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授权事件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
孙泽承诈骗案(沪公机()行罚决字〔2021〕100434号)
孙泽承诈骗案(沪公机()行罚决字〔2021〕10043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沪公机()行罚决字〔2021〕10043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1.07.1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上海市
【处罚对象】孙泽承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3.09 10:00:19
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公机()行罚决字〔2021〕100434号案件名称孙泽承诈骗案被处罚人姓名孙泽承
处罚事由诈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结果行政拘留十五日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处罚日期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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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9.12.27•【文号】公通字〔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准确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工作,公安部对2016年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或者认为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损害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受理。
第三条对下列事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一)公安机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补正;(二)公安机关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三)公安机关要求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说明理由;(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公安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公安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六)公安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七)公安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职责;(八)向公安机关提出将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建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等三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39-41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7月3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检例第39号)【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抢帽子”交易公开荐股【基本案情】被告人朱炜明,男,1982年7月出生,原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龙华西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以下简称《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朱炜明在任国开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多支股票,于当日或次日在《谈股论金》节目播出中,以特邀嘉宾身份对其先期买入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一至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利益。
经查,其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22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70万余元,非法获利75.48万余元。
【要旨】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背从业禁止规定,买卖或者持有证券,并在对相关证券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后,通过预期的市场波动反向操作,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6年11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朱炜明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1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对收审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建立健全了审批制度,加强了监督,多数地方滥用收审手段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一些省市收审的人数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审后转为逮捕、劳教等处理的比例明显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通报未引起足够重视,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和超期收审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
据统计,1991年全年收审人数虽然比1990年有所减少,但仍有86万多人,不应收审而收审的问题仍相当突出。
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的《法制工作简报》(第105期)刊登了“一些地方滥行收容审查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文。
文中指出:有的地方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对精神病人、非法同居者、违反计划生育者等也进行了收审,个别地区还发现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把收审变成讨债索赔的手段;收审超越时限在个别地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
此外越权使用收审手段,对收审人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也相当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此简报批给了公安部。
今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收容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公安部主管领导的汇报,责成公安部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和解决滥用收审的问题。
授权委托书红头文件模板
授权委托书红头文件模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授权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代表甲方与第三方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2. 代表甲方参加本项目相关的招投标活动;3. 代表甲方处理本项目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事宜;4. 代表甲方协调本项目施工、验收等相关事宜;5. 代表甲方处理本项目相关的财务、税务事宜;6. 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代理事宜。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全面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终止。
三、授权代表甲方授权乙方指派的__________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处理本项目的相关事宜。
代表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保密条款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本授权委托书外,双方应对本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乙方应对在处理本项目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五、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 如果乙方代表处理本项目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凡因本授权委托书引起的或与本授权委托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注意:本授权委托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法[2014]1404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4.11.20
【实施日期】2014.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公法[2014]1404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直辖市公安厅、局: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法
[2014]220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确保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2]34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2012〕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17日衡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全市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1)国内、省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以及本市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市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3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
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
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
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
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法发[2011]3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1.01.10【实施日期】2011.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委托书红头文件
委托书红头文件引言概述:委托书红头文件是一种正式的书面文件,用于授权他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事务。
它具有法律效力,通常用于商务和法律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委托书红头文件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常见用途。
一、委托书红头文件的定义1.1 委托书红头文件的含义委托书红头文件是一种书面文件,通常使用红色的特定纸张或印章作为标识。
它用于正式授权他人代表委托人进行特定事务。
1.2 委托书红头文件的要素委托书红头文件通常包括以下要素:- 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 委托的具体事务和权限- 委托期限或有效期- 委托人签名和日期1.3 委托书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委托书红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委托人将正式授权被委托人代表其进行特定事务。
