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日照标准》_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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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ﻫ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ﻫ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的规划设计。

ﻫ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ﻫ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ﻫ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

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

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

有效日照时间怎么算

有效日照时间怎么算

一.前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控制建筑密度和审批建设方案时,通常采用两种标准:日照标准和间距控制标准。

其中,日照标准是指大寒日(或冬至日)日照时间数不小于2小时(或1小时);间距控制标准是根据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指定的比例来控制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

日照标准:需要对每一个窗户进行日照分析,计算出窗户的日照时间段。

这就需要在日照分析前,测绘出每个窗户的具体位置,同时还要考虑建筑物屋顶的形状,如果数据不正确,就直接影响计算结果。

同时,大寒日日照时间数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针对纬度比较底的南方来说,规划部门比较容易操作。

但对纬度比较高的北方来说,要真正按照日照标准来操作,那大部分北方城市的现有住宅都不满足要求,同时无法进行城市改造,影响城市的发展。

间距控制:主要针对多层建筑,由于其计算规则简单,易于操作,所以国内大部分城市在多层建筑中采用该标准控制。

但针对高层建筑,由于其高度与面宽的比例比较大,而间距控制只考虑到太阳的高度角,所以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比较大,不能合理利用空间。

同时,间距控制一般按正南方向的太阳高度角计算。

如果邻建筑之间有不同朝向时,间距控制的值就不好确定,所以对高层建筑或多层与高层混合的情况时,就不太适合。

二.日照预评估基本原理如何将日照标准与间距控制标准相结合,并根据不同城市的发展需要,按照当地的纬度制定本地区的日照控制标准,已成为规划管理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日照预评估是采用日照分析的基本原理,既根据当地的经纬度,确定太阳的运行轨迹;同时根据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间距控制比例,按太阳的运行轨迹,计算出影响建筑的空间范围。

原理图一:确定在一个拟建地块内,影响客体建筑日照的空间范围。

日照预评估只需要在一张规划图纸上,标记出拟建地块、需要分析的客体建筑及其他控制线。

控制线一般指拟建地块建成后,希望地块内的任何建筑,日照影响范围限制在控制线内。

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相邻的几个地块之间的相互影响。

住宅日照鉴定

住宅日照鉴定

住宅日照鉴定
住宅日照鉴定是确定住宅在特定时间段内可以获得阳光照射的
时间和程度的过程。

以下是一些可能影响住宅日照的因素:
楼间距:楼间距指相邻两栋楼之间的距离,它直接影响到房屋的采光情况。

楼间距越大,住宅可获得的日照时间通常就越长。

楼层高度:建筑物的总层高和单层高度也会影响日照。

一般来说,楼层越高,被其他建筑物遮挡的可能性就越小,日照时间也就越长。

房屋朝向:房屋的整体朝向将直接影响采光。

一般而言,南朝向的房屋在冬季可以获得较长的日照时间。

购房者在选择房屋时,应考虑其朝向和周围环境。

日照标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

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进行住宅日照鉴定时,建议请专业人士进行评估,以确保住宅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购房者在购房前也应仔细了解楼间距、楼层高度、房屋朝向等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房屋的日照情况。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 不详字体: 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0。

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

5。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

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

光照时间标准

光照时间标准

光照时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采光权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

2、住宅采光权不容侵犯,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3、房子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各个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的高度乘以0.70系数,如果小于了这个距离,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于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个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房屋建筑采光标准距离是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4、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5、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间距是用于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各个地方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小于了这个距离,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以及居民之间的生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建筑设计规范---日照规范
2
国家强制性日照规范
1.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日照规定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1.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1.6《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一、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 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
1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的条文 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
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 居室(厅)。 5.1.2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 规定。 1.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日照条文 一、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 照标准。 二、疗养院半数以上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国家相关日照分析规范条文
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条文(2002版) (1)老年人居住的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
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1.7《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89-87)第3.1.8条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要求, 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 作者: 不详 字体: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 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 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 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 10 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 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 2 小时,冬至日大 于等于 1 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 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 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 不小于 2 小时执行 。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作者:不详字体:大中小(双击滚屏)1总则1。

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

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

0.3的规定。

1。

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

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

5。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

0。

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

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篇一:建筑的日照间距1】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

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

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
从建筑设计的角度来看,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会考虑建筑的朝
向和布局,以最大程度地利用冬季太阳的辐射。

合理的朝向设计可
以使得室内获得更多的阳光照射,从而减少采暖负荷,提高室内舒
适度。

此外,窗户和采光口的设计也需要符合标准,以确保足够的
阳光照射进入室内。

从能源利用的角度来看,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也与建筑的节能
性能密切相关。

通过合理利用冬季阳光,可以减少室内的照明和采
暖能耗,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还涉及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方面。

在城市规划中,需要考虑建筑的布局和高度对周围环境的遮挡效应,以及对周边道路和公共空间的日照影响。

在土地利用方面,也需要
考虑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对日照条件的影响,以保障城市居民的采光
和舒适度。

总的来说,住宅大寒日日照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建筑设计、能
源利用和城市规划的标准,旨在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和能源利用效率,同时也关乎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住宅建筑间距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住宅建筑间距规范篇一:重庆市建筑间距规范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的各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主采光面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1倍;(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24米,新建区不小于28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100米执行。

第二十条(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它各条规定间距0.5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0米(含40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米,新建区不小于18米。

第二十一条(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

第二十二条(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8米,新建区不小于12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2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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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日照标准》_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

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从表1 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

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

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

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
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 3 月 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

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

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 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 9 时相接近。

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 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

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 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

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 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 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

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

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达到的。

3. 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

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

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

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

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

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母亲如和煦的春风,不仅孕育了我们,还用她的爱滋润着我们成长;母亲如坚实的路,默默无闻地为我们构建人生;母亲如奔腾不息的长江,用她的青春铸成绵绵不绝的爱来哺育我们;母亲如沉稳的高山,用她的血与肉来维护我们的幸福。

世界上任何的语言都无法来歌颂母爱的伟大,因为母爱的力量,总是在无形中,“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母爱,是一首不需歌颂,却静静流淌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不老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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