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收费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本办法制定如下:一、收费原则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符合市场价格,同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服务收费标准。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与服务实际提供的内容及质量相符。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使用合理的收费方式,不得以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不符。
二、服务项目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包括以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基本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2.基本服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方案的编制•工程成本咨询•建筑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工程设计变更评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提供的其他基本服务3.附加服务包括:•工程咨询的设计服务•工程咨询的技术服务•工程咨询的法律服务三、收费标准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认:•服务的类型与内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专业技术水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的地理位置和行业地位2.收费计算方式:•基本服务的收费可采用项目固定收费方式或人员计时收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按时间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结算。
•附加服务的收费应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等因素进行结算。
四、收费管理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对收费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建立收费标准确认、计算、审核、结算、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每个环节落实。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确明示、项目成本公开说明,以保证客户的知情权。
五、服务质量控制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检验和测定,以提高服务水平。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公司应认真维护好客户关系,做到客户满意度最大化。
公司外部专家咨询服务费管理细则
公司外部专家咨询服务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专家咨询服务费管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相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专家咨询服务是指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报告评审、成果鉴定、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及基层一线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等,开展的可行性论证、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专家咨询服务费是指因开展以上咨询服务工作,按照一定程序、标准、级别等需向外部专家学者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部专家咨询服务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外部专家咨询服务费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会计中心、其他非集中管控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咨询费用进行预算控制、报销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经办部门(单位)对咨询事项的必要性,外聘专家的职级及人数,咨询费用开支的合理、合法、合规等全面负责,按照规定程序聘请相关专家学者开展咨询服务工作,进行咨询服务费策划立项、费用控制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机构咨询。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业务咨询服务的,需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具体按照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合同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个人咨询。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需聘请行业学者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前,应按照规定事前进行立项,本部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办公系统的工作策划书进行立项,并附《咨询费预算明细表》(附件1),公司属各单位在本单位按照程序进行立项。
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个人咨询服务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十条咨询服务费用标准:(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超过2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不超过 1500 元/人天,以上标准包含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2)院士、国家级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执行。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咨询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特定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等。
1.3 本办法“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以外”、“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
2内容2.1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技术、管理方面信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4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程等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5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3标准3.1咨询服务费费率或费额应根据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等作为计算基础。
3.2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不超过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审批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制作《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见附录A),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审定项目,不论咨询服务费金额大小,《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仅需申报单位制作、公司办公室填写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意见确认即可实施。
5支付和销账5.1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持有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或咨询服务费协议等,在预算金额以内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以内方可请款。
咨询服务费协议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件、比例、方式及发票开具等。
5.2经办人请款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办理销账,销账方式包括报销、资金退回等,销账时间为请款后两个月以内。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
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工程咨询收费标准(国家计委1283号文)一、背景说明随着国内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工程咨询市场,确保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公平合理,国家计委制定了《工程咨询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并依法发布实施。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不同的工程咨询内容和服务范围,本标准将工程咨询收费划分为以下项目:1. 工程咨询项目A收费标准:每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为X元。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详细咨询项目A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范围)。
2. 工程咨询项目B收费标准:每项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为Y元。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详细咨询项目B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范围)。
(继续其他工程咨询项目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三、收费规则1. 工程咨询费用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支付,未完成或未提供具体服务的部分不予收费。
2. 工程咨询费用应在签订工程咨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工程咨询合同模板2. 工程咨询项目A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范围附表3. 工程咨询项目B的具体服务内容和工作范围附表4. 其他相关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如报价单、开支明细等)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咨询:指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咨询,提供专业建议的活动。
2. 咨询费用:指工程咨询服务的报酬,可以以固定收费、按小时计费、按项目计费等方式确定。
3. 工程咨询合同:指工程咨询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客户对咨询服务的需求变化较快,导致工作进度受阻。
解决办法: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需求变化,并根据情况调整工作计划和资源分配。
2. 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
解决办法:加强员工培训和技术评估,提高整体技术水平,并进行及时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
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费用规定
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费用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费用,以指导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涵盖项目前期研究、项目策划、工程设计、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及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工程管理咨询项目。
2. 费用构成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费用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2.1 人力资源费用包括咨询团队的人员费用、专家费用、培训费用等。
其中,人员费用根据咨询人员的经验、专业技能和职级确定;专家费用根据专家的资质、经验和行业影响力确定;培训费用根据培训内容和参训人数确定。
2.2 资料收集与研究费用包括项目资料收集、市场调研、数据处理和分析等费用。
