解读》
— 54
新标准 8 11 10 6
38
1 47
国家园林城镇
指标类型 综合 绿地建设 生态环 市政 特色 综合 合计
管理 与管控
境
设施 风貌 否决项
原标准 4
12
新标准 4
10
3
7 3 — 29
2
7
3
1 27
17
三、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申报对象:国家园林城市系列,包括国家园林城市及国家生态
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和 申住报房城评乡建审设管部城理建司办园法林处解读
2016年11月
一、标准修订背景 二、标准修订概况 三、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四、园林城市系列标准
2
一、修订背景
修订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新要求 贯彻落实城镇园林绿化行业“十三五”规划 适应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新常态 响应地方诉求和专家建议
如生产绿地占建成区比例、园林绿化建设投资等;
新增指标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要求、新任 务。
如生态修复、海绵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绿道建设、园林式小区(单位) 等方面的考核指标;
强化便民惠民方面的考核指标。如增加公园免费开
放的考核指标、将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作为否决性 指标。
32
*评审程序: 新
实地 考查
• 主要通过台账资料查阅、现场踏察和座谈交 流,对经达标审核合格的申报城市(县、镇) 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 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 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评结果和群众 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进行实地 核查。
33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附件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注: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国家园林县城评选范围。
加、扣分规则:以《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则为准。
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四)污水处理率不达标;(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三、指标解释1.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 指县城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2.古树后备资源指标解释:树龄50—99年的城市大树。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指标解释: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公顷)÷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铺装总面积(公顷)×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4.供热计量收费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园林城市评判标准
园林城市评判标准
园林城市的评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绿地率:指建成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2. 城市绿化覆盖率:指建成区内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建成区内城区人口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城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4.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居住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5.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服务范围(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6. 10万人拥有综合公园个数:指建成区内城区人口每10万人拥有的综合公园个数。
7. 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指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的生态廊道长度与城市组团间应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长度的比率。
8.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达标率。
此外,园林城市的评判还涉及到城市大环境绿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城市大气污染指数、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市政设施等多个方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可以查阅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相关文件,了解具体评判标准及内容。
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新办法·新标准
和 包 容 的 心 态 , 吸 取 相 关 行 业 的 先 进 成 果 , 研 究 和 继
仇 保 兴 指 出 .中 国作 为 当今 城 镇 化 速 度 最 快 的 国
家之 一 .截 至 2 0 年末 .全 国城 镇 人 1 达6 2 亿 , 09 3已 .2
城镇 化 率提 高到 4 .% 。与此 同 时 .城 市 建成 区绿 化 覆 66 盖率 达 3 .7 7 3 % 人 均 公 园及 公 共绿 地 面 积 已 有9 7 平 -1 方 米 .全 国共 设立 省级 以上风 景 名胜 区6 8 .已基本 9个 形 成城 市绿 色 基 础 设 施 体 系 。这 对 缓 解 热 岛效 应 ,维
风 景 园林 作 为 生 态 文 明 建设 的一 项 重 要 内容 ,已 成 为 中 国构 建 和 谐 社会 的 重要 基 础 。 当前 . 中国 正 处 于 快 速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时期 ,保 护 自然 生 态 环 境 并 不 断 改 善 城 乡生 态 环 境 .实 现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 存 .是 时代 赋 予
制 宜 、协 调 发展 、生 态 优先 .功 能完 善 的 原 则 .制 定 切实 可 行 的
创 建 工 作 方 案和 国标 ,按 照 《 准 》 和 《 法 》 的要 求 .做 好 国 标 办 家 园林城 市 申报 工作 。
评 审办 法》 、
国家 园林城 市 标 准》 进 行 了修 订 .于近 日正 式 印
和 评 审 办法 .申报 国家 园林 城 镇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每 次 推 荐 的县 、镇数 量各 不超 过3 。 个
服务 及命 名 后 的监 督 管理 。要积 极 指 导 已获 命 名 的 国家 园林 城 市
GB50563-2010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6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建城[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的贯彻实施,我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从实际出发,对照《标准》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创建工作。
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服务及命名后的监督管理。
要积极指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建设与管理力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使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更均衡、结构更合理、功能更完善、景观更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
(二)做好申报组织工作,严格初审把关。
要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组织与初审工作。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三)积极开展国家园林县城和城镇创建。
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
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建城函[2006]4号)执行。
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
(四)加快制(修)订省级创建办法和标准。
各地要参照本《标准》和《办法》,尽快制(修)订本地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办法和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公式及评价标准
