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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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作为一种清洁、低碳、可再生的能源,已经成为全球能源转型的重要方向。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的快速增长。

然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实现能源绿色转型,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1)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例,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2)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各类电力消费领域的应用比例。

(3)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2. 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

(2)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施策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有针对性的消纳措施。

(3)坚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竞争力。

(4)坚持保障民生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主要措施1. 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政策体系(1)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明确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2)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监测和考核机制,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3)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激励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2. 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市场环境(1)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电力市场竞争。

(2)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合理回报。

(3)加强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发改能源〔2024〕15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能源局、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就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统筹谋划、安全替代,正确处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破”与“立”的关系,源网荷储一体推进,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能力;供需统筹、有序替代,统筹可再生能源供给与重点领域绿色能源消费,加快推进增量替代,稳步扩大存量替代,稳妥推动可再生能源有序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协同融合、多元替代,协同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领域融合替代,经济高效推进发电、供热、制气、制氢多元发展和替代;科技引领、创新替代,大力推动新技术攻关试点,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替代的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

“十四五”重点领域可再生能源替代取得积极进展,2025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1亿吨标煤以上。

“十五五”各领域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基本形成,203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15亿吨标煤以上,有力支撑实现2030年碳达峰目标。

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办法一、引言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不断通过自然过程进行再生和再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等。

随着对能源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也越来越重视。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管理,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办法》。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办法》,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如下2. 加大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投入,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3. 建立完善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和消纳4. 加强可再生能源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管理的规范化。

三、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1. 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支持和投入,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

同时,加强对发电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加强可再生能源消纳为了解决可再生能源消纳难的问题,办法规定要加强电网建设和升级,提高电网的可再生能源接纳能力。

同时,加强和优化电力市场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的优先消纳。

3. 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为了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办法规定要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推广的支持。

鼓励研发和应用先进的可再生能源转换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的转换效率和利用效益。

4. 加强可再生能源管理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办法规定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四、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建设1. 建立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消纳的定价机制,实现合理定价和公平竞争2.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消纳企业的监管,确保市场秩序良好3. 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市场创新和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多元化和竞争性。

五、可再生能源法规制度建设1. 制定和修订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目标2.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和理解3.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产业和企业的准入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矛盾和建议,看这一篇就够了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矛盾和建议,看这一篇就够了

可再⽣能源电⼒消纳⽭盾和建议,看这⼀篇就够了“⼗三五”以来,我国电源结构继续优化,可再⽣能源装机占⽐超过35%,可再⽣能源消纳总体有所改善。

但是,为了落实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重、推动能源⾰命的战略任务,我国必须持续提⾼可再⽣能源装机和电量⽐重,如果不进⾏能源电⼒发展的深层次体制和机制上如果不进⾏能源电⼒发展的深层次体制和机制上的改变,则消纳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存在限电范围扩⼤和限电量增加的风险。

的改变,则消纳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存在限电范围扩⼤和限电量增加的风险可再⽣能源限电问题反映了我国现⾏电⼒规划、运⾏和体制机制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其发展,以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盾。

作者建议:优化发展可再⽣能源基地,合理开发东中部可再⽣能源,建⽴完善便捷⾼效的东中部分布式可再⽣能源开发规划、⽤地管理和建设运⾏监管制度。

增加可再⽣能源就近消纳通过加⼤实施清洁能源供暖、电能替代、发挥需求响应资源优势等,增加可再⽣能源就近消纳电量。

电量在可再⽣能源资源富集地区适时研究控制煤电新增规模,严格控制常规煤电转为热电联产。

在可再⽣能源资源富集地区适时研究⽕电封存和退出机制。

⽕电封存和退出机制东中部地区以配电⽹下平衡消纳为前置条件发展分布式可再⽣能源,建⽴完善便捷⾼效的东中部分布式可再⽣能源开发规划、⽤地管理和建设运⾏监管制度。

优先建设以输送可再⽣能源为主且受端地区具有消纳市场空间的输电通道。

优先建设以输送可再⽣能源为主且受端地区具有消纳市场空间的输电通道完善可再⽣能源消纳补偿机制,在现货电⼒市场完全建⽴前,合理界定辅助服务的范畴和要或者作为电⽹系统平衡成本纳⼊输配电价中。

