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及处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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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监察管理及处罚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为了规范我公司各项经济往来行为,加强对外经济往来工作中的监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运行质量,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经济往来项目。

2 管理职责

2.1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行政领导对行政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2 公司党委、公司部主要领导对行政监察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的部门、科正职负责人的行政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政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办事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2.3 公司行政监察室和各单位党政领导在公司行政监察室和公司党委、公司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公司、本单位的行政监察和组织协调工作。

3 管理内容

3.1 在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中损害企业利益,弄虚作假,贪污、

收受贿赂。

3.2 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方案制定、施工及招投标活动中违规操作,损害企业利益,弄虚作假,贪污、收受贿赂。

3.3 向供货商或协作公司家索要、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及加班费等。

3.4 在编制和执行采购计划时,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对供方评价的准确性方面,弄虚作假,损害企业利益。3.5 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泄漏企业经济信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6 为本企业竞争对手提供相关经济信息和企业秘密。

3.7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私设小金库。

3.8 违反规定,公车私用或者擅自借与他人私用。

3.9 租用或长期借用其他单位(协作配套单位)的车辆归个人或单位使用。

3.10 企业员工或亲属利用员工在企业的各项职务之便,经营或参与与本企业相竞争的同类产品,损害企业利益。

3.11 对因为责任原因造成坏账金额巨大;对账不及时,超过法律诉讼时效期而造成损失。

3.12 在来往经济账物中弄虚作假,收支不平衡给企业造成损失。

3.13 工作中管理失控,或不按工作规程办事,给企业造成损失。

3.14 违规报销差旅费用、损公肥私等行为。

3.15 利用工作之便,为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办代销代购业务,收受好处,谋取个人私利。

4 投诉渠道

对违反本制度的现象和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我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室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进行答复。

5 奖惩

5.1 在开展行政监察工作中,对提供、挖掘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突出贡献或显著成绩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5.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或单位取消评先资格。

5.3 部门主要领导监管不力,在责任范围内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致使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免去领导职务。

5.4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纠正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领导及主要人员经济考核,并通报批评或解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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