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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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省政府令14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四)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五)根据本地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八)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在管辖区域内推行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到消防安全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到位;(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志;(四)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五)定期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1•【字号】郑政办[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实施意见(郑政办〔200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06年以来,我市狠抓了保安、巡防、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志愿者等几支非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取得了突出成效,对我市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实践证明,这种六位一体抓消防,三防四制保安全的社会化消防工作运行机制符合消防工作的内在规律和特点,代表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以构建社会化火灾防控体系为着力点,推行“六位一体”抓消防(一)各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抓消防。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与有关部门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社会消防宣传培训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严格实施奖惩。

2007年,要着力强化乡(镇)、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消防管理职能的发挥,明确其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监督检查内容,规范乡(镇)、办事处消防监管行为,适时召开乡(镇)、办事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二)部门、行业齐抓共管,自查自律抓消防。

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一、总则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是指企事业单位依法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的管理责任。

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是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主体责任1.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等。

2.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日常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3.员工要强化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学习掌握消防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做到随时随地绷紧安全这根弦。

4.消防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隐患消除不留死角。

三、具体措施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消防安全素养。

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员工灭火逃生能力。

2.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齐全,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做好消防安全记录和报表,及时上报消防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4.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逃生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有序疏散。

5.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形成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格处罚。

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五、结语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是企事业单位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

只有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才能建立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密切关注消防安全工作,加强管理,做到预防为主,消防安全无小事,务必从严从实,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详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详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详解一、概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单位内部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管理机制,通过明确责任、明确权限、明确程序,使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以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实施办法的角度对消防安全责任制做详细解读。

二、责任的明确1. 领导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首要责任在于领导层,领导层要充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领导层需明确消防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2. 一岗双责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中,每个岗位都应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实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即岗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相结合。

通过明确责任,每个岗位都能清楚自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责任落实到人的工作制度。

三、权限的划分1. 资金支持权限推动消防安全工作需要经费支持,因此在责任制中需要对资金支持权限进行明确划分。

领导层应公布消防安全预算和经费使用范围,确保消防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得到保障。

2. 决策权限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决策权的集中和分散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保证紧急决策的及时性,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单位的主体地位。

因此,需要在责任制中明确决策权限的界定,确保决策结果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程序的规范1. 应急预案消防安全责任制中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火灾应急预案、疏散预案、救援预案等。

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 监督检查程序责任制要求建立监督检查程序,通过定期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范消除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五、总结与展望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建立是推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只有在责任、权限、程序等方面做到科学明确,才能有效防范火灾风险,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也将不断完善和深化,为构建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概述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责任部门1. 主要负责人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制度1.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方案,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2. 设立消防安全督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

3. 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及时交流问题和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

4.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四、知识普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火灾防范意识。

五、安全设施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地方。

3. 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六、处罚机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认真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努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河南省的安全形势日趋紧张,各类灾害事故屡见不鲜,消防安全也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挑战。

河南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认真落实职业责任制,坚持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不断构建包括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在内的责任共同体,形成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度框架。

2018年12月,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这是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的重要文件,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深挖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河南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全的必要性,建立起政府、企业、工会和社会组织责任共同体的理念。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认定火灾隐患根据《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类重点单位进行火灾隐患安全检查,认定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完善,并将整改情况移交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二)认定消防责任人每个单位都应当认定一位具体的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筹负责,定期检查和排查危险源,考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培训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和消防人员,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应当定期检查和检验消防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有效运行。

各单位还应当建立安全整改制度,及时发放安全报告,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四)安全监督检查河南省政府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将定期对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重点单位及时纠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三、小结《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河南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态度,也立足于依法治理,深入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理念,努力保障河南省消防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3. 个人责任,每一位员工都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私设电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乱扔烟蒂和垃圾。

三、监督检查。

1. 单位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奖惩措施。

对于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本办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守法遵纪,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7•【字号】郑政文[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03]1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七月七日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6月30日召开的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现状,为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7月至10月,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为依据,以促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为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力量打一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战。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整改一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关停取缔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处罚拘留一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重点单位法定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依法加强对单位内部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和责任落实。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控制并及时疏散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检验消防预案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和接受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消防安全领导责任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领导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主持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配合和协助消防安全领导责任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和规定,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落实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9•【字号】郑政文[2004]59号•【施行日期】200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4]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省政府第7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部规范我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消防安全责任的重要政府规章。