求,将辅助服务费⽤纳⼊电⽹购电费⽤,或者作为电⽹系统平衡成本纳⼊输配电价中⽂⼁时璟丽赵勇强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能源研究所01可再⽣能源发展和消纳现状“⼗三五”以来,我国电源结构继续优化,可再⽣能源装机占⽐超过35%。

据中电联统计,2017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17.8亿千⽡,同⽐增长7.6%。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发改能源〔2019〕80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01•【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对“十四五”期间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作出哪些部署?记者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

问:我们注意到,《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可再生能源要实现高质量跃升发展,请问如何理解“高质量跃升发展”?在高质量跃升发展新阶段,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将呈现哪些新的特征?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科学指引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实现跨越式发展,装机规模已突破10亿千瓦大关,占全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的比重超过40%。

其中,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连续17年、12年、7年和4年稳居全球首位,光伏、风电等产业链国际竞争优势凸显,为构建煤、油、气、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应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国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的攻坚期。

我国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明确2030年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纵深推进能源革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更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践行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承诺的主导力量。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要在“十三五”跨越式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高质量跃升发展”,体现在两个方面。

保证新能源的消纳措施

保证新能源的消纳措施

保证新能源的消纳措施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全球的共识,但随着新能源装机规模的不断扩大,消纳问题日益凸显。

保证新能源的正常消纳,不仅是新能源消纳办法的完善,而且涉及到对电网技术、市场机制、政策法规等多方面的协同推进。

电网技术首先,电力系统需要对新能源发电特点进行系统规划和适应性优化。

新能源的发电具有分布式、间歇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与传统的集中式大电站发电不同。

因此,需要通过改进电网设备、增加储能装置、提高能量管理水平等手段,来保证新能源的消纳和稳定运行。

一方面,电网需要配备更灵活、更智能的设备来应对新能源消纳的特点。

例如,通过建设大规模的电池储能站、调峰电源、柔性直流输电等,可有效增加电网的稳定性和抗扰能力。

另一方面,需要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如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实现对电网的实时监控和精准控制,以提高新能源的消纳效率。

市场机制其次,新能源消纳需要建立合适的市场机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固定的补贴政策,需过度依赖财政拨款,导致市场的进一步集中和浪费。

因此,建立强有力的新能源市场机制,必然成为推动新能源消纳的重要举措。

首先,应该加强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设。

推广电力交易、先进调度、配电自由化等新模式,为新能源压缩空间,拓宽消纳市场。

其次,要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格局,激活新能源消纳的市场活力。

政策法规此外,要加强新能源消纳的政策法规建设。

应该将新能源消纳纳入发展规划,明确新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阶段布局、技术支持,加强政策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首先,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

建立符合新能源特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新能源消纳提供法律保障和技术保障。

其次,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新能源知识的普及,推动新能源消纳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结语保证新能源的消纳,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

只有通过加强电网技术、市场机制、政策法规等多层次的协同推进,才能实现新能源消纳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5.28•【文号】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企业:做好新形势下新能源消纳工作,是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一)加强规划管理。

对500千伏及以上配套电网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组织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内项目调整,并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加快推动一批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纳规。

对500千伏以下配套电网项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管理流程,做好项目规划管理;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的开发方案、项目布局等,组织电网企业统筹编制配电网发展规划,科学加强配电网建设,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承载力。

(二)加快项目建设。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每年按权限对已纳入规划的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前期、核准和建设工作,电网企业按季度向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同时抄送所在地相应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电网企业承担电网工程建设主体责任,要会同发电企业统筹确定新能源和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优化投资计划安排,与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做好衔接,不得因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项目建设。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1.30•【文号】发改能源〔2022〕20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能源生产和消费相关活动是最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大力推动能源领域碳减排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以及加快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围绕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有的体制机制、政策体系、治理方式等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推动能源消费革命、供给革命、技术革命、体制革命,全方位加强国际合作,从国情实际出发,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增长和调结构,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科学有序推动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发展与思考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发展与思考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发展与思考摘要历经多年摸索,当前,我国能源领域已形成绿证交易、绿电交易及碳市场交易三种机制并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格局,为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建设仍处于发展初期,目前还存在着运行机制不够完善、交易品种不够丰富、社会影响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亟待实现进一步完善提升。

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自2021年9月绿电交易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国绿电绿证交易规模稳步提升。

