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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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4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事故隐患、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适用于我公司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3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职业危害告知
4.1.1岗前告知
①人事部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书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②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事部门、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补签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4.1.2现场告知
①企业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②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1.3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2职业危害申报
4.2.1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4.2.2申报内容
企业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料材料: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2.3申报方式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企业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2.4申报时限及变更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当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职业健康监护
4.3.1安环科组织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3.2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督促各单位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3.3根据国家及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3.4安环科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检查,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3.5安环科应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3.6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4职业健康检查及诊疗
4.4.1职业健康体检
职业健康体检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①岗前职业健康体检:为了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分清
责任,防止劳动者带病进入本公司,在招工前对应招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招用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②在岗职业健康体检: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对劳动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体检周期及项目组织劳动者进行定期岗间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要填写“关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交公司安环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安排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该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安排治疗。
③离岗职业健康体检:为了了解劳动者离岗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在劳动者离岗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于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④应急职业健康体检: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即使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4.5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
4.5.1发现疑似职业病例,要做进一步检查,由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确诊。
4.5.2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可能与接触有害因素有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价。
4.5.3对患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或疗养,并定期组织复查。
4.5.4对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的,应当在确诊之日起5日内调离原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