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简介

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于2005年3月7日成立。学生社团是我校大学生依照共同兴趣和爱好自发组成的校园群众性组织。针对学生社团所具有“成员兴趣相投、集体凝聚力强、活动内容丰富、组织活动形式灵活”的特点,以及在整个校园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为了积极推进学生社团建设,构建共青团组织“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学校决定成立该中心。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挂靠校团委,代行南通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能,具体指导、监督和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

南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或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某方面共同兴趣爱好的学生自发成立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愿望而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学生社团共分八种类型:理论学习类、学术科技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志愿服务类、体育健身类、综合类。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2、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3、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推进社团建团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二、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

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有至少一名学校在编的指导教师;

5、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有规范的章程或管理规定;

6、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提交下列资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申请成立新的社团不得与校内已存在的社团在工作范围和活动内容上有雷同。

第七条学生社团章程或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承认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2、名称、活动场所;

3、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学生社团类别;

5、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7、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8、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社团终止的程序;

11、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在收到成立学生社团申请全部有效证件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学生社团成立后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学生社团以此证为开展活动的标志。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印制公章。在未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证之前,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根据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申请进行年审。学生社团也应对会员进行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得到指导老师的同意后在7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1、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团被责令取缔或解散;

5、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并有指导教师确认的注销申请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后返还社团成员或作为学校学生社团发展基金;如何处理由秘书处决定。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四、学生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指导教师和所挂靠学院(部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宏观的管理和调控。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工作计划必须由指导教师签名或所挂靠学院(部门)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如需在学校学生活动场所开展活动,按照学校学生场所活动申请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学生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校学生社团活动指导中心审核并报省学联秘书处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各具特色的网页,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经校团委审核后链接到校团委主页。校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委托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审查网页内容,校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不符合规定的网页责令学生社团进行整改或关闭。

五、学生社团的经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