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闽地税发[2004]31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319号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现将《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县级及县以上地税局,下同)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的原则。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应税凭证签订情况,在省局确定的幅度内(附件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印花税实施细则____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____年____月____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____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____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____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____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____,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____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____经济合同法》、《____涉____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因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执行。
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企业投融资过程税务风险应对(完整版)
☆股权转让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不确定性递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均适用!
☆被投资企业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 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动产 不动产 无形资产
王先生
注册资本2000万
A公司 公允价值2亿
B公司
增资3000万,占60%股份
☆不公允分配解决股权架构不合理情况
《公司法》第166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 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 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以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已经1988年6月24日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印花税下调产生影响及对策分析论文
印花税下调产生影响及对策分析论文印花税下调产生影响及对策分析论文近期印花税下调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不仅对政府财政的影响很大,也将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
本文将针对印花税下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就对应的应对策略进行深度探讨。
首先,印花税的下调将对政府财政收入造成影响。
印花税作为一种资产交易税,所得到的税收是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这次下调也注定会对政府预算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按照往年的监测数据,印花税征收额一般占到了财政收入的5%-10%,所以印花税下调必然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
其次,印花税下调也将对证券市场造成影响。
证券市场是实体经济联系金融市场的重要桥梁,印花税的下调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印花税下调后,投资者交易股票等证券品种时,资金成本将会减少,进而将会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从而推升股市价格上升,也将给长期投资的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
然而,印花税的下调涉及到了国家财政、金融市场、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应在如下几个方面来避免下调对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一,应加强政策引导,防止金融市场出现突发事件对全局经济的影响。
政府应从多个方面来引导市场,采取更加灵活的变通策略推进印花税的下调,同时,夯实金融风险防控,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其二,应鼓励合法的资本运作和管理。
印花税的下调也就意味着金融市场中资本运作频度增加,这就需要政府监管加强,控制好各个行业中的资本运作,减少不当的资金流动。
加强对资本运作的监管,有助于区分合法操作和非法操作。
减少非法操作的同时增加合法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使得市场运作的合理、稳定,然后又带动企业健康发展,从而天使发展资金投入市场,进而促进创业公司的的成长发展。
综上所述,印花税下调是贯彻及金融市场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也是吸引更多投资进入证券市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它所牵涉的领域相当广泛,因此在推行中必须要进行周密计划、规程落实以及有配套的监管措施,及时应对各种影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1997]261号1997年6月6日)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是一个税源流动分散、应税凭证隐匿性强、征管难度大的税种,鉴于目前凭证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纳税人纳税意识较为薄弱,普遍存在着隐匿应税凭证、偷逃税款行为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障地方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省局在总结各地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对书立、领受的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和按一定比例核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方式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税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2.12•【文号】[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施行日期】1988.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的“6%”和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条中关于“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
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1日)取消。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颁布单位】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闽地税政三﹝1998﹞38号【发文日期】1998-08-18【实施时间】1998-08-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推动印花税管理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目标前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税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副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四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五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六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7月16日穗地税函[2009]374号局属各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同意我局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工作。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应当设置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各类应纳税凭证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的部分印花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见下表)执行。
核定征收是指纳税人根据当月(税款所属时期)的收入及支出金额,按核定率确定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说明:建筑安装企业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分包款不得从工程承包收入中扣除。
第四条核定率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第五条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工程承包收入+工程分包支出)×核定率×适用税率;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权转移书据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含预售)收入×核定率×适用税率。
