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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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8号)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印花 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 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 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 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 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 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 件下,对其产的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 税法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三、发布公告的目的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31号修改)及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加 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特发布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征收关于印花税核定有关问题的公告花税? 二、什么叫核定征收? 三、公告的目的 四、本公告适用于核定征收的情况范围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一、什么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定力、领受具有法律效力 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税种。
五、贵州省印花税核定征收表
六、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 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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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及车船税申报纳税的通告

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及车船税申报纳税的通告

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及车船税申报纳税的通告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及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的通告2005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实行以来,地税部门在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印花税申报纳税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处罚。

为加强印花税申报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正确领会印花税政策,提高印花税纳税申报准确率,现通告如下:一、检查发现单位纳税人在印花税申报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书立经济合同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存在未缴少缴印花税问题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10类合同,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2005年,山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对经济合同印花税的核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进行了详细规定,2009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及烟地税函[2009]9号对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做了重新规定,新的核定征收比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税务部门在日常评估、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纳税人印花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包括:(1)纳税人政策掌握不准确,印花税税目申报不完整,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问题部分纳税人错误认为,印花税只有取得应税收入的一方才需要申报缴纳,而支付费用的一方不需要缴纳。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申报缴纳印花税。

例如:书立财产租赁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书立购销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书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书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双方,需按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书立加工承揽合同的双方,需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书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天津市地方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天津市地方

关于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工作意见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我局对银行业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了调研,本着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又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确定对银行业借款合同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办法如下:一、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我局负责征管的银行业企业。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及范围:以银行业“业务状况变动表”的借款发生额为计税依据。

(包括:单位贷款、个人贷款、银团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等)三、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借款金额(本期发生额)×核定比例(100%)×0.05‰-本年度已交印花税额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纳税人应在按季十日内自行申报纳税,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准确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五、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

六、纳税人上期或本期因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印花税可在下一个纳税期内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续抵扣;在法定扣缴单位已扣缴的印花税可从申报税款中抵扣。

七、对不属于核定范围的应税凭证,仍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八、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税管科2008年3月19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注: 1、本表一式两份,审批盖章后税管科、管理所(税务所)各存一份。

2、纳税人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要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津______地税_____所()字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单位自______年___月起对下列应税凭证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1991年9月18日国税发[199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局相继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近据各地反映,经研究并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一、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

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

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三、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

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四、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用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一)的管理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2、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

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对象、程序1、纳税人存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的有关情形,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向纳税人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二),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采用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应报送统一的《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表》(附件三)。

2、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附件四),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09-07-15【背景颜色:】【关闭窗口】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缴。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十一种应税凭证。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核证,对相应的应税凭证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附件1);虽然建立了登记簿,但不能完整、准确、及时登记的,不能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实际缴纳的印花税额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所记载的计税金额明显不一致的。

(二)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为简化手续也可以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三)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第五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企业类型、应税凭证的性质、核定应税比例确定。

核定应税比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在印花税核定应税比例幅度(附件2)内确定。

第六条按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算公式:核定期应缴印花税税额=核定期销售收入(业务支出)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第七条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附件3),经审核批准后,发予《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4)。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按件贴花(启用帐簿时缴 纳) 按件贴花
1 0.0005
1
5元
1
5元
请你单位于每月10日前办理印花税纳税手续;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仍按 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 增加,只就增加的部分缴纳
应纳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陈艳宇 2010年1月2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制
承包金额
1 0.00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
0.001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收入或费用
1 0.00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收入或费用
0.9
0.001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 0.00005
财产保险合同保费金额10.001技术合同
收入或成本费用
1 0.0003
营业帐簿(记载资金帐簿) 营业帐簿(其他帐簿) 权利许可证照
合同类型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税率
工业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0.7 0.0003
购销合同 商业批发企业 采购金额和销售收入之和
0.7 0.0003
商业零售企业 采购金额
0.8 0.0003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金额
0.9 0.0005
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
收取或支付费用
1 0.00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武地税征(2006) ZS40
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_洪山区地税局珞瑜所[1010]字000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审查,对你单位印花 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你单位应自 2012年01月起,按核定的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缴纳印花税。具体核定情况见 下表: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4]77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一)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未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采用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印花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征收比例.核定征收比例根据下列规定确定:(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30%的比例确定。

2、商业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00%的比例确定.商业零售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的比例确定,零售存货环节的印花税暂不征收。

对批零兼营商业企业,以批发金额和零售金额孰超过总销售收入的50%为原则确定执行批发企业或零售企业的核定比例。

3、外贸企业:采购、销售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金额140%的比例确定。

4、建筑施工企业:采购存货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70%的比例确定。

[最新知识]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怎么填写

[最新知识]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怎么填写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怎么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怎么填写是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如果不太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别担心。

