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处方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
适用范围: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1.医务科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由总务科定量印制。
总务科应将印制处方的样稿交医务科审核同意后印制。
2.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入库应当场清点,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和数量、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总务科领用,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4.临床科室若停止使用其空白处方,须退回总务科,重新记录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5.总务科、各科室保管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医院保卫科报告,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及时在院内通告。
6.各科室使用、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建立登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处方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处方管理制度1.总则: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卫生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建立由分管院长董国托负责,医务科徐忠相、药剂科叶玉芬、护理部周艳珍、保卫科鲍加俊、麻醉科李季等临床备用科室等部门参加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指定专职人员季群花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科室和临床使用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5.药剂科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6.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领用管理(1)本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由药剂科编制计划,在指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填写并凭《印鉴卡》向本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库存。
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3)购进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
药库人员以购药发票(供货单位、开票日期、凭证号)、印鉴卡为依据:认真检查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单位、药品价格、外观及包装(查有无变质、破损、缺数、内外包装及品种是否一致、特殊标识),并按批号逐批检查,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后记录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与进出库专用帐册,按购药发票及时完成电脑录入,打印入库验收单,药库管理人员、采购人员签字后保存。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
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和调剂制度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应使用专用标准处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由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规定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由执业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开具。
(2)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患者的一般情况、临床诊断要填写清楚、完整,与病历记载相一致;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及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逐方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处方保持期限为3年。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单独存放,保存期限为2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调剂制度(1)各调剂室由双人审核、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以上职称人员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门诊调剂室应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
(4)门诊、住院药房设置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橱),应当每天结算、交接班,交接班应有记录。
(5)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处方、调配、核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发药。
(6)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逐日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通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发药日期、用药数量。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精麻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精麻药品的管理,保证精麻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精麻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条 本单位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精麻药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防止精麻药品的流失和滥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成立精麻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精麻药品的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药学、医疗、护理、保卫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配备与精麻药品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精麻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等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精麻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本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精麻药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精麻药品安全使用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精麻药品的工作岗位。
第三章 采购管理第八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精麻药品。
第九条 本单位应当从具有精麻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精麻药品,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本单位采购精麻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采购,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包括采购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单位、采购价格、采购人员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单位采购精麻药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并建立验收记录。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防止滥用和泛滥,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所有医务人员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行为。
三、处方管理1. 医师处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在规定的范围内行医,并在医学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方面做到符合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
2. 药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药品药物学或临床药学专业资格证书;- 参加规范化培训,获得相关职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药学查询和调剂工作;- 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规定。
3.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应填写处方笺,规范处方加盖公章,加盖医师和药师签章。
4. 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医师需在处方笺上注明医院、科室、病人姓名、病历号码、门诊号或住院号、主诉;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用法、用量、频次、疗程;医师签名或电子签章;处方开具日期。
5. 开具处方应注意以下限制:- 限制使用泛滥的药品;- 限制大量开处方;- 限制过量开处方;- 防范滥开滥用行为。
四、药品库房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药品库房管理制度,做好精麻药品的进出库管理。
精麻药品应采取专人管理,每件药品须言明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日期和有效期,并分门别类摆放,严格操作,杜绝差错。
五、处方核查医师开具精麻药品处方后,药剂科需要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审核结果应记录在药剂科审核记录中。
六、质量跟踪与反馈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精麻药品的质量跟踪与反馈,及时消除不良反应,提高医疗质量。
七、处罚医师、药剂师在精麻药品处方管理中违反相关规定,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八、其他规定对本管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严格参照上级主管机关规定执行。
以上是本医疗卫生机构的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未尽事宜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2 】与调配治理轨制1.病院按照有关划定,执业医师经考察及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察及格后取得麻.一精调解资历.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本身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解资历后,方可在北京病院调解麻.一精药品.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订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临床运用指点原则,开具麻醉.精力药品处方.4.医师必须运用麻醉.精力药品专用途方开具麻醉.精力药品.5.开具的麻醉.精力药品处方应书写完全,笔迹清楚.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精确规范.7.处方跋文必须有处方大夫签全名并盖印.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8.凡在我院运用麻醉.精力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运用药品情形具体记载在病历上,以备检讨.9. 除需长期运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外,麻醉药品打针剂仅限于病院内运用.10.病院需请求长期运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1.第一类精力药品打针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12.第二类精力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别情形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恰当延伸,医师应该注明来由.13.为门(急)诊癌症痛苦悲伤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痛苦悲伤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打针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该每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该细心查对,签订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相符本条例划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查对人应该谢绝发药.16.药师应该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代日每日编制次序号.17.须依据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处方开具情形,按照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费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目.专册保存刻日为3年.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力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19.运用麻.一精药品打针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载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目.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打针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视烧毁,并作记载.。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