当前,我国能源领域已形成绿证交易、绿电交易及碳市场交易三种机制并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格局,市场交易规模快速提升,交易品种日益丰富,供需两侧潜力加快释放,有力支撑我国绿电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步伐不断加快。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发展概况从2017年我国首次开展绿证核发及自愿认购试点,到绿证、绿电交易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重要辅助手段,短短几年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从市场规模、交易方式到市场机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据国家能源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3年10月底,我国已累计达成绿电交易电量878亿千瓦时,核发绿证1.48亿个,绿电绿证交易规模稳步扩大。

当前,推动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已成为我国积极推进能源绿色转型、保障风电及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是行业发展的内生需求得益于国家持续、有力的政策支持,近年来,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行业装机规模快速扩大,资源利用水平持续提升,实现了从小到大到强、从跟跑到并跑再到领跑的跨越式发展。

早在2006年,我国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通过确定总量目标,逐步构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价、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体系,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后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后,我国连续发布新能源新增项目年度上网电价政策,为加快推动风电、光伏发电行业技术进步、度电成本下降奠定重要基础。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本方法随《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

本方法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法(一)基本原则1.规划导向,分区设定。

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情况、实际可消纳本地生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各区域均应逐年提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或至少不降低。

2.强化消纳,动态调整。

各省级行政区域均应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区域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区域应做到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消纳并对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尽最大能力消纳。

根据各区域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

3.区域统筹,分解责任。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以完成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基础统筹协调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同时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应完成的消纳量,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4.保障落实,鼓励先进。

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据此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

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作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予以鼓励。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按下列方法确定:1.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05.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促进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登陆国家能源局门户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公告”专栏查询《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

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请传真至************,或将电子邮件发送至*********************。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人及电话:周云************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0年5月18日附件关于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高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是贯彻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企业认真落实《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清洁能源消纳状况显著改善。

但随着清洁能源规模不断扩大,消纳成果还不稳固,局部地区、局部时段消纳问题依然存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建立健全清洁能源消纳长效机制,促进风电、光伏发电、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构建以消纳为核心的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一)科学确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

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高效经济运行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地区资源禀赋、清洁能源开发成本、电力系统消纳条件和消纳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清洁能源利用率目标,稳步提升清洁能源电量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促进清洁能源健康有序发展。

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

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

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城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 为落实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 有序开展2 02 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本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考核对象主要包括: 国网城市电力公司、独立售电公司、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其中,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是指2 02 1年参与城市地区电力市场交易且未经电力公司或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

二、考核依据及标准(一)考核依据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要求,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即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量在全社会用电量中占比),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消纳权重落实责任, 并负责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二)考核标准根据《关于2 02 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 本市2 02 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权重为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17.5%。

据此, 2 02 1年各类市场责任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如下:国网城市电力公司: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 年累计售电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 年累计售电量x17.5%。

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7.5%。

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电力公司、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市场化交易电量x 17.5%。

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量=年累计用电量>18% ;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量=年累计用电量>17.5%。

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电力系统的调度和运行管理。

这包括对电力系统的监控和
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问题,确保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机制,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利用。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电力系统的输电和配电能力。

这包括加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承载能力,以及优化配电网的运行和管理。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升电力系统的消纳能力,确保可再生能源的顺利接入。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这包括研发和推广新
型的电力设备和技术,提高电力系统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以及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监测和维护。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提高电力系统的适应能力,更好地适应可再生能源的消纳需求。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电力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这包括制定长期的电力发展
规划,合理安排可再生能源的消纳比例和分布,以及建立健全的电力系统管理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引导电力系统的发展,确保可再生能源的有序消纳。

综上所述,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包括加强
电力系统的调度和运行管理、加强电力系统的输电和配电能力、加强对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以及加强对电力系统的规划和管理。

只有通过这些综合措施的实施,才能更好地保障可再生能源的顺利消纳,推动电力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电力消纳保证措施

电力消纳保证措施

电力消纳保证措施在新能源日益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保证电力消纳的安全与稳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电力消纳保证措施。

一、电力系统规划电力系统规划是保证电力消纳安全的首要步骤。

在规划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新能源消纳的需求,合理安排电力装机容量、网络布局和供需匹配等方面的因素。

