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确保诊断结果准确、公正、安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劳动者。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诊断活动,包括职业病诊断、鉴定、复核等工作。
三、职责和管理要求3.1 职业病诊断机构3.1.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诊断工作的规范、公正、安全。
3.2 职业病诊断人员3.2.1 职业病诊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
3.2.2 职业病诊断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诊断结果的客观、准确。
3.3 职业病诊断程序3.3.1 劳动者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受理申请。
3.3.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收集相关资料。
3.3.3 职业病诊断人员根据检查结果,结合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职业病诊断。
3.3.4 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劳动者。
3.4 保密要求3.4.1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诊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劳动者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保密。
3.5 监督检查3.5.1 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诊断工作的规范、公正、安全。
3.5.2 公司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
四、奖惩措施4.1 对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而引起的与该职业或工作有关的疾病,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鉴定职业病,制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职责分工、程序规范以及鉴定结果的运用等方面。
首先,在制度中需要明确职责分工。
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合作关系,形成协同作战的工作态势。
例如,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对劳动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评估,制定必要的措施进行防护;卫生部门负责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司法部门负责对职业病纠纷的调解和判断。
各个部门需要协同合作,形成一个紧密的工作网络,为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提供良好的条件。
其次,制度中需要明确程序规范。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程序进行操作。
对于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首先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工作史、职业接触史、工作场所的环境检测结果等。
然后,进行实验室检测和体检分析,以确定患者是否符合职业病的相关标准。
最后,由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和判定,给出职业病的诊断结果。
所有的操作都需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制度中需要明确鉴定结果的运用。
一旦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结果出来,相关部门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工作单位应该立即停止其从事有害工作,提供相应的治疗和康复措施,确保其身体健康。
同时,鉴定结果还需要在司法和社会保险方面得到合理的运用。
对于职业病的纠纷,需要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和赔偿。
对于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还应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应待遇,保障其生活质量和健康权益。
总之,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至关重要。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程序以及合理运用鉴定结果是制度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保证职业病的及时发现、诊断和鉴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职业病发生率,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5篇)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____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
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
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流程,保障员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病诊断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三、职业病诊断机构1. 公司应指定或委托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2. 诊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四、职业病诊断程序1. 员工健康检查: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 疑似职业病报告:员工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
3. 初步诊断:公司应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员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初步诊断。
4. 确诊:经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应进行进一步的确诊。
五、职业病报告1. 公司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报告后24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公司应建立职业病档案,并定期更新。
六、职业病防治1. 公司应根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
2. 对于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员工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2.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危害、预防、诊断和治疗等。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定期对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章制度旨在加强企业职业病诊断的管理,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以及外包人员等。
第三条定义1.职业病:指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工作人员在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中所患的疾病。
2.职业病诊断:依据患者的症状、体征、试验室检查和职业史等,结合现有的职业病诊断标准,确认某人是否患有特定的职业病。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职业病诊断责任1.企业应设立职业病诊断责任部门,并指派特地的人员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工作。
2.职业病诊断责任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
3.职业病诊断责任部门应及时诊断职业病病例,并编制相应的诊断报告。
第五条职业病诊断依据1.职业病诊断应以患者的症状、体征、试验室检查等为依据,结合其职业史、暴露史等进行综合推断。
2.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应参考国家标准以及企业订立的职业病诊断标准。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程序1.患者就诊后,医务人员应全面了解病情,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料子。
2.医务人员应引导患者进行相关的试验室检查,以辅佑襄助诊断工作。
3.职业病诊断责任部门负责评估职业病诊断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4.诊断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并及时反馈给患者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结果的保密性1.职业病诊断结果属于个人隐私,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应严格保密。
2.职业病诊断结果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披露。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八条职业病诊断工作考核1.企业应定期对职业病诊断责任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以评估其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2.考核评价指标包含诊断准确率、诊断报告及时性、服务质量等方面。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工作改进和培训1.企业应建立定期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改进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2.企业应为职业病诊断责任部门供应必需的培训,以提升其专业本领和水平。
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
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预防和诊断工作,维护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单位职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包括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记录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职工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全面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治水平,保障职工的健康。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职工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职业病诊断的条件和标准、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方法、职业病诊断的责任和义务等。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领导,完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以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符合诊断规范和标准,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遵循临床医学和职业病学的规范,采取综合分析、综合诊断的方法,结合实际情况,确保诊断结果公正客观。
第八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的鉴定程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健康。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职工,提供咨询与治疗建议,做好病情知情和防治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更新职业病的诊断记录和报告,并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提高职工的安全健康水平。
