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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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关于城市自来水行业安装费、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自来水公司、主城区各自备水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创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自来水行业安装、服务的收费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供水企业的安装、服务费标准作了重新修定,现将新的安装、服务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配水管网改造费
1、收费对象及范围:
凡向供水企业申请新增用水的用户,在申报新安装或改大安装自来水表手续时均应交纳配水管网改造费。
2、收费标准:
3、收费管理:
配水管网改造费的收、管、用由市自来水公司归口管理,收入作为企业专项资金用于城市供水设施和小管道的改造建设。
二、水表查勘、管道工程设计、技术资料服务费
1、查勘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0的每只表收取100元;水表口径为DN25-DN100的每只表收取300元。
2、管道工程设计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按工程造价1.5%收取,不另收水表查勘费和技术资料服务费。
3、技术资料服务费:水表口径为DN20以下的免收;水表口径为DN25-DN50的收取300元;水表口径为DN80-DN200的收取1500元;水表口径为DN300以上的收取5000元。
三、自来水安装、维修有关收费
1、人工费: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下的每工作日按45元计收;水表口径在DN100以上(含DN100)的按国家当时颁布的市政工程造价定额标准计收。
2、材料费:自来水安装和维修所需材料价格按供水企业实际进价或均价加15%综合差率作价收取。
四、开口接水水量损失费
因自来水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水损费、管沟挖掘、回填以及市政设施赔偿及有关手续费由用户承担,其中水损失费按开口主管道小时流量×2小时×水价计收。
五、其它收费
1、《用户证》工本费每证5元。
2、用户过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10元;水表口径为DN40以上(含DN40)的每表收取50元。
3、用户销户费:水表口径为DN15-DN25的每表收取50元;水表口径为DN40-DN50的每表收取150元;水表口径为DN80以上(含DN80)的每表收取200元。
4、消防准备费:除市政公用外,凡未单独装消防表的用户内部消火栓每只每月收取10元。
六、以上标准是主城区的最高限额,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可适当下浮。除主城区(包括北碚区)外的其它区市县根据当地情况,在不高于此标准的前提下,由价格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主城区范围内(包括北碚区)的自备水厂按此规定执行。
七、原渝价(1997)22号文同时废止。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