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CZ00604-0201-1993-0006制发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成文日期: 1993年12月28日编号: 国税发[1993]157号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五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本条所说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缴款凭证和各类税收完税证明。
第三条凡是在税务所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有关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税务所的征收统计科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员负责内部发票的管理和整个税务所税收票证的领发与保管工作。
各税收管理员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税收票证的使用、结报、保管工作。
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税收票证方面的主要职责:1、负责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2、指导和监督税务所内部人员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3、对税务所内部人员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严格审核;4、负责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盘点工作;5、组织税务所内部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6、按规定权限对损失的税收票款进行处理和报告;7、组织税务所内部税收票证检查工作;8、负责向区局全面反映税务所税收票证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二)税收管理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指导和监督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确保税款及时入库;2、对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的票证保管情况做好日常检查,确保票证安全。
第五条税务所所用税收票证由票证管理人员根据本地税收票证使用情况,及时向区局编报各种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
第六条票证管理人员到区局领取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领发时间,然后签字确认后,凭"票证领用单"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3-11-1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3]339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员、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结报、核销、核算各类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国税机关与上级或所属国税机关之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按“双限”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入库及时,确有必要时,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结报期限或下调额度。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应当视代征代售人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不同的代征代售人规定差别化的结报期限和额度,并书面将结报期限和额度告知代征代售人,但所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所定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税收票证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税收票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税收票证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收票证的定义2.1 税收票证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形式的不同,税收票证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等。
2.2 税收票证的特点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用来确认税款缴纳和征收的凭证,具有法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效力。
三、税收票证管理要求3.1 票证领用和使用(1)单位和个人领用税收票证时须出具合法有效证件以及相关资料;(2)票证一经领用即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3)使用税收票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正确填写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3.2 票证登记和备查(1)领用税收票证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票证登记制度,记录票证的领用、使用、归还等信息;(2)单位应定期进行票证台账的盘点核对,并进行备查。
3.3 票证报废和销毁(1)票证因损坏或过期需要报废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2)报废的票证需进行销毁,销毁的过程需记录并由有关单位负责。
3.4 票证安全管理(1)领用单位应加强票证的安全管理,防止票证被盗用或伪造;(2)发现票证异常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4.1 税务机关监督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票证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2 监督对象的配合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进行检查,确保税收票证的合规管理。
五、附则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为“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
票证管理办法
票证管理办法一、引言票证管理是指对各类票证进行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以确保票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旨在研究和提出一套适用于现代票证管理的方法和办法,以满足企业或组织对票证管理的需求。
二、票证类别及标准1. 票证类别票证可以分为身份证明类、出入证类、会议票证类、交通票证类等。
不同类别的票证具有不同的用途和管理要求。
2. 票证标准为确保票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票证标准,包括票证的尺寸、材质、印制方式、防伪措施等。
三、票证的发放与归还1. 票证的发放票证的发放应该有明确的流程和规定。
发放人员要核实接收人员的身份,并记录相关信息。
发放时需要将票证和接收人员的信息进行绑定,以便后续管理。
2. 票证的归还票证的归还也应该有固定的流程和规定。
接收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票证,并与之前的信息进行核对。
对于逾期不归还或遗失的票证需要及时报备。
四、票证的使用与监管1. 票证的使用使用票证的人员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并遵守相关规定。
对于有限次数的票证,需要记录使用情况并进行核对。
2. 票证的监管为确保票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票证监管机制。
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巡查、抽检等方式对票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票证的遗失与补办1. 票证的遗失一旦票证遗失,应立即报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例如,在票证上注销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以避免被他人冒用或滥用。
2. 票证的补办对于遗失的票证,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补办。
补办时需要核实相关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伪措施,确保新票证的安全性。
