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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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我公司使用的主要危险品为甲苯、油墨、乙酯等,主要是造成对皮肤、粘膜有一定刺激作用,经常接触有可能造成精神衰弱、皮肤干裂、气闷、呕吐、恶心等症状。
1.5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体员工。
2 总则
2.1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总经理对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部门主要领导对各部门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防治,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2 人事行政队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
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4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门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 人事行政队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 各职能部门、车间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 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各部门主要领导应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生产管理部门。
5.3 严禁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 作业环境管理
6.1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生产管理部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生产管理部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车间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 生产管理部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作出卫生学评价。生产管理部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 车间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 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 车间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
现场改善活动。
7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车间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月底前要对全体员工进行体检,把疑似职业病或者职业病员工病例上报至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 车间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 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 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人事行政队会同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 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人事行政队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生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8.2 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队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 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人事行政队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 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人事行政队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 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 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 生产管理部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