它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用于证明委托人的意愿和被委托人的权力。
二、委托书红头文件的重要性2.1 确保委托人的意图得到执行委托书红头文件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的意愿和被委托人的权限,确保委托人的意图得到准确执行。
2.2 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书红头文件作为法律文件,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一旦发生争议,委托书红头文件可以作为证据,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3 增加交易的可信度委托书红头文件的存在和使用,增加了交易的可信度。
它证明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
三、委托书红头文件的常见用途3.1 商务合作委托书红头文件在商务合作中广泛使用。
例如,一家公司可以委托另一家公司代理其产品销售,委托书红头文件将明确规定代理商的权限和义务。
3.2 法律事务在法律事务中,委托书红头文件被用于授权律师代表客户进行法律诉讼或其他法律行为。
它确保律师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相关事务。
3.3 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委托书红头文件可以用于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银行业务、投资管理等事务。
它明确规定了代理人的权限和责任。
四、委托书红头文件的编写要点4.1 清晰明确委托书红头文件应该清晰明确地描述委托人的意愿和被委托人的权限,避免任何歧义或误解。
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
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防范认证》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
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展中介机构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健康、稳步发展,更好地为安防企业、用户和社会服务,现就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公科安[2004]34号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布首批授权的安防工程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公布授权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的机构的通知[J], 无
4.公安部科信局取消对安防工程检测机构授权 [J],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授权的通知》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安部对可否授权企事业公安机构审批收审问题的批复-公法[1991]114号
公安部对可否授权企事业公安机构审批收审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公安部对可否授权企事业公安机构审批收审问题的批复
(公法[1991]114号)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刑侦处7月2日电话请示:相当于县一级的企事业公安机构可否授权审批收容审查?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公通字[1991]37号文件的规定,对收容审查的使用要严格控制。
因此,除在这以前已授予拘留、逮捕、收容审查权的县级以上企事业公安机关,以及与地方公安机关系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县级以上企事业公安机关外,对其他企事业公安机构一律不应再授予收容审查审批权;这些单位如需采取收审措施,应送当地地方公安机关办理。
此复。
1991年8月27日
——结束——。
调度授权书红头文件
调字〔2023〕第00X号关于授权XX部门进行项目调度工作的决定各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部门授权XX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负责本项目的调度工作。
二、授权范围授权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本项目的以下工作进行调度:1. 项目进度安排;2. 项目资源调配;3. 项目风险控制;4. 项目质量管理;5. 项目合同管理;6. 项目沟通协调;7. 项目验收评估;8. 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调度工作。
三、授权期限授权期限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授权要求1. 授权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调度职责,确保项目顺利进行;2. 授权部门应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明确调度工作流程,提高调度工作效率;3. 授权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项目实施;4. 授权部门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调度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5. 授权部门应确保调度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项目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1. 单位领导对授权部门的调度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授权部门履行职责;2.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授权部门的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3. 单位审计部门对授权部门的调度工作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六、附则1.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决定由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3. 本决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单位盖章)2023年X月X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21•【文号】公通字〔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化解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6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下列情形除外:(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先向被申请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11日江苏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事件分级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2.2 重大事件(Ⅱ级)2.3 较大事件(Ⅲ级)2.4 一般事件(Ⅳ级)3 组织体系及职责3.1 应急指挥机构3.2 日常管理机构3.3 专家咨询委员会3.4 专业技术机构3.5 其他4 监测、报告和预警4.1 监测4.2 报告4.3 预警5 应急响应5.1 先期处置5.2 Ⅰ级响应5.3 Ⅱ级响应5.4 Ⅲ级响应5.5 Ⅳ级响应5.6 信息发布5.7 响应终止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社会救助6.3 抚恤、补助与补偿6.4 后期评估7 保障措施7.1 通讯保障7.2 医疗保障7.3 物资保障7.4 治安、交通保障7.5 资金保障7.6 技术保障7.7 应急演练7.8 宣传教育7.9 督导检查8 奖惩9 附则9.1 名词术语解释9.2 预案管理9.3 预案解释9.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全面提高应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公安授权委托书
公安授权委托书
尊敬的公安机关:
兹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因(委托原因,例如:工作繁忙、出差、身体不适等)无法亲自前往贵局办理(具体事项,例如:户口迁移、身份证补办、车辆过户等)事宜,特委托(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代为办理。
一、委托事项:
1. 代为前往贵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代为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
3. 代为签署相关文件和表格。
4. 代为处理与上述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委托期限:
自(委托开始日期)至(委托结束日期)。
三、委托权限:
1.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与贵局进行沟通。
2.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3. 被委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领取相关证件或文件。
四、委托人声明:
本人对被委托人所办理的事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五、其他事项:
(如有其他特别约定或说明,可在此列明)。
委托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被委托人签字: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姓名)
[本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鲁公通〔2021〕175号•【施行日期】202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的通知鲁公通〔2021〕175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现将《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2021年11月19日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规定第一条为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公章刻制,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第三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具备从事公章刻制、备案的硬件、软件设施;(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四)具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申请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特种行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四)经营场所坐落位置平面图、内部设施平面图以及合法使用证明;(五)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清单;(六)承接登记、可疑情况报告、信息报送、档案保管交接以及作废章坯销毁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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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厅下的红头文件:预授权事件严查—通知1. 此次信用卡预授权事件涉及金额数百亿,央行、银联、工行、建行等多家银行及支付公司已就此事向公安部通报此事,请求公安部对全国公安机关针对各地超额套现案件的立案给予优先处理。
2. 目前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已经开始要求,将实际情况决定交由辖区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信用卡套现行为属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
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将被处以最高无期徒刑,同时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处罚—对已经被立案抓捕的持卡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4. 现处理方式:持卡人主动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还款,若在2014年1月24日之前仍未还清所有欠款,银行、银联将向持卡人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