类型序号指标评价要求公式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基本项提升项绿地建设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所有植被【G1、G2、G3、G4、G5的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应包括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还应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2、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40 ≥36% ≥40%2建成区绿地率(%)1、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建成区面积50%以上的城市,评价是绿地率评价标准可下调2个百分点;2、纳入绿地率统计的“其他绿地”应在城市建成区内并且与城市建设用地毗邻;3、纳入绿地率统计的“其他绿地”的面积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G1、G2、G3、G4、G5】总面积的20%;4、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体面积不应计入绿地面积%100%100kmGGGGkmkm2432122⨯+++=⨯)建成区面积()建成区面积()建成区各类绿地面积(≥35% ≥31% ≥35%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1、建成区内历史文化街区面积占建成区面积50%以上的城市,评价时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标准可下调0.5m2/人;2、公园绿地中被纳入建设用地的水面面积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G1】统计;3、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不应计入公园绿地面积--≥9.00㎡/人≥7.50㎡/人≥9.50㎡/人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8.00㎡/人≥10.00㎡/人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9.00㎡/人≥11.00㎡/人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1、所有植被【G1、G2、G3、G4、G5的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应包括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还应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2、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3、对于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本项评价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评价要求%100hmhm22⨯)投影面积(建成区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建成区乔、灌木的垂直≥60% ≥70%5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1、未设区城市应安建成区绿地率进行评价;2、历史文化街区可不计入各城区面积和各城区绿地面积统计范围;3、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区可不纳入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评价%100kmkm22⨯)积(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面)类城市绿地面积(城市各城区的建成区各≥25% -6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1、未设区城市应按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2、历史文化街区面积超过所在城区面积50%以上的城%100km2⨯城区人口数量(人)城市各城区建成区内的)积(城市各城区公园绿地面≥5.00㎡/人低值区可不纳入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评价绿地建设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1、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应以公园各边界起算;2、建成区内的非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应采用大于或等于5000m2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500m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进行评价;3、建成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应采用的大于或等于1000m2的城市公园绿地按照300m的服务半径覆盖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进行评价%100hmhm22⨯)居住用地总面积()的居住用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70% ≥90% 8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1、纳入统计的综合公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2.0.4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第十二批 (2009)(共41个) 重庆市(渝)、承德市、武安市(冀)、太原市、潞 城市、侯马市(晋)、铁岭市、开原市(辽)、宿迁 市、泰州市、金坛市(苏)、台州市、平湖市、海宁 市(淅)、池州市(徽)、萍乡市、吉安市(赣)、 潍坊市、临沂市、泰安市、章丘市、肥城市(鲁)、
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 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 指标最近五(三)年逐年增长;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 求(试行)》(建城园函[2003]9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园林城 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的通知》(建城园函[2009]89号)同时 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园林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试要求 一、测试范围
12
6
13
5
21
15
2
2
14
3
(19) 1
18
6
4
2
8
2
1
10
2
12
0
1
1
5
2
2
1
288 127(1)
县级市 城市数 园林城市
24
1
16
0
23
1
6
0
7
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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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63-2010_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2)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3)4.1评价内容 (3)5等级评价 (20)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20)5.2城稠秫绿弛Ⅱ级评价 (20)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20)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21)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园林建设工程标准
园林建设工程标准园林建设工程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绿地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米(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
2. 公园设计: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3. 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4. 广场建设: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 新建公园: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
6. 工程质量:优良保证项目必须符合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50%及其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为优良;优良项数占抽检项数50%及其以上,该检验项目为优良。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相应质量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其余的实测值也应基本达到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合格所含分项的质量全部合格。
优良所含分项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50%及其以上为优良。
项目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合格所含分部工程全部合格。
质量保证资料应符合规定。
观感质量的评分得分率达到70%及其以上。
优良所含各分部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优良。
质保资料应符合规定,观感得分率达到85%以上。
以上园林建设工程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同时请注意,园林建设工程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程,涉及到多个专业和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因此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GB50563_2011年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目次1总则 (50)2术语 (51)3基本规定 (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 (54)4.1评价内容 (54)5等级评价 (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 (83)5.2城市园林绿化Ⅱ级评价 (83)5.3城市园林绿化Ⅲ级评价 (84)5.4城市园林绿化Ⅳ级评价 (84)1总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
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
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
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
2术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