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所需数据的深度确定。
2.3 技术支持费用包括软件购置费、硬件设备费、技术支持服务费等。
根据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和支持时长确定。
2.4 差旅费用包括项目现场考察、协调会、培训等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
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计算。
2.5 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沟通与协调费、风险评估费等。
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确定。
3. 费用计算方法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费用计算方法如下:3.1 基础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所需专业领域和咨询服务的工作内容,确定基础费用。
基础费用=工程规模系数×专业领域系数×工作内容系数。
3.2 附加费用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技术难度、时间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附加费用。
附加费用=特殊要求系数×技术难度系数×时间紧迫系数。
3.3 总费用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总费用=基础费用+附加费用。
4. 费用支付方式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的费用支付方式如下:4.1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客户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
4.2 进度付款按照双方约定的进度节点,客户应支付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费用。
每阶段费用支付完成后,双方进行阶段性成果的验收。
江苏省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式计算(详见附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3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收费,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
基本费以“送审工程项目造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咨询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咨询中的专题研究,规划咨询,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以及项目后评价、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收费。
第三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和资金申请报告,不能承担同一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业务。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咨询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工程咨询机构和委托方在不超过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采取以下方法计价:一、按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分档计算咨询服务基准价格(见附件一)。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人工日计算咨询服务基准价(见附件二)。
以上两种方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难度、创新程度以及行业特点确定浮动幅度,浮动范围不能超过政府基准价确定的浮动上限或下限。
第六条计费办法和标准工日计算法咨询服务收费=直接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分摊+税金和利润+项目发生其他直接费用直接人工费用=人工日费用标准*人工日其中:1、工程咨询人员劳动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福利和保险等;2、工程咨询机构的管理费用分摊,包括咨询机构管理人员发生的工资费用、办公楼租赁费用、办公水电费、各种执照注册费、咨询机构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员工医疗费用、休假员工的工资费用、办公楼和办公设备的折旧费等;管理费用一般按照直接人工费用的40%计取;3、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4、利润指工程咨询单位的合理利润,一般按(直接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分摊)的20%计算;5、项目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购买资料、信息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采取按投资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投资建设项目估算的总投资额为计费依据。
山东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第73号各市地物价局、建委: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三、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系指土建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系指专项安装、二次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办法
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方式和手续,减少单位现金结算业务,提高支付透明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改进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专家咨询费支付方式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本人在银行系统开设的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折、银行卡),单位原则上不再采用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专家咨询费。
鉴于单位专家咨询费的来源主要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各单位应选择本单位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作为专家咨询费发放的代理银行。
未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可以通过邮局办理专家咨询费的代发业务。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报销手续单位在办理银行转账发放业务时,除向代理银行提供转账支票外,还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见附件1)和电汇单据等。
《***费用银行转账汇款明细表》应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提供纸质明细表2份,纸质明细表应加盖单位印章。
同时,提供汇款明细表电子版1份,并保证电子信息与纸质明细表内容相一致。
单位应按照内部财务管理规定,办理专家咨询费的财务报销手续。
在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见附表2)作为原始会计凭证存入会计档案。
《***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主要包括专家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银行卡或存折账号、承担咨询任务的内容及时间、应发数、税款、实发数、专家签字以及单位内部经办人员签字等。
单位应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核实《***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费用银行转账发放情况表》所提供的内容,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7】8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的编制、工程结算审查、竣工决算的编制;工程实施各阶段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鉴证;工程造价信息、技术经济咨询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凡依法设立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依据本办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附件一)。
采用上述办法不便计算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附件二)由工程造价咨向单位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为委托方强制指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指定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机构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台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交付方式,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颂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明确咨询费的使用范围,规范咨询费的申报和使用过程,发挥咨询项目对集团公司战略发展的前瞻性作用,提升对经营管理的支持水平,强化成本费用控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咨询费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战略规划、发展改革、数字化转型、投融资管理、股权管理、安全生产、科技设备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人才选拔培养、合规服务、评审测评等相关事项,聘请有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专业咨询服务或特定研究所支付的费用,工程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承接制度。
第四条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
咨询项目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原则上,非法定和规定要求,不得生成咨询费项目,相关费用支出以具体事项为支撑。
2.规范性原则。
咨询项目及其费用实行事前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规范运作。
-1-3.经济性原则。
咨询项目应按照集团公司集中招采要求,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费用支出。
4.实用性原则。
咨询项目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确保咨询成果能够切实解决经营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企业发展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采取“统一归口、主办负责”管理方式。
投发管理部是咨询费管理的主管部室,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咨询费管理制度;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本部咨询费预算的申报和调整;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咨询费支出的审核、跟踪及考核;负责参与集团公司本部咨询项目的结题或评审鉴定;负责对集团公司本部咨询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口备案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室是集团公司本部咨询费的主办部室,负责各自咨询项目及预算的申报、调整、执行和总结;负责咨询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组织项目实施、结题或评审鉴定,推动咨询成果应用等。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咨询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咨询中的专题研究,规划咨询,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评估咨询以及项目后评价、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收费。
第三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投资建设项目的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和资金申请报告,不能承担同一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业务。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咨询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工程咨询机构和委托方在不超过基准价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政府指导价采取以下方法计价:一、按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分档计算咨询服务基准价格(见附件一)。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人工日计算咨询服务基准价(见附件二)。