各岗位人员职责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的职责1、为加强和规范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和安全管理,设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2、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各项制度。
3、不定期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4、定期组织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制定和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格式。
6、组织对执业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经考核合格者分别授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并将签名留样备案。
二、临床科室(护理部门)责任人职责1、临床各科室应指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责任人。
2、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基数管理,固定基数应经过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审批。
3、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交接清点,交接班应有记录,并由交接人签名.4、使用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贴剂的废贴应妥善保存,退交药房.5、临床科室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对未用完的最小包装剩余药液进行销毁,销毁应有两人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临床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严禁外借,私自使用。
7、临床各科室在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被骗或者被冒领时,应即将向医疗机构保卫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部门负责人职责1、负责监督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之有琴礁磷创作1、医院依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存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使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概述精麻药品(以下简称“精麻药”)是指具有麻醉、镇静、催眠、抗痉挛等药理作用的药品,具有较高的药理活性和潜在的滥用风险。
为了保障精麻药的合理使用和防止滥用,制定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处方开具与审核1. 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资格任何合格的医师都有权利开具精麻药品处方。
为确保医师具备开具精麻药品处方的资格,须进行相关资质审核,并对其进行培训,使其了解处方开具的规范要求。
2. 处方审核流程药剂师在收到精麻药品处方后,应对处方进行审核,核对处方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审核内容包括病人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
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开具医师进行沟通,并核实处方信息的准确性。
三、处方填写要求1. 病人信息处方中应包含病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以便核对病人身份以及药品的正确配置。
2. 药品名称药品名称应准确无误地填写在处方中,包括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等信息。
3. 剂量、用法、用量对于精麻药品的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医师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处方。
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加强监控的药品,应在处方中明确特殊要求。
四、处方管理和存档1. 处方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方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采用电子处方系统可以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并方便对处方进行记录和查询。
2.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存档,保存一定时限。
对于使用纸质处方的情况,应妥善保管处方,防止遗失或被窃取。
五、滥用风险防控1. 监测和评估医疗机构应定期进行对精麻药使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滥用问题。
监测包括对处方的审查、对开具医师的追踪和评估等。
2. 宣传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师、药剂师以及患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精麻药使用的认识和风险意识。
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对精麻药滥用的警惕性。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2. 本科麻精药品包括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盐酸吗啡注射液、芬太尼注射液、舒芬太尼注射液、瑞芬太尼注射液、氯氨酮注射液、曲马多注射液、咪唑安定注射液、麻黄碱。
3. 麻醉药品等实行“六专”(专人负责、专柜专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专交班)的管理办法,凭处方领取,班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供应。
4. 各级医生必须坚持医疗原则,正确合理使用,凡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或自己骗取、滥用麻醉药品,其直接责任者由医院予以行政处罚。
5. 使用药品时应注意检查,做到“七不用”:过期药品、标签丢失的药品,瓶盖松动的药品,说明不详的药品,变质混浊的药品,安瓿破损的药品,名称模糊的药品等均不用,确保用药安全。
6. 严格查对制度。
麻醉期间所用药物要做到“三查八对”,对药品、剂量、配制日期、用法、给药途径等要经两人查对,特别要注意最易混淆的相似药物或相似安瓿。
7. 每日清点麻醉药品数量,核对每日发出数量与所收回安瓿、处方是否相符。
8. 药品一律不准外借。
麻精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一、开具麻精药品需使用专用处方,颜色为淡红色,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附件9—1),各单位自行印制。
二、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药品只限于本机构临床治疗使用。
三、戒毒医疗机构开展戒毒治疗时,可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使用具有戒毒适应症的麻精药品。
四、处方开具1.处方开具要求(1)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精药品处方。
(2)医师为患者首次开具麻精药品、更换麻精药品品种、调整麻精药品用量时,应进行疼痛评估(附件9—2),并在病历中记录。
(3)处方注射剂用量不足整支剂量时,医师应在处方用法中注明弃药剂量。
(4)为特殊患者开具处方时,医师应先审核患者取药间隔时间、核对患者/代办人身份信息、3个月内复诊或随诊记录等内容;同时应完整、清晰填写患者的《麻精药品专用病历》、《麻精药品取药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5)除特殊患者外,麻精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急诊不得为患者开具需院外使用的麻精药品;术后患者使用的镇痛泵不能带出医疗机构,只限院内使用。
(6)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在出院证中详细记录带药及使用情况。
2.处方限量(1)门、急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
(2)特殊患者:开具麻精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住院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镇痛泵给药,每张处方为患者所需1次装量,用法应注明泵入速度和持续时间;癌症患者出院当日,根据疼痛治疗需要只能开具口服麻精药品,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即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权1、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是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或按规定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在医院注册从业的执业医师,才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资格)。
2、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时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即被自动取消。
3、医院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报送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处方书写要求1、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在病历上记载,并与处方记载的内容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淡红色处方)开具,处方右上脚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必须完整、字迹清晰;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地址、诊断,年、月、日等,医师应签全名。
签名必须与各药房及医务科签名留样相一致。
3、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家人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4、麻醉处方麻醉药品用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麻醉药品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其他剂型的麻醉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不超过七日用量。
5、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
6、中、晚期癌症病人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7、为提高晚期癌症病人的生活质量,对癌症病人(有近期诊断证明书或麻醉药品专用卡)镇痛使用吗啡(制剂),可由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根据病情和患者耐受情况决定用量。
8、应积极推行规范化疼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疗指导原则,提倡无创给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剂不宜长期用于癌症疼痛和其他慢性疼痛的治疗。
9、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1. 背景介绍在医疗保健领域,麻精药品是一类具有较强药效的特殊药物。
为了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避免可能的滥用、误用和药物依赖等问题,麻精药品处方审批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2. 目的与范围此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合理使用麻精药品,有序管理处方的开具、调配和审批等环节,同时防止麻精药品的滥用和非法传播。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3. 术语定义在本制度中,涉及到的术语定义如下:3.1 麻精药品:指具有镇痛、麻醉、镇静、催眠等药物特性的药物。
3.2 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开具的医嘱,明确规定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内容。
