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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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三章发票的领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章发票的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大地税公告[2013]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9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2月20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第一条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本市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职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计划会计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岗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税务机关及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计划会计处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税收票证管理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3.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全市税收票证检查及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5.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基层局)计划会计核算部门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归档、审核、销毁等工作;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管理、业务指导、培训;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字体:【大】【中】【小】《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013年2月25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

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联次。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前言税收票证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税收收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化监管,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本文将对这些实施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内涵一、税收票证的种类税收票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种。

不同类型的税收票证在使用和管理方面也有所不同。

二、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税收票证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纳税人对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开具的票据。

其中,销售货物需要开具的票据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劳务需要开具的票据是普通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销售领域。

三、税收票证的领用与使用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与使用是受到税务监管的。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领用税收票证的申请。

领用后,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使用税收票证,将其开具给购买方,并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税收票证的保管与管理为了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与完整,纳税人需要严格遵守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保管和管理规定。

对于已使用或者失效的税收票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或报废,避免出现使用重复或者作假的情况。

五、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了税收票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税收票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作用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旨在加强对税收票证的规范化管理,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增强税收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自律意识和诚信度,促进税收法制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结语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是税务管理中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于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作用。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使用税收票证,保障税收管理的公平和透明。

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制度

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办税服务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所有票证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发票、税收完税证明、代扣代缴凭证、减免税凭证等。

第三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票证管理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票证安全防护,确保票证不被遗失、损毁、篡改。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票证管理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四)规范操作原则:严格执行票证操作流程,确保票证使用规范。

第二章票证管理职责第四条办税服务厅主任是票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负责具体实施票证管理工作,包括:(一)票证领取、分发、回收、销毁等工作;(二)票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票证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四)票证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处理;(五)票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其他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票证管理员的工作,共同做好票证管理工作。

第三章票证领取与分发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票证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票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票证。

第八条票证领取后,票证管理员应按照规定对票证进行清点、核对,确保票证数量、种类、规格等符合要求。

第九条票证管理员根据办税服务厅工作安排,将票证分发给各岗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分发记录。

第十条票证分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明确票证使用范围和对象;(二)确保票证分发到责任岗位;(三)做好票证分发登记,包括票证种类、数量、分发时间、责任人等。

第四章票证使用与回收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使用票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票证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使用票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正确填写票证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二)按规定加盖印章,确保票证真实有效;(三)妥善保管票证,防止遗失、损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标 签】云南省,税收票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13-11-18【实施时间】201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2月25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3]339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全省国税系统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各级税收票证单位、税收票证管理员、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结报、核销、核算各类税收票证。

二、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基层国税机关与上级或所属国税机关之间,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一)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属于《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按“双限”规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为保证税款安全和入库及时,确有必要时,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结报期限或下调额度。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应当视代征代售人实际情况的差异,对不同的代征代售人规定差别化的结报期限和额度,并书面将结报期限和额度告知代征代售人,但所定期限不得超过30天,所定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

税收票证管理简要操作规程

税收票证管理简要操作规程

税收票证管理简要操作规程一、收发管理1.定期对税收票证进行清点和登记,确保票证的数量和类型与登记簿相符。

2.票证的领取和归还需由指定人员进行,并在相应的收发登记簿上签名确认。

3.收到新的税收票证时,应及时核验其真伪和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责任。

二、登记管理1.票证登记簿应按照收发时间、票证类型和数量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应有监管单位的签字确认。

2.定期对票证登记簿进行核对,确保票证的登记信息准确无误,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核实并进行改正。

三、保管管理1.票证应存放在避光、防潮、防火的专用柜或保险柜中,保证票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每张票证上应加盖印章,以防止票证被篡改、复制等风险。

3.票证的保管责任人应定期检查票证的保存状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修复或报告上级。

四、核验管理1.对税收票证进行核验时,应参照票证登记簿上的信息进行对比,验证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核验过程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及时记录核验的结果。

五、结存管理1.每个核算周期结束后,应对税收票证进行结存,将未使用的票证与登记簿上的数量进行核对。

2.结存过程应由两人以上参与,核对结果应得到主管人员的签字确认。

六、销毁管理1.已失效或过期的税收票证应及时予以销毁,销毁时应有专人进行,同时记录销毁的票证和数量。

2.销毁的票证应由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销毁记录备查。

七、信息化管理1.尽量采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电子票务系统进行票证管理,减少人工操作和错误发生的可能性。