以上两种方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难度、创新程度以及行业特点确定浮动幅度,浮动范围不能超过政府基准价确定的浮动上限或下限。
第六条计费办法和标准工日计算法咨询服务收费=直接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分摊+税金和利润+项目发生其他直接费用直接人工费用=人工日费用标准*人工日其中:1、工程咨询人员劳动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工资、津贴、福利和保险等;2、工程咨询机构的管理费用分摊,包括咨询机构管理人员发生的工资费用、办公楼租赁费用、办公水电费、各种执照注册费、咨询机构为员工缴纳的社保费用、员工医疗费用、休假员工的工资费用、办公楼和办公设备的折旧费等;管理费用一般按照直接人工费用的40%计取;3、税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4、利润指工程咨询单位的合理利润,一般按(直接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分摊)的20%计算;5、项目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购买资料、信息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采取按投资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投资建设项目估算的总投资额为计费依据。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完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咨询服务的定义与范围〕本办法所称工程咨询服务,是指以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为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全过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主要包括规划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评估咨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和设备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
第四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国家支持和鼓励工程咨询业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同时对工程咨询服务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调控,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防止低价竞争、市场垄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和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体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承担行业价格自律性管理。
第二章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的确定第六条〔价格构成〕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服务成本、期间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工程咨询服务成本是指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业务人员工资、奖金、保险和福利、专家劳务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市场调查费、人员培训费、研究开发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费、折旧及摊销以及其他应计入工程咨询服务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工程咨询服务期间费用是指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组织和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工程咨询服务受托方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金。
(四)工程咨询服务价格中的利润,按成本费用利润率核定。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收费原则
第四条收费管理机构
第二章费用标准和收费方式
第五条费用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收费方式
第三章收费程序和政策
第七条收费程序
第八条收费政策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九条监管职责
2.监管职责包括日常监督、巡查检查、投诉受理、处罚决定等。
第十条处罚措施
1.收费管理机构对收费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限制资格等。
2.收费违规行为包括无证收费、乱收费、强制收费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
1.对于未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标题: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文章1: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引言: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财政部门运行的影响。
正文:1. 规范费用管理: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将明确专家咨询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透明。
通过规范费用管理,有效避免因费用不明确导致的浪费和滥用。
2. 提高专家咨询质量: 管理办法将合理制定专家咨询的指导原则和流程,确保专家的选择和利用与财政部门的需要相匹配。
这将有助于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咨询结果更加科学、准确。
3. 优化资源利用: 管理办法将要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分配专家咨询资源,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优化资源利用,财政部门可以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
4. 提升管理透明度: 管理办法将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得到公开和透明,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将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提升管理的公信力。
结论: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这将进一步提升财政部门的能力和效益,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2: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引言: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是确保专家咨询费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维护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以期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
正文:1. 提供明确的费用标准和范围: 管理办法将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和范围,包括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并要求财政部门在支出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遵循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管理办法将要求财政部门在选择专家时遵循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特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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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费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咨询服务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特定咨询、服务的费用,不包括为设计联络会、产品验收会、管理项目验收会(认证会)等聘请专家发生的评审费等。
1.3 本办法“以内”、“以下”、“不超过”含本数,“以外”、“以上”、“超过”不含本数。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子公司。
2内容
2.1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的技术和经济论证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2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3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提供技术、管理方面信息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4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产品、工程等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2.5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司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等所发生的咨询、服务费用。
3标准
3.1咨询服务费费率或费额应根据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等作为计算基础。
3.2原则上一个项目的咨询服务费不超过项目预估标的额或项目预估经济价值金额的1.5%,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审批
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制作《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见附录A),经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已审定项目,不论咨询服务费金额大小,《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仅需申报单位制作、公司办公室填写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意见确认即可实施。
5支付和销账
5.1咨询服务费申报单位必须持有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或咨询服务费协议等,在预算金额以内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以内方可请款。
咨询服务费协议应明确约定款项支付的条件、比例、方式及发票开具等。
5.2经办人请款后应及时取得相关凭证办理销账,销账方式包括报销、资金退回等,销账时间为请款后两个月以内。
以报销方式销账的,报销凭证应附协议或经公司批准的《咨询服务费预算审批表》、发票等原始凭证(其中自制凭证见附录B),经单位领导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以资金退回方式销账的,请款后未支付或暂时不支付或已确定不支付的资金,应在请款两个月以内退回资产财务部。
5.3咨询服务费请款后两个月以上未销账的,经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明确销账时间,经单位领导、公司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提交资产财务部。
经反复催促仍未销账,又未提交书面说明的,资产财务部将逐月从经办人工资中扣款,并将未销账人员名单提交纪委办公室,由纪
委办公室核查后追究相关经办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5.4资产财务部在报销咨询服务费时,应根据咨询服务费内容分别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列支。
6资料管理
技术图纸资料等应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公司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其他除作为报销附件的资料外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7附则
7.1 本办法由资产财务部起草并解释。
7.2本办法经公司批准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咨询服务费用若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