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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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青海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之内容,同时还包括《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第四条税务机关、代征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

具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开具。

第五条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六条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用票人,是指领取、开具各类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人员,以及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第二章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职责

第九条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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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省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省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及相关凭证的印制和领发、保管以及销毁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省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六)负责全省税收票证业务培训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州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相关制度,负责制定本级税收票证管理相关制度,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存、损失核销、销毁等管理和核算工作,并按期编制税收票证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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