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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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诊断应严格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办法》执行,遵循科学、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二、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并取得诊断机构的确认。
三、职业病诊断遵循集体诊断原则:
1、诊断机构须组织3名以上(包含3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职业医师进行职业病诊断;
2、职业病诊断采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最后诊断结论。参加诊断医师必须对诊断发表意见,不能弃权;
3、职业病诊断记录单须详细记录各诊断医师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并签字存档。
四、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
1、申请者需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接诊医师须认真询问职业史并进行详细临床检查。
2、对可疑职业病,须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患者提供诊断相关材料(包括职业史、既往工作场所监测结果、职业性健康体检结果等),并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3、对受理者,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
4、对不受理者,在“职业病诊断申请书”上注明不受理理由并通
知申请人。
五、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决定受理职业病诊断申请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业病诊断程序。
六、职业病诊断书:
1、须由参加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2、职业病诊断书须写明所患职业病具体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3、职业病诊断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患者、工作单位、诊断机构保存。
4、诊断机构应为职业病患者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
七、职业病诊断书送达:
1、患者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在患者出院时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2、工作单位保存的职业病诊断书,首次诊断者通过挂号函寄送达(经手人签字并保存相关证据),或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领取,并在领签本签字。
3、复诊患者,工作单位诊断书由患者代领送达并在领签本签字。
八、对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九、患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不服,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书30天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饶阳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