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动业余围棋的发展,建立并规业余围棋等级体系,特制定本段位、级位制。

第二条适用围

本段位、级位制适用于参加中国围棋协会或各级体育局所辖的围棋组织举办的围棋比赛的业余棋手,业余段位不与职业段位相衔接。

第二章段位级位设置

第三条段位、级位单位

段和级为围棋业余段位级位的基本单位。业余段位、级位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条业余段位、级位的设置

业余段位共分七个等级,最高是7段,以下依次分别为6段、5段、4段、3段、2段、1段。

业余段位下设级位,级位可分为1级、2级至25级,1级最高。但级位证书只印制1级、2级、5级、10级、15级、20级、25级等共七个等级。

第三章段位的授予

第五条段位授予

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的授予式如下:

(一)由中国围棋协会或各级体育局所辖的围棋组织举办围棋比赛,根据比赛的等级、规模及棋手所取得的成绩,授予相应的段位。

(二)由中国围棋协会指定的鉴定棋手推荐,经中国围棋协会审核,授予相应的段位。

(三)根据中国围棋协会确定的其它式,授予相应的段位。

第六条证书的制作及颁发

业余段位级位证书由中国围棋协会统一制作,并由其颁发。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解释

本规定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解释。其他文件和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生效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生效。

《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中国围棋业余段位级位制》的正确实施,公正、高效地审批、授予业余围棋手段位、级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审批及代理机构

第二条审批机构

中国围棋协会是业余段位的审批机构,负责业余段位的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一级代理机构设置

省级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和行业体协所辖棋院、棋类协会以及围棋协会,在通过协会年度审核后,经中国围棋协会授权,成为业余段位审批的一级代理机构。

未经审批,在省级体育局等单位的所辖围之,只能设置一个一级代理机构的实施部门。

第四条一级代理机构职责

一级代理机构应当配合中国围棋协会完成相关业余段位的各项工作,包括每年定期举办业余围棋段位赛,对达到规定标准的棋手授予相应段位。

第五条一级代理机构权限

一级代理机构有权直接审批5段(含)以下的段位称号的申请。

第六条二级代理机构设置

地区和省辖市体育局所辖棋类协会以及围棋协会经一级代理机构授权,可以成为二级代理机构,负责3段以下段位的审批。

第七条二级代理机构职责

二级代理机构应当配合一级代理机构完成相关业余段位的各项工作。二级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时,一级代理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二级代理机构对于业余段位的审批权。

第八条三级代理机构

一级或二级代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授权县级体育部门成为三级代理机构,三级代理机构负责审批1段称号。

第九条代理机构年度资格审核

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对业余段位证书的一级代理机构实施年度资格审核制度。通过本年度审核的一级代理机构获得下一年度的代理资格,并取得网络帐号。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一级代理机构将自动失去下一年度的代理资格。

中国围棋协会将在每年的3月份公布审核,并在中国棋院网上公布一级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格面的资讯。

第十条资格审核容

中国围棋协会对一级代理机构年度资格审核容如下:

(一)一级代理机构所辖区的上年度发证情况。包括:发证人数、棋手姓名、性别、年龄、段位、发证时间、证书编号、单位及通讯地址、电子和等项。上述情况由一级代理机构于次年1月1日至31日通过自己的网络帐户在中国棋院的上进行登记。访问困难的单位,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式提交,但应当同时附交电子版本。

(二)一级代理机构所辖区业余段位赛情况。

第三章段位授予标准

第十一条段位授予

业余围棋的段位授予标准如下:

7段:在中国围棋协会组织、主办或经中国围棋协会批准的全国性业余围棋比赛中获得冠军者。

6段:三个(含)以上省级单位参加,且其中5段棋手不少于30名,棋手总人数不少于50名。在该类赛事中位列前六名的棋手(前六名中已有6段称号的,名额可顺延)。

5段(含)以下:可以由省级体育局、解放军体育部门、行业体协所辖棋院、棋类协会、围棋协会直接批准授予。

3段(含)以下:可以由地区和省辖市的体育局所辖棋类协会、围棋协会直接批准授予。

1段:可以由县体育部门直接批准授予。

6段以上称号由中国围棋协会负责审批。符合授予6段、7段条件的围棋比赛,主办单位须在赛前向中国围棋协会申报,并且有二名以上级裁判员主持竞赛裁判工作,经批准后其比赛成绩为有效。

第四章段位鉴定

第十二条鉴定棋手

鉴定棋手是经中国围棋协会批准,取得对业余棋手的棋力进行鉴定的资格的职业棋手。

第十三条鉴定棋手批准条件

鉴定棋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25岁;

(二)段位在五段(含)以上,并持有注册证;

(三)身体健康,具有责任感,能胜任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鉴定棋手批准程序

一级代理机构完成年度注册工作之后,应立即向中国围棋协会提出所辖的职业棋手担任鉴定棋手的推荐。在中国围棋协会任职的职业棋手可由协会直接推荐。协会根据职业棋手的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需要,于注册工作全部结束之后,正式颁布下一年度的中国围棋协会和一级代理机构鉴定棋手。

第十五条鉴定区域

鉴定棋手原则上在本人被推荐地开展鉴定工作,非经中国围棋协会特别批准,不允异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鉴定对象

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棋手应年满18岁,鉴定棋手所推荐的业余段位不得超过5段(含)。

通过鉴定而获得的业余段位,不能作为申请等级运动员的依据。除此之外,与通过其他途径产生的业余段位棋手享有同样的权利。

第十七条鉴定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