六、票证的销毁与废止1. 票证的销毁对于过期或不再有效的票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时需要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以防止被他人利用。
2. 票证的废止对于临时停用或其他原因需要废止的票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可以通过注销、封存等方式进行废止,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七、票证管理系统建设为了更好地管理票证,可以考虑建设一套票证管理系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票证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2﹞32号【发文日期】2002-02-22【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税收票证管理 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现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没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共14种。
“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收取100元以下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当场处罚罚没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等九种税收票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收取现金税款中退还30元(含30元)以下多收税款的一种退税凭证。
使用时,必须由使用该凭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收据”,由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税收通用完税证”应采用计算机开票,若因征收业务特殊需要,须手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必须由使用税收票证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是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票证进行监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规定。
这些票证涉及到所有纳税人的交易和财务操作,需要尽可能地加强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不仅限于税务部门,也包括纳税人自身的管理能力。
在过去,税务部门虽然对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进行了监管,但是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系统的不断强化,对纳税人交易信息的监管能力也必须不断加强。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
对于税收票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票证的核对和抽查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票证进行核对和抽查。
这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监管,同时也有助于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便于协助纳税人解决财务问题。
二、票证管理的规范规范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票证,以方便税务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监督。
纳税人可以通过开设统一帐号等方式对票证进行规范管理,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此目标。
三、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申报、在线缴税、在线查询等方式实现信息化管理。
这不仅提高了纳税人的自我管理能力,还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四、优化服务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了解和分析,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服务。
例如:通过增加申报渠道、改变申报流程等方式,提升服务效率,满足纳税人和业务员的需求。
总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纳税人自身财务管理,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对社会财富的管理的有效性。
因此,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应重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并积极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共同推进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税收票证的种类2、税收票证的印制3、税收票证的领发4、税收票证的保管5、税收票证的使用6、税收票证的作废与停用7、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8、税收票证的监督检查11 税收票证的种类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税收电子缴款书等。
各种税收票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
111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112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113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
114 印花税票是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115 税收电子缴款书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缴库的电子凭证。
12 税收票证的印制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集中印制。
印制税收票证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121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印制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税收票证。
122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票证的印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印制的税收票证符合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
13 税收票证的领发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领发税收票证。
领发税收票证应当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发登记制度。
131 领发税收票证时,应当核对领发数量、号码、种类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132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合理控制税收票证的领发数量,避免积压和浪费。
14 税收票证的保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和完整。
141 应当设置专门的税收票证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142 税收票证保管应当做到分类存放、有序整理、便于查找。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20•【文号】国税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发布日期:2013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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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是如何的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中,开具的首付款凭证。
可以作为一种记账依据。