此外,为了确保系统的可靠性,还需要考虑到供应侧管理以及潜在的风险因素,比如自然灾害、设备故障等。

二、电力传输和配电设备升级为了适应新能源消纳的需求,电力传输和配电设备必须不断升级和改造。

一方面,传输设备需要提高传输能力,确保电网的承载能力;另一方面,配电设备需要提高适应新能源的技术标准,并加强监测与控制手段,以应对新能源的波动性和不稳定性。

通过设备升级,可以有效提升电力消纳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灵活的电力调度机制灵活的电力调度机制是保证电力消纳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电力调度和市场机制,可以合理安排电力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新能源的优先消纳机制,使得可再生能源能够更好地融入电网。

四、智能电网建设智能电网作为未来电力系统发展的重要方向,对于电力消纳的保证至关重要。

通过智能电网的建设,可以实现对电力生产、传输、消费的全过程监控和管理,提高对电力消纳的响应速度和精度。

同时,智能电网还能够有效应对新能源的波动性,通过负荷管理和能源储存技术,实现电力消纳的灵活性和弹性。

五、加强运维和安全管理为了保障电力消纳的安全,必须加强运维和安全管理工作。

其中,对电力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是保证电力系统稳定运行的基础,而目标化的安全培训和演练可以提高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总结起来,保证电力消纳的安全与稳定需要综合考虑系统规划、设备升级、调度机制、智能电网建设以及运维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只有通过综合措施,才能确保电力消纳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如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广泛应用

如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广泛应用

如何推动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广泛应用在当今世界,能源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化石能源不仅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危机,其开采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

在这样的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成为了全球能源转型的关键。

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具有清洁、低碳、可持续等优点,对于缓解能源危机、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广泛应用,还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

首先,技术创新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广泛应用的核心动力。

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技术的不断进步能够提高能源的转化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稳定性和可靠性。

以太阳能为例,通过研发高效的光伏电池材料和制造工艺,太阳能的光电转换效率不断提高,成本也在逐渐降低,使得太阳能发电在更多地区具备了经济可行性。

同时,储能技术的发展对于解决可再生能源的间歇性和不稳定性问题至关重要。

先进的电池技术,如锂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能够将多余的电能储存起来,在需要时释放,从而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稳定性。

此外,智能电网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电力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传输,更好地整合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提高电力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

政策支持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规划,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开发力度。

例如,设定明确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目标、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目标等,并将其纳入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体系。

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出台一系列的激励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绿色证书交易等,降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运营成本,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同时,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顺利接入电网并得到有效消纳。

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基础设施建设也是推动其广泛应用的关键环节。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附件1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本方法随《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

本方法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法(一)基本原则1.规划导向,分区设定。

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情况、实际可消纳本地生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各区域均应逐年提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或至少不降低。

2.强化消纳,动态调整。

各省级行政区域均应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区域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区域应做到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消纳并对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尽最大能力消纳。

根据各区域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1—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

3.区域统筹,分解责任。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以完成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基础统筹协调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同时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应完成的消纳量,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4.保障落实,鼓励先进。

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据此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

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作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予以鼓励。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按下列方法确定:1.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1•【文号】发改能源〔2021〕704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任务,实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20%左右的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现将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和2022年预期目标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21年起,每年初滚动发布各省权重,同时印发当年和次年消纳责任权重,当年权重为约束性指标,各省按此进行考核评估,次年权重为预期性指标,各省按此开展项目储备。

2021年各省(区、市)消纳责任权重见附件1,2022年各省(区、市)预期目标见附件2。

二、各省在确保完成2025年消纳责任权重预期目标的前提下,由于当地水电、核电集中投产影响消纳空间或其他客观原因,当年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可以将未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累计到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经济发展需要、资源禀赋和消纳能力等,相互协商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共同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对超额完成激励性权重的,在能源双控考核时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激励。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按照消纳责任权重积极推动本地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推动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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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摘要:2012年以来,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发展,水电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2018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1.87万亿kW·h,占全部发电量比重从2012年
的20%提高到2018年的26.7%,其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比重提高了5.8个百分点。

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促进了能源结构优化,2018年非化
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比2012年提高4.6个百分点。

关键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引言
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按省级行政区域确定可再生能
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强调由供/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并出台相应考核措施。

本文对该政策内容予以解读,并对电网企业提出相应建议。

1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1.1国外配额制与绿证交易模式难以激励用户主动消纳
国外和我国实施配额制面临的环境有很大区别。

