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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4篇标题: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文章1: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引言: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财政部门运行的影响。

正文:1. 规范费用管理: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将明确专家咨询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范围,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合理、合法、透明。

通过规范费用管理,有效避免因费用不明确导致的浪费和滥用。

2. 提高专家咨询质量: 管理办法将合理制定专家咨询的指导原则和流程,确保专家的选择和利用与财政部门的需要相匹配。

这将有助于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咨询结果更加科学、准确。

3. 优化资源利用: 管理办法将要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分配专家咨询资源,确保资源的高效利用。

通过优化资源利用,财政部门可以更好地解决面临的问题,提升工作效率。

4. 提升管理透明度: 管理办法将确保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得到公开和透明,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这将有助于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提升管理的公信力。

结论: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财政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提高专家咨询质量、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这将进一步提升财政部门的能力和效益,为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文章2: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引言: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是确保专家咨询费管理工作的有效执行,维护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以期更好地实施管理工作。

正文:1. 提供明确的费用标准和范围: 管理办法将明确规定不同类型的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和范围,包括咨询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并要求财政部门在支出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遵循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管理办法将要求财政部门在选择专家时遵循公平和竞争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特定专家。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篇一: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

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1、论证。

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9•【文号】财教[2007]42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二OO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规定财科教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doc

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doc

专家咨询费发放说明:
项目批复的预算中含专家咨询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制定的相关文件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如下:
1、发放标准(参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江西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赣财教[2013]84号))(1)根据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2)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2、发放方式:(参照关于改进科技部机关、事业单位专家咨询费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30号))
(1)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发放到咨询专家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2)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发放须有专家来校车票或机票(附复印件);赴外地咨询的专家咨询费发放须有课题负责人或成员赴相关城市的车票或机票(附复印件)。

(车票或机票复印件附后备查)
专家咨询费领取审批表
科技处/社科处2016年6月制
注明:除特殊情况外使用该表,并附上专家来校车票或机票(复印件),若赴外地咨询的须附上有关成员赴外地的车票或机票(复印件),一般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是负责国家财政收支管理的部门,其工作涉及广泛的财政事务。

为了优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的使用效益,财政部于XXXX年制定了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咨询费的申请、审批和管理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细化。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概述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的作用,提高财政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专家咨询费包括对外聘请的专家咨询费用和内部专家咨询费用,用于支付专家提供的咨询服务费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支付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与审批1. 申请流程单位需要编制专家咨询费使用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给财政部。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咨询费用预算和使用需要的详细说明,同时需要提供拟咨询专家的相关信息以及拟定的咨询费用标准等。

2. 权责分明财政部将对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费用评估,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由财政部书面告知单位,并将纳入相关行政管理系统。

三、费用标准与支付1. 费用标准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费的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费用标准的制定。

费用标准将根据专家的不同级别、工作时间、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内容等因素进行核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2. 费用支付单位在获得财政部审批后,可以将咨询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给专家。

财政部将加强对咨询费用支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及时支付和准确性。

四、绩效考核与追责为了确保专家咨询费的有效使用和合规管理,财政部将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对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

对于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单位及责任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将加强对专家咨询费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众和咨询费使用单位对专家咨询费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同时,财政部将建立举报制度,对违规使用专家咨询费的行为进行举报奖励,提高监督的覆盖面和深度。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及相关配套制度精神,进一步规范单位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参照《XX院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XX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发放与领取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公司。

第三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五条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有关评审、评比、评估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在遵循回避原则的前提下,咨询性活动应尽量从部系统已建立的或其他开放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六条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本单位咨询性活动的,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其他人员参加本单位科研项目咨询活动领取咨询费的,应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无关。

第七条专家参与本单位非其本职工作的其他咨询活动,可纳入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给予一定的绩效报酬,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公开透明。

第八条通过安排项目、业务协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开展工作中涉及咨询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托单位领取相关业务专家咨询费。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中山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

中山大学文件中大财务〔2017〕15号中山大学关于转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现将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2017年11月5日—1—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2—(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14•【文号】财教[2011]434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9.10.26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2019.10.26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5-专家咨询费-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7•【文号】财教[2001]142号•【施行日期】2001.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7日财教〔2001〕142号)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

浙江省关于科技管理活动中专家费发放标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落实上级政府部门关于深化科研经费使用“放管服”改革要求,扩大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建立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85号)和我省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最新实施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纳入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管理的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人文社科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按照是否需要编制经费预算分为预算制项目经费与包干制项目经费。

预算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立项、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后实施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其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

包干制项目经费是指由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等批准资助的、无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的,由我校主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资助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政府及其相关机构、民间团体和个人委托学校进行各类人文社科研究等方面的项目经费以及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提供的科研合作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应当来源于市场竞争、市场委托等方式。

各类创新载体的创新券收入,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中心)的到款,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建立和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和监管机制,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或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基本原则,规范以项目负责人为责任主体的科研经费管理运行模式。

财教[2011]434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财教[2011]434号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

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2006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单位: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9月4日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就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就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她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她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瞧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就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与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财行〔2019〕447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4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7〕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12月27日附件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称标准经费),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标准经费原则上对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成本进行补助。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

标准经费列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部门预算,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标准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安排,规范使用。

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标准计划,科学合理安排标准经费,规范标准经费的使用,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

(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标准经费重点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主要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推荐性国家标准中的基础通用类、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的标准,并按照"重大"、"基础通用"和"一般"三种类别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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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7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第四条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五条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六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第十条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财政部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单位发放专家咨询费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负责核实专家咨询行为及专家咨询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及时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对专家信息不真实、存在虚假咨询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或单位有关规定的,单位应当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做好财务记录,并及时归档,定期对专家咨询费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地方财政科研项目开支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单位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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