第二章职工职业病诊断的条件和标准第十一条职工职业病诊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一)具备临床医学或职业病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备较高的职业病防治、诊断经验和能力;(三)遵守职业病诊断的规范和标准,认真履行职业病的诊断程序和方法;(四)保证诊断结果的客观、科学、公正性,提高诊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职工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具有职工工作的职业接触史和暴露史;(二)具有相关的职业病致病因素的暴露史;(三)符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诊断依据;(四)具有相关的职业病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职业病诊断条件和标准的医护人员进行职业病的诊…(此处省略部分内容,如需全文请在后台咨询)Assistant to write a job disease diagnosis and regulation system with no less than 6000 words.。
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制度篇一: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
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三项管理制
度)
为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职业病诊断,应与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属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签定职业病诊断委托协议,由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
二、
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到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三、
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准备好职业病诊断所需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个人部分,由当事人准备。
四、在确认当事人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
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人力资源部门自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属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并领取回执,同时将电子版和纸质资料报送公司人社部门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并负责职业病申报工伤、伤残鉴定、待遇申报等后续工作。
七、职业病诊断及待遇,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及流程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及流程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诊断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职业病诊断,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实用的原则。
2. 诊断机构和人员管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病诊断资质,医生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病诊断资格。
同时,应当加强对诊断机构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3. 诊断流程管理:明确职业病诊断的一般流程,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申报、接诊、流行病学调查、现场调查与体检、综合分析、出具职业病诊断书等环节,确保流程规范化、标准化。
4. 质量控制: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调查、仪器设备使用和检验、诊断结论出具等环节,确保诊断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5. 定期检查与考核:定期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自查、抽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6. 投诉处理:建立职业病诊断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和回复相关人员的投诉,确保患者权益得到保障。
7. 档案管理: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具体流程可以参考:1. 劳动者申报: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后,应向用人单位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申报。
2. 接诊与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安排接诊并对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 现场调查与体检: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安排医生进行现场调查和体检。
4. 综合分析:根据患者申报、接诊、流行病学调查、现场调查与体检等相关资料,医生应当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患有职业病。
5. 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书,明确患者是否患有相应的职业病以及相应的健康建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以参考相关制度文件或者咨询相关人士。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范文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范文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执行和修订应当以预防职业病为中心,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和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预防和治理体系,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病例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诊断制度,确保对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准确、可靠。
第八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管理制度,对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劳动能力评估。
第九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设备制度,提供适合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危害评估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一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本企业制定。
第二章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第十二条本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十三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病防护情况、职业病诊断结果和分级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本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工作,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第十五条本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并进行维修和更新。
第十六条本企业应当制定健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作业规范,确保职务病危害控制到位。
第十七条本企业应当对职业病高发岗位和高风险工作进行特殊防护,并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八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职业病监测和报告第十九条本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病监测制度,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本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病人档案,记录职业病病例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体检、诊断与管理工作制度1、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造成的健康损害进行健康监护检查,判定健康损害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机构应当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资质后开展相关体检活动。
2、职责和基本任务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工作,应当由取得《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中心在取得健康检查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后,在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科设立秘书处,由专人负责接待申请职业健康监护体检人员,负责指导、解释企业的咨询。
在相关资料收集齐全后,确定体检项目,并在体检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主检,编制体检报告。
做好体检资料的归档。
有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认真审阅体检结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主检意见。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检查所需的资料。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检查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辖区内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工作。
做好资料的收集工作,并提交至具有相应资质的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职业病诊断制度职业病诊断登记职业病的诊断:诊断机构在资质范围内对相关职业病进行诊断。
职业病诊断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诊断范围依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
对照申请者的职业史、临床资料、实验室检查情况,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 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职业病的报告:对诊断的职业病按规定报告,职业病一经确定,诊断机构必须向用人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向申请者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流程和步骤职业病诊断受理:申请人应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并按《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诊断资料收集审核: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对申请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劳动卫生调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