那么,我国是税收管理法是如何规定发票管理办法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税收征管法对发票管理的规定是如何的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记录、确认单位和个人经济往来的商事凭证,是相关主体之间发生款项收付和资金流向的证明,因此,它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且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6•【字号】津地税收[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收〔2013〕55号)地税系统各单位:现将《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税收票证的印制除印花税票外,其他税收票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增加第四联:备查联,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使用,白纸蓝油墨印制。
二、税收票证库房管理税收票证实行四级库房管理,即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库房为一级库房;基层税务机关计会科(规划核算科)库房为二级库房;基层税务所和从计会科(规划核算科)领取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代扣单位库房为三级库房;基层税务所税收票证使用人员和从基层税务所领取税收票证的代征、代售、代扣单位库房为四级库房。
三、票款结报期限基层税务所收取现金税款且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按照限期30天、限额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解缴税款;代征代售单位按照代征代售协议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
四、完税证明的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印制格式分为两种:套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税收完税证明》适用于自助办税终端;不套印征税专用章《税收完税证明》由办税窗口人工填开的。
我市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的,纳税人以保险公司开具的载有税种、税款金额的有效发票,作为完税证明及记账凭证,不再换开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
五、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范围《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以及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视同现金严格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比照视同现金的税收票证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保管、使⽤、结报缴销、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作进⾏的清理检查。
税收票证的特殊性决定了票证管理上的严肃性,⼀旦管理不善,就会给税收⼯作造成很⼤的危害。
检查的⽬的:(1)完善和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通过检查,发现票证管理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步严密管理制度。
(2)保护票款安全,制⽌和防范利⽤税收票证进⾏偷逃税款、挪⽤税款和贪污税款等违法⾏为的发⽣。
(3)及时纠正多征、少征等违反政策的现象,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
(4)减少票证填写差错,提⾼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质量和税务⼲部的业务⽔平。
检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票证印制环节,有⽆将票证印制权擅⾃下放;印刷单位的印刷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票证的式样与规定式样是否⼀致。
(2)检查票证领发,是否符合规定的⼿续,是否在有关凭据上记录并互相签章。
(3)检查票证保管,是否有专⼈管票,票证存放有否专库、专柜和专包。
(4)检查票证使⽤,这是票证检查的重点。
看票证使⽤是否严格执⾏“⼗不准”,特别是有⽆⽤⽩条⼦收税和收税不开票现象;票证填写是否规范,有⽆开票不填开票⽇期或有意填错⽇期情况,有否错⽤税率和计算错误。
(5)检查票证结报缴销,这也是票证检查的重点。
重点检查各征收⼈员是否严格按照“双限”制度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是否存在积压已填⽤的税票和已收税款及挪⽤税款现象;各征收单位是否及时将⾃收税款缴⼈国库经收处,有否在银⾏或本单位长期存放现⾦税款及挪⽤税款情况;各国库经收处是否及时上划税款,有⽆压票压款现象;已结报的票证是否按号销账;对于离开征收岗位的征收⼈员,其所领⽤的各种票证是否缴清。
(6)检查票证损失处理,损失票证后是否及时查处并上报上级机关,有⽆隐瞒事实情况。
(7)检查票证账表,是否按照规定建账⽴簿,并及时记账和进⾏账实核对;“票证⽤存报表”是否据账产⽣,账表数字是否⼀致。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国税发[1999]2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1999.02.24【实施日期】1999.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27号1999年2月24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现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税收票证种类通用完税证、涂碳型通用完税证、POS机完税证、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涂碳型定期定额个体户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壹元、贰元、伍元、拾元)、限额完税证(叁佰元、伍佰元两种面值)、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保证金收据、税票调换证、代扣代收凭证、自收税款汇总缴款书、通用缴款书、税收(稽查专用)缴款书。
第二条印制与保管一、印制1.各种税收完税证、缴款书、收据、凭证、证明等由省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印制。
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2.为了使印制工作具有计划性,各地要按省局要求及时编报税收票证半年领用计划表,作为全省印制和下发的依据。
3.在印制中,省局监督印制质量。
二、保管1.省内各级国税机关要设有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条件的完税专用库房,分局、所要设有专用保险铁柜,使用人员要有专用包装。
2.负责完税证保管的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首先做好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和鼠咬等安全工作,其次要分类定位存放,做到取用方便,整齐干净,达到规范化的标准。
3.征收人员外出执行税收公务时,完税证务必随身携带。
不准带完税证参加非公务活动。
4.负责保管完税证的人员和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征代扣单位(人)解除委托代征代扣工作时,都必须将完税证交接清楚,经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离岗或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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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缴销、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的清理检查。
税收票证的特殊性决定了票证管理上的严肃性,一旦管理不善,就会给税收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
检查的目的:
(1)完善和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通过检查,发现票证管理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严密管理制度。
(2)保护票款安全,制止和防范利用税收票证进行偷逃税款、挪用税款和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3)及时纠正多征、少征等违反政策的现象,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4)减少票证填写差错,提高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质量和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检查票证印制环节,有无将票证印制权擅自下放;印刷单位的印刷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票证的式样与规定式样是否一致。
(2)检查票证领发,是否符合规定的手续,是否在有关凭据上记录并互相签章。
(3)检查票证保管,是否有专人管票,票证存放有否专库、专柜和专包。
(4)检查票证使用,这是票证检查的重点。
看票证使用是否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