2.确保电子票证系统的安全性,定期备份数据,保护票证信息不被泄露或篡改。

八、培训和考核1.对参与税收票证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管理意识。

2.定期进行考核,评估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对规程的遵守情况,对优秀者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整改和培训。

以上是税收票证管理的简要操作规程,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可以有效保证税收票证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并提高税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1 目的本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税收票证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确保税收票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有与税收票证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收票证的定义2.1 税收票证的分类根据用途和形式的不同,税收票证主要分为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收据等。

2.2 税收票证的特点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用来确认税款缴纳和征收的凭证,具有法定的税收征收和管理效力。

三、税收票证管理要求3.1 票证领用和使用(1)单位和个人领用税收票证时须出具合法有效证件以及相关资料;(2)票证一经领用即须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3)使用税收票证时应按照法定程序正确填写相关内容,确保准确无误。

3.2 票证登记和备查(1)领用税收票证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票证登记制度,记录票证的领用、使用、归还等信息;(2)单位应定期进行票证台账的盘点核对,并进行备查。

3.3 票证报废和销毁(1)票证因损坏或过期需要报废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2)报废的票证需进行销毁,销毁的过程需记录并由有关单位负责。

3.4 票证安全管理(1)领用单位应加强票证的安全管理,防止票证被盗用或伪造;(2)发现票证异常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并配合调查处理。

四、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与检查4.1 税务机关监督税务机关将加强对票证管理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2 监督对象的配合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进行检查,确保税收票证的合规管理。

五、附则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将依照本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以上为“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税收票证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函﹝2002﹞32号【发文日期】2002-02-22【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税收票证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关于税收票证管理 部门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关于税收票证种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现行使用的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当场处罚罚没收据、税收罚款收据、税收收入退还书、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票调换证、纳税保证金收据,共14种。

“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收取100元以下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收款凭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保证金收据、当场处罚罚没收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票调换证等九种税收票证应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收取现金税款中退还30元(含30元)以下多收税款的一种退税凭证。

使用时,必须由使用该凭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批。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全省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四川省行政执法现场处罚罚没收收据”,由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

“税收通用完税证”应采用计算机开票,若因征收业务特殊需要,须手工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必须由使用税收票证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方可使用。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11•【字号】•【施行日期】1987.0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农业税、契税以及华侨、外籍、港澳人员缴纳的各种税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征收管理外,都应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或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按照税法和《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纳税款义务。

未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税款。

第四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

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县以上的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只能在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减免税收。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纳税人签订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凡涉及税务事项的条款,必须事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并应将文件、合同、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包括集中向中央和省缴纳税款单位的所属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对按财产、投资额、其他非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省、地、市、县、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并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或税务登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计划统计处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负责修订和解释;3、负责全省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4、组织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检查工作;5、组织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6、按规定权限,对全省各地的税收票款进行损失核销或其它处理。

(二)市、地级地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严密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3、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5、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6、及时上报本地税收票款损失情况,并按规定权限核销税收票款损失。

(三)县级地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2、指导和监督下属基层地税机关正确填用和及时结报缴销票证;3、对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进行严格审核;4、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盘点工作;5、组织本级和下属基层地税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6、按规定权限对损失的税收票款进行处理和报告;7、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8、负责向上级地税机关全面反映税收票证管理情况,汇总上报各种税收票证报表。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是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票证进行监管的组织、管理和实施规定。

这些票证涉及到所有纳税人的交易和财务操作,需要尽可能地加强管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不仅限于税务部门,也包括纳税人自身的管理能力。

在过去,税务部门虽然对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进行了监管,但是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系统的不断强化,对纳税人交易信息的监管能力也必须不断加强。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

对于税收票证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票证的核对和抽查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票证进行核对和抽查。

这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监管,同时也有助于税务部门了解纳税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情况,便于协助纳税人解决财务问题。

二、票证管理的规范规范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票证,以方便税务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监督。

纳税人可以通过开设统一帐号等方式对票证进行规范管理,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实现此目标。

三、信息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申报、在线缴税、在线查询等方式实现信息化管理。

这不仅提高了纳税人的自我管理能力,还降低了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四、优化服务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的需求进行了解和分析,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服务。

例如:通过增加申报渠道、改变申报流程等方式,提升服务效率,满足纳税人和业务员的需求。

总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纳税人自身财务管理,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对社会财富的管理的有效性。