本文我们就针对印花税核定征收和大家做一个相关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核表怎么填写1、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2.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4.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5、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注意这里核定的仅仅是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即企业经营业务的印花税,例如企业销售采购印花税是核定的,但是同时企业租赁房屋、帐薄等等其他业务的印花税还是要按非核定的规定来缴纳。

印花税的相关问题一、印花税纳税单位的各项应税凭证在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

同时须自行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将合同名称、签订日期、税率、对方单位名称、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按日、序时逐笔记载,以便于汇总申报及税务部门监督检查。

印花税纳税单位应认真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

三、印花税纳税申报工作均由纳税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应税凭证的管理、印花税的贴花完税工作、按规定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四、印花税纳税单位使用印花税票贴花完税的,使用缴款书缴纳税款完税的,以及在书立应税凭证时由监督代售单位监督贴花完税的,其凭证完税情况均应进行申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6•【字号】穗地税函[2009]374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7月16日穗地税函[2009]374号)局属各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近期下发了《关于授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单位的批复》(粤地税函[2009]544号),同意我局开展印花税核定征收试点工作。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应当设置统一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各类应纳税凭证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纳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纳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但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为其他需要核定的情形。

第三条在我市范围内对部分行业的部分印花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核定率》(见下表)执行。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应税合同及凭证,不能据实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依法按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或成本,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据以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遵循依法计征、公平合理、简便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税目、核定依据、核定比例,依照本办法所附《佛山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附表一)执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税收政策调整及税收征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05﹞43号【发文日期】2005-05-11【实施时间】2005-05-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其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 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 (一)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实际租赁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实际运输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实际仓储保管费用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实际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实际保费收入或支出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业务,按实际收取或支付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产权转移实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核定征收【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7-06【实施时间】2004-07-01【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印花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10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购销金额100%—;4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金额划分不清的),按照购销金额100%—;3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购进金额100%—;5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收入)100%—;40%的比例核定。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日照市印花税核定比例、印花税(变更)核定通知书、印花税核定方式鉴定表、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

日照市印花税核定比例、印花税(变更)核定通知书、印花税核定方式鉴定表、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
附件4
印花税核定征收操作说明
1、印花税核定比例维护统一由市局统一设定,如图:
2、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由管理员进行印花税税种登记,如图: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由分局管理科涉税事项核查岗在文书受理模块下完成,文书种类选择核定纳税方式和税额表,文书代码选择250601企业征收方式鉴定表。如图:
点击下一步,在核定税种选择处选印花税,如图: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确定征收方式,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有一项为否定,则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如图:
录入执行期限起,选择合同依据后,自动带出维护好的核定比例。
发给科长岗审批,如图
签署审核意见:
发送到税收政策管理岗:
签署意见后科长岗终审,发送受理岗销号。
由受理岗出具文书:

在申报界面就可以把核定结果带出:
2、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
3、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附件1:
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经济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账 号
法人代表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行次
项 目
纳税人自报情况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日照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制表单位:市局税收管理科
合同类型
核定依据
核定比例上限(%)
购销合同
工业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10
商业批发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90
商业零售采购
采购金额
45
外贸采购销售
销售收入
120
建筑施工采购

网上申请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说明

网上申请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说明

网上申请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相关说明
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首先必须是电子申报户登录办税服务中心后方可进行。

请您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及说明后进入申请表界面,
按要求填写申请表。

申请核定起始年度不同的应按年度分别提交申请。

建议您打印《印花税核定征收合同及比率表》,对照各合同的适用核定比率范围,在填写过程中应注意核定比率的填写要在规定要求的比率范围内,
否则申请无效。

填写完申请表后,请您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

纳税人提交申请表后,该申请事项由管理员负责办理并按规定程序在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内流转审批,纳税人可在网上查询批文当前处理状态。

审批结束后,纳税人可与管理员联系,上门领取《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
书》,同时可在网上查看审批结果。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乌地税函[2008]43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地税函〔2008〕437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1月18日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推进乌鲁木齐市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问题》(国税函[2004]150号)、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4]52号)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印花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为购销合同。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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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核定通知书
篇一:印花税核定比例表
附件1
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表
注:行业类型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XX)
行业大类13农副食品加工业
行业大类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篇二:20XX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篇三: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根据>,>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华机构等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纳税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期限报送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或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交纳印花税情况的. 主管地税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情形.
第三条核定印花税计税依据应遵循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
计税依据。

第四条对下列应税项目,分别按相关比例核定计征印花税:
(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购销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买卖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3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纯零售业务除外),依照“购
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三)其他企业从事购销业务按其所从事的行业(即业务范围)分别适用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购销业务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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