美国电源调节能力强,可再
生能源消纳问题不突出,因此美国只是建立了基于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绿色证书市场,没有考虑用户参与消纳能力的差异性,没有考虑不同用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
消纳的友好性,只是以配额指标的方式分配给用电主体,以绿证价格激励可再生
能源投资。

由于我国电源结构缺乏灵活性,迫切需要激发所有用户的互动能力来
参与消纳可再生能源。

因此,我国配额制政策是否有效依赖于:能否建立一个可
行的机制,激励用户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

如果配额制对用户只是消纳量的考核,而没有考虑不同用户用电曲线对可再生能源友好性的差异,一方面,用户和可再
生能源消纳之间缺乏对应关系,不能够精准考察用户对可再生消纳做出的贡献,
另一方面,用户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不同,如果只考察消纳量而不考察用电曲线,就不能激发消纳能力强、成本低的用户多消纳。

按照制度经济学,谁创造的效益
谁分享,友好的用户,对消纳可再生能源付出的成本应该低;反之,则应该高。

制度设计应激发用户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以尽可能小的社会成本消纳可
再生能源。

1.2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必要性
应建立基于曲线交易的可再生能源市场,精准衡量用户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做
出的贡献,激励用户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

我国目前发布的配额制只考虑了用户
必须完成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没有区分用户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做出的贡献,没有根据用户的贡献差异化其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应付出的成本。

为此,制度应考
虑用户对消纳可再生能源的友好性,精准衡量用户为可再生能源消纳做出的贡献;制度应让成本低的用户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制度必须补偿做出更多贡献的用户。

为此,迫切需要建设可再生能源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以市场方式实现消纳可
再生能源社会成本的最小化。

建立基于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可激励用户以各
尽所能的方式消纳可再生能源。

对于用电行为友好、响应能力强、或者改变用电
方式成本低的用户,可以在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多消纳可再生能源,完成更多的消
纳量,超额完成配额;而消纳可再生能源能力不强、改变用电方式的成本高的用户,可在这一市场上少交易,没有完成的配额部分则可以向消纳能力强的用户购买。

通过基于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让消纳可再生能源成本低的用户替代成本
高的用户完成消纳,后者同时承担前者的合理成本,就能够实现以全社会付出最
小成本消纳可再生能源。

合理的市场机制能够激励各市场成员各尽所能,并实现
社会福利的公平分配。

更重要的是只有建立可再生能源与用户直接交易的市场,
才能精准落实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

由于可再生能源交易标的
和火电交易标的不同,应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电力市场体系。

可再生能
源交易的标的包括其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而火电交易的标的为其电能价值,两
者交易标的不同;另一方面,应协同考虑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用户用电曲线,而火
电与用电之间可分时平衡,两者的供需平衡方式不同。

因此应以我国正在推行的
配额制为契机,以激励需求侧主动消纳可再生能源为驱动,建立降低全社会消纳
成本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重构中长期、日前、实时等不同时间尺度的电力市场交
易体系。

2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机制
在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的送出和消纳问
题开始显现。

为进一步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
《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借鉴国际经验,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
障机制,即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要求
承担消纳责任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或用电量)均应达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
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相对应的消纳量。

实行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就
是促进各省级行政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同时促使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
主体公平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
展机制,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

在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总
体框架下,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法定要求,依法建立强制性市场份额标准,对各类直接向电力用户供/售电的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和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和拥有自备电厂企业的市场行为进
行引导。

主要实施机制如下:(1)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
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
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各省级行政区域必须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
超过即奖励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2)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
责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3)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
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
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挂钩。

(4)组织和指导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
消纳相应的电力交易,保证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时履行消纳责任。

同时,省级电力交易中心需组织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消纳量转让,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需组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量转让。

(5)协调各省公司可
再生能源消纳问题,根据《通知》下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
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对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测算分析,建立消纳责任权重
完成方案,协调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跨省跨区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结语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目的
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的“三弃”问题,同
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
展机制。

这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任东明.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实施对策探讨[J].电力系统自动
化,2017,35(22):25-28.
[2]林卫斌,付亚楠.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比较[J].开放导
报,2018,No.198(03):25-29.
[3]江萍.国际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案例分析[J].科技经济导刊,2018,26(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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