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潍坊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职工的职业病诊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健康水平,确保职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从业人员,包含员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等。
2. 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2.1 公司设立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职业病诊断工作。
2.2 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负责人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指派。
3. 职业病诊断委员会3.1 公司设立职业病诊断委员会,负责订立职业病诊断标准、评估职业病危害和订立防备措施等工作。
3.2 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由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包含职业卫生专家、医疗卫生人员、劳动保护人员、工会代表等。
4. 职业病诊断流程4.1 职业病诊断包含以下流程:(1)职工体检:全体员工每年进行职业病体检,检查项目包含职业史、体格检查、职业病相关体征和相关检查。
(2)初步诊断:职工体检后,由职业病诊断管理机构进行初步诊断,推断是否存在职业病。
(3)深入诊断:对初步诊断为职业病的职工,进行深入诊断,包含认真的职业病病史调查、职业病诊断依据的收集和分析等。
(4)诊断结果反馈:将职业病诊断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本人,并做好相应的隐私保护工作。
4.2 职业病诊断的资料应当保管完整并按规定备案,以备监督检查机构审核。
5. 职业病诊断标准5.1 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订立职业病诊断标准,包含职业病的诊断依据、诊断标准、病因与致病机制等内容。
5.2 职业病诊断标准应当与国家标准相全都,不得随便调整或更改,严禁以任何形式造假、掩盖职业病情况。
6. 职业病诊断结果处理6.1 若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公司应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保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6.2 公司应布置专人跟进职工的治疗和病愈工作,供应必需的医疗服务和病愈设施,并渐渐完善职业病患者的病愈计划。
6.3 公司应定期组织职业病诊断结果的评估与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避开仿佛职业病再次发生。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 撤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管理制度,保证诊断和鉴定工 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实 施细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标准进行诊断和鉴定工作 ,不得随意更改诊断和鉴定结论 。
运用
监督结果不仅用于纠正问题,还可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参考,以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诊断与鉴 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此外,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5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 度的完善与发展
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程序,确保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通过实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职业病的 预防和治理,提高职业卫生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障 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我 国开始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逐步建立起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不 断完善,先后颁布了《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 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管理制度。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 度》
2023-10-28
目 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概述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流程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监督与执行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估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规章制度
附件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治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方法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独立进行职业1 / 36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区域覆盖、合理配置的原则。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设区的市应当有经批准设立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七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诊断机构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人员资料;(四)与职业病诊断相关的仪器设备资料;(五)本单位职业病诊断方面的规章制度;(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四)具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规范
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规范一、总则1.为了规范本院职业病诊断工作,确保职业病诊断活动公平、公正、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江西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办法》及《江西省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认定办法》等,特制定我院《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规范》。
2.本规定所指的职业病,系指国家法定的职业病。
二、职业病诊断日常管理本院设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职业病诊断的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
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诊断办公室)设于医务科,具体负责职业病诊断管理的日常工作。
1.职业病诊断管理委员会职责1.1负责本院职业病诊断管理工作。
1.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本院职业病诊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3对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4负责职业病诊断的质量控制。
1.5审核职业病诊断意见。
1.6承办上级委托的其它任务。
2.职业病诊断办公室职责2.1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组织本院职业病诊断医师开展职业病诊断活动。
2.2负责院职业病诊断管理的日常事务。
2.3受理劳动者提出的职业病诊断申请,审核其递交的资料。
2.4负责职业病诊断证章、编号及档案管理。
2.5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
2.6定期开展职业病诊断学术活动。
2.7负责全院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考核工作。
2.8承担上级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它工作。
三、职业病诊断范围及分组为便于全面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暂设立七个诊断组。
即尘肺诊断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组、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组、职业传染病诊断组、职业性眼病诊断组、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组、职业性肿瘤诊断组。
四、职业病诊断医师要求: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5.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6.经省级以上(含)职业卫生防护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
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病诊断管理,规范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职业病诊断”的实质是归因诊断,即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其接触职业病危害之间联系的综合判定,目的是为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有关待遇提供依据。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是指归因诊断所涉及要素的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中涉及临床疾病诊断的质量控制工作应当遵循《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第四条本规范规定了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控制管理机构)。
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在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要求,明确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组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质量控制评估,通报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开,保证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相关工作经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省级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开展质量控制评估工作。
第六条专家库的组成成员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专家库成员应当包括职业病诊断医师和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实验室检验、法律和质量管理等专业人员,并按照职业病诊断项目进行分组。
第二章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七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质量控制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方案、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及时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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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
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
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饶阳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