因此,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都应重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并积极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共同推进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2019-7-24日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成文日期:2019-7-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税收票证管理办法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再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现公布如下: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

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附件1所列13-2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废止1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税收票证的种类2、税收票证的印制3、税收票证的领发4、税收票证的保管5、税收票证的使用6、税收票证的作废与停用7、税收票证的损失处理8、税收票证的监督检查11 税收票证的种类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票、税收电子缴款书等。

各种税收票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

111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

112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

113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

114 印花税票是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

115 税收电子缴款书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缴库的电子凭证。

12 税收票证的印制税收票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集中印制。

印制税收票证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121 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印制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印制税收票证。

122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收票证的印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印制的税收票证符合规定的式样、规格和质量标准。

13 税收票证的领发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领发税收票证。

领发税收票证应当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发登记制度。

131 领发税收票证时,应当核对领发数量、号码、种类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132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合理控制税收票证的领发数量,避免积压和浪费。

14 税收票证的保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应当妥善保管税收票证,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和完整。

141 应当设置专门的税收票证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和设备。

142 税收票证保管应当做到分类存放、有序整理、便于查找。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2002]123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确保税收票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责任到人、严格监督的原则。

2. 税收票证管理应做到账证相符、票证齐全、安全保密。

3. 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确保税收票证在流转过程中安全、完整、准确。

三、管理职责1. 税务机关负责人对本单位税收票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负责税收票证的保管、领用、发放、回收、销毁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税收票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管理内容1. 税收票证领取: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申请领取税收票证,领取时需填写《税收票证领用登记簿》。

2. 税收票证保管: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税收票证,确保票证安全。

票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的专用保险柜中。

3. 税收票证领用: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各部门发放税收票证,领用时需填写《税收票证领用登记簿》。

4. 税收票证回收:各部门使用完税收票证后,应将票证连同《税收票证领用登记簿》一并交回税收票证管理人员。

5. 税收票证销毁: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对已使用完的税收票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销毁时需填写《税收票证销毁登记簿》。

6. 税收票证监督: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确保税收票证安全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造成税收票证损失或泄露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税收票证的印制、发放、领取、保管、使⽤、结报缴销、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作进⾏的清理检查。

税收票证的特殊性决定了票证管理上的严肃性,⼀旦管理不善,就会给税收⼯作造成很⼤的危害。

检查的⽬的:(1)完善和健全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通过检查,发现票证管理中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步严密管理制度。

(2)保护票款安全,制⽌和防范利⽤税收票证进⾏偷逃税款、挪⽤税款和贪污税款等违法⾏为的发⽣。

(3)及时纠正多征、少征等违反政策的现象,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

(4)减少票证填写差错,提⾼税收会计、统计核算质量和税务⼲部的业务⽔平。

检查的主要内容:(1)检查票证印制环节,有⽆将票证印制权擅⾃下放;印刷单位的印刷质量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各种票证的式样与规定式样是否⼀致。

(2)检查票证领发,是否符合规定的⼿续,是否在有关凭据上记录并互相签章。

(3)检查票证保管,是否有专⼈管票,票证存放有否专库、专柜和专包。

(4)检查票证使⽤,这是票证检查的重点。

看票证使⽤是否严格执⾏“⼗不准”,特别是有⽆⽤⽩条⼦收税和收税不开票现象;票证填写是否规范,有⽆开票不填开票⽇期或有意填错⽇期情况,有否错⽤税率和计算错误。

(5)检查票证结报缴销,这也是票证检查的重点。

重点检查各征收⼈员是否严格按照“双限”制度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是否存在积压已填⽤的税票和已收税款及挪⽤税款现象;各征收单位是否及时将⾃收税款缴⼈国库经收处,有否在银⾏或本单位长期存放现⾦税款及挪⽤税款情况;各国库经收处是否及时上划税款,有⽆压票压款现象;已结报的票证是否按号销账;对于离开征收岗位的征收⼈员,其所领⽤的各种票证是否缴清。

(6)检查票证损失处理,损失票证后是否及时查处并上报上级机关,有⽆隐瞒事实情况。

(7)检查票证账表,是否按照规定建账⽴簿,并及时记账和进⾏账实核对;“票证⽤存报表”是否据账产⽣,账表数字是否⼀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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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之内容,同时还包括《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
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

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用票人,是指领取、开具各类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人员,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第二章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九条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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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及相关凭证的印制和领发、保管以及销毁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全省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本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存、损失核销、销毁等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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