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1.06•【文号】建城〔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月6日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发挥国家园林城市在建设宜居、绿色、韧性、人文城市中的作用,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园林城市(含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国家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城市(县、直辖市辖区)人民政府。
三、评选区域范围城市(县城、直辖市辖区)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申报城市(县、直辖市辖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附件2国家园林县城标准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注: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国家园林县城评选范围..加、扣分规则:以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则为准..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四污水处理率不达标;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三、指标解释1.林荫路推广率%指标解释: 指县城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2.古树后备资源指标解释:树龄50—99年的城市大树..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指标解释: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计算方法: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公顷÷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铺装总面积公顷×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4.供热计量收费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5.节能建筑比例%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6.非常规水利用率%指标解释: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县城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方法: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非常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100%县城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县城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计算..县城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7.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指标解释: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计算方法: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数据来源: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8.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指标解释:指县城使用公共供水的人口占县城人口和暂住人口总和的比率..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县城人口和县城暂住人口参照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计算方法: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城区使用公共供水人口万人÷县城人口+县城暂住人口万人×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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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一、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
注:
1.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其解释、计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等请参考《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
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否决项。
3.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指标,表示为加分项。
4.表格“备注”栏中未对考核范围作特殊说明的,考核范围为建成区。
5.加、扣分合计分值≤-10分,不纳入国家园林县城评选范围。
加、扣分规则:以《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指标体系》中“计分方式”栏细则为准。
每一加分项最多可加2分,加分合计不超过10分。
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否决项
(一)尚未编制(或修编)完成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或未按
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二)建成区绿地率不达标;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达标;
(四)污水处理率不达标;
(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达标。
三、指标解释
1.林荫路推广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计算方法:林荫路推广率=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千米)÷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千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2.古树后备资源
指标解释:树龄50—99年的城市大树。
3.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指标解释: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占铺装总面积的比率。
计算方法: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广场、游步道系统等采用了透水材料和透水结构的硬质铺装场地面积(公顷)
÷近三年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中铺装总面积(公顷)×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4.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占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集中供热住宅总建筑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5.节能建筑比例(%)
指标解释:指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占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方法:节能建筑比例=建成区内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区内建筑总面积(平方米)×100%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6.非常规水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再生水、雨水、海水、矿井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与县城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非常规水资源年使用量(万立方米)÷城市年总用水总量(万立方米)×100%
县城再生水利用量是指污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再生水,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县城雨水利用量是指经工程化收集与处理后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回用雨水量,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
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建筑与小区雨水回用量参照《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计算。
县城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利用量是指经处理后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并利用的海水、矿井水、苦咸水,包括回用于工业、生态环境、市政杂用、园林绿化、农灌等方面的水量。
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总量。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7.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县城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万吨)÷县城工业废水排放量(万吨)×100%
数据来源: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8.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县城使用公共供水的人口占县城人口和暂住人口总和的比率。
公共供水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类建筑提供用水。
县城人口和县城暂住人口参照《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
计算方法:公共供水用水普及率=城区使用公共供水人口(万人)÷(县城人口+县城暂住人口)(万人)×100%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