《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它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市政府决定成立宣传贯彻《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高建慧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许福亮、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胜利、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叶有林任副组长,有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部门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和动员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大力推进消防安全工作社会化《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办法》也明确规定,计划发展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时,应当重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消防经费的足额划拨;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通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保证通信畅通;教育、劳动、安全生产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知识的义务宣传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管理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其他政府行政部门,也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根据本部门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1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七条在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中,对消防工作、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先进消防技术和设备推广使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有消防救援机构参与;(三)将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快乡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四)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消防装备水平;(五)组织领导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享受工资、津补贴、保险以及相关福利待遇;(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八)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九)加强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推广,加大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十)建立对消防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将其纳入联动监管,实施信用约束;(十一)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十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住建部门的职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住建部门的职责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二)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此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时点性工作内容,住建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只负责两个时点的工作职责,即一是消防设计图纸完成后工程开工前的消防设计审查,二是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

对其他建设工程只负责一个时点的工作职责,即对备案的工程在竣工后交付使用前的抽查验收。

此条第二款规定的是线性工作内容,根据此条款,可理解为,住建部门只对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监督检查,而不对具体施工过程的施工质量、所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等具体的过程和行为进行检查。

此外,住建部门是不是要对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取的安全防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一个在建工程失火了,按”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管生产的也必须管安全,住建部门也应有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在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科室,而应在安全管理的科室。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郑政办[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全市共发生3起亡人火灾事故,其中,两起都发生在城中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

为认真吸取以上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城中村亡人火灾事故高发态势,针对当前我市多数城中村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现状,现就切实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城中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巩固城中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成果,有效整改排查发现的问题,“九小”场所消防标牌管理进一步普及,“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有效预防亡人火灾,力争不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坚决杜绝重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郑州都市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一)依据《郑州市城中村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见附件)开展排查治理活动,切实做好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严格落实检查巡查、督促整改、隐患报告、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应急处置、隐患举报、督导奖惩等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三、工作措施城中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整治,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督促各乡镇办落实工作责任。

乡镇、办事处要加大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督促城中村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定期深入各城中村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指导和宣传。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正>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6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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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后半年内出台的七部规定的文本分析[J], 牛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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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及隐患排查问责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及隐患排查问责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及隐患排查问责办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各类建设项目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相关责任方、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管理原则建设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和隐患排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惩教结合、惩戒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关各方责任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建设施工消防安全。

三、消防安全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相关责任单位都要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 号令)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 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明确建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承担消防安全义务,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依法监管,依法办理有关审批、备案事宜,相关领导、部门及人员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二)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依法承担项目施工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的项目总协调、总牵头、总负责工作,及时办理相关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全面承担项目施工过程消防安全组织协调责任。

(三)凡涉及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机构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产品及检验标准和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部,要认真做到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制度、措施、人员、设施设备落实;要做到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消防器材用品落实达到100% 。

安全消防责任制

安全消防责任制
3.员工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处理等事项。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火灾报警、疏散逃生、初起火灾扑救等应急措施。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确保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3.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档案,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火灾事故处理
1.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逃生和初起火灾扑救。
2.及时报警,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
四、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1.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改
1.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古建筑保护单位
-增加条款:针对古建筑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和火灾扑救策略。
-详细说明:古建筑保护单位应采用不破坏建筑结构的消防设施,如使用特殊的灭火剂和灭火设备,同时,制定详细的火灾扑救计划,避免在扑救过程中对古建筑造成二次损害。
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解决办法:
1.问题:消防安全责任人不明确,责任分工不清晰。
解决办法:对火灾隐患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整改责任人,实施整改计划,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4.问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应急处理能力差。
解决办法:加大消防安全培训力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9•【字号】郑政办文[2003]147号•【施行日期】200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办文[2003]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郑州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3]4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2003年度全市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25分)1.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

(5分)2.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3分)3.严格落实政府与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3分)4.制定消防责任目标奖惩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办事处、政府各部门消防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并落实奖惩措施。

(3分)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得到深入贯彻落实。

(3分)6.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

(3分)7.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分)二、公共消防设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30分)此项适用于6县(市)和上街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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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按标准足额投入,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不断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装备;(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编制、修订城市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四)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五)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和消防技术人才培养,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依法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七)组织开展重点防火时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八)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等事项,及时核实情况,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整改;(九)对公安机关报请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意见,依法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城乡规划部门对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合理规划布局,做好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工作,对占用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查处;(三)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预算拨付消防事业经费,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将消防用水和消防通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四)城乡建设、市政部门根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造管理工作;(五)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市政、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七)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八)教育、科技、司法、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科普、法制宣传、就业培训内容;(九)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公益性消防安全内容的宣传;(十)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者依法移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掌握火灾规律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督促、指导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四)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五)严格执行消防执勤备战制度,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制定消防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六)对需要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二)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四)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五)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二)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责任区三级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并建立消防应急救援体系,接受119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三)对辖区单位和住宅区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同时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或者移交。

消防监督抽查、检查应当作抽查、检查记录;(四)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五)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二)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三)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五)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还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鼓励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公民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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