3.3 处方审核:指医疗机构药剂师或相关人员对处方进行专业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4 处方调配:指药剂师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准确配置并提供给患者。
4. 处方开具流程4.1 医生开具处方: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和需要,合理选择麻精药品,并在处方单上填写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具体信息。
4.2 处方审核:医疗机构内设的药剂师进行处方审核,确认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3 处方调配:审核通过后,药剂师根据处方配置药品,并准备好发放给患者。
4.4 处方存档:医疗机构将处方单存档,以备后续调查和审查需要。
5. 处方审批要求5.1 医生资质要求: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的医生应具备相应麻精药品使用资质,如相关证书等。
5.2 患者资料要求:医生在开具处方时,需核实患者的身份信息及病情状况,并详细记录在处方单上。
5.3 处方准确性要求:医生开具的处方应准确无误,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
5.4 处方审核标准:药剂师在审核处方时,应遵循相关药品管理规定,检查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5 处方存档要求:医疗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处方单进行存档,确保处方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 监督与处罚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医生开具的麻精药品处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和检查。
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一、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三、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
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三)代办人员身份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3部分组成:(一)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1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十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3篇)
精麻药品五项基本管理制度泽州县妇幼保健院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____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____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疗机构要使用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医师开具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医疗机构购买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六、门(急)诊患者开具的____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
七、住院患者开具的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常用量。
八、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
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九、储存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十一、对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十二、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十三、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____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十四、收回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五、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之袁州冬雪创作1、医院依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查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查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力药品处方.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力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力药品.5、开具的麻醉、精力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春秋、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称号.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6、处方正文的药品称号、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存案签名字样一致.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力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1、第一类精力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常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常常使用量.12、第二类精力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常常使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来由.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常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常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常常使用量.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常使用量.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回绝发药.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代日逐日编制顺序号.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依照麻醉药品和精力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停止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管期限为3年.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管3年,精力药品处方至少保管2年.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精麻药品处方管理制度
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1、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方正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章。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4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泽州县妇幼保健院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具有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应根据____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的患者开具处方,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____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医疗机构要使用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四、医师开具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五、医疗机构购买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六、门(急)诊患者开具的____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____日常用量。
七、住院患者开具的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____日常用量。
八、____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存放要设立专库或专柜,专库和专柜要设有防盗设施。
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九、储存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十、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有记录。
十一、对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追回。
十二、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计数管理,处方保管、发放、回收、销毁由专人负责。
十三、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____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十四、收回的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五、患者无偿交回的不再使用的剩余____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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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麻药品处方与调配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1、医院依照有关规定,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一精调剂资格。
2、医师取得麻、一精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一精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一精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北京医院调剂麻、一精药品。
3、取得处方权医师须依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
4、医师必须使用麻醉、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开具麻醉、精神药品。
5、开具的麻醉、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
处方前记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住院患者还应写明床号。
6、处朴直文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7、处方后记必须有处方医生签全名并盖印。
医师处方签字须与备案签名字样一致。
8、凡在我院使用麻醉、精神药品的患者,必须将临床诊断、使用药品情况详细记录在病历上,以备检查。
9、除需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10、医院须要求长期使用麻、一精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1、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
12、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一精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3日经常使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出15日经常使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出7日经常使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一精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经常使用量。
15、对麻、一精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挂号;对不合适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16、药师应当对麻、一精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17、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依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挂号,挂号内容包含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管期限为3年。
18、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管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管2年。
19、使用麻、一精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20收回的麻、一精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担任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