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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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落实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区等组织单位及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或本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职责和义务承担处罚或评先表彰的制度。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全员参与、属地管理、分类管理、生产经营相结合、安全与发展相统筹。

第五条按照管理范围,可以分为全员参与、单位管理和个人管理;按照管理职责,可以分为综合管理、专职管理和委派管理。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全员参与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工作是全员参与的责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开展定期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反应和处理。

第三章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围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消防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总则1、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个人。

2、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火灾损失。

3、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例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一般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一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X〕87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X政办发〔X〕52号)和《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X政办发〔X〕47号)精神。

进一步健全公共消防安全体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实现“防大火、降亡人、减总量”工作目标,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统一领导(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

县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议研究消防工作。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平安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及政府专项督查内容,提高考核比重。

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成员职责、工作制度,并成立督导专班,落实常态化督导。

(二)严格挂牌督办制度。

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火灾形势和特点,每年至少确定一批火灾隐患单位或区域,明确整改期限、落实督改责任,对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单位和区域要实施挂牌督办。

县政府每年对火灾起数排名靠前和亡人火灾突出的重点镇(街道)予以滚动挂牌督办,年底按照火灾事故下降率考评销号。

县政府定期对火灾多发和频发的重点镇(街道)进行约谈。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将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三)落实火灾防控机制。

各镇(街道)要加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找准火灾防控薄弱点,按要求建立“五位一体”(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办公室、专职消防队、村[社区]消防工作室、网格员)的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对辖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系统、三类场所(居住出租房、三合一场所、三小场所)、高层建筑、电气火灾、危化品、燃气、旅游景区等火灾易发领域和场所实施常态化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概述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二、责任部门1. 主要负责人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都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三、责任制度1. 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分工方案,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2. 设立消防安全督导小组,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情况。

3. 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及时交流问题和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隐患。

4.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应对。

四、知识普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增强火灾防范意识。

五、安全设施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 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不达标的地方。

3. 配备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设施,确保人员安全撤离。

六、处罚机制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认真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每个人都要为此付出努力,共同建设安全稳定的社会。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公司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

二、消防工作应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监督、检查安全防火工作。

三、各级各单位后勤部门为单位办公区、宿舍区消防安全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实施管理并督促检查。

组织所属人员每月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搞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

四、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学习消防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学会使用、保养本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重点单位(部门)、重点岗位要设专人实施本部门本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维护、保养并学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后勤部门要设专人值班,并检查安全用电情况,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动用火源、乱拉电线。

七、全体员工要做到人人掌握消防知识,学习灭火技能,维护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发生火灾应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和报告有关部门。

八、各级各单位(部门)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最新)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X)8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政办发(X)IX号)以及中、省有关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预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出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管委会、X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示范区公安部门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X区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示范区及X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X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制定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根据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3. 个人责任,每一位员工都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不得擅自私设电线、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道、消防通道等场所乱扔烟蒂和垃圾。

三、监督检查。

1. 单位领导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部门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到位。

四、奖惩措施。

对于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火灾隐患的单位领导、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修订并重新发布。

六、结语。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全体员工都认真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本办法,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守法遵纪,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稳定。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正职或常务副职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编制、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1. 单位领导。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2)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定期组织对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其他部门和人员。

(1)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消防安全工作;(2)积极参加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3)发现火灾隐患或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配合整改。

三、责任落实。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责任倒查机制;2.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3.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4. 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5.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

1. 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督导;2. 建立消防安全督查制度,对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3.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要求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五、处罚和奖励。

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办法解释权归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 法
目 录
• 引言 •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概念和原则 •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 •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监督和考核 •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推广和应用 • 结论
引言
01
背景介绍
01
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消防安全 问题日益突出,火灾事故频发, 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 胁。
02
消防安全责任制是预防和减少火 灾事故的重要措施,是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
加强培训教育
对各级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 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强化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整 改火灾隐患。
严格考核问责
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处理。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
03

政府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培训演练的实施和推广
制定培训演练计划
根据不同场所和行业的特点,制 定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演练计 划,明确培训演练的目标、内容、
时间、地点等。
组织培训演练
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开 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高相关人 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推广培训演练经验
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培训演练经验, 鼓励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相 互交流和学习,提高整体消防安全 水平。
总结词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03
总结词
推进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
05
04
详细描述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 互救能力。
06
详细描述
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消防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 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和效率。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0月29日公开发布。

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1-00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7】87号)

1-007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7】87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10月16日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工作规定,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重大事项;(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五)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六)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灾形势和特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七)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八)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九)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为了确保社会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一、责任主体1. 政府部门:负责消防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包括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

2. 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责任内容1. 政府部门的责任:a) 制定并完善有关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工作的规划、计划等。

b)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c) 监督和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d) 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责任追究。

2. 单位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a) 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c)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d) 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并报告上级部门。

e)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火灾事故和消防安全事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三、责任追究1. 政府部门对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可采取以下措施:a) 发出警告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b)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c) 暂停或撤销单位的经营许可证。

d) 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

2. 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对消防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将面临以下处罚:a) 追究刑事责任。

b) 追究民事责任。

c)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d) 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

四、责任的落实1. 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 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是提升消防安全水平的关键举措之一,政府部门和各单位要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工作得到有效的推进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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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办发〔X〕8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 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政办发〔X〕1X 号)以及中、省有关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出台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示范区管委会、X区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示范区公安部门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X区公安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示范区及X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条X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实体化办公,明确工作职责,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协调组织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办公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

(四)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

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七)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至少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督促落实防火巡更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五)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五)、(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二)对本区域内社会单位及村(居)民楼院进行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扑救。

(五)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每季度或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每季度或在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条示范区管委会、X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一月一主题开展宣传,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五)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应经或已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中小学生学业及素质培训机构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每月消防宣传日均安排一课时的消防安全教育(节假日除外)。

(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经或应经其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人才市场、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四)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对高层建筑外保温建筑材料使用等作出规定。

负责指导督促做好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负责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的监管管理工作,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六)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组织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及危险品运输、仓储物流企业等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广新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网吧、歌舞厅、KTV、演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印刷出版业等文化单位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指导广播影视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管理。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整形美容、保健按摩、针灸理疗、康复理疗、健康咨询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指导或监督企业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指导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特别是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工业行业、商贸行业和危化品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所属行业(领域)消防等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所属行业(领域)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严格依法实施危化品生产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许可手续。

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承办示范区管委会或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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