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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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以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并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表》(附件一)、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
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条公司所属单位、子公司拟定的规章制度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抄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定义执行。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承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期至少10个工作日前
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查,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若送审资料不全或由于合同经办部门自身不进行审核把关而存在重大缺陷的,法律审核人员可直接退回合同经办部门,由其完善后再重新送审。
合同承办部门需指定专门的承办人员与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进行
工作对接。前述承办人员中途更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告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人之间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之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法律评审意见反馈给合同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需要法律事务主管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期至少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
主管部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修订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招投标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各相关业务主办部门应于提交公司管理层决策或报请批准前,将《重要决策法律审核表》(附件二)及相关资料交给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配合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以及法律审核论证。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自身或外
聘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咨询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单位、部室中心、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经办部门”)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业务经办部门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
协商,及时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单》,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连同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报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并应根据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供或补充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资料,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
或建议,在必要时可报请公司管理层批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非诉讼案件处理原则上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法律主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
对于重大纠纷或疑难法律事务,由法律主管部门联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纠纷处理的参考;或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非诉讼纠纷处理完毕后,经办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填写于《法律事务咨询单》(附件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法律部门。
第四章诉讼案件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与内部员工、外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经济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