2024年版购销合同印花税实务操作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购销合同印花税实务操作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印花税1.3 货物与服务1.4 税率与计算2. 印花税的计算2.1 计税依据2.2 计算公式2.3 税额计算示例3. 印花税的缴纳3.1 缴纳时间3.2 缴纳方式3.3 缴纳金额与证明4. 印花税的减免4.1 减免条件4.2 减免流程4.3 减免金额计算5. 印花税的申报5.1 申报时间与方式5.2 申报资料要求5.3 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6. 印花税的审计与检查6.1 审计时间与方式6.2 审计资料要求6.3 审计流程与注意事项7. 印花税的违规处理7.1 违规情形7.2 处理措施与处罚7.3 申诉与救济8.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8.1 解除与终止条件8.2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8.3 解除与终止后的印花税处理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解决方式与程序9.3 适用法律与管辖10.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日期10.1 生效日期10.2 终止日期10.3 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与程序11. 合同的书面形式与保管11.1 书面形式要求11.2 合同副本数量与分发11.3 合同的保管与查阅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范围12.2 保密义务与期限12.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13.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1 修改条件与程序13.2 补充协议的形式与效力13.3 修改与补充的生效日期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4.1 适用法律14.2 争议解决方式与地点14.3 法律顾问的聘请与咨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合同双方1.2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根据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合同、权利许可证照等文件征收的税费。
1.3 货物与服务货物与服务是指本合同中双方交易的具体物品和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名称、数量、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1.4 税率与计算本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税率为国家规定的标准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日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1821 [ 字体大小:大中小 ] 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①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第八条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②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印花税财务操作规程
印花税财务操作规程
印花税的财务操作规程如下:
1. 在购入税票时,做账的步骤为: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2. 在书立合同并贴花时,做账的步骤为: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预付款”。
3. 如果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
款书或完税凭证,并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替代贴花。
4. 如果同一种类的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出具汇缴许可证。
5. 汇总缴纳印花税时,每月计提印花税,分录操作方式为: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纳时,做分录为: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记“银行存款”。
6.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7. 对于出售物品或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安装合同、产权专业书据等,都默认有对应的购销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建设安装合同、产权专业书据等。
8. 委托方因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委托方印花税分录如下: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不计
提,直接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贷方计“银行存款等”。
希望上述信息能帮助你更好的完成财务工作。
如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2024年新型物流运输协议印花税具体规定
2024年新型物流运输协议印花税具体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2 合同标的1.3 新型物流运输服务1.4 印花税第二条:印花税的计算与支付2.1 计算方式2.2 支付义务与时间2.3 支付方式第三条:印花税的申报与缴纳3.1 申报义务3.2 缴纳期限3.3 缴纳方式第四条:印花税的减免与退税4.1 减免条件4.2 退税条件与程序第五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管5.1 履行义务5.2 监管措施第六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6.1 违约责任6.2 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变更条件7.2 终止条件与程序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露后果第九条:合同的效力与适用法律9.1 合同效力9.2 适用法律第十条:合同的签署与份数10.1 签署程序10.2 份数与保存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释与修订11.1 解释权归属11.2 修订程序第十二条:附加条款12.1 附加条款内容12.2 附加条款的效力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内容13.2 附件效力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内容14.2 约定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1.1 合同各方1.1.1 本合同甲方为新型物流运输服务的提供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 本合同乙方为新型物流运输服务的接受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合同标的1.2.1 本合同的标的为甲方提供的新型物流运输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范围、方式等详见附件一。
1.3 新型物流运输服务1.3.1 本合同所称新型物流运输服务,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物流、无人机配送等方式,为乙方提供货物运输、配送等服务。
1.4 印花税1.4.1 本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是指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第二条:印花税的计算与支付2.1 计算方式2.1.1 印花税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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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第九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第十条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纳税人应采用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缴纳税款,并选择其中规定的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的方式代替贴花。
第十一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申报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方式的,一年内不得改变。
纳税人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征管法》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77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定期在所辖区域分行业对纳税人历年印花税的纳税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启用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并将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的评估结果报省局,省局综合各地的评估结果,确定对全省不同行业应纳税凭证的核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纳税期限可为一个季度,具体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填写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核定征收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地税机关核实查证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第十七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 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据此及时、合理地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委托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代征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权利许可证照、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和受托代征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做好印花税的减免税工作。
第二十一条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登记簿》复印件;
(三)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以及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开展印花税风险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印花税风险管理指标,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对印花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预警、监控,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将掌握的涉税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报告)的征收信息、减免税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印花税风险点。
(一)将纳税人分税目已缴纳印花税的信息与其对应的营业账簿、权利和许可证照、应税合同的应纳税款进行比对,防范少缴该类账簿、证照、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二)将纳税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核定的应纳税额进行比对,防范纳税人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信息、第三方信息等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印花税管理,
提高印花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